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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史少華 謝青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不只是“吃瓜群眾”—中國企業(yè)應對“301調查”建議
美國301委員會于10月10日就對華特別301調查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聽證會議室召開了公開聽證會,來自中美商會、企業(yè)、律所和學界的10多位代表發(fā)言。雖然這次美國的301調查來勢洶洶,但我國政府、行業(yè)協會及各界相關組織從上至下也已做好準備,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從容應對。在本次聽證會之前,9月28日我國政府發(fā)布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與營商環(huán)境新進展報告》,從法律制度、行政執(zhí)法、司法保護、統(tǒng)籌協調、國際合作、營商環(huán)境等6個方面介紹了中國近年來知識產權保護和營商環(huán)境建設取得的成績和進步,有力回擊了美國針對中國所做的301特別調查報告中提到的相關問題。另一方面,我國中國國際商會、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等商界、法律界與學界組織代表積極報名參加本次聽證會。多名代表在聽證會上用事實充分證明了近年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已明顯改善。
雖然301調查更多的是中美兩國政府層面的較量與博弈,但并不意味著我國企業(yè)可以置身事外,因為301調查的最終結果是要由兩國企業(yè)來埋單。
我國與美國有業(yè)務往來的企業(yè),要避免301調查對自己的不利影響,不僅需要密切關注301調查的最新進展情況,更應未雨綢繆,做好準備,特別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準備。
首先,確定企業(yè)是否進入了301調查所涉及的產業(yè)領域,是否存在被調查的風險。本次美國對華啟動的特別301調查主要聚焦在我國政府重點發(fā)展的戰(zhàn)略新興產業(yè),特別是“中國制造2025”中關注的產業(yè),如:集成電路、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車等。如果企業(yè)處于這類中美競爭激烈的產業(yè)領域,那么企業(yè)不僅需要高度關注301調查動態(tài),更需要密切留意競爭對手在301調查中的表現。加強與美國貿易伙伴的溝通與交流,爭取對方的支持。
其次,開展自調查,理清企業(yè)實際情況。這次301調查針對一些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對技術許可和其他談判中的影響,如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等;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和政府采購等問題。企業(yè)相關部門應提前做好功課,對近幾年企業(yè)在技術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方面工作進行梳理,特別是在海外并購、技術許可及轉讓談判等301調查報告中提到的敏感方面,管理好談判過程文件與郵件,對企業(yè)專利技術資產進行梳理,并評估專利資產在整個產業(yè)中的重要性與價值,做好預警工作。企業(yè)可明確301調查的負責人與聯絡人,制定應對策略,統(tǒng)一口徑,避免出現不一致的言論授人以柄。
最后,加強與政府、行業(yè)協會及相關法律專家的合作與溝通。從企業(yè)自身實際出發(fā),根據301談判需要,整理材料,反映事實與困難,加強溝通,表達訴求,為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磋商提供有力事實依據,從而有利于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為企業(yè)爭取更多利益,盡可能削弱301調查對中美貿易的負面影響。有機會也可與美國相關專家進行交流,以便更深入地理解301調查。
中美兩國經濟交往密切深度融合,非常容易產生貿易摩擦,加上美國慣以知識產權為由,如301調查、337調查,向我國政府和企業(yè)施壓,以實現保護美國企業(yè)利益,強化本國貿易競爭優(yōu)勢的目的。如果我國企業(yè)要想順利開展對美貿易,全方面增強創(chuàng)新實力、提高知識產權管理運用能力是必然。
背景資料:301調查介紹
“301條款”包括一般“301條款”、特殊“301條款”與超級“301條款”。一般“301條款”即指經《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后的《1974年貿易法》第301至310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11至2420條)的全部內容,授權美國總統(tǒng)采取包括報復在內的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任何違反國際貿易協定、限制美國商業(yè)活動的他國法律、政策或做法。特殊“301條款”以一般“301條款”為基礎,其特有內容規(guī)定在《1974年貿易法》的第182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242條),旨在有效保護美國的知識產權以及美國知識產權相關產業(yè)在他國的市場準入。原超級“301條款”則主要針對貿易自由化問題,這一條款已到期并于2016年全面修訂。
301調查程序
a)發(fā)起調查
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2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12條)的規(guī)定,有關“301條款”的調查可由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發(fā)起,也可由美國貿易代表自行發(fā)起。
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查。利害關系人向美國貿易代表提出申請后,美國貿易代表必須審查調查申請的理由,并在接到申請后的45天內決定是否發(fā)起調查。如果貿易代表決定不發(fā)起調查,應將有關的理由通報申請人,并在《聯邦公報》上公布有關的決定和理由。如果貿易代表經過審查決定發(fā)起調查,則必須在《聯邦公報》上公布申請的摘要,并盡快提供機會給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fā)表意見。
美國貿易代表自行發(fā)起調查。如果美國貿易代表自行決定發(fā)起調查,它應在《聯邦公報》上公布有關決定。在作出自行發(fā)起調查的決定之前,美國貿易代表必須與相關咨詢委員會進行磋商,以確定有關的調查是否適當。
b)與他國磋商
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3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13條)的規(guī)定,無論是因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而發(fā)起的調查,還是美國貿易代表自行決定發(fā)起的調查,在發(fā)起調查的當天,美國貿易代表應代表美國,要求與有關他國就調查案有關事宜展開磋商。特殊情況下,為了查實有關的情況或改進有關的調查申請, 美國貿易代表還可以延遲90天再向他國提出磋商的要求。
c)調查決定
調查結束后,美國貿易代表必須決定貿易協定下的美國權利是否被否定,或是否存在否定美國貿易權利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在確定存在以上情況后,美國貿易代表需要明確采取何種制裁措施。
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4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14條)的規(guī)定,貿易代表作出決定的期限依案件的性質而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當調查案涉及貿易協定(包括TRIPS協定)時,做出決定的時間是爭端解決程序結束后的30天內,或調查發(fā)起后的18個月內,二者以較早者為準。
(2)當調查案涉及知識產權,同時又不涉及貿易協定時,做出決定的時間為調查發(fā)起后的6個月,特殊情況下還可延長至9個月。
(3)當調查案既不涉及貿易協定,也不涉及知識產權時,做出決定的時間為調查發(fā)起后的12個月。
d)制裁措施的實施
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5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15條)的規(guī)定,如果貿易代表確定了制裁對象并確定了制裁措施,就必須在作出決定的30天之內實施有關的制裁措施。在特殊情況下,貿易代表可以延遲實施制裁措施,但最晚不得超過180天。此外,在涉及知識產權的調查案中,如果確定了制裁對象和制裁措施,一般不得延期實施,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推遲,但最晚也不得超過90天。
當他國同意采取相關措施或與美國達成協定,以解決調查案所涉問題或貿易爭端時,貿易代表應監(jiān)督該國有關措施或協定的實施。如果在監(jiān)督實施的過程中,美國貿易代表認定該國有關措施或協定的實施不令人滿意,則必須根據“301條款”的規(guī)定,采取進一步的制裁措施。
e)制裁措施的修正、終止及復審
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7條(《美國法典》第19卷第2417條)的規(guī)定,在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時,貿易代表可以修正或終止有關的制裁措施:
(1)存在強制性制裁措施的例外情形;
(2)有關法律、政策和做法對美國商業(yè)造成的負擔或限制有所增加或減少;
(3)任意性制裁措施已經不再適當。
如果一項制裁措施已實施了四年,而且在四年期滿前的60天內,相關申請人和相關國內產業(yè)的代表都沒有向美國貿易代表提出延續(xù)制裁措施的請求,則該制裁措施在四年期滿時即告終止。
如果美國貿易代表收到延續(xù)或重啟制裁措施的請求,美國貿易代表則應當開展復審,審查這項制裁措施和其他可實施措施的效果,以及這項制裁措施對美國經濟的影響。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史少華 謝青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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