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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新聞報道一小伙搶注了“羋月”商標,有人開價60萬要買。昨天又看到一篇文章,講述了“羋月”商標的注冊過程,稱“羋月”不是搶注。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羋月”商標是不是“搶注”呢?
當年《甄嬛傳》火爆全國的時候,鄭曉龍就放出風聲要拍《羋月傳》,吊足了觀眾的胃口。2015年接近尾聲了,《羋月傳》終于開播,不負眾望,掀起了新的觀劇熱潮。只是這一次有所不同,投拍該片的樂視網雄心勃勃,早早就進行了產業(yè)鏈布局,打出了“平臺+內容+終端+應用”的生態(tài)組合拳,圍繞《羋月傳》做了大量周邊衍生品。隨著電視劇的播放,樂視網推出了《羋月傳》定制版超級電視、超級手機,開發(fā)了《羋月傳》同名游戲,制作了160分鐘《羋月傳》院線精華版,同時還推出定制羋酒等衍生品,完全顛覆了以往影視劇以賣內容為主的盈利模式。
據報道稱,《羋月傳》還沒播完,其生態(tài)產品已經賣了5個億,王超搶注商標賣的60萬無異于九牛一毛。那么,問題來了,既然樂視網早就為《羋月傳》的產業(yè)鏈做好布局,其在商標儲備上豈能無所作為,讓他人搶注了去?事實上,答案是否定的。
樂視網旗下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也就是《羋月傳》的出品方,實際上早在2013年3月19日(《羋月傳》電視劇在2013年8月開始籌拍)就已經將“羋月傳”申請注冊了商標,其指定商品和服務分別是第9類(動畫片、計算機游戲軟件、筆記本電腦、手提電話等)、第14類(寶石、珠寶首飾、表等)、第16類(紙、書籍、連環(huán)漫畫書、文具等)、第25類(服裝等)、第28類(玩具等)、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等),共6枚商標,對其以后可能涉及的商品和服務提前做了布局,而上述商標目前均已獲準注冊(見下表)。因此,不得不說,樂視網其實是很有商標戰(zhàn)略眼光的,所以才能在電視劇播出的同時,大張旗鼓地推出《羋月傳》定制版超級電視、超級手機等產品。
然而,在筆者看來,樂視網能成功做好商標布局,有一定的偶然性。體現在,蔣勝男的原創(chuàng)小說《羋月傳》最初是發(fā)表在晉江文學城,而不是起點中文網上。因為按照后者的一貫做法,凡是通過起點中文網首發(fā)的網絡小說,無一不被其經營方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一時間申請注冊商標,包括《凡人修仙傳》、《斗破蒼穹》、《回到明朝當王爺》、《慶余年》等。相比之下,晉江文學城則沒有這方面的意識,其自己申請注冊的商標也僅有幾枚。而在網絡IP產業(yè)鏈中,原創(chuàng)網站實際上位于產業(yè)鏈的最前端,其擁有將網絡IP產權化和產業(yè)化的最便利條件,只是大部分原創(chuàng)網站沒有這樣的意識和能力。因此,倘若《羋月傳》最早發(fā)表在起點中文網上,估計后面就沒樂視網什么事了?;蛘呔退惚粯芬暰W做了產業(yè)鏈,其在商標問題上也沒這么輕松就過關,現有的5億市場起點中文網豈能不分一杯羹。
所以,天時地利人和,讓樂視網的生態(tài)組合拳初顯成效。只是,樂視網可能沒有想到《羋月傳》的生態(tài)效益會完全超過其預期,因而當初只是選擇了最核心的幾個類別進行商標注冊,而忽略了其他的關聯類別。所以,在2015年9月份,樂視網又趕緊在其他幾個類別上新申請了幾枚“羋月傳”商標(見下圖),包括第30類(茶飲料、糕點等)、第32類(啤酒、無酒精飲料等)、第33類(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
正是這個“沒想到”,讓許多人看到了商機,出現了所謂的“搶注”事件。且在搶注時,申請人還非常有頭腦地刪除了“傳”字。相比而言,“羋月”這個名字肯定比“羋月傳”三字更具有商業(yè)上的操作性。因此,在2014年到2015年間,就有15枚“羋月”商標申請注冊。而樂視網之前沒看上的第3類(化妝品、洗潔精等)、第5類(人用藥等)、第15類(樂器等)、第29類(肉、加工過的堅果、零食小吃等)、第30類(茶飲料、糕點等)、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上均被他人注冊了“羋月”商標。于是出現了樂視網進行第二波商標注冊時,在許多商品上(如第30類)已經有在先近似商標的情況。
至于算不算搶注?搶了誰的權利?看看在先判例可知一二。北京高院在“邦德007 BOND”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中確立了角色名稱的商品化權,并認為“007”、“JAMES BOND”作為丹喬公司“007”系列電影人物的角色名稱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是丹喬公司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結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也是丹喬公司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應當作為《商標法》(2001)第三十一條中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傲d月”同樣是電視劇《羋月傳》的核心人物(說“羋月”是歷史人物的,筆者只有呵呵),參考上述案例,該知名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yè)機會和利益應當歸屬于該片的出品方樂視網,而他人的注冊行為無疑截取了這部分利益,侵犯了樂視網就“羋月”這一角色名稱所擁有的商品化權。而王超注冊“羋月”商標(見下圖)時,樂視網已經在拍攝和宣傳《羋月傳》,將王超的行為定性為“搶注”還是說得過去的。
由上可以看出,人無遠慮,必有近憂,商標戰(zhàn)略上尤其如此??v使樂視網已經意識到商標儲備的必要性,但其在商標布局上的經驗和魄力還是有所欠缺。若樂視網在2013年第一次申請商標時,就能將可能涉及的所有商品和服務都進行注冊,就不會出現如今羋酒已經開賣了,商標還沒下來,部分商品還被人搶注的情況。因此,如果要支撐一個全產業(yè)鏈的IP劇生態(tài)圈,樂視網目前的商標保護力度還是不夠的。不過,《羋月傳》畢竟還是樂視網第一次將其生態(tài)理念付諸實踐,有了這一次嘗試,以后再運營其他作品,相信會有更好的準備。
來源:超凡知識產權
作者:莊曉苑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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