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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剛琴 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談歐盟組織和歐盟成員國商標注冊的互補和轉化
關鍵字:歐盟組織,歐盟成員國單一注冊,互補,轉化
工作中,常有商標申請人問道:既然歐盟各成員國有獨立的商標注冊組織,那是否注冊了歐盟商標就不能在各成員國申請商標注冊?歐盟注冊商標是否在各個國家分別進行審查?是否在各成員國本國注冊商標在各國受保護效果優(yōu)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
針對該問題,筆者根據(jù)多年的工作經(jīng)驗總結,聊聊歐盟組織和歐盟成員國注冊的互補和轉化關系。
一般對國際商標注冊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通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是在歐洲部分國家獲得商標權保護最經(jīng)濟的途徑。歐盟,即歐洲聯(lián)盟組織簡稱,目前該聯(lián)盟有28個成員國,分別為: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英國、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托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和克羅地亞。
歐盟組織有獨立審核商標申請、確認商標申請人商標專用權的權能。在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時,歐盟組織和各成員國單獨商標注冊審查流程是完全獨立的,沒有任何審查方面的監(jiān)管或其它關聯(lián)關系。相對于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瑞士國際局只是起到一個中轉商標申請至各個成員國、即中介的作用,這與歐盟組織的權能是完全不同的,也就是說,就商標來說,歐盟組織是具有商標授權實權的機構,該組織獨立受理商標注冊申請,獨立進行商標審查,并獨立下發(fā)專門的歐盟商標注冊證。
而關于歐盟的28個成員國,除比利時、荷蘭、盧森堡聯(lián)合設立了比荷盧一個聯(lián)合區(qū)域商標注冊組織外,其他各成員國國內均設有本國獨立的知識產(chǎn)權官方機構,能夠接收本國單一注冊申請,單獨審查并下發(fā)本國商標注冊證。
因此,可以向大家確切說明的是,在歐盟整個商標注冊流程中,歐盟組織與各成員國知識產(chǎn)權機構并沒有任何分工配合關系。即使保護范圍有重合,但如果商標申請人在歐盟各成員國已經(jīng)注冊了單一國家商標,商標權人再次通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是完全可以的,反向亦然。
那么,既然歐盟和各成員國獨立受理并授權商標注冊,是否各成員國特殊保護本國商標注冊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來說,只要歐盟組織穩(wěn)定存在,各成員國未退出該聯(lián)盟組織,則通過歐盟注冊獲授權的商標在各成員受保護力度理論上與各國單一注冊完全相同。
盡管各自商標審查、授權確權獨立,不可否認的是,歐盟和各成員國注冊存在著優(yōu)缺勢互補關系。
相對于各成員國單一注冊來說,歐盟注冊有各成員國單一注冊無可比擬的優(yōu)勢,即申請注冊一次,成功授權后,商標即可在28個成員國內同時享受與各國單一注冊等同的保護。該優(yōu)勢使得歐盟組織商標注冊備受國際商標權人青睞,而各成員國單一注冊則相對非熱門選擇。
但單一注冊不受熱捧不代表沒有存在的價值。事實上,歐盟注冊也存在著相對突出的劣勢,即,商標申請注冊后,基于任何一個成員國在先權利均可對歐盟注冊申請?zhí)崞甬愖h。這種缺陷導致了通過歐盟組織注冊商標被異議的風險遠高于各個成員國單一注冊。一旦有第三方基于任一成員國在先權利提起異議,則歐盟商標爭取商標權時間及成本會大幅增漲。在商標未成功注冊前,事實上導致了在28個成員國商標權均同時不被授權。而這一注冊難度相對大的缺陷,可由單一國家商標注冊異議風險相對小的優(yōu)勢來補足。
歐盟各成員國單一國家注冊的另一優(yōu)勢在于,若歐盟28個成員國市場對于商標注冊人并不同等重要,即商標權人只是視某一兩個成員國市場為核心市場時,顧忌到歐盟組織商標注冊風險因非核心第三國在先權利問題較大,在單一成員國單獨提交申請將更符合商標權人的實際需求。
總結來說,在預知了歐盟組織商標注冊因各成員國在先權利風險大時,靈活可選的各單一成員國商標注冊也可將是商標注冊人可考慮的首選方案。
那么,在注冊獨立和優(yōu)勢互補關系之外,歐盟商標和各成員國單一國家商標有可轉化的關系嗎?答案是肯定的。
歐盟組織注冊和各成員國單一國家商標注冊存在著一個重要的交叉點,即,在歐盟商標注冊無法獲授權時,可以申請將歐盟商標注冊轉化為單一成員國注冊。
關于轉化關系,以下四點核心問題需商標權人關注:
1、轉化后的單一國家商標申請享有特殊優(yōu)先權
辦理轉化的一大優(yōu)勢就是轉化后的各單一國申請相當于要求了特殊優(yōu)先權,優(yōu)先權日為原歐盟商標申請日。即,商標轉化成功后,商標權人轉化后的單一成員國商標權起算日為原歐盟商標申請日。該特殊優(yōu)先權日超出了原巴黎公約對基于第三國申請要求優(yōu)先權需在基礎商標申請日6個月內辦理的時間限制。轉化成功后,各轉化后單一國家注冊相對于本國獨立的商標注冊來說有完全等同的效力。
2、歐盟組織商標轉化時間點要求
歐盟組織商標是否可隨時申請轉化為單一成員國商標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順利申請注冊或注冊有效維持中的商標不能主動無故申請轉化為各成員國單一注冊申請。只有在商標申請被駁回、被主動撤回、因第三方原因或未及時續(xù)展等原因將被官方登記為無效的情況下,歐盟申請才能申請轉化為單一成員國注冊申請。而且轉化申請?zhí)峤粫r間并非無期限限制,而是必須在商標最終被駁回/撤回/無效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錯過該時限,則無法辦理轉化。
3、單一申請無法反向為歐盟組織申請
歐盟組織商標申請可以轉化為單一國家成員國商標申請,并不表示歐盟單一成員國商標亦可反向轉化為歐盟組織商標。但歐盟組織商標申請可以基于各單一成員國商標申請依巴黎公約獲得優(yōu)先權。
4、歐盟將失效商標無法辦理轉化的特殊情形
如以上說明,大部分情況下失效的歐盟商標都可以申請轉化為單一成員國商標,但存在無法辦理轉化的例外情形,比如說:基于缺乏顯著性的原因被駁回、基于連續(xù)五年不使用的原因被撤銷、以及第三方非基于單一成員國在先權利而是基于在先歐盟商標權利提異議的原因導致商標將失效時,無法辦理轉化。也就是說,如果導致商標被駁回/異議/無效的原因是無法通過各成員國單一國家注冊來規(guī)避的話,則無法轉化。這點應當不難理解。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歐盟商標申請雖然有著單一國家注冊申請無可比擬的成本經(jīng)濟的優(yōu)勢,但和各成員國單一國家注冊存在著不可切割的互補和轉化關系。相信掌握了這些關鍵點,商標權人能夠更從容的趨利避害,利用歐盟商標注冊和單一國家注冊的關系有效的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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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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