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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第18次無效,這個小小“自拍桿”專利仍屹立不倒(附無效決定書)
2015年的全國兩會上,小米科技董事長雷軍自拍的照片讓自拍桿一夜之間成為“網(wǎng)紅”。但沒有人注意到,雷軍手中的自拍桿出自一家名不見經(jīng)傳的中小企業(yè)之手。
誰能想到小小的“自拍神器”發(fā)明能夠斬獲中國專利領域的最高榮譽,與一系列創(chuàng)新性強、影響力大的技術發(fā)明一較短長。
12月25日,第二十屆中國專利獎頒獎大會在京舉行。在40件金獎項目中,“一體式自拍裝置”(專利號:ZL201420522729.0)顯得格外惹眼。很多參會者在看到專利名稱的第一時間,就想到了為大家所熟知的“自拍神器”——自拍桿。
事實也確如所料,專利所屬公司深圳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正是憑借這一專利而“叱咤”自拍桿市場,創(chuàng)造了數(shù)以億計的銷售業(yè)績。
有人說自拍桿已經(jīng)成為出門標配,幾乎人手一個,雖然略顯夸張,但可見其銷售量巨大。這么牛的產(chǎn)品到底是何方神圣發(fā)明的呢?第二十屆中國專利獎預獲獎項目中公示圖如下:
在專利方面,源德盛共申請44件專利,以實用新型為主。
而現(xiàn)今維持有效的專利是35件,全部與自拍桿有關。從申請日來看,自拍桿相關專利最早是2014年1月,而本次獲金獎的專利,就是一件2014年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從同族專利來看,金獎專利通過PCT(專利合作條約)途徑進入了美國、歐洲、韓國、日本。
在商標方面,與自拍桿相關的第9類商標申請日期在2013年11月。
從2016年至今,國知局關于此專利公開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共有17條。當然,在今年7月24日之后,陸續(xù)還有其他的無效宣告請求,只是暫時查不到?jīng)Q定書。
這個專利被輪番轟炸依然屹立不倒,原因就在于那號稱無效不掉的原權利要求2。
這個缺口和折彎部是什么神奇的玩意?看下圖?!?br/>
往下一折,多節(jié)省地方?!?br/>
看明白了嗎?設計的是不是挺巧妙的?
近日,國知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發(fā)文第18次無效決定書:繼續(xù)維持“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201420522729.0號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2-13有效。
附第18次無效決定書全文:
決定要點:
如果對比文件均沒有公開區(qū)別特征,也沒有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并且具有上述區(qū)別特征的技術方案能夠取得有益的技術效果,則權利要求具備創(chuàng)造性。
一、案情
本專利的專利號為201420522729.0,申請日為2014年09月1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5年01月21日。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 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包括伸縮桿及用于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所述夾持裝置包括載物臺及設于載物臺上方的可拉伸夾緊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于所述伸縮桿的頂端。
2.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彎部。
3. 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包括若干伸縮節(jié)。
4. 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上端設有一連接頭,該連接頭與所述伸縮桿的最上端伸縮節(jié)一體式設置。
5. 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頭與所述夾持裝置轉動連接,且轉動連接位置設有鎖緊裝置。
6. 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縮桿的下端設有手持部,該手持部上設有拍攝按鈕。
7. 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包括一防滑區(qū),所述防滑區(qū)設有防滑紋。
8. 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設有電源開關。
9. 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部的底端設有“USB”接口。
10. 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載物臺的上表面為前端高后端低的曲面。
11. 根據(jù)權利要求10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夾緊機構設置于所述載物臺的上表面的后端,所述折彎部沿所述載物臺的上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
12. 根據(jù)權利要求1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彎部沿載物臺的上表面的前端方向凸起位置設有一提手以及一體式設于提手下方的軟墊。
13. 根據(jù)權利要求12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提手上設有防滑紋?!?br/>
針對該專利,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04月19日發(fā)出第2875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無效,在權利要求2-13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
請求人于2018年07月24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權利要求1、3-7、13相對于對比文件1沒有新穎性,權利要求1-7、10-13相對于對比文件2沒有新穎性,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4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者對比文件3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沒有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權利要求8、9限定的特征屬于本領域的常用技術,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13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作為對比文件:
對比文件1:US20070053680A1及其中文譯文;
對比文件2:US20130233986A1及其中文譯文;
對比文件3:CN201298135Y;
對比文件4:CN204131587U。
經(jīng)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8年09月06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請求人于2018年09月14日再次提交了意見陳述書,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一體式轉動”表述不清,并且無法合理預測能夠實現(xiàn)“一體式轉動”的所有實施方式,因此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本案合議組于2018 年 10月 25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于 2018年 11月 22日舉行口頭審理。同時,合議組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送給了專利權人。
口頭審理如期舉行,雙方當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無異議,對合議組成員以及書記員無回避請求。專利權人對對比文件1-4的真實性以及公開時間無異議,對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中文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合議組當庭告知雙方當事人:第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04月19日發(fā)出第2875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無效,在權利要求2-13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因此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依據(jù)的文本為第28758號決定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2-13;第二,請求人于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補充意見陳述書,超出了無效宣告請求日2018年07月24日起一個月的期限,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7條的規(guī)定,逾期增加理由的,合議組不予考慮;第三,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1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沒有結合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4對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的無效理由進行具體說明,對于權利要求8、9沒有說明無效理由,因此合議組對于上述無效理由不予考慮;第四,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在第28758號決定中已經(jīng)做出了明確的結論,即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因此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合議組對于該無效理由不予審理;第五,綜上所述,本次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審理的范圍是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3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雙方當事人在合議組示明的基礎上充分陳述了意見。合議組經(jīng)過合議,當庭宣布本案事實清楚、結論明確,無效宣告請求人關于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不成立,維持權利要求2-13有效。
二、決定的理由
1.審查基礎
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依據(jù)的文本是第2875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有效的授權公告文本的權利要求2-13。
2.關于證據(jù)
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3均為公開在先的專利申請文件,專利權人對其真實性、公開時間、以及對比文件2的中文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因此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3可以用于評價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
3.關于審理范圍
3.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7條規(guī)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無效宣告請求后,請求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1個月內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jù)。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jù)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br/>
請求人于2018年07月24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于2018年09月14日提交了補充意見,其中增加了無效理由,由于其超出了請求之日起一個月的期限,合議組對于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補充意見不予考慮。
3.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1款規(guī)定:“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jù)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jù)的證據(jù)。”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節(jié)規(guī)定:請求人應當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證據(jù)的,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具體說明。對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需要進行技術方案對比的,應當具體描述涉案專利和對比文件中相關的技術方案,并進行比較分析。
在本案中,請求人在請求書中僅列舉了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4公開的部分內容,沒有結合上述證據(jù)對涉案專利與對比文件中的相關方案進行比較分析,即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沒有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因此合議組對于請求人使用對比文件1、對比文件2、對比文件4評價權利要求新穎性的無效理由不予考慮。
請求人在請求書僅陳述了權利要求8中的電源開關和權利要求9中的USB接口為本領域的常用技術,沒有指出權利要求8、9的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也沒有指明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因此合議組對于權利要求8、9的無效理由亦不予考慮。
3.3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第2款規(guī)定:“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就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審查決定之后,又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jù)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br/>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該專利做出的第28758號無效決定中,已經(jīng)對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做出了結論,根據(jù)“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次無效宣告請求對該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不予審理。
綜上,本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審理的范圍是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3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
4.具體理由的闡述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權利要求2請求保護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小型相機手舉自拍桿,并具體披露了(參見對比文件3的說明書第1頁最后一段至第2頁第1段,圖1-6):如圖1、圖2、圖3、圖4、圖5、圖6所示,本實用新型主要由卡裝云臺(相當于夾持裝置)和伸縮桿,握把及快門線等構成。卡裝云臺主件13后方設有用于套裝卡鉤6的卡鉤腔12,卡鉤腔12內設有卡鉤6和鎖定卡鉤6的卡構鎖定壓快11和卡鉤鎖定旋鈕10??ㄑb云臺主件13的上方設有卡鉤鎖緊扳手9通過撥動卡鉤鎖緊扳手9后,卡鉤鎖緊扳手齒8和卡鉤齒條7來帶動卡鉤6鎖緊相機31(上述卡鉤6、卡鉤齒條7、卡鉤鎖緊扳手齒8、卡鉤鎖緊扳手9等組成的鎖緊相機的機構相當于可拉伸夾緊機構)??ㄣ^6除在鉤桿的一側設有卡鉤齒條7外,在彎鉤段還套有橡膠軟套5??ㄑb云臺主件13的中部設有用于卡裝相機31的槽型軟墊托3及槽型軟墊托內墊有使相機可卡緊的軟墊4。槽型軟墊托3的下方設有用于連接快門線的快門線接口1(軟托墊3和軟墊4的組合相當于載物臺)??ㄑb云臺主件前方設有供自拍的構圖鏡2??ㄑb云臺主件13的下頭部設有用于連接V型接頭15的接口。V型連接頭15套入到卡裝云臺主件13的下頭部接口處,在通過螺絲30和鎖緊旋鈕14鎖緊連接。V型接頭15的V型口端與連接頭17同樣用螺絲30和鎖緊旋鈕14鎖緊。
權利要求2與對比文件3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區(qū)別:所述載物臺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彎折部。
上述區(qū)別特征整體限定了,載物臺的缺口和折彎部的位置相對,二者形成容納折疊后的伸縮桿的空間。
基于上述區(qū)別,權利要求2的技術方案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更好的收納自拍桿,方便攜帶。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用于夾持手機、平板電腦和相機的裝置,其公開的是與手機等便攜式電子設備一起使用的固定部件的實施例,其僅公開了上夾和下夾上有缺口(參見對比文件2的附圖8),并未公開通過在載物臺上設置缺口,在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桿折疊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彎折部的上述區(qū)別特征,也沒有給出相應的技術啟示,采用上述區(qū)別特征所限定的結構,實現(xiàn)了更節(jié)省空間的收納自拍桿,方便攜帶的有益效果,因此權利要求2相對于對比文件3和對比文件2的結合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三、決定
維持 201420522729.0號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2-13有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根據(jù)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來源:IPRdaily綜合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網(wǎng)站、中國青年報、道方圖說微信平臺等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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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網(wǎng)站、中國青年報、道方圖說微信平臺等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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