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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識產(chǎn)權
原標題:商標因僅表示商品特點被駁回?或許可以再“拯救”一下
商標注冊申請一直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雖然商標局承諾年內(nèi)審查將加速至半年,但是對于一個急需使用注冊商標的企業(yè)來說,依然是一份煎熬的等待。所以如果原先的商標注冊申請不通過,在可能的情況下,重新申請遠不如復審來的快速。
相信很多商標注冊申請人都遇到過因違反《商標法》中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而被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情況。但在一些有爭議的商標申請中,對是否直接表示商標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判斷,審查員存在著主觀判斷。所以在遇到這類駁回時,需要專業(yè)的商標代理人分析判斷是否有充分理由提交復審來幫助申請人獲得商標注冊。
以下是一則筆者對這條法例成功復審的案例,同一申請人在申請“智彈絲”這枚商標時,在商標初審時期就能夠直接通過,但“憶彈絲”在初審時卻被駁回,這就說明審查員對相關條款的理解存在主觀因素:
申請人福建閩瑞環(huán)保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于2016年8月4日委托我所代理申請注冊在第22類“網(wǎng)織物;羽絨;非橡膠、非塑料、非紙或紙板制填充材料;被褥用羽毛;襯墊和填充室內(nèi)裝飾品的填料;裝潢填充羽毛;纖維紡織原料;絲綿;羊毛絮;紡織品用塑料纖維(纖維)”商品項目上申請注冊“憶彈絲”商標。商標局于2017年5月3日以《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2)項、第三十條為依據(jù),駁回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
筆者認為,審查員對于申請商標存在著主觀判斷,駁回理由并不充分,于2017年6月7日、8月2日遞交復審申請及具體事實和理由。
1、審查員擴大了《商標法》中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適用范圍
申請人認為《商標法》中有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中“僅直接表示”是駁回商標申請的前提,但申請商標并非僅僅直接表示了所報商品的品質(zhì),審查員明顯擴大了該條款的適用范圍。
首先,商標“憶彈絲”非為固定搭配詞語,屬申請人獨創(chuàng)臆造詞匯,有其獨特的含義,申請人創(chuàng)立“憶彈絲”主要是用在纖維紡織原料、羽絨等商品上,“憶彈絲”與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較低,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zhì)特點。
其次,“憶彈絲”由漢字“憶”“彈絲”構成。根據(jù)《新華字典》中關于“憶”“彈絲”的解釋,“憶”為回想、想念之意,“彈絲”意味彈奏弦樂器。因此,相關公眾從整體上看到該商標時,并不能直接判斷出商品的品質(zhì)。
2、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及廣泛使用,已具備一定影響力,獲得了顯著特征
首先,為推廣宣傳申請商標,申請人特委托廣告公司制作品牌宣傳手冊、吊牌、名片等宣傳材料。“憶彈絲”為商標的商品經(jīng)線上線下宣傳推廣,已在全國范圍內(nèi)廣泛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名譽度。
其次,“憶彈絲”商標的商品銷量可通過購銷合同證明,申請人已與全國三十余家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單筆訂單銷售數(shù)量最高達195.37噸,多筆訂單銷售數(shù)量在180-195噸之間。并且,申請人還對多家公司長期供貨,形成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由此可見,申請商標所屬商品銷量平穩(wěn)向上增長,申請人通過出售以“憶彈絲”為標志的商品向相關公眾傳遞其品牌的高品質(zhì)產(chǎn)品和服務,同時也提升了申請商標的公眾認知度和市場占有率。
因此,“憶彈絲”經(jīng)廣泛宣傳和使用,相關公眾對其已有認知,能夠?qū)⒃撋虡伺c申請人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即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使用后取得了顯著特征。
3、申請人在先已有近似商標申請并已獲得注冊
申請曾向商標局遞交“智彈絲”商標申請,并于2016年9月27日獲準注冊,申請人認為,“憶彈絲”與“智彈絲”作為同一系列的品牌商標,同樣不存在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綜上所述,“憶彈絲”并非“僅直接表示”商標的品質(zhì),且經(jīng)過宣傳使用,取得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能夠?qū)⑵溆嗌暾埲寺?lián)系起來,應當認定為具有顯著性,希望商評委對申請商標“憶彈絲”能夠予以核準注冊。
最終,商評委于2017年12月15日發(fā)文接受申請人的觀點,對申請商標“憶彈絲”予以初步審定,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有數(shù)據(jù)統(tǒng)計,2016年商標的駁回復審率僅為10.4%,也就是說,100個被駁回的商標申請,僅有10個申請人選擇繼續(xù)復審。小編認為,專業(yè)的代理機構不僅應該在商標在注冊之前幫助企業(yè)作詳盡的商標近似查詢,盡量降低被駁回的可能性,在收到《商標駁回通知書》后,還應該對駁回的條款理由做專業(yè)分析,從申請人的角度出發(fā),考慮全盤,思其所思,為申請人提供最專業(yè)的指導意見。對通過復審很有可能通過注冊申請的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是相當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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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識產(chǎn)權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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