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案例 | 2017商標代理機構典型案例及點評
在前不久舉辦的2017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jié)上,中華商標協(xié)會發(fā)布了2017商標代理機構典型案例。據(jù)中華商標協(xié)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案例評選活動已舉辦了三屆,對于提高代理機構業(yè)務水平、發(fā)揮標桿案例指導示范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得到業(yè)界的熱烈響應與支持。今年協(xié)會共收到由商標代理機構報送的案例93件,經過逐一評審,最終產生21件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類型多樣,具有較強的典型性。
新東陽高爾夫球場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
第6870088號新東陽高爾夫球場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由福建新東陽體育娛樂有限公司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提供高爾夫球場設施;健身俱樂部”等服務上。2013年9月5日,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原異議人)以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等規(guī)定為由提出異議申請。2015年7月23日,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2015年8月19日,福建新東陽體育娛樂有限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最高法(2013)知行字第99號行政裁定認定“由于麥石來曾為原異議人的副董事長,現(xiàn)在仍為其董事、股東,并且曾擔任由原異議人投資的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因此能夠認定麥石來與原異議人形成代表關系,存在關聯(lián)關系。同時,本案申請人系麥石來所設立,其行為與麥石來具有主觀的合謀,申請人的行為應視為麥石來的行為。麥石來通過其實際控制的申請人的名義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故申請人可以視為《商標法》第十五條所稱的代表人”。本案申請人申請注冊的“提供高爾夫球場設施;健身俱樂部”等服務與原異議人新東陽商標在中國臺灣地區(qū)使用的餐廳業(yè)、旅館、飯店業(yè)等服務具有較強關聯(lián)性,其在未經原異議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大陸地區(qū)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的“未經授權,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之情形。商評委裁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酷狗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
酷狗公司針對汕頭市利豐電器有限公司KuGou酷狗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構成對酷狗公司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酷狗的復制與模仿,也是對酷狗公司在先商號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侵犯,裁定撤銷爭議商標全部核定服務。利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認定,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但已無必要認定酷狗商標是否馳名,判決維持爭議商標在部分服務上的注冊??峁饭咎崞鹕显V,北京市高院判決認定,在適用第三十一條無法覆蓋爭議商標指定的全部服務時,仍需對第十三條進行審查,最終判決撤銷爭議商標在全部服務上的注冊。
此案包含多個焦點問題,例如高速成長但初期投入大的互聯(lián)網(wǎng)企業(yè)如何證明其商標應獲得擴大保護,市場變化對判斷商品或服務構成類似的影響等,本案就上述問題作出了探索。
奔跑吧兄弟商標異議案
知名影視節(jié)目《奔跑吧兄弟》權利人浙江藍巨星國際傳媒有限公司對瑞安市科諾貿易有限公司在第18類“包;錢包”等商品上申請的第16040290號奔跑吧兄弟及圖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經審理認為:《奔跑吧兄弟》是異議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影視作品名稱,應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被異議商標與該節(jié)目名稱完全相同,易使公眾誤認。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本案的典型意義是將知名影視節(jié)目名稱納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保護范疇,從而獲得與著作權同等的保護。具有商業(yè)價值和廣泛影響力的知名作品及影視節(jié)目名稱如何獲得《商標法》保護,一直存在爭議。2016年12月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增加了有關“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在先權益”的內容,為保護知名作品及知名影視節(jié)目名稱提供了依據(jù)。
松下SONGXIA及圖無效宣告案
申請人松下電器是世界知名企業(yè)。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已獲得馳名保護的商標的復制、模仿與翻譯。被申請人廣東三藍藥業(yè)在藥品、嬰兒食品等多個類別上惡意搶注60多件松下系列商標,并具有搶注他人知名商標的一貫惡意。商評委經審理認定,爭議商標不當?shù)乩昧松暾埲松虡说氖袌雎曌u,會減弱商標顯著性,可能損害申請人利益,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認定在先引證商標應獲得馳名商標保護且被申請人惡意明顯,從而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的案件。被申請人在多個類別搶注了60多件松下系列商標,申請人針對其名下幾十件商標先后提起異議、無效宣告,積極維權。本案對大規(guī)模惡意搶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行為具有警示作用。
ALFRED ANGELO商標無效宣告案
美國阿爾弗雷德·安杰洛新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大日子(控股)有限公司注冊的ALFRED ANGELO商標是惡意抄襲其在“新娘婚禮服”商品上注冊的第G975597號ALFRED ANGELO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在第25類注冊了多件與他人知名婚紗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本案在商品不構成類似,在先商標權尚未建立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通過被申請人注冊和經營資料等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是惡意注冊,是一起認定批量搶注他人商標構成惡意,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現(xiàn)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予以規(guī)制的典型案例。
懂明珠商標無效宣告案
第15170098號懂明珠商標由自然人王某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商業(yè)管理咨詢;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等服務上。經董明珠授權許可,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對懂明珠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要理由是:珠海格力是知名家電企業(yè),董明珠現(xiàn)任珠海格力公司董事長、總裁,在社會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懂明珠商標與董明珠姓名構成近似,易造成混淆誤認,侵犯了董明珠的姓名權。被申請人申請注冊懂明珠商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商評委作出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宣告無效。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該案并未適用“其他不良影響”條款,而是通過主張在先姓名權獲得保護,對于在實務中知名人物姓名被搶注時,如何適用相關法律條款具有一定借鑒意義。
KORADIOR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
珂萊蒂爾服飾有限公司申請注冊KORADIOR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公告后被異議。2012年3月6日,商標局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迪奧公司申請復審。2013年10月,商評委復審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Dior不屬于近似商標。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決撤銷被訴裁定,珂萊蒂爾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判決維持原判。
此案說明,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等,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均含有字母dior(大小寫不同),雖然被異議商標含有“kora”字樣,但引證商標在第18類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不能證明其具有較高知名度,足以與引證商標區(qū)分。
天順德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
青海省互助縣威達青稞酒有限責任公司依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商評委依據(jù)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一審法院認為,互助公司對爭議商標提過異議,無效和異議的事實及理由相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二審法院認為,無效的事實和理由與異議的不同,且爭議商標未經商評委審理,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商評委依職權將第十三條的申請理由轉換適用第二十八條,有違程序正義。
本案中,互助公司在無效宣告中提出了新的理由,并提供了爭議商標具有知名度的關鍵證據(jù),屬于新的事實,因此不屬于“一事不再理”。二審法院并未依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支持商評委轉換適用條款的做法,表明現(xiàn)行《商標法》第十三條轉換適用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尚未被充分采納,其具體適用問題仍值得探討。
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
上海西卡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6日申請第7522658號商標,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屬附件;非金屬門裝置;非金屬登記牌”等商品上。該商標初審公告后,被通用電氣公司提出異議,經異議、異議復審、一審訴訟審理,均核準注冊,通用電氣上訴至北京市高院。二審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賴以馳名的燈泡商品均屬日常家居商品或零部件,與燈泡等商品具有一定關聯(lián)。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相同,會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兩者具有關聯(lián),從而誤導公眾,損害通用電氣的利益。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本案對于準確理解馳名商標保護標準以及加大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具有典型意義。
浩鼎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
原告的浩鼎商標(訴爭商標)被商標局引證鼎浩DINGHAO商標(引證商標)駁回,復審后商評委維持了駁回決定。原告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前,經雙方協(xié)商,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在接受適當經濟補償后注銷與訴爭商標相沖突的商品。在引證商標沖突商品的注銷核準公告補充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基于情勢變更裁定撤銷被訴決定。后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核準訴爭商標注冊,訴爭商標在公告后得到注冊。
由于商標分案申請和部分轉讓在我國尚未實施,導致在先商標所有人不能盤活商標權利中的部分“死”資產,也使得在后商標申請人在商標高度近似難以通過獲取同意函確保其商標注冊的情況下,不得不對在先商標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銷(即業(yè)內常說的“撤三”)。目前行政司法程序都不傾向等待“撤三”的最終結果,雙方常常耗時費力也未必如愿以償。此種情況下,通過洽談協(xié)商并支付一定對價,說服在先商標所有人讓渡“死”資產,顯然是“雙贏”的解決方案。
好達HAODA商標行政訴訟案
訴爭商標好達HAODA和引證商標HONDA的核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經多次轉讓后變更至本港公司名下。本田公司以引證商標馳名及惡意注冊為由請求撤銷訴爭商標。商評委以不能證明引證商標馳名為由,裁定維持注冊。一審法院判決引證商標應獲得馳名商標保護,本港公司構成惡意注冊,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二審法院判決認為,程序申請適用新《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實體申請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一審存在錯誤但結論正確,維持原判。此案明確了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的界限; 明確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行為,也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調整的對象。
奇星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
1995年1月7日,廣州白云山醫(y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723369號奇星商標(下稱引證商標)在“人用藥”商品上注冊。李敏于2011年9月16日在第3類上申請注冊第9969333號奇星商標。2012年11月20日,訴爭商標初審公告后,白云山公司提起異議,后經商標局、商評委、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市高院審理,均依法裁定訴爭商標不予注冊。
本案是一起通過馳名商標法律制度保護老字號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在老字號眾多的醫(yī)藥領域,亟須遏制搶注行為,加強保護老字號知識產權。馳名商標是商標保護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種榮譽和商業(yè)宣傳概念,本案體現(xiàn)了馳名商標作為商標保護制度,對老字號提供的強有力法律支持。
北京慶豐包子鋪與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
北京慶豐包子鋪字號慶豐最早于1956年創(chuàng)建,1998年1月28日在第43類“餐飲”服務注冊第1171838號慶豐商標。山東慶豐餐飲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北京慶豐包子鋪認為,山東慶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慶豐曾在餐飲服務行業(yè)工作,明知慶豐包子鋪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仍使用慶豐字號成立餐飲公司,并在其官網(wǎng)、店面門頭上使用慶豐標識,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在一審、二審均未獲得法院支持的情況下,北京慶豐包子鋪向最高院提起再審。最高院推翻濟南市中院、山東省高院的一審、二審判決,認定山東慶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該案被評為最高院“2016年中國十大知識產權案例”。
招聯(lián)商標異議案
異議人招聯(lián)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由招商銀行和中國聯(lián)通共同組建,主營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服務。異議人2014年9月3日就招聯(lián)商標事宜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百度、新浪、騰訊等媒體當天予以報道。2014年9月4日,招聯(lián)商標被南京知聯(lián)商務咨詢中心搶先申請注冊;初審公告后,異議人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異議。2017年2月7日,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該商標不予注冊。
本案被異議人是一家信息咨詢公司,對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具有特別的敏感,同時被異議人還存在大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從此案可以看出,對搶注他人獨創(chuàng)性較強的商標,惡意明顯的,在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時,對“有一定影響”的要求不宜過高。應充分認識當下互聯(lián)網(wǎng)傳播迅速的特點,在認定“有一定影響”時,以互聯(lián)網(wǎng)思維考量和判斷。
發(fā)育寶-S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標局以該商標是寵物飼料的品種名稱,且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特點,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為由,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駁回其注冊申請。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申請人提交的大量經銷協(xié)議、銷售發(fā)票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在申請商標申請日前,印有發(fā)育寶-S商標的產品在全國多個地區(qū)銷售。申請人提交的雜志頁面、展會照片等宣傳證據(jù),表明申請人對發(fā)育寶-S品牌產品進行了長期廣泛宣傳,增強了發(fā)育寶-S作為商標的顯著性,注冊使用在第31類“飼料;寵物食品”等商品上,足以產生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申請商標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之情形,應予初步審定。
蘇維妮商標無效案
申請人蘇文耐克斯公司在第10類“奶瓶”等產品上在先注冊和使用SUAVINEX商標,并使用蘇維妮商標(未注冊)作為其對應的中文商標,且已通過大量使用和宣傳獲得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蘇維妮指定在第10類“嬰兒用安撫奶嘴”等商品上,注冊人系申請人的代理商。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商評委以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及爭議商標的注冊有違代理人應盡的誠信義務為由,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在外文商標及其中文音譯商標的近似性判斷問題上具有一定典型意義,為國外企業(yè)實現(xiàn)對其已使用但未注冊的中文音譯商標的保護提供了解決思路。
zoo商標撤銷復審案
廣州太映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商標局對ZOO商標作出的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決定,提起撤銷復審申請。商評委經審理查明,廣州太映為使用ZOO商標,在2013年-2014年做了大量準備工作,包括購買咖啡機、租賃商鋪、印刷ZOO COFFEE手提袋、委托承辦開業(yè)慶典活動等?;谏鲜鍪聦?,商評委認為廣州太映真實使用ZOO商標意圖明顯,可以認定其在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間內對ZOO商標在咖啡館等服務上進行了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商評委認定,對于商標權利人確有真實使用意圖,注冊商標在實際使用中也能發(fā)揮標明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情形的,可以認定對注冊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
此案提醒廣大商標權利人,在商標獲準注冊后,應積極、真實使用,在使用籌備階段也應保存相關籌備使用的證據(jù)。
郫豆、縣瓣商標無效宣告案
自然人唐某2013年11月12日在30類“調味品”等商品上申請郫豆(申請?zhí)?3525284)、縣瓣(申請?zhí)?3525285)兩件商標,并核準注冊。2016年5月31日,郫縣豆瓣商標權利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認為,郫豆、縣瓣兩商標共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會導致消費者誤認其商品來源,該行為具有明顯惡意,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商評委于2017年1月21日對上述無效宣告作出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近年來“傍名牌”行為手法日益隱蔽。在本案中,被申請人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通過初審。確權機關能夠全面考慮案情,有效保護在先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值得借鑒。此案也給那些試圖通過排列組合等方式蒙混過關、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敲響了警鐘。
里莫瓦有限公司訴中山愛默瓦箱包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不正當競爭案
德國里莫瓦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行李箱生產商,其溝槽條紋旅行箱頻繁出現(xiàn)在《007》系列電影、《碟中諜》等知名電影及《花兒與少年》等國內知名綜藝節(jié)目中,已成為RIMOWA品牌的經典標志。2016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定,里莫瓦公司主張權利的等距等高等寬且平行貫穿箱體的溝槽設計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本案在保護形狀構造類特有裝潢方面具有參考價值。在中國法院鮮有保護形狀構造類特有裝潢先例的情況下,本案是繼晨光筆案件后,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知名商品外觀的又一典型案件。
聖闘士星矢 SHENGDOUSHIXINGSHI 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行政訴訟案
東映動畫株式會社不服第5221764號聖闘士星矢 SHENGDOUSHIXINGSHI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聖闘士星矢圖標的整體設計,體現(xiàn)了作者的個人選擇、取舍和安排,有別于公有領域的表達,滿足構成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符合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八)項關于美術作品概念的定義。被訴決定認定涉案圖標不構成作品,屬于認定錯誤,應予以糾正。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本案中明確了著作權案件中獨創(chuàng)性要求的標準,即“區(qū)別于公有領域的表達”。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多次惡意搶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漫畫作品名稱和形象的行為表明了態(tài)度,體現(xiàn)出我國司法系統(tǒng)遏制和打擊搶注行為的決心。
尸兄商標無效宣告案
《尸兄》是騰訊公司旗下、網(wǎng)絡點擊量超50億次的漫畫名稱,也是該漫畫中僵尸類生物的名稱;根據(jù)漫畫改編后的動畫、網(wǎng)絡文學、游戲作品、大電影、舞臺劇等,也以此名稱命名。被申請人將尸兄搶注在第35類“廣告”、第41類“在計算機網(wǎng)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項目上。騰訊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無效宣告。商評委審理后以《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商品化”支持了無效理由,于2016年11月27日公告無效。
本案是適用“商品化權”保護在先權益的典型案例,涉及動漫、動畫、電影等作品名稱及作品中人物名稱商標搶注熱點難點問題,為國產優(yōu)秀動漫作品提供了強力保護。
來源:中國工商報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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