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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方法和材料特征在實用新型專利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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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10年前
論方法和材料特征在實用新型專利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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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方法和材料特征在實用新型專利中的適用


作者:陳明濤 田君露(蘭臺知識產(chǎn)權團隊)


在當前的專利代理實踐中,一些代理人并沒有很好的理解實用新型專利中方法與材料等非形狀、構造技術特征,由此導致錯誤的代理思路,在此淺談一些看法,供同行批評。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必須是能夠帶來某種有益效果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新的技術方案。


可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只包括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而不包括方法或材料特征,即實用新型專利既不保護方法或材料特征的改進,也不保護由新方法或新材料制造的產(chǎn)品。


然而,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實用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性,撰寫人水平不高,技術方案本身屬性等因素,導致很多實用新型混入方法或材料等非形狀、構造技術特征。在此情況下,應如何理解此類非形狀、構造技術特征,特別是在專利確權、保護階段如何考慮,就值得我們探討。


一、審查階段不考慮方法或材料特征本身的改進


我國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在初步審查中不考慮方法特征和材料特征。對此,審查指南分別進行了限制。其第一部分第二章6.1規(guī)定:“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可能既包括對產(chǎn)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也包括對生產(chǎn)該產(chǎn)品的專用方法、工藝或構成該產(chǎn)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進。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針對產(chǎn)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改進技術方案。應當注意的是:(1)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驟、工藝條件等。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于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2)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例如含有對產(chǎn)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計算機程序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種木質(zhì)牙簽,主體形狀為圓柱形,端部為圓錐形,其特征在于:木質(zhì)牙簽加工成形后,浸泡于醫(yī)用殺菌劑中5~20分鐘,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因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對于材料特征,《審查指南》6.2.2規(guī)定,(1)權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稱,即可以將現(xiàn)有技術中的已知材料應用于具有形狀、構造的產(chǎn)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制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于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2)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種菱形藥片,其特征在于,該藥片是由20%的A組分、40%的B組分及40%的C組分構成的。由于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因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審查指南之所以做這樣的制度安排,是由實用新型專利內(nèi)在性質(zhì)決定,旨在對較小的技術發(fā)明創(chuàng)造給予短期、簡單、便宜的保護,減輕專利審核負擔。因此,易于從外觀直觀觀察就變得尤其重要,而那些材料、方法特征則耗費大量的審核時間,放在發(fā)明專利審查更為合適。


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審查指南并不是一概排除非形狀、構造特征,而是將其限定為“已知方法”和“已知材料”,并排除了方法及材料本身的改進,但是對于方法及材料特征引起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改進則予以保護。


二、無效程序中不考慮方法與材料特征


在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后的無效宣告程序中,需對該專利創(chuàng)造性進行審查,同樣要將方法與材料特征排除在外。如果在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創(chuàng)造性時考慮方法或材料特征,那么便會產(chǎn)生這樣的現(xiàn)象:在評價實用新型創(chuàng)造性過程中,既要審查形狀或構造特征,又要評價方法或材料特征,這樣便增加了區(qū)別技術特征的數(shù)量,使實用新型更容易獲得創(chuàng)造性,從某種意義上激勵了申請人添加方法與材料特征,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實際上,在相關審查案件,法院對此也進行了認可。如在原告金龍公司訴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第三人王復生實用新型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實用新型只保護對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一項技術方案中的非形狀、構造技術特征導致該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產(chǎn)生變化,則只應當考慮該技術特征所導致的產(chǎn)品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變化,而不應考慮該非形狀、構造技術特征本身。”本案中,“鎖閂和鎖盒均為金屬材料,在潮濕環(huán)境下接觸后容易生銹”這一問題,本案專利提出的技術方案是“在支架內(nèi)嵌入塑料襯套,有一根鎖閂穿過支架和襯套”。在上述技術方案中,“塑料”顯然不屬于形狀、構造技術特征,而只有“在支架內(nèi)嵌入襯套,有一根鎖閂穿過支架和襯套”才是形狀、構造方面的技術特征。而不對“襯套”的材料屬性作出明確的限定,則本案專利的發(fā)明目的就不能實現(xiàn)。由此,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p>


由此可見,在專利無效程序中,應當將方法與材料特征排除在外。


三、保護范圍應把方法與材料特征考慮在內(nèi)


既然專利審查與無效程序中方法與材料特征不予考慮,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考慮方法與材料特征,是否會產(chǎn)生對專利權人不公平的結果呢?實際上,法律不同情權利人的錯誤撰寫。正如專利侵權中,多余指定原則的取消、捐獻原則的建立,就是要求專利權人對自己的保護范圍有著審慎義務,防止私權利不當?shù)臄U張,使公眾使用技術產(chǎn)生不確定的預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的通知,第20條就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包含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的,該技術特征用于限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并按照該技術特征的字面含義進行解釋。非形狀、非構造技術特征,是指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不屬于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等的技術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藝、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組分、配比)等。


如在“藥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實用新型專利侵權一案中,權利要求為:“一種藥浸柳枝接骨外固定架,其特征在于用藥浸草柳枝經(jīng)緯方向編織成一調(diào)固定架,在固定架的兩側至少置有一封搭扣?!倍豢厍謾喈a(chǎn)品是未經(jīng)藥浸處理的。審理該案的法院認為,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是由“藥浸”處理的柳枝條編織成的接骨外固定架,“藥浸”是非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方面的技術特征,該技術特征不曾引起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在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方面發(fā)生變化。但“藥浸”仍是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必要技術特征,并與其他技術特征一起共同構成了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共同限定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在專利審查階段與無效程序中不考慮方法或材料特征,而在專利侵權糾紛中予以考慮,是對專利撰寫提出了較高要求。當前,我們專利代理水平整體不高,一些代理人并沒有很好的理解實用新型專利中方法與材料等非形狀、構造技術特征,由此導致錯誤的代理思路。某些代理人甚至故意以實用新型繞過實質(zhì)審查,表面取得授權,以獲取當事人代理費為唯一目的。這樣的代理思路或許能產(chǎn)生短期利益,但是長遠來看,在后續(xù)的程序中可能產(chǎn)生一系列的問題與麻煩,理應引起業(yè)內(nèi)的反思。


論方法和材料特征在實用新型專利中的適用
蘭臺知識產(chǎn)權團隊


來源:蘭臺知識產(chǎn)權

作者:陳明濤 田君露(蘭臺知識產(chǎn)權團隊)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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