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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位概括式的修改是否超范圍?
對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如果在原申請文件中有文字記載,或者根據文字記載及附圖可以直接地、毫無疑問地確定,則應當允許。對于上位概括式的修改,顯然其在原申請文件中并沒有直接的文字記載,因而,關鍵是判斷這種概括是否可以由原申請文件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本文通過案例進行說明。
一、問題的提出
專利法第33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但是,由于修改的方式多種多樣,因而,對于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判斷,是實務中的難點。
特別是對于上位概括式的修改,即對原申請文件的下位概念或實施例,進行概括的修改方式,是否可以被接受?是否屬于修改超范圍?是實務中爭議的熱點。
專利法關于修改超范圍的規(guī)定,其本意是禁止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之后,通過修改的方式,增加新的技術內容。因而,判斷修改超范圍的本質在于判斷修改是否增加新的技術內容。
因而,對于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如果在原申請文件中有文字記載,或者根據文字記載及附圖可以直接地、毫無疑問地確定,則應當允許。對于上位概括式的修改,顯然其在原申請文件中并沒有直接的文字記載,因而,關鍵是判斷這種概括是否可以由原申請文件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
以下通過案例進行說明。
二、案件分析
案號:第7581號復審決定
案例來源:《以案說法——專利復審、無效典型案例指引》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輥式磨機,修改后增加了“在磨盤的磨面與磨輥之間存在可調節(jié)間隙”的技術特征;原說明書中記載了輥式磨機的三個實施例,分別采用三種不同的具體彈性機構以在兩個部件之間提供可調間隙。
決定認為,在這三個實施例中磨輥均在彈性機構的彈性力作用下向磨盤施加壓力,調節(jié)螺釘可以調節(jié)磨輥與磨盤之間的預置間距,(1)當輥式磨機處于未工作狀態(tài)時,磨輥與磨盤之間沒有物料,磨輥在上述彈性力的作用下與磨盤壓合在一起,或者調節(jié)螺釘與下機殼壓合在一起以形成預置間距,該預置間距可以通過調節(jié)螺釘來調節(jié);(2)當輥式磨機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間距盤之間存在有均勻的物料,在物料顆粒尺寸大于預置間距時,磨輥在上述彈性力作用下壓在物料上,物料壓在磨盤上,此時不存在間隙;在物料顆粒尺寸小于預置間距時,調節(jié)螺釘與下機殼壓合在一起,而停止對物料的進一步磨碎,此時磨輥與物料之間存在微小的間隙;(3)當輥式磨機處于非正常工作狀態(tài)時,即當有過大的不可粉碎的物料進入時,由于該物料的進入將克服上述彈性力而迫使下機殼下移并偏轉,從而使得物料通過而不會出現(xiàn)卡死現(xiàn)象,此時由于下機殼的下移或偏轉,而在磨輥與物料之間存在瞬間較大的間隙。
在這三種工作狀態(tài)中,磨輥與磨盤之間的間距既可以通過調節(jié)螺釘來主動調節(jié),也可以根據物料的大小而發(fā)生相對移動來被動調節(jié),它們之間也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間隙。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這三種實施方式代表了本領域在兩個部件之間提供可調間隙的所有可能方式,可以視為原始申請文件表達了申請人不限方式提供可調間隙的意思表示,允許依據三個實施例在權利要求中增加兩個部件之間存在可調節(jié)間隙的技術特征。
案例簡評:
本案對說明書的實施例進行了上位概括,即將實施例中的情形概括為“可調節(jié)間隙”。實際上,各個實施例中磨盤的磨面與磨輥之間確實存在不同程度的間隙,因而,可以通過實施例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的確定“存在間隙”的特征。但是,實施例僅給出了調節(jié)螺釘?shù)染唧w的調解間隙的方式,其能否概括為“可調節(jié)”間隙的特征呢?復審決定認為,說明書實施例其實還表達了可以根據物料額大小來被動調解間隙的方式,對具體調解的方式沒有限定,其表達的僅是間隙可以調解,因而,通過實施例也可以直接地、毫無疑問地確定間隙“可調節(jié)”的特征。
換言之,本案的概括,其實并未引入新的技術信息,原申請通過具體實施例表達的就是對于磨面與磨輥之間的間隙可以根據不同的工作需要而進行調節(jié),但是,并不關心具體調節(jié)的方式,因此,在權利要求中概括為“可調節(jié)間隙”并沒有引入新的技術信息,上述概括式的修改,沒有超出原申請文件記載的范圍。
三、小結
上位概括式的修改,并非一律不允許,只要這種概括可以由原申請文件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就是允許的。
判斷概括式的修改是否超范圍,本質上是判斷這種概括是否帶來了新的技術信息。如果概括的內容,包含了原申請文件沒有記載的信息,例如,原申請文件僅記載了“螺釘調節(jié)”,概括為“調節(jié)機構”,就引入了除“螺釘調節(jié)”之外的其他調節(jié)機構的技術信息,是不允許。但是,如果概括的內容,沒有引入新的技術信息,例如,原申請文件實施例表明對間隙可調節(jié),同時體現(xiàn)出并不需要具體限定采用的調節(jié)機構,則可以概括為“可調節(jié)”,這種修改沒有引入新的技術信息,是允許的。
這種基于修改超范圍的本質要求的判斷方法,也適用于對其他類型的修改是否超范圍的判斷。
來源:大嶺IP
作者:大嶺先生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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