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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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ar在長期與瑞典快時尚巨頭H&M抗爭的商標案最新一輪中勝訴。上個月晚間,Hague地方法院對荷蘭時尚品牌G-Star Raw(G-Star)關(guān)于其“Raw”商標使用權(quán)一案進行裁決。自2005年首次于歐盟知識產(chǎn)權(quán)辦公室注冊“Raw”商標以來,G-Star為Raw標志在各品類積累了一定數(shù)量的注冊條目,包括服裝。G-Star是荷蘭時尚品牌,成立于1989年,最近廣受音樂家和時尚達人青睞,Pharrell是其聯(lián)合創(chuàng)始人,于2011年起訴H&M侵犯版權(quán)。因為H&M開始銷售帶圖案的T恤和運動衫,系列口號為“Raw Beat Experience”,圖案上帶有該文字和音響的圖片。
G-Star聲稱H&M使用“Raw”一詞可能會誤導(dǎo)消費者認為他們在某種程度上隸屬于或支持H&M的設(shè)計。G-Star之所以做此斷言,是基于消費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超過30%的消費者在看到“Raw”一詞后第一個想到的品牌便是G-Star。H&M回應(yīng)了G-Star的指控,反指G-Star的“Raw”商標缺乏有效的商標保護。這個瑞典快時尚巨頭聲稱“Raw”僅僅是一個描述性詞匯,可能用于定義某種街頭文化和/或某種音樂風格,因此,它并不受商標保護。H&M進一步指出,問題T恤和連帽衫僅在自己的門店內(nèi)銷售,這并不是讓消費者混淆這些商品的根源。該案件在基層法院聆訊后,Hague地方法院裁定同意G-Star的上訴,認為正因為“Raw”一詞擁有普遍的含義,未能與G-Star產(chǎn)生直接聯(lián)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它不能當做G-Star品牌識別的來源,因為這一詞是其所有商標的核心功能體現(xiàn)。法院支持G-Star Raw對“Raw”商標的持續(xù)使用權(quán),并認為它有理由成為消費者心中G-Star品牌的指南針,這基于“Raw”商標通常會與G-STAR連用。至于問題T恤,法院發(fā)現(xiàn)“Raw”一詞位于服裝的顯著位置上,并與其他單詞(Beat Experience)分開顯示,中間以音箱隔開,使之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設(shè)計因素。因此,法院認為H&M在“Raw”一詞的使用方法上導(dǎo)致了混淆的可能性,屬于商標侵權(quán)行為。至于消費者是否會對H&M服裝上有“Raw”標志感到困惑,法院認為這完全有可能。法院指出,由于H&M門店通常也會出售其他品牌和設(shè)計師,例如Karl Lagerfeld和Viktor&Rolf的商品,消費者可能會認為這些服裝是兩個品牌合作的產(chǎn)物。雖然案件有了裁決結(jié)果,但有分析人士表示,考慮到雙方在本案中多年來的明爭暗斗,也許故事還未結(jié)束。
來源: 中國服裝網(wǎng)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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