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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與俄羅斯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在順應知識經濟時代背景的基礎上,往往又融合了本國的司法體制、法律傳統(tǒng)與社會文化因素。這兩國的知識產權法院都非常重視案件審理的專業(yè)性,在涉及專業(yè)技術的領域會配備掌握相關知識的法官和專業(yè)人員?!?/strong>
知識產權保護一直是國際社會關注的重點,為應對日益增多且復雜的知識產權糾紛,各國建立了不同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模式,主要分為專門法院審判、普通法院審判和商業(yè)法院審判三種模式。從目前各國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情況來看,許多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高的國家已建立或正在探索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此類法院由具備專業(yè)知識和技術經驗的審判人員審理案件,其中,韓國和俄羅斯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與運行模式有一定的代表性。
韓國專利法院
目前,韓國已建立起相對完備的知識產權訴訟司法審判體系,從特許審判院到專利法院,再到大法院(最高法院),層級分明,分工明確,保障了韓國知識產權訴訟的有序開展。韓國專利法院于1998年3月在首爾市成立,為謀求國內主要城市之間的均衡發(fā)展,該法院于2000年遷至大田市。韓國專利法院是獨立于行政機構和政治干預的,擁有自己的預算和管理體系,可以獨立地進行專利案件的審理和判決,這種獨立性是確保司法公正和權威的關鍵。
在審理范圍方面,韓國專利法院在設立之初借鑒了德國普通法院和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的雙軌制模式,即專利法院僅管轄有關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的案件,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則由地方法院受理,但這種模式可能導致訴訟費用增加、訴訟進程拖延、判決不一致等問題。
為提升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效率,韓國國會于2015年頒布《民事訴訟法修訂法律》和《法院組織法修訂法律》,將知識產權的民事侵權訴訟與行政訴訟集中到專利法院進行審理。于是,自2016年1月1日起,韓國專利法院開始審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訴訟案件:第一類是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民事訴訟,第二類是請求撤銷特許廳(特許審判院)等審決的訴訟。
對于第一類的民事訴訟,一審可向地方法院(包括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大邱地方法院、大田地方法院、光州地方法院和釜山地方法院)提起。當事人若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且雙方爭議與訴訟標的金額無關,則可向專利法院提起上訴。專利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只能就法律問題向作為三審法院的大法院提起上訴。對于第二類的審決撤銷訴訟,一審由專利法院管轄,當事人若對專利法院的判決不服,可將涉及的法律問題上訴至大法院。
在組織機構方面,韓國專利法院下設裁判部、事務局與委員會,其中裁判部主理審判工作,事務局主管司法行政事務,委員會分別為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司法行政咨詢委員會和調解委員會。
在工作制度方面,韓國專利法院結合實踐經驗,創(chuàng)設了一些特色制度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
首先,專業(yè)化審理。與專利、半導體、集成電路等相關的技術類知識產權糾紛,因涉及專業(yè)知識,事實查明難度大,審理周期長,對審判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提出了比較高的挑戰(zhàn)。為此,專利法院的每個裁判部均設立了技術調查官和審理官,負責協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專利法院在審理需要專門知識和技術的案件時,可委托專門審理委員團的相關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程序。專利法院亦可應當事人申請召開技術說明會,以提高判決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其次,快速審理。韓國專利法院以其高效的審理速度而聞名。為滿足知識產權領域快速變化的需求,法院設立了專門的小組和程序,以加快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速度,從而減少案件的不確定性和當事人的成本壓力。
最后,創(chuàng)新化審理。為便利民眾訴訟,韓國專利法院于2010年引入電子訴訟方式,并積極推出中文版、英文版和日文版的審理指南,以提升其在各國知識產權法院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
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法院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院體系法》第4條的規(guī)定,聯邦法院系統(tǒng)由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共同構成。其中,仲裁法院體系包含10個聯邦區(qū)域仲裁法院、21個二審上訴仲裁法院、84個聯邦主體仲裁法院和1個專門仲裁法院(即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法院)。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法院于2013年7月在莫斯科成立,對知識產權事務擁有專屬管轄權,能夠獨立地根據法律與證據作出裁決。
在審理范圍方面,聯邦知識產權法院在俄羅斯的法院體系中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一審法院,也是上訴法院。
具體而言,知識產權案件的一審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包括:(1)對涉及申請人知識產權成果保護的行政機關的規(guī)范性/非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決定與作為/不作為的爭議;(2)對知識產權成果提供或中止法律保護的爭議;(3)因不使用商標而提前終止法律保護的爭議。知識產權案件的二審則由法院內部的常務委員會(主席團)負責審理。此外,法院的主席團還負責根據院長的意見確認合議庭庭長、處理法院的組織工作問題等。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作為負責監(jiān)督審理的法院,有權對各級法院(包括聯邦知識產權法院)已生效的判決進行重審。
在審理原則方面,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遵循法官獨立、當事人平等、辯論制、審判公開、使用俄語等原則,實行回避、合議、辯論、代理等訴訟制度。
在審理人員方面,聯邦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的案件,由在不同知識產權領域具有專業(yè)知識的法官進行審理,并由其他相關領域的獨立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具言之,聯邦知識產權法院不設技術類法官,但可在審判程序中引入相關技術的專家,此類專家并非合議庭組成人員,但有權向法院了解案件情況,就案件審理中涉及的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意見。
同時,為解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俄羅斯聯邦知識產權法院還成立了科學咨詢委員會,由院長擔任負責人,委員會成員的組成亦由院長批準。作為非常設的咨詢機關,科學咨詢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就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國際法律編制統(tǒng)一、科學的解釋文本,為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提供參考??茖W咨詢委員會所作的解釋和結論,以及其成員出具的個人意見僅供審判時參考,不對聯邦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法庭決議產生任何約束力。
總結與思考
韓國與俄羅斯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在順應知識經濟時代背景的基礎上,往往又融合了本國的司法體制、法律傳統(tǒng)與社會文化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國的知識產權法院都非常重視案件審理的專業(yè)性,在涉及專業(yè)技術的領域會配備掌握相關知識的法官和專業(yè)人員。并且,這類知識產權專門法院并未在兩國國內的法院系統(tǒng)中普遍推廣,而是根據定分止爭的實際需求,在相應的審級或地區(qū)設立。韓國與俄羅斯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與運行各具特點,均根據各自國家的實際情況對內部機構設置、案件管轄范圍和具體審理方式等方面不斷進行改革與調整,以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發(fā)展。
從域外經驗來看,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來審理知識產權案件已經成為主流,知識產權案件與其他民事、行政案件相比具有較高的專業(yè)性,設置知識產權法院有利于發(fā)揮知識產權法官的專業(yè)能力,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質量,統(tǒng)一知識產權案件的裁判標準,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本文系2022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中國加入CPTPP金融服務法律問題研究”(22BFX143)階段性成果]
(原標題:韓國、俄羅斯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與運行模式)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劉佳奧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韓國、俄羅斯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與運行模式(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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