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由信用法律制度、信用機構、網絡商品交易征信系統(tǒng)、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標準和運行機制五部分構成。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標準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一、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的含義和特點 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是伴隨著網絡商品交易的發(fā)展而產生的,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源于傳統(tǒng)的信用體系,同時又具有網絡商品交易的鮮明特征。
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是指在政府或行業(yè)管理部門建立的監(jiān)督、管理與保障等信用活動規(guī)范的基礎上,對網絡商品交易主體的信用信息進行收集、處理、查證和綜合評定,形成直觀反映評估對象總體信用水平的結果。
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由信用法律制度、信用機構、網絡商品交易征信系統(tǒng)、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標準和運行機制五部分構成。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標準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與傳統(tǒng)的社會信用體系相比有以下幾個特點: 跨區(qū)域性。我國傳統(tǒng)的社會信用體系一般局限于一定區(qū)域,而網絡商品交易跨區(qū)域性的特點要求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具備全國統(tǒng)一的標準,能夠服務全國各地區(qū)的交易者,并且與國際信用體系接軌,保證信用信息的流動性、可比性。
技術性。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涉及的各類信用信息主要通過網絡方式收集、應用和展現,并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網絡技術對整個信用體系的運行方式、安全保障起著重要的基礎性支撐作用。
開放性。傳統(tǒng)社會信用體系是封閉式的,對某一交易主體的信用評價往往由專業(yè)信用機構作出,大多僅在有限范圍內查詢使用。而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借助各類公開的網絡信用平臺,將所有的網絡交易主體納入其中,政府、第三方機構、交易者、社會公眾都可以對網絡交易主體進行評價,評價結果透明公開,傳播迅速。
復合性。傳統(tǒng)的社會信用評價體系主體明確,以主體的金融信用為核心。而在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中,交易主體是虛擬的,交易的主體、客體及合同履行的情況都需要在信用信息中體現出來,呈現出高度復合的特點。
二、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標準的構成 ? 1.用于評價網絡交易主體可信度的數據 用于評價網絡交易主體可信度的數據包括以下4類:主體信息、經營信息、公眾評論和行政監(jiān)管信息。
主體信息 網絡商品交易本身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使得交易雙方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商品或服務的品質、支付方式、物流配送、售后服務等內容,很容易忽略主體信息。一旦產生糾紛,可能因為主體難以確定而無法通過協商或行政、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主體信息應當包括企業(yè)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明或經營許可證、聯系信息等。
經營信息 網絡商品交易從本質上說仍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因此,我們可以圍繞合同的締約、履行過程,將網絡商品交易劃分為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中及合同履行后三個階段,結合網絡商品交易在各階段的具體表現形式制定具體指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格式條款的合法性(合同履行前)。網絡商品交易中最常見的合同格式條款包括用戶注冊協議、網站服務協議以及網站上的服務聲明、通知、告示、須知等等,其約定的權利及義務對之后進行的網絡商品交易的履行產生顯著的實質性影響。在網絡商品交易中,合同格式條款往往存在著信息不對等、經濟地位不對等的情況,此時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一方經常會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對方的條款;而合同格式條款的相對方處于弱勢地位,往往未能注意或無法理解相關條款。在工商部門建立的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中,對網絡商品交易主體擬定的格式條款合法性的審查應作為合同履行信用評價的首要內容。
信息提供的合法性、真實性、充分性(合同履行前)。網絡商品交易中消費者獲取信息主要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多媒體手段?;ヂ摼W的便捷性可以使消費者很容易的橫向比較經營者和商品,但無法直觀感受商品,對于經營者提供的數據真實性也無從驗證。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消費者的決策,構成合同條款的一部分。提供商品或服務信息,在信息合法性上,應當符合廣告及反不正當競爭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在信息真實性上,應當有充分的依據,不得有虛構、夸大的內容。在信息充分性上,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生產者、用途、性能、規(guī)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
合同是否被適當履行(合同履行中)。合同的履行是整個網絡商品交易最核心也是最重要的步驟。相對于其他步驟,合同履行的信用評價涉及每一筆具體交易,數據量大,逐筆跟蹤并納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信用評價體系可操作性不強。但可以從規(guī)范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及電子商務網站自有信用評價系統(tǒng)入手,從評價規(guī)則的制定、執(zhí)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評估。
合同附隨義務履行的合理性(合同履行后)。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交易雙方在締約、履約及履約后,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前合同附隨義務在網絡商品交易中產生的問題集中反映在信息保密義務的履行上。個人信息被濫用、被侵害的現象伴隨著網絡商品交易的發(fā)展越發(fā)嚴重,引發(fā)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包括保密義務在內的合同附隨義務的履行在目前各種信用評價系統(tǒng)中都沒有體現。因此,工商部門在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中,應當從軟件和硬件兩個方面對網絡交易主體的合同附隨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在軟件方面,需要評估網站是否建立信息收集規(guī)則、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用途、是否建立信息保密和廢棄信息的銷毀制度等;在硬件方面,需要評估網絡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到位。
物流運輸能力。網絡商品交易相比于傳統(tǒng)零售商業(yè),不可避免地需要一個物流配送的環(huán)節(jié)。對物流運輸能力的評估,除了關注承運人(自建物流或第三方物流),還應當關注內部訂單處理、物流環(huán)節(jié)、配送速度、信息反饋、客戶跟蹤等方面。
網絡商品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信用評價。第三方平臺經營者應建立高效、合理的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常態(tài)化的消費爭議解決機制包括:建立專門處理消費者糾紛的解決機構和操作流程;建立分層處理機制,在與消費者發(fā)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時,通過第三方仲裁服務機構及政府主管部門逐層上升的規(guī)范化維權處理流程解決消費爭議。除此之外,第三方平臺經營者還應做到:設立先行賠付制度,對站內經營戶與消費者發(fā)生消費爭議時,先行對消費者賠付;建立相應懲罰機制,對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站內經營戶采取懲罰措施。工商部門應當對網站避免消費爭議的措施和自主解決消費爭議的能力進行評估。
公眾評論 公眾評論對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而言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有利于增強信息透明度、減少消費者購買商品的盲目性;另一方面,評論的主觀性可能影響評價信息的可信度。筆者認為,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系統(tǒng)應謹慎采用公眾評論。公眾評論可以做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的有益補充,只有當評論的客觀性和真實性處于可控狀態(tài),才適合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作為參考指標。
行政監(jiān)管信息 行政監(jiān)管信息相對于其他信息,具有更強的公信力。工商部門的分類監(jiān)管通過對商標監(jiān)管、廣告監(jiān)管、行政指導、行政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信息進行評估,最終反映在監(jiān)管對象的分類和下一步的監(jiān)管措施上。工商部門在制定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標準時,不能簡單地公布監(jiān)管信息,而應進一步利用好監(jiān)管信息,按照一定的標準將監(jiān)管信息轉換為公正、公開、直觀的評價結果。
2.科學應用數據的評價模型 評價模型是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標準的核心。評價模型既是一種數據處理加工的方式,也是對市場的導向性規(guī)則。當前通行的社會信用評價體系普遍采用定性評議為主、定量分析為輔的方式,選取網絡商品交易市場最關心的內容來確定,對相關數據的權重進行調整。具體評價模型的制定需要綜合運用數學、統(tǒng)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并在運用過程中不斷進行修正。
三、完善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的具體措施
1.進一步充實網絡經營主體數據庫 網絡商品交易主體既是被評價的對象,也是有關部門制定、評估和修正評價標準的樣本。當被評價對象達到一定比例時,可以形成示范效應,督促網絡經營者增強誠信意識,共同營造規(guī)范有序的網絡交易環(huán)境。
2.進一步豐富信息來源和信息種類 建立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是一項跨部門的長期系統(tǒng)工程。單純以工商行政監(jiān)管作為征信手段,信息來源和信息種類較為單一,不足以在更高層次、更多的角度滿足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的需求。下一步,在初步建立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的基礎上,應協調商務、工信、公安、稅務、海關和銀行等部門及機構,將相關信息納入到網絡商品交易信用評價體系中,甚至可以吸收行業(yè)協會評價、商業(yè)機構評價和公眾評論作為評價依據,形成多來源、全方位、多角度的征信系統(tǒng)。
作者:上海市工商局 徐立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jupyterfl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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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