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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互e周年 · 案件盤點 |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網絡熱點案件之知產案件
9月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聯(lián)合召開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成立一周年新聞發(fā)布會盤點了網絡熱點案件。想知道有哪些案件?想了解基本案情?想知道案件審理的典型意義?往下看就對了!
網絡熱點案件之知識產權案件
1、短視頻是否具備獨創(chuàng)性與視頻長短無關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能夠體現(xiàn)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給觀眾帶來精神享受的短視頻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作品。本案是對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新型創(chuàng)作模式、創(chuàng)作行為的大膽肯定,傳遞了倡導和鼓勵正能量作品制作與傳播的價值導向,有利于滿足公眾多元文化需求,體現(xiàn)了司法對于互聯(lián)網時代技術和商業(yè)模式變遷的快速回應與開放態(tài)度,入選2018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隨案發(fā)送的司法建議榮獲北京法院優(yōu)秀司法建議一等獎。
基本案情
原告是抖音平臺的運營者,被告是伙拍平臺的運營者。為紀念汶川特大地震十周年,抖音平臺加V用戶“黑臉V”響應黨媒平臺和人民網的倡議,使用給定素材,制作并在抖音平臺上發(fā)布了時長為13秒的“我想對你說”紀念短視頻。涉案短視頻被抖音平臺其他用戶分享,播放頁面均有“抖音”和“ID:145651081”字樣的水印?;锱男∫曨l手機軟件上傳播了涉案短視頻,但未顯示水印。原告通過電子郵件向被告進行了“通知”,但無法證明上述郵件發(fā)送成功或者收到回復,后原告向被告發(fā)送紙質通知,被告將涉案短視頻刪除。原告主張,“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應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被告?zhèn)鞑ピ摱桃曨l并抹去水印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05萬元。
裁判要點
一、短視頻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與其長短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在給定主題和素材的情形下,短視頻創(chuàng)作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體現(xiàn)出創(chuàng)作性難度較高。雖然涉案短視頻是在已有素材基礎上進行的創(chuàng)作,僅有13秒,但其編排、選擇及呈現(xiàn)給觀眾的效果,與其他用戶的短視頻存在區(qū)別,體現(xiàn)了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涉案短視頻為觀眾帶來了重生的安慰、向前的力量,其帶給觀眾的精神享受亦是短視頻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具體體現(xiàn)。因此,涉案短視頻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二、短視頻浮水印技術應用的法律屬性
用戶ID水印表示了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被認定為權利管理信息;平臺水印表示了傳播者的信息,這已成為短視頻行業(yè)的行業(yè)慣例。因此,短視頻浮水印更具備表明某種身份的屬性,并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措施”。二被告不是消除水印的行為人,不構成侵權。
三、“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適用
權利人在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時,應本著誠實和真誠的態(tài)度,按照最經濟、最直接的方式發(fā)送維權通知。原告未按被告公布的聯(lián)系方式發(fā)送維權通知,不構成有效通知。被告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于伙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用戶的提供“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的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其在收到原告后續(xù)發(fā)送的有效通知后即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不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團隊
審判長:張雯
審判員:盧正新、朱閣
法官助理:魯寧
書記員:劉晗儀、黃立旺
長按二維碼查看裁判文書
長按二維碼觀看“我想對你說“短視頻”
2、應用軟件頁面既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亦可作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青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美術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意義
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軟件頁面設計可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如果相關頁面設計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則可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本案判決旗幟鮮明地反對抄襲與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搭便車行為,保護原創(chuàng),鼓勵創(chuàng)新,滿足用戶的多元化需求,體現(xiàn)了保護互聯(lián)網領域新型客體的開放態(tài)度。
基本案情
原告一對“微信”應用軟件、“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享有著作權,后授權原告二運營該軟件并使用其中的美術作品。被告是“吹牛”應用軟件的著作權人和經營者。二原告主張:“吹牛”應用軟件中3款電子紅包的聊天氣泡、開啟頁與其在先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的行為侵犯了二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微信紅包”相關頁面及“微信”整體頁面系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吹牛”應用軟件進行了整體抄襲,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二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0萬元。
裁判要點
一、“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微信紅包聊天氣泡和開啟頁”顏色與線條的搭配、比例,圖形與文字的排列組合等體現(xiàn)了創(chuàng)作者的選擇、判斷和取舍,并展現(xiàn)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美術作品。被告經營的“吹?!睉密浖撁媾c上述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應用軟件頁面能否受到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雙重保護
著作權法是對作品創(chuàng)作和傳播中產生的專有權利的保護,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經營中產生的競爭利益的保護,二者保護的利益并不重合,可以同時適用。原告的“微信紅包”相關頁面作為相關服務的整體形象,其中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美化服務的作用,應當屬于裝潢。上述頁面通過大量使用,已經能夠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可以在著作權法之外同時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被告將原告的相關頁面設計進行復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軟件,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勞動成果攫取競爭優(yōu)勢,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同時也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和合理開支94896元。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團隊
審判長:姜穎
審判員:盧正新、朱閣
法官助理:魯寧
書記員:李明檑
長按二維碼查看裁判文書
3、惡意利用他人視頻資源牟取經營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北京蔓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電影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意義
共享應為互利共贏,而非不勞而獲。違背誠信原則和公認商業(yè)道德,惡意利用他人視頻資源牟取經營利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雖然司法應通過裁判促進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的發(fā)展,但對于打著“共享”旗號,不正當地破壞商業(yè)經營秩序的行為,應堅決予以規(guī)制,維護好互聯(lián)網的營商環(huán)境。
基本案情
原告是優(yōu)酷網站的經營者,網絡用戶可以通過購買VIP會員的方式,觀看熱映及獨家特供的影視節(jié)目,其中包含原告獨占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戰(zhàn)狼2》等影片。被告是“蔓蔓看”APP的經營者,其購買了優(yōu)酷網站13個VIP會員,通過登錄會員賬號獲取優(yōu)酷網站上的正版影片資源,向其APP用戶提供有償播放服務。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被告辯稱其提供的是“共享會員”商業(yè)模式,不影響原告平臺的收入和商業(yè)價值,不構成侵權。
裁判要點
一、被告行為是否侵害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本案中,將作品置于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中的直接行為人是原告而非被告,被告僅實施了提供作品鏈接的行為,該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同時,因不存在直接侵權行為,被告行為也不構成幫助侵權。
二、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被告均是互聯(lián)網視頻服務經營者,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服務,系在明知互聯(lián)網視頻平臺的經營方式和盈利模式情況下,通過其購買的原告網站VIP會員方式獲取正版影片資源,向其經營的APP會員用戶有償提供,超出了VIP會員使用權限,具有明顯的“搭便車”和“食人而肥”的特點,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共享應以各方的互利共贏為前提,以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邊界。被告所謂的“共享會員”盈利模式系建立在攫取原告合法商業(yè)資源、利用原告競爭優(yōu)勢和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基礎之上,不符合誠信原則和互聯(lián)網行業(yè)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結果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200萬元。
審判團隊
審判長:盧正新
審判員:龔娉、王恒
法官助理:李緒青
書記員:孫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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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網絡主播未經授權播放他人音樂作品
直播平臺或承擔侵權責任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xié)會訴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音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通常而言,網絡直播平臺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就平臺上發(fā)生的侵害著作權行為需履行“通知-刪除”義務。但如果主播與直播平臺約定其直播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平臺所有,則直播平臺應當承擔與其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需要對涉訴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判決明確在確定直播平臺是否應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時,應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網絡直播平臺在享有知識產權的同時,對直播內容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
基本案情
網絡主播在被告經營的直播平臺進行在線直播,其間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播放時長1分10秒)。直播結束后,主播將直播過程制作成視頻并保存在斗魚直播平臺上,觀眾可以通過直播平臺進行觀看和分享。網絡主播與被告簽訂的《直播協(xié)議》約定,主播在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均由被告享有全部知識產權。原告經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授權,可對歌曲《戀人心》行使著作權。原告認為,被告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著作權使用費3萬元及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開支12 600元。
裁判要點
雖然主播是視頻的制作者和上傳者,但根據《直播協(xié)議》約定:主播不享有涉案視頻的知識產權,由平臺享有;被告與主播對直播期間的觀眾打賞收入按比例分成。被告不僅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權利人,并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其在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后及時刪除了相關視頻,但不能就此免責。根據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直播平臺應對直播成果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裁判結果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和合理開支3200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團隊
審判員:李經緯
法官助理:朱玥
書記員:王越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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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構成合理使用的“圖解電影”行為構成侵權
——優(yōu)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類電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典型意義
本案為全國首例“圖解電影”侵權案,明確了將他人類電作品進行截圖制作成圖片集,實質呈現(xiàn)主要畫面、具體情節(jié)等內容的行為,超出了介紹、評論的必要限度,在客觀上起到了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不構成合理使用。本案判決界定了影視作品合理使用的邊界,將假借創(chuàng)新之名通過新型技術手段不當利用作品的行為認定為侵權行為,有助于激勵創(chuàng)新,推進影視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基本案情
原告享有影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為“圖解電影”APP和“圖解電影”網站運營商。該網站為在線圖文電影解說軟件,其首頁標明,“十分鐘品味一部好電影”。該網站上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作品》第一集的圖片集。該圖片集共包含圖片382張,均截取自上述劇集,圖片內容涵蓋上述劇集的主要畫面,下部文字為圖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過“圖解電影”軟件觀看圖片集可選擇5秒每張、8秒每張等速度進行自動播放,也可以自行點擊下一張的方式手動播放。
原告認為,涉案圖片集內容基本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畫面和全部情節(jié),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被告辯稱,涉案圖片集使用截圖而非視頻,且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裁判要點
第一,將類電作品截圖制作圖片集的行為是否屬于使用該作品的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中規(guī)定的向公眾提供作品,不應狹隘地理解為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部分,即屬于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本案中,涉案圖片集截取了涉案劇集中的382幅畫面,這些畫面并非進入公有領域的創(chuàng)作元素,而為原涉案劇集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內容,因此,提供涉案圖片集的行為構成提供作品的行為。
第二,制作“圖解電影”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合理引用的判斷標準并非取決于引用比例,而應取決于介紹、評論或者說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圖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來看,其并非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宣傳信息,而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將對原作品市場價值造成實質性影響和替代作用,損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過適當引用的必要限度,構成侵權。
裁判結果
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
審判團隊
審判長:姜穎
審判員:盧正新、顏君
書記員:王越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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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按二維碼查看涉案圖片集
來源: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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