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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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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4年前
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

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原標題:薦讀|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


【關鍵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職能邊界;援助可及性


引言


我國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事業(yè)經過十余年的探索和發(fā)展,已成為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新形勢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職能需求與角色定位都面臨著新要求。一方面,隨著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深入實施,社會公眾和創(chuàng)新主體對快速、綜合、協(xié)同的知識產權保護需求更加強烈,區(qū)域性、行業(yè)性、跨境性等不同層面的維權援助需求更加豐富。數量上不斷增加和類型上不斷多樣化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對構建統(tǒng)籌協(xié)調的平臺需求更加迫切,這些都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進程中,以法治為基礎的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是重要實現路徑,在知識產權治理中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政府職能轉變、構建“小政府、強政府、大社會”[2]的共同治理格局,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公共服務職能與資源溝通整合機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如何考慮既對維權援助中心現有職責和成熟模式不做出大范圍、深幅度、高頻次的體制機制調整,又能滿足現有形勢需求,需要從法律角度明晰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


一、觀念澄清: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是什么


1.1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法律援助


我國知識產權領域引入維權援助的理念和實踐,正式始于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的《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初衷是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精神,也是法律援助制度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嘗試。但是,從歷史維度考察,經過多年發(fā)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已深入到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其保障和激勵創(chuàng)新的職能與作用也更加凸顯,概念和內容也發(fā)生了相應的演變。2003年武漢建立了全國首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當時與之配套的《武漢市知識產權保護援助暫行辦法》第2條規(guī)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是指有關援助中心或者服務機構對有特殊困難的自然人、法人及社會組織等提供知識產權申請、訴訟代理和咨詢等服務,并根據情況減收或免收服務費用的活動”。從法學視角來看,這與法律援助制度異曲同工,唯一的特殊性體現在其援助對象不單單僅限于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隨著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事業(yè)遍及全國,各地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模式各具特色與特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逐漸自成體系,這也意味著不能再簡單地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認定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個下位細分領域,而是應當與之有所區(qū)別和區(qū)隔。二者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援助職能、援助對象、援助內容等方面。


首先是在援助職能上,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承擔的不僅僅是社會救濟職能,更重視發(fā)揮保障和激勵創(chuàng)新的效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貫穿于整個創(chuàng)新過程,為援助對象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管理、保護和運用等方面提供幫助的各種活動[3],不單單是“事后訴訟維權援助”,也包括“事前保護權利的援助”其最終目的是保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能夠以最小的負擔充分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創(chuàng)新主體能夠將精力更多地投入到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造上,推動社會的整體創(chuàng)新。其次是在援助對象上,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相較于普通常規(guī)的法律援助,其服務對象更加多元,包括需要獲得知識產權方面援助的各類主體。根據《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服務對象有兩類:(1)因經濟困難,不能支付知識產權糾紛處理和訴訟費用的中國公民與法人;(2)遇到難以解決的知識產權事項或案件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法律援助對象是以經濟困難的自然人為主不同,由于企業(yè)是創(chuàng)新成果產業(yè)化的主要主體,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對象重點以企業(yè)、合伙組織等生產經營類主體為主,同時也包含了需要獲得援助的自然人。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服務對象為自然人時,維權性質也更傾向于為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復次是在援助內容上,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相較于普通的法律援助,其服務內容更加豐富,專業(yè)性更加突出。法律援助以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和訴訟代理服務為主,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除了提供普通的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咨詢外,還包括面向創(chuàng)新活動的法律風險評估、知識產權預警服務、訴訟援助、海外維權援助等具有高度專業(yè)性和高度技術含量的智力活動為核心的綜合解決方案的供給與實踐。


1.2國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在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進程中,知識產權壁壘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成為了國際貿易競爭的重要手段[4]。我國企業(yè)在境外遭受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也不斷增加,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需求更加迫切。從維權援助的內容上看,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屬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體系中的一個細分類型,但二者的設立主體與服務對象有明顯區(qū)別。2011年11月成立的企業(yè)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中心是由商務部主導設立的,而非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內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性質可以是國家機關,民辦非營利性組織,也可以是事業(yè)單位,而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主要是由政府主導的服務機構,其服務對象也更具有針對性,即為我國海外企業(yè)提供維權援助。海外維權援助中心的服務內容包括:建立和維護海外維權專家?guī)?、重點聯系企業(yè)數據庫和法律數據庫;海外知識產權信息預警;重點行業(yè)知識產權競爭與分布調查;建立處理涉外知識產權重大糾紛的協(xié)調機制;通過外交途徑和交流,推動重大知識產權案件的解決;為海外展會工作提供知識產權服務;協(xié)助外向型企業(yè)在國外申請專利,并提供相關咨詢;通過培訓、舉辦研討會和宣傳等形式[5],提升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意識和糾紛應對能力。


二、“法律”考察: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


2.1法理基礎上的維權援助——契約關系中的義務邊界考察


“契約就是權利與義務的相互轉讓?!?strong>[6]社會契約理論為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義務邊界提供理論基礎。現代政治權力來源于公民的授權或委托,即公民與政府間的政治契約賦予政府處理公共事務與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利與責任。[7]締約主體應當遵守約定與承諾,不應當違背約定與承諾,換言之,政府的履職行為是一種義務,應當以公民的公共利益為核心,恪盡職守,全心全意地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雖然也可以是民間組織或事業(yè)單位,但主要是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主導負責,表現為利用職權組織各類中介服務機構、合理調配社會資源。換言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實施主體是各類援助中心,但是援助主體仍然是政府機關,本質上屬于政府利用行政職權為公民提供公共服務。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援助主體與援助對象是契約式的連接關系,援助對象的權利邊界,同時也是知識產權行政主管機關的義務邊界。


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發(fā)展之初,按照法學思維與邏輯,可以借鑒一般意義上法律援助中權利與義務的安排[8]。在此基礎上,當下的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更需要恪守其服務職能,不應僭越“私權”邊界,對當事人的私權利益不得利用“公權”職能越俎代庖。對于援助對象的義務而言,現實需求表現為不得“惡意”申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其邊界從法律義務延伸至倫理義務。“惡意”申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不僅會損害相關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是對公共服務資源的侵占和浪費,只有最大程度的限制“惡意”申請,才能更好地發(fā)揮有限的援助資源,最大化的提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皭阂狻睂儆谥饔^意識,實踐中的衡量與判定通常以“經濟困難”與否為標準,理論上講的確很容易識別。但是在幅員遼闊的我國,各省市區(qū)縣的經濟社會發(fā)展不平衡不均齊的現狀下,所確立的針對本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能一概套用,對不同創(chuàng)新主體適用同一的絕對值的經濟困難標準更是不適宜的。[9]所以,實踐中對申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惡意”鑒別是缺乏統(tǒng)一操作指導的,這個時候,除了法律上的命令限制,更需要援助對象的自我規(guī)范意識,恪守倫理道德義務的邊界。


2.2法律政策中的維權援助——在知識產權戰(zhàn)略鏈條中的職能邊界考察


知識產權領域的各類法律規(guī)范、政策措施和各級知識產權戰(zhàn)略行動已經形成體系,蔚然可觀,其中關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法律政策層級也在不斷提升。從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頒布的《關于開展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到2020年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再到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中明確要求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10]。從部門行政規(guī)章“指導意見”上升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到“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的表述,都顯示了我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事業(yè)的重要性與迫切性。雖然目前還停留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的嘗試性建設階段,但是從我國知識產權事業(yè)發(fā)展迅猛的態(tài)勢來看,未來不排除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在法律層面上升為一項獨立制度的可能性。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指出,在知識產權鏈條四大環(huán)節(jié)中,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是源頭,運用是目的,保護是核心,管理是關鍵。[11]雖然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滲透于創(chuàng)新鏈條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但主要職能還是發(fā)揮保護作用。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管理、保護的創(chuàng)新鏈條中,構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維權援助三位一體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也是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發(fā)展的應有之義。目前實踐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更多是集中于“事后維權”,需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部門與其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仲裁組織等多類主體協(xié)同配合,但應該如何協(xié)調,《指導意見》以及《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并未做明確規(guī)定,這可能給工作開展帶來直接影響,客觀上導致地方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維權援助工作的落實存在難度。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在其不斷成熟的發(fā)展過程中如何與其他部門工作協(xié)調,一蹴而就的制度化建設顯然不符合現實。樹立長遠目標,秉持漸進思路,在現有基礎上明晰其職能邊界,或許是打破其“尷尬”局面的理性選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在貫穿于創(chuàng)新鏈條的全過程中,在發(fā)揮“事后保護”的職能基礎上,還應當逐步強化“事前保護”的職能建設,同時又要把握好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職能邊界,包括創(chuàng)新階段的技術咨詢、產業(yè)化前的市場分析、產業(yè)化過程中的金融援助等[12]。


2.3法治文化下的維權援助——多元共治格局中的協(xié)作邊界考察


在以法治為基礎的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格局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是知識產權治理體系中的重要一環(huán)。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的“事后援助”來看,本身就屬于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中的一種,發(fā)揮了行業(yè)協(xié)會民間團體的力量參與,開辟了權利救濟新途徑,是構建社會治理格局的題中應有之義。從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內部運作來看,其參與主體可以分為三層:第一層是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即各地的知識產權行政機關;第二層是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管理機構;第三層是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實施者。這里面既涵蓋了政府、也包含專家學者、行業(yè)協(xié)會律師事務所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民間力量組建起來的維權援助實施主體,既有代表“公”利的政府、又代表“私”利的組織和個人共同參與,可以將之視為一種典型的合作治理模式[13]。


在合作治理的模式中,政府或公共機構發(fā)起合作“空間”,其中參與治理的主體包括利益相關的公共和私人部門、利益無關者,在這樣一種合作“空間”中,各主體之間協(xié)商、博弈與合作,彼此的邊界和利益變得模糊。[14]在新形勢下,隨著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服務主體多元化、維權模式和對象新穎化,維權援助工作會更加專業(yè)化和精細化,參與主體之間利益博弈也更加復雜分化。對于新生的民間維權援助力量,不能只以靠一腔熱情而無章可循,需要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加以引導規(guī)范。在社會資源整合共享的過程中,既涉及到政府的權責邊界,也涉及到其他參與主體之間的合作邊界。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在明確其權責邊界的基礎上,還要發(fā)揮引導疏通的角色作用,搭建資源整合平臺的同時,也要劃分限定合作邊界,保障服務資源與創(chuàng)新主體能夠各歸其類、各司其才、各需其用。使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嵌合到司法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的方方面面,同時又能高效順暢、合作便利,最終建立起“小政府、強政府、大社會”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共治模式。


三、明晰邊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范圍限縮抑或擴張


3.1恪守機制運作中“私權”與“公權”的職能邊界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要明確自身公共服務的職能邊界,對待當事人的“私權”利益,不應當“越位”,出現越俎代庖現象,對“公權”職能的履行也不得“缺位”。一方面,對知識產權維權對象的援助要重點突出媒介協(xié)作作用,不得“越位”裁量。對知識產權糾紛雙方提供的法律援助公益服務,不能以是否是權利人還是涉嫌侵權人作為受理的條件,也不應當以是否是可能勝訴還是敗訴作為衡量援助效果的標準,而是要恪守中間媒介的身份,不偏不倚提供援助服務。另一方面,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服務媒介的平臺建設不得“缺位”忽視,媒介平臺的建設應當包含兩大部分:一是維權援助中心的組織建設,包括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業(yè)協(xié)會、志愿團體等;二是維權援助的線上服務平臺建設。對于維權援助中心的組織建設,重點要加強維權援助協(xié)作機制建設,優(yōu)化社會資源的整合利用,提升維權援助案件的處理效率。其一是要加強行政機關之間的協(xié)調運作,避免分散的行政職權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援助工作的阻礙;其二是提升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聯絡協(xié)作效率,建立規(guī)范的案件受理、轉交、處理與反饋機制;其三是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同社會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長期合作模式,如專家?guī)旌蛯I(yè)機構庫等形式,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彌補弱項。維權援助的線上服務平臺建設,是加速實現全國維權援助“一張網”的重要連接點。在這個過程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部門應加大資金支持和技術投入,不斷提高線上服務平臺對于援助資源與案件信息的匯總、整合效率,以促進援助需求與資源的高效對接。


3.2細化權利類型的邊界劃分,擴充人才隊伍建設


長期以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維權援助領域局限于專利領域,面對不斷復雜多樣的維權需求,援助中心應全面提升專業(yè)能力,包含專利、商標、版權、商業(yè)秘密與保密商務信息、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為了便于協(xié)調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資源和提高援助業(yè)務的專業(yè)化,可以根據權利類型劃分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分支性工作單元。在現有專利局、商標局、版權局等部門基礎上,設立更加專業(yè)細分的維權援助工作單元,并盡可能覆蓋商業(yè)秘密與保密商務信息、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多種新類型知識產權客體領域的維權援助工作單元。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類型細分的背后,需要專業(yè)型機構與復合型人才的智力支撐??裳邪l(fā)設計專門的數據庫與算法將專家?guī)旌蛯I(yè)機構庫中各類知識產權專業(yè)人才、擅長領域分門別類標注,從數據管理上促使資源匹配與工作需求的耦合更加高效便捷,當有知識產權維權需求時,能第一時間與援助實施主體產生對接關聯,提高獲取援助的“可及性”。對于專利申請、商標申請和版權登記等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咨詢需要嫻熟掌握知識產權相關業(yè)務的專業(yè)人才提供幫助,這一類可以與知識產權機構或科研院校的人才建立深度聯系。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探索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與高校知識產權實踐教育體系中“診所式法律教育”(知識產權診所)、專業(yè)實訓與實習、畢業(yè)設計、社會實踐、青年志愿者行動、雙創(chuàng)活動等有效整合的共贏合作模式。但對于知識產權涉訴案件,尤其是發(fā)明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不僅需要專業(yè)法律人才,比如律師、法官、法學教師等,更迫切需要掌握相關領域技術性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在吸納這一類人才時,可以逐步將復合型專業(yè)背景作為基本條件而非優(yōu)先條件。[15]各地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也可以根據實際為具有理工農醫(yī)等學科專業(yè)背景的工作人員提供基礎性法律與知識產權法律相關的學習、培訓、深造、業(yè)務交流、技能競賽的機會,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在提高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的各方面待遇,保持隊伍穩(wěn)定性,培養(yǎng)和造就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專家型、復合型人才隊伍。


3.3維權援助的“公益性”邊界與“有償性”邊界的互動、轉換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公益性”性質決定了其運行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性投入。相較于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財政保障、多渠道支持的經費來源體系,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經費來源較單一,根據《指導意見》“各地方知識產權局主要依靠地方財政給予中心(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必要的資金支持”。從實踐來看,目前多數地方并沒有將知識產權援助經費單列為財政開支項,經費來源缺少制度保障,嚴重制約了援助工作的開展。[16]對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經費的來源,可以在借鑒“財政保障、社會捐助”模式的基礎之上,附條件地審慎嘗試“有償援助”模式。對于那些通過援助而勝訴,獲取巨額侵權賠償金等經濟收益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比例非強制性收取一定的辦案費用。這種“有償性”的嘗試不僅可以拓展維權援助經費來源,還可以大大減少行政成本。這種做法并不違背相關職業(yè)倫理的公眾認知,也不偏離業(yè)務規(guī)則的道德基礎。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的媒介職能也可以在經費使用上發(fā)揮聯動作用,以經費補助的形式實現維權援助的“公益性”與“有償性”的互動。對于國內的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嘗試以經費補助的形式,援助對象申請的救助請求經審核批準后,由援助中心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間接方式開展相關援助工作。給予經費實現援助,讓援助對象到市場上借助其他機構或個人獨立實施維權代理等,采用這種方式不僅可以解決廣大基層知識產權人才較少的現實制約問題,同時可以節(jié)省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成本。對于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由于知識產權海外維權的最大困難之一就是費用高昂,較多企業(yè)因此而主動放棄維權。尤其是中小企業(yè),這種情況更為突出。對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除了建立有效的經費補貼機制,還可以由援助中心購買諸如“專家會診”式的后援服務和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服務等。


3.4技術賦能維權援助邊界的限定與聯動


大數據、云計算、區(qū)塊鏈、人工智能等新興信息技術的導入,可以幫助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實現厘定邊界與跨界聯動的同步化、實時化。通過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充分整合國內外的相關數據信息與資源,與既有平臺實現對接。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綜合高效的公共服務,有效預防和應對知識產權風險,實現維權援助服務全國“一張網”。


四、結語


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是政府在職能轉變、多元主體參與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制度創(chuàng)新和實踐探索。在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的進程中,全面提升維權援助工作能力,需要明確維權邊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不能盲目限縮,更不能恣意擴張,而是在現有經驗基礎上的限定。從法律視角看,應當把握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援助中心要恪守“公權”與“私權”的邊界,其職能不得“越位”、“缺位”,重點發(fā)揮媒介作用;二是在多元主體參與“共治”的援助服務格局中,理順明晰各主體的協(xié)作邊界、權責界限,為工作聯動提供政策依據與機制保障;三是細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業(yè)務類型,延攬更為充裕的專家型、復合型、勝任型人才,重視人才隊伍培養(yǎng);四是強化網絡化智能化的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為資源共享平臺提供技術支撐。



注釋:

 [1]作者:焦洪濤,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數據法律研究院秘書長,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副秘書長、武漢知識產權研究會秘書長、武漢市知識產權服務協(xié)會常務副會長;陳曉佳,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科技法與知識產權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科技法研究所學術助理。

[2] 王名, 蔡志鴻, 王春婷. 社會共治: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實踐探索與制度創(chuàng)新[J]. 中國行政管理, 2014, 000(012):16-19.

[3] 宋偉,程兆齊.論知識產權法律援助[J].中國科技論壇,2009(09):86-91.

[4] 潘燦君.論我國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機制[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yè),2011(27):4-7.

[5] 陸黎梅,吳東慶.國內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現狀研究[J].知識經濟,2019(31):173-175.

[6] 霍布斯?利維坦[ M] .黎思復, 黎廷弼譯.北京:商務印書館, 1985.

[7] 李奕.我國法律援助的角色界定:政府責任與邊界[J].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15,36(05):74-78.

[8] 焦洪濤,林小愛.試論知識產權法律援助[J].電子知識產權,2003(09):15-18.

[9] 胡成建.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思考[J].傳播與版權,2018(06):193-197.

[10]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xié)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11] 杜穎梅,黃紅健. 申長雨:必須強化知識產權鏈條[N]. 知識產權日報,2014-03-25.

[12] 程兆齊. 論知識產權法律援助[D].中國科學技術大學,2009.

[13] Gerry Stoker. Governance as theory: five propositions[J].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998.

[14] 王名,蔡志鴻,王春婷.社會共治: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實踐探索與制度創(chuàng)新[J].中國行政管理,2014(12):16-19.

[15] 劉強.復合型知識產權人才培養(yǎng):特點、政策與理念[J].武陵學刊,2019,44(6):44-50.

[16] 宋偉,程兆齊.論知識產權法律援助[J].中國科技論壇,2009(09):86-91.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

作者:焦洪濤 江西財經大學法學

陳曉佳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邊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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