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鏡率最高”的《武夷之春》引發(fā)著作權爭奪戰(zhàn)
人民大會堂福建廳大型漆畫作品《武夷之春》被稱為央視“上鏡率”最高的當代漆畫,但是,針對《武夷之春》的署名權和著作權,卻引發(fā)了一場著作權爭奪戰(zhàn)。
《武夷之春》,究竟是誰的作品?它是如何創(chuàng)作出來的?畫家承接人民大會堂畫作,著作權、署名權如何認定?
人民大會堂福建廳大型漆畫作品《武夷之春》被稱為央視“上鏡率”最高的當代漆畫,但是,針對《武夷之春》的署名權和著作權,卻引發(fā)了一場著作權爭奪戰(zhàn)。
6月15日,廈門中院針對這起著作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畫家陳文燦應在中國美術家協會的報紙、網站上公開發(fā)布消除影響公告,明確《武夷之春》(1994年版)的創(chuàng)作、設計者包括吳景希。
質疑:共同制作,合作者名字“去哪兒了”
近日,畫家吳景希的母親李女士將畫家陳文燦告上法庭,由此引爆了這場著作權和署名權的爭奪戰(zhàn)。
原告李女士起訴稱,她的兒子吳景希生前與陳文燦等人共同制作1987年版《武夷之春》,陳列于北京人民大會堂福建廳。1994年,因福建廳重新裝修,對畫作尺寸提出新的要求,吳景希抱病趕回廈門參加研討設計稿,在原畫設計稿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制作出1994年版《武夷之春》,并代替原作陳列于人民大會堂福建廳。
李女士還說,吳景希去世后,陳文燦作為部分畫作的合作者之一,在其畫展、畫冊中故意未署上吳景希的姓名,并將吳景希創(chuàng)作的畫作表述為其創(chuàng)作,誤導美術界和公眾,侵犯了吳景希的權益。
因此,李女士作為吳景希的繼承人起訴至法院。原告的訴求包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吳景希對《武夷之春》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展覽權,而且還應撤銷著作權登記,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揭秘:《武夷之春》,怎么創(chuàng)作出來的?
那么,《武夷之春》究竟是誰的作品?又是如何創(chuàng)作出來的?18日,記者從法院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
原來,1986年,人民大會堂福建廳裝修,相關部門確定由工藝美校承接福建廳大型漆畫的設計、制作。于是,相關部門與工藝美校校辦企業(yè)簽了合同,約定由工藝美校校辦企業(yè)設計制作人民大會堂福建廳壁(漆)畫,表現內容為“武夷風光”。隨后,工藝美校組織學校多名師生創(chuàng)作了《武夷之春》(4.3米×7.4米)。創(chuàng)作完成后,相關部門對吳景希、陳文燦等人予以通報表揚。
1994年,人民大會堂福建廳重新裝修,對畫作尺寸提出新的要求,工藝美校又組織創(chuàng)作《武夷之春》(4.3米×10米)以代替1987年版畫作。1994年6月,相關部門與工藝美校校辦企業(yè)再次簽訂合同,約定委托工藝美校校辦企業(yè)設計制作《武夷之春》。
現在,1994年版《武夷之春》仍是人民大會堂福建廳的主畫。1994年版《武夷之春》的主要內容除了1987年版《武夷之春》中的大王峰和玉女峰外,還增加了鷹嘴巖,而且尺寸有所擴大,細節(jié)也有改變。
2013年10月,陳文燦向國家版權局提出美術作品登記申請,作品名稱為“大型漆壁畫《武夷之春》”,作者陳文燦,著作權人陳文燦。不過,2017年12月,陳文燦申請撤銷“大型漆壁畫《武夷之春》”作品著作權登記。
激辯:著作權和署名權,究竟是誰的?
吳景希因病去世后,其母親李女士向一審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李女士起訴說,陳文燦作為部分畫作的合作者之一,在其畫展、畫冊中故意未署上吳景希的姓名,其行為侵犯了吳景希對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fā)表權等。
案件審理期間,因福州大學主張其享有訟爭作品的著作權,一審法院通知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對于著作權,福州大學也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請求確認1987年版《武夷之春》、1994年版《武夷之春》的著作權歸福州大學所有。福州大學認為,《武夷之春》作品是相關部門下達給工藝美校的任務,雖然吳景希、陳文燦等工藝美校教師參與創(chuàng)作涉案作品,但其行為是完成工作任務,因此兩幅作品的著作權為工藝美校所有。因工藝美校已并入福州大學,所以作品著作權應歸福州大學所有。
陳文燦也主張,訟爭作品《武夷之春》為法人作品,著作權歸屬于福州大學。
判決:著作權歸學校署名權歸個人
《武夷之春》作品的著作權和署名權,究竟歸誰?對此,廈門中院審理后認為,兩幅《武夷之春》美術作品都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個人的構思、選擇和表達,充分彰顯了創(chuàng)作者獨特而鮮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學修養(yǎng),體現了創(chuàng)作者獨特的審美眼光和高超的繪畫技法。
因此,中院二審認定,兩幅《武夷之春》作品的署名權由吳景希、陳文燦等人享有,工藝美校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工藝美校并入福州大學作為內設教學機構之后,相應的著作權由福州大學承繼。
另外,二審還認為,陳文燦僅系兩幅《武夷之春》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之一,但在有關部門組織的畫展暨學術研討會以及之后匯編的論文集中確實存在突出陳文燦作為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而忽略吳景希等參與創(chuàng)作人員貢獻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可能使社會公眾誤以為《武夷之春》是陳文燦獨立創(chuàng)作的作品。另外,陳文燦擅自將1994年版《武夷之春》著作權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侵犯了吳景希的署名權。
6月15日,廈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被告陳文燦應在中國美術家協會的報紙、網站上公開發(fā)布消除影響公告,明確《武夷之春》(1994年版)的創(chuàng)作、設計者包括吳景希,消除其將《武夷之春》(1994年版)作品著作權登記于個人名下所造成的影響。另外,被告陳文燦還要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3330元。
來源:海峽導報
作者:陳捷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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