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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博深知識產權
原標題:兩則案例談商標該如何保存使用證據
經常有客戶問筆者,他們的產品想用某個商標,但是還沒有申請注冊,或者他們的某個商標正在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但是還未拿到商標注冊證書,是否可以使用在他們的產品上?這個的答案是肯定的:一般情況下可以用,但是可能會侵權![1]
即使暫時不侵權,在使用過程中,也必須保留好在特定產品上使用這個商標的證據,并盡快注冊商標,這些保存的商標使用證據則可以證明這個商標已經在先使用,可以盡可能大的概率保住你的商標權。如果沒有這些“在先使用”的證據,則可能遇到商標局采用“擲骰子”的方法決定商標的歸屬。
這時候也可能有人說,那我商標已經申請下來了,我就高枕無憂,不需要保留這些使用證據!這個觀念是錯的!因為商標注冊下來后,仍然可能被人申請撤銷,除了第三方控訴近似,還可能因為自身使用不當或是三年不使用這個注冊商標導致被人申請撤銷,這就是我們俗稱的“撤三”[2],所以這個時候,商標的使用證據就尤為重要了。
以下筆者用兩起商標撤三案件來簡單說明商標使用證據:
案例一
日本電東株式會社于2013年7月16日向國家商標局以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申請撤銷福建聯(lián)迪商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迪)第4018187號(第9類)“EPT”商標。商標局要求聯(lián)迪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提供2010年7月16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被撤商標的證據材料。
筆者受聯(lián)迪委托對于此商標撤三通知書進行了2次答審,第一次并提交證據被商評委認為無效被駁回,復審時我司再次補充被撤商標的使用證據并進行詳細陳述,最終商評委認可了提交的證據和理由,判定維持第4018187號(第9類)“EPT”商標在現(xiàn)金收訖機上的商標權。聯(lián)迪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如下:
1、產品宣傳期刊:聯(lián)迪于2012年9月在《中國金融電腦》及《中國信用卡》兩本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上為EPT系列產品做宣傳的期刊(原件);
2、產品外觀照片:聯(lián)迪將“EPT”商標廣泛用于其商品及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原件);
3、產品檢測報告:聯(lián)迪將“EPT”商標用于被檢測商品上(保留證據原件備查);
4、采購商出具的聲明:聯(lián)迪將“EPT”商標廣泛使用在銷售協(xié)議、發(fā)票、票據等于商品銷售相聯(lián)系的交易文書上(原件);
5、產品獲獎證明:聯(lián)迪“EPT”所標識的產品曾在2011年被認定為優(yōu)秀創(chuàng)新產品(原件);
由以上提出的“EPT”使用證據來看,證據一為第三方雜志,證據三為第三方檢測方檢測產品報告具有客觀性;證據二為聯(lián)迪在商標上使用“EPT”商標的圖片證據,具有顯著性;證據四為產品在市場上銷售過程中闡述的銷售協(xié)議、發(fā)票、票據等,構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據五為福建省發(fā)改委、中國海峽項目成果交易會組委辦公室聯(lián)合頒發(fā)的優(yōu)秀創(chuàng)新產品證書,具有公信力。
最終商評委接受了聯(lián)迪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維持其在現(xiàn)金收訖機上的“EPT”商標權。
值得注意的是證據四中,任何一份獨立的銷售協(xié)議或者發(fā)票都無法單獨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只有當一系列的銷售憑證集齊了,構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才能被商評委接納為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
案例二
樂泡創(chuàng)新科技有限公司以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為由,委托筆者于2015年5月25日申請撤銷林輝川注冊的第5521945號“美牛MEINIU”商標。
對方必須在收到商標局要求提供收到通知書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被撤商標的證據材料。商評委在一審判定“美牛MEINIU”商標符合“撤三”條件,予以撤銷,對方不服決定,申請復審,并指出我方提出撤銷其商標存在主觀惡意。但是最終商評委判定其提交的使用商標證據依然無效,維持原判。
首先,任一商標滿足“撤三”的條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所以對方提出的主觀惡意直說是不存在的。再者,為什么商標局在案例一中接納筆者提出的商標使用證據卻不予接納案例二中林輝川提出的商標使用證據呢?我們來看看他們提出的證據有哪些(以下均為復印件):
1、與2個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授權書及其營業(yè)執(zhí)照;
2、帶有“美牛MEINIU”商標的插座、電蚊拍的圖片;
3、商標授權方銷售“美牛MEINIU”品牌的電水壺、蚊拍等商品的銷售單;
4、商標授權公司產品的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5、商標授權公司的產品宣傳冊。
可以注意到,不論是商標使用授權書還是營業(yè)執(zhí)照,都無法證明商標在這期間有在指定產品上使用;證據2、3、5都可以自制,真實性無從考究;而證據4是屬于可認證的,但是提交的那份證書中并未體現(xiàn)“美牛MEINIU”商標有使用在指定產品上,所以也不能作為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
對比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
1、商標的使用證據必須提交原件,復印件的法律認可度不如原件,甚至可能無效;
2、提交展會展覽或者獲獎情況的,必須有完整圖片等證據顯示參展的產品有在使用復審商標;
3、如果以銷售單據為證,則必須提供銷售帶有復審商標名稱商品的合同、帶有復審商標產品名稱的發(fā)票以及銀行出具的打款憑證作為佐證,形成一條證據鏈,如果只填寫了商品名稱,沒有填寫商標,或填寫不準確或不全面,將會導致證據效力的喪失;
4、產品在宣傳方面的佐證必須是第三方雜志、展會等,還必須保存好第三方廣告宣傳中帶有使用商標產品圖片的原件,如果能提供委托宣傳合同以及發(fā)票為更佳。
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對商標的保持尤為重要,千萬別等到商標被他人提出注銷后,再臨時抱佛腳,此時再收集使用證據收效甚微,為時晚矣。建議商標持有人隨時隨地保存商標使用的證據,以免到時手忙腳亂,無法提供詳細有效的使用證據來保留自己注冊的商標,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注釋:
[1] 我國《商標法》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由此可見,原則上商標不經過注冊就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商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話,則必須注冊后才能使用。比如人用藥品以及煙草類產品的商標就必須經過注冊后才能使用。
[2]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商標局可以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三年的期限從注冊之日開始計算。注冊商標應當連續(xù)使用,如果注冊商標已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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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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