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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隆基公告回應韓華德國專利訴訟,對業(yè)務影響有限
IPRdaily消息: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維持了韓國制造商Hanwha Q-Cells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法官裁定REC Solar和隆基,JinkoSolar等非法在其太陽能電池中使用專利的鈍化技術侵犯了知識產權。據稱該裁決與歐洲專利EP 2 220 689的德國部分(稱為689專利)有關。近日,隆基股份發(fā)公告對此事進行了詳細回應。
關于韓華在德國起訴隆基股份專利侵權事件,據了解,隆基股份已經發(fā)公告詳細回應此次事件。具體內容如下:
2019年3月和4月,HANWHA Q CELLS & ADVANCED MATERIALS CORP.及其關聯方(以下統(tǒng)稱“韓華”)先后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美國特拉華州地區(qū)法院、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宣稱隆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隆基股份”)及下屬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區(qū)銷售的部分產品侵犯韓華專利權(以下簡稱“韓華訴訟案”)。公司針對上述韓華訴訟案披露了相關進展公告(具體內容請詳見公司分別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12日、2020年4月9日、2020年4月14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披露的相關公告)。
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書,宣判公司子公司LONGI Solar Technologie GmbH(以下簡稱“德國隆基”或“被告”)侵犯Hanwha Q CELLS GmbH(以下簡稱“德國韓華”或“原告”)專利權,現就韓華訴訟案中涉及的德國訴訟進展披露如下:
一、案例受理情況
2019年4月2日,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正式受理了德國韓華提出的針對公司子公司德國隆基的專利侵權起訴狀(4a O 32/19)。
二、基本案情及訴訟請求
根據德國韓華于2019年4月2日向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提出的起訴狀,德國韓華主張其為EP2220689號歐洲發(fā)明專利德國部分的獨家被許可人,認為德國隆基侵犯了該專利權,訴訟請求為“法院判決德國隆基在德國范圍內停止侵權、提供相關侵權行為信息和單據、銷毀侵權庫存、召回侵權產品、賠償損失并承擔訴訟相關費用”。
三、案件審理
德國隆基于2019年7月2日向歐洲專利局遞交了加入專利異議程序的聲明及相關證據資料,請求整體撤銷EP2220689號歐洲發(fā)明專利。德國隆基于2019年4月23日向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遞交了應訴聲明,并于2019年7月25日向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遞交了答辯狀及相關證據資料,主張產品沒有侵權并且涉案專利無效,請求法院駁回德國韓華所有訴訟請求并判決由德國韓華承擔訴訟相關費用;或者作為從屬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在EP2220689號歐洲發(fā)明專利在歐洲專利局異議程序一審判決前中止審理。2020年5月5日,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四、一審判決結果
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書,宣判德國隆基侵犯德國韓華專利權,判決結果包括:德國隆基涉訴產品禁止在德國市場銷售;德國隆基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業(yè)客戶銷售的產品;銷毀德國隆基直接或間接占有或所有的涉訴產品;對訴訟費用原告承擔25%,三家被告(分別為德國隆基、JinkoSolar GmbH和REC Solar EMEA GmbH)承擔75%;允許原告向法院支付擔保金75萬歐元后臨時強制執(zhí)行。
五、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一審判決結果僅針對被告方德國隆基,對隆基股份及其其他子公司、隆基股份的所有客戶(包括德國隆基客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德國隆基將在近期就上述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上訴后,一審判決結果暫不生效;但原告方仍有權向法院支付擔保金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目前,原告方尚未就一審判決申請臨時強制執(zhí)行,如強制執(zhí)行后,德國隆基提起上訴的二審判決結果認定不侵權,則德國隆基可向德國韓華追償損失。
如果德國隆基最終敗訴,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如下:
(一)關于一審判決中針對德國隆基銷售禁令對公司的影響
基于公司與韓華已經達成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隆基關于未受指控產品的共同協議》(《JOINT STIPULATION BETWEEN COMPLAINANTS AND LONGI RESPONDENTS REGARDING UNACCUSED PRODUCTS》),韓華確認公司采用替代技術方案的產品不構成對韓華專利的侵權,并且不應受到任何排除或停止和終止命令。
因此,即使德國隆基最終敗訴,公司也能夠通過更換產品設計方案,保障包括德國隆基在內的公司各主體未來在德國市場正常開展業(yè)務,故對公司未來業(yè)務發(fā)展的影響相對有限,不會對公司的業(yè)績和持續(xù)經營產生重大不確定性影響。
(二)關于一審判決中要求德國隆基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業(yè)客戶銷售的產品對公司的影響
由于一審判決僅針對德國隆基,要求德國隆基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業(yè)客戶銷售的侵權產品,判決并不直接針對德國隆基的商業(yè)客戶,德國隆基的商業(yè)客戶不受一審判決結果的法律約束,其有權利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召回,因此公司目前暫無法準確、合理的估計此次判決結果生效后召回的數量。
(三)關于一審判決中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公司將按照上述判決結果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等。
六、應對措施
(一)積極上訴,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公司已聘請具有豐富知識產權訴訟代理經驗的境外專業(yè)律師團隊以及技術專家,協助公司積極進行應訴,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2020年6月3日(美國時間),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fā)布337-TA-1151案最終調查結果,裁定:公司產品不侵犯韓華Q-Cells專利權(專利號:US9893215號),未違反337條款,終止調查。
后續(xù)公司將依據德國法律的規(guī)定盡快提起上訴,并繼續(xù)與所聘請的專業(yè)團隊密切協作,通過積極主動地開展上訴工作,爭取勝訴。
(二)通過法律程序,申請撤銷韓華所擁有的EP2220689號歐洲發(fā)明專利
德國隆基已于2019年7月2日向歐洲專利局遞交了加入專利異議程序的聲明及相關證據資料,請求整體撤銷EP2220689號歐洲發(fā)明專利,目前相關無效程序正在進展中。
(三)通過儲備新技術產品,并與韓華就替代技術方案達成協議;現已根據替代技術方案完成部分產線改造,并可根據最終判決結果決定是否對其他產線進行改造
公司已儲備新技術產品,并與韓華就替代技術方案達成協議(詳見五、對公司的影響)?,F已完成了部分產線的改造,相關產品已在美國市場實現銷售,并可隨時根據最終判決結果決定是否對其他產線進行改造,從而即使公司最終敗訴并導致被訴侵權產品禁止在相關國家銷售,公司也能夠通過更換產品設計方案,繼續(xù)在相關市場正常開展業(yè)務。因此,本次判決結果不會對公司的正常業(yè)務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如果德國隆基最終敗訴,本次專利訴訟結果預計對公司經營情況不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密切關注韓華訴訟案的進展情況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相關法規(guī)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隆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日
來源:國際能源網/光伏頭條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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