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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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宇 北京超凡知識產權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信息技術部 高級檢索分析師
何明倫 北京超凡知識產權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信息技術部經理 資深檢索分析師
原標題:寶馬、奔馳、戴姆勒、沃爾沃相繼被告——2020年4月專利訴訟監(jiān)控大事件
Stragent是美國專注于汽車領域的NPE公司,深耕該領域的專利訴訟12載。從2008年9月9日發(fā)起了其第一個針對福特汽車的專利訴訟開始,12年時間,已經發(fā)起了涉及51件專利的39次訴訟,大部分被告都是汽車廠商,以及為其提供車載電子設備的廠商。4月Stragent發(fā)起對四大汽車企業(yè)的訴訟涉及4件發(fā)明專利,這些專利當前的專利權人和原始申請人都是Stragent,涉及在汽車的電子設備上分享信息的方法。
2020年4月15日,在美國特拉華地區(qū)法院,深耕汽車領域專利訴訟的NPE公司Stragent, LLC,起訴了寶馬、奔馳、戴姆勒、沃爾沃公司侵犯其4件專利權,涉及在汽車的電子設備上分享信息的方法,這4件專利均屬于同一個專利族,享有同一個優(yōu)先權US60/434018。
Stragent, LLC專注于汽車領域的專利訴訟,其于2008年9月9日通過專利轉移獲得一項專利(US7424431),并在德克薩斯東區(qū)法院對微軟和福特汽車提起訴訟,指稱其車上娛樂系統(tǒng)”sync”侵權。Stragent所獲得的該專利的原持有人為Voicedemand, Inc。但是,Stragent在這12年中,也多次做為原始申請人,將自己的專利轉移給其他公司,例如Aloft Media, BBN Technologies, BBNT solutions, Azure Netwoks。
從2008年9月9日發(fā)起了其第一個針對福特汽車的專利訴訟開始,12年時間,已經發(fā)起了涉及51件專利的39次訴訟,大部分被告都是汽車廠商,以及為其提供車載電子設備的廠商,例如大眾、奧迪、尼桑、三菱、豐田、本田、克萊斯勒、保時捷等知名汽車廠商。近些年Stragent的涉訴專利基本都是自己作為原始申請人,專利質量較好,訴訟結果以勝訴居多,少有敗訴。被告發(fā)起的PTAB程序中,沒有被全部無效的專利。
4月Stragent發(fā)起對四大汽車企業(yè)的訴訟涉及4件發(fā)明專利,這些專利當前的專利權人和原始申請人都是Stragent,涉及在汽車電子設備上分享信息的方法。
筆者閱讀了上面4件涉案專利的起訴書,也是常規(guī)的訴訟請求:確認侵權,賠償損失,停止侵權,支付訴訟費和律師費。
由于這4件專利均為同一專利族,該家族共有13件專利,相信這次被選擇訴訟的4件專利,其布局和保護范圍有自己的特殊性。這次涉訴專利的申請日很新,都是2017-2018年申請的專利,相信這次四個車企會先選擇PTAB的無效程序,或去地方法院起訴涉案專利無效,試圖無效其全部或部分專利權。
下面我們來解讀一篇重點專利,該專利主要應用于車上ECU,也包括車載娛樂系統(tǒng)。
對我國企業(yè)專利保護的建議和策略
我國正處在經濟發(fā)展的關鍵階段,按照目前的經濟發(fā)展趨勢,與最低發(fā)達國家標準至少差距10-15年的時間。在這一關鍵階段,我國面臨的貿易保護戰(zhàn)明顯增多,知識產權保護戰(zhàn)更是頻發(fā)。我國企業(yè)前期專利積累較少,專利資源相對分散,已經使得我國企業(yè)面臨巨大的競爭劣勢,一些中小規(guī)模的NPE已經對聯(lián)想、華為等中國大企業(yè)發(fā)起訴訟,這值得我國企業(yè)的注意,在以下兩方面要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應對。
1) 做好使用專利前的相關調查工作。
很多企業(yè)都是在無意中使用了未經授權的專利而成為NPE實體的攻擊目標,對于企業(yè)防范來說,最佳的解決途徑就是增加專業(yè)負責知識產權的員工,或委托專業(yè)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機構,確保在使用某項專利技術之前,評估其侵權風險,或獲得其授權。
2) 加強內外部專利資源的有效管理。
完善專利布局以及形成交互授權的專利同盟,做好專利訴訟的預防準備。我國企業(yè)在專利數(shù)量增加的同時,需要更好地對其專利進行專業(yè)化布局,對自身所擁有的專利資源進行更有效的管理,以便在遭遇專利訴訟糾紛之時才能夠更好地應對。同時加強自身的研發(fā)能力,確保擁有關鍵生產技術的專利所有權,在增強核心競爭力的同時,確保研發(fā)工作與專利申請的同步增長,也可通過交互授權,與其他企業(yè)形成專利同盟.這樣才能更好地應對越來越嚴重的NPE和競爭對手的攻擊。
3) 加強同族專利的布局。
通過使用專利布局的技巧,本案的4件專利都成功的續(xù)接了其最早的專利2002年公開的技術內容,在后的專利可以根據(jù)技術發(fā)展成熟度、市場對技術和產品的實際需求,有針對性地調整專利保護范圍,使得專利的價值更大。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在后專利可以更有針對性地瞄準市場暢銷產品,在專利維權方面的作用也更大。通過對保護范圍的布局,取得了多個保護范圍的不同層次的專利權,進一步加強了專利權的穩(wěn)定性。我國企業(yè)在專利申請中,除了要注意數(shù)量,也要做好專利布局,形成可攻可守的態(tài)勢。
參考文獻:非專利實施實體的定義、形態(tài)與特征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1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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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宇 北京超凡知識產權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信息技術部 高級檢索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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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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