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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封
原標題:“戰(zhàn)地吉普”和“AFS JEEP”商標傍名牌案分析
日前,全球知名汽車制造商菲亞特克萊斯勒美國有限公司(下稱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系JEEP多類商標權利人)與中國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qū)遠勝制衣廠(下稱遠勝制衣)之間就“戰(zhàn)地吉普”和“AFS JEEP”商標糾紛,再次將公眾視線聚焦于“傍名牌”現(xiàn)象中。
曾幾何時,消費者的日常消費中,時常能夠碰到一些初看熟悉、細看迷惑的商標品牌。這種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依附其他知名品牌讓消費者誤認、混淆,從而擴大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人們通常稱為“傍品牌”。隨著中國線上電商的興起,一些“傍品牌”借勢迅速發(fā)展、壯大,頗有搶奪知名品牌之勢。作為越野車行業(yè)的代表性品牌之一, “JEEP”品牌汽車是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生產(chǎn)的具有越野性能的四輪驅動車,為了遵循品牌延伸的發(fā)展戰(zhàn)略, 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逐步將“JEEP”品牌拓展到了汽車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如服裝、鞋、帽、太陽鏡、手表等。然而在服裝行業(yè)內(nèi)有一家以“戰(zhàn)地吉普”和“AFS JEEP”為主營品牌的服裝企業(yè)――遠勝制衣,在2014至2016年之間,該品牌每月霸屏天貓男裝類目前三,據(jù)傳曾一度達到年銷售額20億元。
有資料顯示,2008年7月,遠勝制衣廠提出“戰(zhàn)地吉普”商標的注冊申請,在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后, 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以該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JEEP”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且是對其馳名商標JEEP和吉普的復制抄襲和模仿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在商評委復審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程序中,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的請求均未獲支持。但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上訴程序中,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的主張獲得支持。遠勝制衣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17)最高法行申481、484和1038號《行政裁定書》,駁回遠勝制衣再審申請,認定“JEEP”和“吉普”商標為汽車上的馳名商標;“JEEP”和“吉普”具有固定對應關系,且不受類別所限;“JEEP”商標在服裝箱包類商品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戰(zhàn)地吉普”與引證商標“JEEP”構成近似商標。“戰(zhàn)地吉普”熄火,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搶注行為再次在法律面前碰壁。
“戰(zhàn)地吉普”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中華商標協(xié)會評選的“2015-2016優(yōu)秀商標代理案例”并在江蘇昆山市舉辦的2016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jié)期間商標典型案例評析論壇上獲獎。“戰(zhàn)地吉普”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案入選優(yōu)秀案例,體現(xiàn)了遏制搭車搶注,保護他人在先商標,盡可能消除商業(yè)標志混淆的可能性的立法宗旨,對克萊斯勒公司維護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對于凈化市場,消除混淆,維護消費者利益也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7月,遠勝制衣廠還提出“AFS JEEP”商標的注冊申請,在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后, 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以“AFS JEEP”該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JEEP”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且是對其馳名商標“JEEP”和“吉普”的復制抄襲和模仿為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在商評委復審程序、北京市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程序中,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的主張均獲得支持, “AFS JEEP”商標被裁定不予核準注冊。
中國相關主管部門和法院做出的支持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主張的裁定和判決,為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制止“戰(zhàn)地吉普”和“AFS JEEP” ,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行為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jù),對于相關業(yè)者予以警示,并在公眾之中樹立正確的知識產(chǎn)權觀念起到示范作用。
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JEEP”系列商標的權利人, 菲亞特克萊斯勒公司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打擊侵權方面有著堅定的決心。最高人民法院駁回遠勝制衣再審申請也側面反映出中國對知識產(chǎn)權的日益重視以及對于遏制惡意商標申請和注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在中國商標網(wǎng)上,記者查詢后發(fā)現(xiàn),中山市石岐區(qū)遠勝制衣廠申請商標達563個,涉145件法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法院知識產(chǎn)權司法保護狀況(2018)》白皮書中特別提及中國法院開展商標惡意注冊問題的調研。根據(jù)當前國際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商標惡意注冊問題,會同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商標局開展聯(lián)合調研,提出法律規(guī)制惡意搶注商標行為的措施建議。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在部署的專項行動中,將打擊包括“傍名牌”在內(nèi)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其他商標侵權、相關虛假宣傳和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做為重點執(zhí)法行動,發(fā)現(xiàn)的涉嫌重大違法線索,要對生產(chǎn)、銷售等相關環(huán)節(jié)進行全鏈條調查處理。
2018年8月,當時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織召開惡意注冊、囤積商標行為規(guī)制措施研討會,與知識產(chǎn)權界有關專家共同研究規(guī)制惡意注冊、囤積商標行為的措施,并對惡意注冊、囤積商標行為予以打擊達成一致意見,倡導“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申請行為,推動中國商標品牌健康發(fā)展。之后,商標局依據(jù)商標法第四條等規(guī)定,陸續(xù)對16,000多件商標注冊申請做出駁回決定,這是商標局又一次從嚴從快打擊涉嫌囤積商標的非正常商標申請行為具體行動。
2019年2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關于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對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除依據(jù)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jié)依法采取懲戒措施。通過非正常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騙取資助、扶持、獎勵,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從事非正常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也將依法懲戒。
值得喜悅的消息是,國家在推動維權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國家領導人也曾在各個場合強調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向世界做了鄭重的承諾。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此次商標法修法草案與2019年4月20日提請審議,僅用四天就表決通過。中國商標法于1982年制定,1993年、2001年和2013年分別進行修改。此次修法的亮點在于第四條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guī)定,強化了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并規(guī)定對此類注冊申請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托,還規(guī)定了相應法罰則。目前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加緊制定配套措施,使商標法修改盡早到位,從源頭上予以制止惡意注冊申請,使商標注冊申請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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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封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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