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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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海能達訴摩托羅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一審宣判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原告海能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雖然在原告主張的部分相關市場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構成濫用行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為查明本案涉及的招投標情況、市場競爭狀況等事實,原被告雙方均聘請了經濟學家、技術專家、商務專家等參加了庭前會議及庭審。
本案對采用招投標交易方式的濫用市場支配案件中如何界定相關市場給出了明確的裁判標準。
原告訴稱:三被告在成都地鐵專網無線通信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三被告宣稱,若用戶在先已使用其產品,則后續(xù)線路繼續(xù)采用其產品會具有更好的互聯互通性能,這一行為具有限定成都地鐵招標方僅與其交易的后果,屬于限定交易行為。此外,三被告拒絕開放用于互聯互通的API端口,該行為同時構成了限定交易和拒絕交易行為。上述行為均給原告造成了損害,據此,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00余萬元。
三被告辯稱: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與被訴行為沒有關聯,不是適格被告。本案相關地域市場應為全國市場,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在全國市場中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訴行為既未構成反壟斷法中規(guī)定的限定交易行為,亦未構成拒絕交易行為。據此,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未直接實施任何被訴行為,且原告亦無充分證據證明上述被告需要對被訴行為承擔責任,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不屬于本案適格被告。
本案所涉商品為地鐵專網無線通信設備,此類設備的交易通過招投標進行。在招投標市場中,招標文件的要求決定了參與競爭的經營者范圍,因每一次招標事件均會有相應的招標要求,故每一次單獨的招投標事件構成一個單獨的相關市場。
在原告主張的成都地鐵2、3、4號線路的招標文件中,新建線路與既有線路實現交換機互聯是強制項,因交換機互聯僅適用于同一廠家的設備之間,而既有線路系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中標,故在2、3、4號線的招標事件發(fā)生時,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盡管如此,判斷是否構成限定交易行為的前提之一是,被訴行為中可以直接或間接看出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具有要求成都地鐵方僅與其進行交易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原告主張的限定交易行為中均無法看出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有限定成都地鐵方與其交易的意思表示,不可能產生限定成都招標方僅與其交易的客觀后果,故相關被訴行為不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判斷被訴拒絕開放API端口的行為是否構成拒絕交易行為,至少需要同時考慮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是否拒絕了原告開放API端口的要求、該拒絕行為是否產生了排除或限制競爭的后果、被告是否不存在正當理由等因素。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API端口互聯方式已直接用于不同廠家設備在各地鐵線路之間的直接互聯互通,故雖然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具有交換機互聯的競爭優(yōu)勢,但其拒絕向原告提供API端口不會造成排除或限制競爭的結果。
且在案證據還表明,ISI方式、終端互聯方式、網關互聯方式在技術上均具有可行性,相較于API方案構成替代方案,故摩托羅拉系統(中國)有限公司的拒絕行為亦存在正當理由。據此,相關被訴行為不構成拒絕交易行為。供稿:北京知產法院
來源:京法網事
作者:張洪占 芮松艷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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