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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專利年費減繳期限延長至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六年的
通知
專利權人: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住房轉讓手續(xù)費受理商標注冊費等部分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5〕213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延長專利年費減繳時限,對符合《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規(guī)定且經專利局批準減緩專利年費的,由現行的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三年延長為前六年。
為專利權人及時準確繳納專利年費,現說明如下:
1.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處于授權當年起第1-3年度,且費減請求已經專利局審批通過的,自動享受第4-6年度的年費減繳,無需重新辦理費減請求手續(xù);
2.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天處于授權當年起第4-5年度,且費減請求已經專利局審批通過的,自動享受下一年度至第6年度的年費減繳,無需重新辦理費減請求手續(xù);
3.專利在2016年1月1日當日處于授權當年起第6年度的,第4-6年度的年費應當全額繳納。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通知全文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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