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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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華書局享有的陳夢家作品專有出版權被侵犯 法院二審作出改判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審結了中華書局與金城出版社、王府井書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經(jīng)審理,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金城出版社賠償中華書局經(jīng)濟損失50000元及合理開支10398元。
案情介紹
中華書局與陳夢家先生作品的著作權繼承人簽署《圖書出版合同》,約定其享有陳夢家先生全部作品的中文文本專有出版權,其中包括20世紀40年代在美國出版的英文版《Chinese Bronzes from the Buckingham Collection》一書中陳夢家先生享有著作權的部分。
金城出版社出版發(fā)行了《白金漢所藏中國銅器圖錄》,其中就包含了《Chinese Bronzes from the Buckingham Collection》的中文文本。
中華書局以侵犯其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為由,將出版方金城出版社和銷售方王府井書店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雖然中華書局獲得了陳夢家先生除書信以外全部作品的中文文本專有出版權,但由于中華書局尚未出版發(fā)行中文版相關圖書,法院無從比對其所述中文文本內(nèi)容與被訴侵權圖書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更不能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中華書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圖書的商業(yè)利益,故判決駁回中華書局的全部訴訟請求。
中華書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
一、何為專有出版權
專有出版權是圖書出版者通過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在被授權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nèi)、按照約定的使用方式所專有地復制、發(fā)行著作權人作品的權利,其從來源和性質(zhì)上屬于著作權中復制權、發(fā)行權的延伸。
在出版合同授權的地域、期限內(nèi),包括著作權人在內(nèi)的任何人不能再以相同方式出版發(fā)行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能再將此權利重復授予他人。
同時,圖書出版者與著作權人也可以通過合同對專有出版權的授權作品、地域范圍、使用方式、期限長短及起始時間等作出特別約定。
二、關于中華書局是否享有專有出版權的認定
本案針對《圖書出版合同》約定的“期限為20年(自出書之日起)”究竟應當理解為對合同期限所附條件還是對開始享有專有出版權所附條件之分歧,通過運用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方法并結合出版行業(yè)背景,認為應當將“自出書之日起”解釋為是對合同期限所附條件,不能因為中華書局尚未出版相關圖書即否認其已享有的專有出版權。
三、關于合作作品專有出版權期限的認定
由于該書是在美國發(fā)表的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何理解《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決定著陳夢家先生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的時間節(jié)點和中華書局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截止時間。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作作品”以最后死亡作者的死亡時間起算著作權保護期的截止時間,但立法說明未對該條款的“合作作品”指向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抑或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進行特別闡釋。
從《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和著作權保護與利用的實際情況考量,應將該條款的“合作作品”限縮解釋為僅指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從而認定中華書局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期間應當以陳夢家先生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為終止節(jié)點。
四、關于專有出版權的授權范圍的認定
由于中華書局獲得英文作品《Chinese Bronzes from the Buckingham Collection》中陳夢家先生享有著作權部分的中文文本專有出版權,此時的“中文文本專有出版權”體現(xiàn)在將其翻譯為中文并出版的權利,并有權制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翻譯并出版的行為。
故金城出版社在中華書局的授權期限內(nèi)以相同方式出版被訴侵權圖書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對中華書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的侵犯。
因此,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金城出版社賠償中華書局經(jīng)濟損失50000元及合理開支10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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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楊振 審監(jiān)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中華書局享有的陳夢家作品專有出版權被侵犯,法院二審作出改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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