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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組合商標英文部分近似的,在判斷是否構(gòu)成近似商標時,首先應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其次應將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進行比對,同時結(jié)合商標的讀音呼叫、含義等進行綜合考慮判斷。如果兩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主要識別部分不相同,且讀音呼叫、含義上亦存在明顯差異,即使部分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的,也應認定兩商標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
本案要旨:
中英文組合商標英文部分近似的,在判斷是否構(gòu)成近似商標時,既要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又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因此不能將商標割裂成多個部分進行單獨比對。如果兩商標的整體和主要識別部分均具有較大差異,且讀音呼叫、含義上亦存在明顯區(qū)別時,可認定兩商標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
案情回放:
申請人吉爾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申請人”)在第17類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8133947號“SYSTEM’O”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被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該商標與佛山市艾美裝飾五金有限公司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6170952號‘戈諾尼GAINER SYSTEM’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在第17類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駁回復審申請,請求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gòu)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申請商標準予初步審定并公告。其復審主要理由:1、雙方商標在構(gòu)成元素、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上差別明顯。2、雙方商標的主要部分差別顯著。3、消費者對雙方商標的發(fā)音、呼叫和識記完全不同。4、兩商標的含義完全不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后最終作出決定,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gòu)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目前申請商標已經(jīng)初步審定公告。
律師簡評:
本案申請商標之所以被駁回,就是因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SYSTEM”英文部分近似(見下圖)。因此本案的焦點在于,組合商標部分構(gòu)成要素近似的,是否應認定構(gòu)成近似商標。對此,結(jié)合《商標審查標準》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筆者認為,應該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分析判斷:
首先,應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從兩商標的構(gòu)成元素、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來進行判斷。本案中引證商標由英文“GAINER”、“SYSTEM”和中文“戈諾尼”構(gòu)成,為中文和英文的組合商標。其中,“GAINER”和“戈諾尼”都不是普通字體,均經(jīng)過藝術設計,呈現(xiàn)出很強的藝術性??梢姡C商標設計注重文字的圖形化,商標整體具有較強的藝術感。而申請商標則為純文字商標,由“SYSTEM’”和字母“O”構(gòu)成,均為普通字體的大寫字母,文字沒有經(jīng)過特殊處理,字母整體排列規(guī)范且工整,亦沒有任何其他文字,也無任何圖形元素或藝術設計。因此,兩商標在構(gòu)成元素、整體外觀和視覺效果上,差別巨大,區(qū)別明顯。
其次,應對商標進行要部比對,從相同或近似部分在商標中所在位置、所占比例、顯著性的大小、強弱等方面,來判斷相同或近似部分是否為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本案引證商標中,“GAINER”和“戈諾尼”在字體設計上筆劃較粗,且字體最大,由“戈”伸長的一筆將兩詞連接起來形成整體,在整個商標中處于最顯著的位置,占整個商標5/6以上面積,又經(jīng)藝術化處理,字體渾厚有力,形象生動,給消費者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具有很強的視覺沖擊力。并且,“GAINER”的含義為“獲得者”,“戈諾尼”為無含義的詞組,兩者組合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相比之下,“GAINER”和“戈諾尼”右下角的“SYSTEM”部分,文字明顯小得多,且字形單薄,顯得纖細和微弱,無藝術設計,沒有視覺沖擊力,所占空間微乎其微。因此,毫無疑問,“GAINER”和“戈諾尼”為引證商標中的最主要、最顯著的部分既起主要識別作用的部分。而申請商標僅由純文字構(gòu)成,其主要部分亦即商標“SYSTEM’O”本身。因此,兩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差別巨大、完全不同。
再次,綜合考慮兩商標在讀音呼叫、含義上的差異。考慮到中國消費者的認知習慣,其識別中英文組合商標更傾向于以中文部分來記憶和呼叫。因此,對于引證商標中國消費者將以“戈諾尼”對其進行呼叫和識記,即[ge-nuo-ni]。而對于申請商標,其發(fā)音和呼叫均是['s?st?m ?u]??梢?,消費者對兩商標的發(fā)音、呼叫和識記完全不同?!癎AINER”的含義為“獲得者、得利者、勝利者”,“戈諾尼”為無含義的臆造詞組,而“SYSTEM”含義為“系統(tǒng)、裝置”等。申請商標“SYSTEM’O”整體無含義??梢?,兩商標的含義也不同。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中英文組合商標英文部分近似的,在判斷是否構(gòu)成近似商標時,首先應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其次應將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進行比對,同時結(jié)合商標的讀音呼叫、含義等進行綜合考慮判斷。如果兩商標整體區(qū)別明顯,主要識別部分不相同,且讀音呼叫、含義上亦存在明顯差異,即使部分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的,也應認定兩商標不構(gòu)成近似商標。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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