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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可南
原標題:活動籌備中的無形資產管理二三事
自改革開發(fā)以來,隨著社會、經濟、文化、娛樂、國際交往等各方面的不斷發(fā)展,國內規(guī)模不同、形式各異,面向不同群體的活動愈加豐富多彩,大到國慶慶典、奧運會,小到社區(qū)活動、聯歡等。這些活動的規(guī)模越大,其籌備和舉辦過程中越有可能產生或涉及不同類型、或多或少的無形資產。它們可能產生價值,也可能帶來風險。即使小如LOGO,也可能帶來無限商機亦或侵權風險。因此,如何在活動籌備過程中做好無形資產管理,應當成為主辦者必須納入考量的問題。
一、主體確認
無形資產是指由特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能持續(xù)發(fā)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等。其中,確定“特定主體”,也就是說,確定誰是無形資產的“主人”,是做好活動籌備中無形資產管理的首要環(huán)節(jié)。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一般歸創(chuàng)作者所有。比如,專利(申請)權歸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是,這種默認的歸屬方式往往并不符合活動主辦方的利益,很大程度上會影響主辦方對活動相關無形資產的后續(xù)利用。
根據不同的形成和取得方式,無形資產的歸屬可以參考以下原則確定:
1、自行或委托研發(fā)、創(chuàng)作形成的,以及通過調撥取得的無形資產,所有權由主辦方享有;
2、以合作、外購、受贈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所有權由主辦方享有,或通過合同另行約定;
3、通過許可方式獲得無形資產使用權的,主辦方享有許可合同約定的權利。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時為了順利開展活動籌備工作,主辦方往往會成立籌備組、組委會之類的臨時機構。這樣的臨時機構如果不具備法人資格,是不能成為無形資產權利人的。
二、客體辨認
極致而言,在活動的籌備和舉辦過程中可能轉化為無形資產的客體可以說是包羅萬象,比如:活動名稱、域名、主辦或籌辦方名稱、活動標志或標識、徽章、吉祥物、主題詞/曲、口號、服裝、道具、紀念品、獎杯、獎牌、音視頻或圖片等視聽資料、文稿、演講稿、宣傳資料、表演、各類方案、圖案、場地設計、建筑、書籍、書法、雕塑、繪畫、設備、裝置、軟件、技術、產品、參會人員或參展商等各類數據、植物品種、焰火圖案等。
在這些客體中,首先需要辨認的,是哪些客體是專門因活動的舉辦而產生的。有些客體在活動舉辦之前即已存在,只是通過不同方式,在活動籌備過程中使用。比如,一些軟件、程序等,權利人通過許可等方式供籌備活動使用,并不會改變這些無形資產的權屬。只有專因活動舉辦而產生的客體,才是在活動籌備中需要管理的無形資產客體。
其次需要辨認的,是哪些客體值得轉化為無形資產。如上所述的這些客體,并不需要全部都明確歸屬。此時需要明確的,是哪些客體“能夠持續(xù)發(fā)揮作用并且能帶來經濟利益”。簡而言之,就是哪些客體在活動結束以后可能還“有用”。
第三需要辨認的,是如何保護這些客體:有些可以通過多種形式進行保護,比如活動標志/標識,可以通過特殊標志、官方標志、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標權等方式保護;有些則需要通過商業(yè)秘密的方式進行保護。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結合商業(yè)開發(fā)的需要,選擇恰當的方式。
第四要辨認的,是區(qū)別具有無形資產客體標的物及附著于其上的無形資產權利。比如委托創(chuàng)作的書畫或雕塑作品,不僅要約定該標的物的所有權,更重要的還要約定附著于該書畫或雕塑之上的著作權。
三、風險防范
在確認了主體,辨認了客體后,活動籌備中的無形資產管理也并非就萬事大吉了,因為還要防范風險。
首先是侵權風險。比如,主辦方委托創(chuàng)作的活動標識涉嫌剽竊的話,可能會導致侵權糾紛甚至訴訟,給活動的舉辦招致風險。又或者,主辦方舉辦的展會中,參展商的展品涉嫌侵權,也會為展會帶來陰影。
保密風險的防范也需要納入考量。比如,主辦方自行或委托創(chuàng)作的各類無形資產客體,均應當在活動舉辦前,以及履行相應的法律確權程序前嚴格保密,否則可能會影響活動的舉辦效果,或者喪失相關無形資產客體的所有權。如果相關客體要以商業(yè)秘密的形式保護,那么相應的保密責任就應當另行嚴格約定。此外,官方舉辦的重大活動中,有的無形資產客體很可能會涉及國家秘密。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嚴格按照《保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保密義務,待保密期過后要履行解密程序。
四、一紙合約解千愁
眾所周知,奧林匹克相關無形資產的保護和利用無疑是最充分和完整的,其基礎是建立在《奧林匹克憲章》和主辦城市合同之上的。同樣,活動籌備過程中的無形資產管理,雖然面對諸多問題,但通過簽訂包含關鍵條款的合同,就可以將很多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之內。比如,無形資產的權屬條款、保密條款、侵權免責條款、參展商的不侵權承諾等。
“治大國若烹小鮮”。舉辦一場活動,尤其是具有重大政治意義或商業(yè)價值的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對其中的無形資產管理事宜給予適當關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可南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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