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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中商品使用的認定問題——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撤銷復審案評析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痹摋l款的目的在于清理閑置注冊商標,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商標權人使用注冊商標不僅應限于核準注冊標志,還應及于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本文結合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撤銷復審案,對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品使用的認定問題予以闡述,值得借鑒。
◎基本案情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王敏 370104198011294149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龔僑 33072519830120003X
復審商標: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
◎當事人主張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是:申請人對第4650482號迅雷XUNLEI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是否進行實際使用進行了詳細的市場調查,并未發(fā)現(xiàn)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同時,申請人請求商評委將被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jù)轉交申請人進行質證,依法撤銷復審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
被申請人答辯稱其在復審期間內公開、真實、有效地使用了復審商標,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復審申請,維持復審商標注冊。
為支持其主張,被申請人向商評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義烏市迅雷五金商行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
2.店面及產(chǎn)品照片、銷售清單與收款記錄;
3.義烏市市場監(jiān)管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證明;
4.廣告合同與發(fā)票、廣告照片;
5.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章程、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6.展位確認付款通知(代合同)、2012中國國際五金展展位確認書、展位費發(fā)票、參展照片;
7.采購合同、發(fā)票、收款記錄;
8.阿里巴巴網(wǎng)頁內容;
9.車間照片。
商評委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與證據(jù)寄送申請人,申請人質證稱被申請人所提供的全部證據(jù)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不能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撤銷商品上進行了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注冊。
◎商評委審理與裁定
商評委經(jīng)審理查明:
1.復審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05年5月12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7類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等商品上,2008年2月28日獲準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2014年12月3日,本案申請人以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復審商標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三項商品上的注冊。2015年7月22日,商標局作出商標撤三字(2015)第Y005547號決定,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復審商標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在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刀具(機器零件)商品上進行了使用,復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銷。2015年8月24日,申請人不服上述決定,依法向商評委申請復審。該項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2.被申請人是義烏市迅雷五金商行的投資人、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項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義烏市迅雷五金商行營業(yè)執(zhí)照、個體工商戶轉型證明、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在案佐證。
3.被申請人提交的產(chǎn)品照片、廣告照片上體現(xiàn)了冠以復審商標的電焊槍、氣烙鐵等商品。該項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產(chǎn)品照片、廣告照片在案佐證。
4.2012年9月8日、2012年10月28日、2012年11月20日,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將冠以復審商標的氣動焊槍、電烙鐵等商品售予胡春柳。該項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銷售清單與收款記錄在案佐證。
5.2013年10月,義烏喬爾電動工具有限公司將冠以復審商標的2.6萬把迅雷焊槍售予杭州德潤進出口有限公司。該項事實有被申請人提交的采購合同與浙江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案佐證。
6.被申請人向商評委提交的有關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jù)包含了其向商標局提交的使用證據(jù)。
商評委經(jīng)審理認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可以證明復審商標于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內在焊槍、烙鐵商品上使用了復審商標。鑒于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焊槍(機器)、氣動焊接烙鐵兩項復審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兩項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被申請人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刀具(機器零件)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該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復審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指的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形。
(一)對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中規(guī)定的“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理解
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是指一件注冊商標在其專用權期限內不使用,且該狀態(tài)不間斷地持續(xù)三年以上。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應當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如申請人申請撤銷系爭商標的時間是2017月5月8日,那么三年的起止時間是自2014年5月8日至2017月5月7日。
對于何種情形屬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chǎn)清算、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權人的正當事由。除此之外的商標變更行為、轉讓行為、質押行為、單純的許可備案行為、防御注冊行為等均不能成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二)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案件的舉證規(guī)則
復審商標不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舉證責任由復審商標權人承擔。商標權人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屬于實際使用的行為。商標權人提交的用以證明系爭商標不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jù)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復審商標標志;
2.能夠顯示出系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復審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權人許可的其他人。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系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復審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復審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的使用。
從以上條件可知,商標權人不僅應在指定的三年期間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圍內使用注冊商標核準的標志,還應在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內使用,不能超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否則應視為未注冊商標的使用。
(三)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對實際使用商品的效力認定的理解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權人應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然而實踐中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其商標核定的商品未必完全一致,對實際使用商品的效力如何認定是判定復審商標是否進行有效使用的關鍵因素。
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均可予以維持。
2.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完全相同,但屬于同一種商品,相互間可以替代,則該商品及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均可予以維持。
3.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但屬于類似商品,且二者之間具有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則該商品及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均可予以維持。
4.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但屬于類似商品,且二者之間沒有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商標權人的使用行為視為使用未注冊商標。
5.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屬于同一種商品也非類似商品,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
本案中,雖然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商品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完全一致,但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電焊槍與復審商標核定的電焊槍(機器)屬于同一種商品,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氣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的氣動焊接烙鐵商品存在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故復審商標在上述兩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維持;鑒于被申請人使用的焊槍、電焊槍、氣烙鐵、氣動焊槍、電烙鐵商品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刀具(機器零件)不屬于類似商品,故復審商標在該項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以撤銷。
◎綜合評述
《商標法》規(guī)定的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旨在清理閑置注冊商標,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激活商標資源。商標權人使用注冊商標應該規(guī)范、合法,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內使用,否則即便在與核定使用商品相類似商品上使用了某件商標,亦有可能被撤銷。
來源:中國工商報網(wǎng)
作者:商萍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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