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披著虎皮的羊是虎還是羊?——簡析用假包裝袋包裝真商品是否構成侵權
當事人銷售的商品是來自權利人的真商品,包裝真商品的包裝袋卻是假冒包裝。該商品購進狀態(tài)為散裝無包裝,而銷售狀態(tài)為袋裝有包裝。當事人擅自改變了該商品的包裝狀態(tài),雖然其銷售的是權利人的商品,但其擅自印制標注N注冊商標等內容的包裝袋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案 情
N水泥公司生產的水泥為暢銷商品,當事人A系個體工商戶,其從N水泥公司購買50噸無包裝的散裝水泥后,自行定制水泥包裝袋用于包裝散裝水泥進行銷售,該包裝袋上標注了N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及N水泥公司的廠名廠址(完全一致)等內容。同時當事人A為了規(guī)避風險,在包裝袋中央位置醒目標注N牌散裝水泥(N水泥公司包裝水泥中間無此標注)。
爭 議
在案件定性時,執(zhí)法人員先后出現四種意見。
第一種認為:構成商標侵權。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N水泥公司的同意,擅自在自己分裝的水泥包裝袋上使用N注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種認為:構成商標侵權。當事人所銷售的商品來自商標權利人,為真實商品,但其包裝袋為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制造的,可定性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
第三種認為:構成冒用廠名廠址。當事人銷售的商品確實來自權利人,因此不能認為其構成商標侵權。但當事人自行分裝,并在分裝的包裝袋上標注了N水泥公司的廠名廠址,未真實標注自己的廠名廠址,因此,當事人的行為應為冒用他人廠名廠址。
第四種認為:當事人不違法。當事人銷售的商品來自權利人,因此既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也不構成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行為。
分 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當事人構成“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侵權行為。理由如下:
1、標注商標的目的是為了區(qū)分商品,當事人銷售的最終標的物是商品,而非商標標識,因此按照第二種觀點定性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是不成立的。
2、在商品上標注廠名廠址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商品質量責任承擔人。在現行質量監(jiān)督體系的法律法規(guī)中,除了國家質檢總局《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了食品分裝也是生產行為外,對于食品以外的商品并無任何一條明確規(guī)定分裝為生產、加工的一種形式。因此,當事人將權利人的商品進行包裝的行為不屬于生產、加工。在出現同一商品同時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冒用廠名廠址這一情形時,按照“重刑吸收輕刑”原則,也應當“從重”定性為商標侵權行為。
3、《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裝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蓖放疲◤S家)的袋裝水泥與散裝水泥在成分、強度上是沒有區(qū)別的,區(qū)別就在于散裝水泥是沒有包裝的,無附著商標。因此,本案當事人將散裝水泥裝袋銷售,其銷售的應為袋裝水泥。且當事人定制標注N注冊商標等內容的包裝袋,并未得到N水泥公司的許可,屬擅自印制。
因此,A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已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思 考
當事人銷售的商品是來自權利人的真商品,包裝真商品的包裝袋卻是假冒包裝。該商品購進狀態(tài)為散裝無包裝,而銷售狀態(tài)為袋裝有包裝。當事人擅自改變了該商品的包裝狀態(tài),雖然其銷售的是權利人的商品,但其擅自印制標注N注冊商標等內容的包裝袋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因此,構成商標侵權。
商標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本案不同于商標許可授權的區(qū)別是,許可授權商品是被許可方生產的,而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卻直接來源于商標權利人,因此在認知上容易產生混淆。
來源:中國工商報網
作者:徐敏 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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