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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得沸沸揚揚的夢潔家紡“寐”商標著作權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寐”商標創(chuàng)作人終于搞清楚了。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設計師陳順澤起訴夢潔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進行終審判決,省高院認為,陳順澤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是“寐”商標著作權人,原審法院關于陳順澤系“寐”商標著作權人屬于事實認定錯誤。至此,耗時一年之久的“寐”商標著作權糾紛案以上訴人陳順澤敗訴告終,夢潔公司最終贏回“寐”商標所有權。
案件回放
“設計者”起訴夢潔索賠790萬元
“寐”商標是一個斜望上方的女人頭像Logo,是夢潔家紡旗下已沿用十多年的高端品牌,其著作權糾紛起源于去年5月,長沙設計師陳順澤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的一紙訴狀。
根據陳順澤的說法,2002年,他就職于夢潔公司,受夢潔董事長姜天武所托設計出“寐”商標。“當時我向自己年過六旬的老師求教,并在另一位朋友的幫助下,連夜趕制了一個圖文并茂的商標——一個斜望上方的女人頭像?!标愴槤烧f,他的設計靈感來自俄羅斯名畫《無名女郎》,此外他還修改了夢潔手提袋包裝設計。
陳順澤稱,12年來夢潔一直在使用這個商標,卻沒支付相關設計費用,自己多次向夢潔索取設計費,但屢遭推諉,不得已將對方告上法庭,并索賠790萬元。
夢潔家紡否認了“寐”品牌的圖形商標系陳順澤設計一說,表明“寐”圖形商標是出自夢潔的設計團隊,與原告沒有關聯。
在一審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順澤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媒體報道及證人證言,證明了創(chuàng)作作品的過程及享有著作權的事實;被告夢潔家紡向法院提交了商標注冊證書,但無法證明其取得涉案著作權的事實。法院一審認定,“寐”圖形作品創(chuàng)作人為陳順澤,判決夢潔家紡支付陳順澤經濟損失10萬元。
二審焦點
設計師對創(chuàng)作素材等陳述多處自相矛盾
一審宣判后,陳順澤及夢潔公司均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滿,雙方均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陳順澤認為10萬元賠償太少;夢潔家紡則堅稱,“寐”品牌的圖形商標完全出自夢潔的設計團隊,與陳順澤沒有關聯。
今年5月9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省高院認為,根據原卷材料、庭審情況以及雙方訴辯意見,該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是陳順澤是否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二是夢潔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寐”圖形商標到底是誰設計的,成為該案的核心問題。
陳順澤在二審庭審時主張他是依據一張角度與《無名女郎》很接近的照片手繪之后,再由潘波使用電腦技術最終生成涉案作品,他提供了著作權登記證書、證人證言及《家庭導報》相關報道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陳順澤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僅是登記“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初步證據,并非法定依據,其登記時間為2015年6月11日,遠遠晚于2003年夢潔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時間,因此僅憑著作權登記證書不足以證明其享有著作權。
陳順澤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對“寐”商標創(chuàng)作素材、來源、過程的陳述多處自相矛盾:一審時其在庭后向原審法院提交的《陳順澤:我與夢潔那些不得不說的故事》中主張創(chuàng)作靈感來源于俄羅斯名畫《無名女郎》,二審時卻主張涉案作品來源于一張角度與無名女郎很接近的照片,后又陳述其來源于與夢潔公司VIP卡上的女人頭像圖片很接近的照片。
庭審現場
原告數次改變說辭,雙方當庭比試
案件二審出現轉折是在夢潔家紡向法院申請一名新的證人出庭作證后。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的莫邑曾是夢潔公司一名設計師,現已離職,他提供的證言稱:“寐”商標系其及團隊利用電腦PS軟件,將夢潔公司資料庫里的女人頭像照片分別進行反黑、反白處理,電腦摳圖所形成,后來最終選擇了這張反黑的圖形……夢潔公司還提供了一張2002年時的VIP卡,以證明“寐”商標正是來源于這張VIP卡上的女人頭像。
一審時陳順澤陳述其系依據手繪稿,由潘波在電腦上繪制出涉案作品,二審中陳述系將手繪稿和據以手繪的照片一起掃描才能創(chuàng)作出涉案作品。特別是在法院就司法鑒定聽取雙方意見時,陳順澤在先聽取了夢潔公司向法院就“寐”商標與夢潔公司VIP卡上的女人頭像圖片的同源性及相似度申請鑒定之后,突然改變之前關于手繪來源于《無名女郎》的主張,轉而主張手繪來源于姜天武提供的一張角度與“寐”商標很類似的女人頭像照片。而《無名女郎》與夢潔公司VIP卡上的女人頭像圖片的拍攝角度完全不一致,兩幅圖片女人在眼睛的閉合、嘴唇上揚角度、鼻子長短和側面幅度等具有明顯區(qū)別。而以普通公眾視角,能夠第一眼識別出“寐”商標是來源于夢潔公司VIP卡上的女人頭像圖片。
陳順澤稱必須先通過手繪,再掃描才能制作出“寐”商標,而莫邑則稱只需電腦PS軟件摳圖、羽化技術就能完成。于是法院讓兩人同堂進行比試,陳順澤用手繪,莫邑用電腦制作,最終莫邑只用了10分鐘便制作出與“寐”商標極其相似的圖案,而陳順澤并沒有當場完成。
法院認為,陳順澤數次改變說辭,突然改變對其不利的陳述,又無合理解釋,其陳述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不予采信。
最終省高院終審判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亦有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并對該民事判決進行撤銷,駁回上訴人陳順澤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134200元,由上訴人陳順澤負擔。
以案說法
企業(yè)和個人都應注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蔣志培 原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
從二審判決書可以看出,二審庭審過程很細致,對焦點問題也抓得很準。對這類著作權糾紛案件,首要解決的是商標著作權到底是誰的。在庭審中,首先抓住雙方的舉證和認證,看雙方當事人能否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特別是這種過去十多年的案件,必須以確鑿的證據說話。
這是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案件,近年來并不少見。通過這一案件,建議企業(yè)和個人都應注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包括著作權、商標權、技術專利等,都應得到有效保護。著作權委托創(chuàng)作、轉讓、許可等,都應建立在合同的基礎上,委托雙方應簽訂相應合同,在商標投入使用前要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明確規(guī)定對方使用作品的范圍、期限。同時,設計者在作品完成后,應在作品原稿上署名,以防被冒用或偽造,并及時對作品進行登記注冊,證明作品為自己所有。
來源:長沙晚報
記者:陳煥明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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