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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盈特?”藥遭遇訴前行為保全
對于藥品行業(yè)而言,藥品專利保護的尾期往往是相關市場爭奪最為激烈的階段。浙江海正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犯第ZL00801216.4號“凍干形式的穩(wěn)定的藥用組合物”發(fā)明專利權的“盈特?”,仁和藥房網(北京)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均至該專利權保護期滿為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一起訴前行為保全案件作出裁定,責令被申請人浙江海正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嫌侵犯第ZL00801216.4號“凍干形式的穩(wěn)定的藥用組合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發(fā)明專利權的“盈特?”(商標名稱)注射用米卡芬凈鈉(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仁和藥房網(北京)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許諾銷售、銷售涉嫌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均至該專利權保護期滿為止。
對于藥品行業(yè)而言,藥品專利保護的尾期往往是相關市場爭奪最為激烈的階段。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是一種治療真菌感染的藥物。其原研藥為“米開民?”(商標名稱)注射用米卡芬凈鈉,系由本案申請人安斯泰來制藥有限公司、安斯泰來制藥(中國)有限公司所研發(fā)。申請人的涉案專利保護期將于2020年6月28日屆滿,其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侵害了涉案專利權,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
在收到上述申請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案件所涉情況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談話和詢問,各方當事人都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在此基礎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規(guī)定,對本案進行了審查,認為:涉案專利目前效力穩(wěn)定,被訴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可能性較大。
同時,本案具有緊迫性,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且被申請人不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大于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在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申請人已提供相應擔保的情況下,申請人所提訴前行為保全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王仲陽 審二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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