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華誼兄弟終審獲勝:“非誠勿擾”,勿擾
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線上公開宣判了“非誠勿擾”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法院終審認定: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是“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訴人金阿歡、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伙)的使用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華誼兄弟公司對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人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非誠勿擾”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院長王金山擔任審判長,線上公開宣判了“非誠勿擾”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法院終審認定: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誼兄弟公司)是“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上訴人金阿歡、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伙)(簡稱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使用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華誼兄弟公司對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人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并向當事人電子送達了裁判文書。
2008年12月18日,由華誼兄弟公司等多家單位出品的電影《非誠勿擾》在全國公映。電影公映前,出品單位通過電影海報的方式對該電影進行了宣傳。電影海報中使用了經(jīng)過藝術加工處理的“非誠勿擾”四字作為電影標題。電影海報中署名編劇/導演馮小剛,美術指導石海鷹,并有“?2008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Media Asia Films(BVI)Ltd.版權所有寰亞電影”標識。
第7199523號注冊商標
2009年2月16日,金阿歡向商標局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核準使用在第45類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服務上。非誠勿擾婚介所是注冊于2013年2月25日的普通合伙企業(yè),金阿歡是合伙人之一。非誠勿擾婚介所于2015年12月1日注冊了域名為fcwrppls.cn的網(wǎng)站宣傳婚戀交友服務,在該網(wǎng)站上使用了金阿歡的“非誠勿擾”注冊商標。
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
華誼兄弟公司認為,《非誠勿擾》電影海報中“非誠勿擾”藝術字體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美術作品,華誼兄弟公司通過與馮小剛、石海鷹約定,取得“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使用行為,侵害了其對“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要求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萬元、合理支出31 010元。
一審法院判令金阿歡賠償華誼兄弟公司經(jīng)濟損失2萬元,非誠勿擾婚介所在1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賠償華誼兄弟公司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31 010元;駁回華誼兄弟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一、涉案“非誠勿擾”系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經(jīng)過美術設計,整體視覺上具有一定的藝術性與審美價值,能夠體現(xiàn)作者獨特的構思和編排,具有獨創(chuàng)性。同時,涉案“非誠勿擾”能單獨復制并使用,故涉案作品構成美術作品(以下簡稱“非誠勿擾”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權屬的認定規(guī)定了初步證據(jù)原則。在沒有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根據(jù)馮小剛、石海鷹的聲明,可以認定“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系馮小剛、石海鷹創(chuàng)作。
三、華誼兄弟公司通過與馮小剛、石海鷹的委托創(chuàng)作協(xié)議,取得“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系“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
四、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未經(jīng)許可,以商業(yè)目的擅自使用“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行為,并非合法的商標性使用行為,侵害了華誼兄弟公司對涉案“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盡管第7199523號注冊商標與華誼兄弟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權的“非誠勿擾”美術作品發(fā)生權利沖突,因超過商標法規(guī)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但是華誼兄弟公司仍然有權對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主張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五、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涉案使用行為,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行為。
六、一審法院關于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賠償華誼兄弟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數(shù)額的認定并無不當。
七、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在一審訴訟過程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對一審法院民事裁定予以維持,駁回了金阿歡、非誠勿擾婚介所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綜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駁回上訴人金阿歡、永嘉縣非誠勿擾婚姻介紹所(普通合伙)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供稿:北京知產(chǎn)法院
來源:京法網(wǎng)事
作者:楊潔 攝影:李陽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點擊圖片,查看專題詳情!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chǎn)權媒體,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chǎn)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wǎng)頁面瀏覽量已經(jīng)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京法網(wǎng)事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