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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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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4年前
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件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件典型案例


原標題: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件典型案例


目  錄


一、肇慶市衡藝實業(yè)有限公司訴鄭州大木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二、河南省南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與新鄉(xiāng)市麥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延津縣帝益麥種業(yè)有限公司與某種業(yè)公司、某農資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四、河南小李補胎服務有限公司與譚雙有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五、巴布豆(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與泉州市巴布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晉江萬泰盛鞋服有限公司、鄭州市二七區(qū)布尼迪鞋行、臺州美得寶鞋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李紅政、李輝等28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窩藏罪案


七、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與河南省礦山起重機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糾紛案


八、于錦濤、于永潮等7人侵犯著作權罪案


九、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與石樂義、李愛玲、河南維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維亞德建材有限公司、杭建林、河北奧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十、李海兵、李亮霞、李亞蝶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案例一

肇慶市衡藝實業(yè)有限公司訴鄭州大木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99號民事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01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肇慶市衡藝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肇慶衡藝公司)是一家專注于將磁懸浮運用于工藝品及廣告展示裝置的企業(yè),其發(fā)明的磁懸浮工藝品廣泛應用于工藝禮品、廣告展示品等領域。2006年3月17日,王曉冰與李良清申請了名稱為磁斥型懸浮裝置的發(fā)明專利,該發(fā)明專利于2009年9月23日獲得授權,專利權人為王曉冰與李良清,專利號ZL200610065336.1。2010年9月13日,專利權人變更為肇慶衡藝公司。涉案專利說明書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磁斥型懸浮裝置,包括磁性懸浮底座與懸浮體,其中所述懸浮體為單個永磁性懸浮體,在工作狀態(tài)下,其重力能夠被所述磁性底座和所述磁性懸浮體之間產生的磁斥力所平衡,從而懸浮于所述底座上方的預定基準位置。鄭州大木林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大木林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2日,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硬件及周邊設備的開發(fā)、銷售等。肇慶衡藝公司在經營中發(fā)現鄭州大木林公司對外銷售了與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同的磁懸浮產品。經雙方協(xié)商,鄭州大木林公司2019年3月11日向肇慶衡藝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我公司保證下架在所有電商平臺和網絡上非法發(fā)布和銷售的侵權產品的信息;不再非法發(fā)布和銷售侵權產品的信息;不再非法制造、發(fā)布、銷售以及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如有違反,同意無條件賠償50萬元。2019年12月,肇慶衡藝公司通過公證方式從鄭州大木林公司處又購得了被控侵權磁懸浮音響產品。經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成相同。肇慶衡藝公司以鄭州大木林公司構成重復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鄭州大木林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鄭州大木林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與涉案發(fā)明專利相同產品構成侵權。鄭州大木林公司之前作出的再次侵犯涉案專利承諾賠償50萬元的承諾屬于自認,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具有拘束力。判決鄭州大木林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鄭州大木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鄭州大木林公司的承諾書系自愿達成,其內容僅涉及私權處分,不涉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無效情形。鄭州大木林公司再次侵權,雙方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肇慶衡藝公司據此提出50萬元的賠償數額,于法有據。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創(chuàng)新是引領發(fā)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司法裁判對于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但在我國當前的專利侵權審判實務中,由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及侵權人所獲利潤不易確定,相當數量的案件是由法院依法酌定賠償數額,且數額不高。這不僅不利于激發(fā)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還容易誘發(fā)侵權人重復侵權的沖動。而權利人通過和侵權人就重復侵權如何賠償達成協(xié)議,可以對侵權人的重復侵權沖動構成有效制約。相對于事后約定賠償,現行《專利法》雖未將當事人事先約定作為確定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但也未對此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本案通過對當事人事先約定賠償協(xié)議效力的認定,為探索確定合理賠償數額、解決賠償低問題作出了有益嘗試。


案例二

河南省南街村(集團)有限公司與新鄉(xiāng)市麥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23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河南省南街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街村公司)自1997年開始生產“北京方便面”,經過長期的使用及廣告推廣、宣傳,使該產品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新鄉(xiāng)市麥金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金香公司)于2016年起開始在其生產的方便面產品上使用從案外人處受讓的外觀設計專利,并突出使用“老北京方便面”字樣,且其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南街村公司產品的包裝、裝潢整體構成近似。2017年,南街村公司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法院判令麥金香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南街村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2019年,麥金香公司仍在生產銷售“老北京方便面”,分別被漯河、平頂山、新鄉(xiāng)等地的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南街村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麥金香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一審法院判令麥金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南街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2萬元。二審法院認為麥金香公司在生效判決確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況下,繼續(xù)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且擴大生產規(guī)模,構成惡意侵權、重復侵權,應對其實施懲罰性賠償措施;綜合考慮麥金香公司侵權行為性質、侵權持續(xù)時間、銷售范圍、拒不提供賬簿資料的情節(jié),改判麥金香公司賠償南街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


典型意義:我國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本案系適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懲治重復侵權、持續(xù)侵權等惡意侵權行為,加大侵權懲處力度的堅定決心。本案被控侵權人在人民法院已對相同侵權行為作出生效判決并達成執(zhí)行和解的情況下,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侵權故意明顯。為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嚴懲侵權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二審法院改判麥金香公司賠償南街村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堅持了知識產權侵權賠償的市場價值導向,體現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裁判理念。


案例三

延津縣帝益麥種業(yè)有限公司與某種業(yè)公司、某農資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6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河南省農業(yè)科學院育種、研發(fā)了“鄭麥136” 小麥品種。延津縣帝益麥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益公司)經授權獲得了“鄭麥136”小麥品種的使用權。某種業(yè)公司生產,經由某農資公司銷售的小麥種子的外包裝標注為“孟麥032”, 但包裝袋內盛裝的卻是“鄭麥136”品種。帝益公司以某種業(yè)公司、某農資公司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種使用權為由提起訴訟。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鑒定等方式對上述事實進行了查證,認定某種業(yè)公司未經品種權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鄭麥136”小麥品種,侵犯帝益公司的合法權益,某農資公司未對其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小麥種子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亦未提供購買合同和支付憑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某種業(yè)公司賠償帝益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某農資公司賠償5000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服判息訴,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本案是維護植物新品種權的典型案例。河南是農業(yè)大省,也是育種大省。種子是農業(yè)生產中特殊的、不可替代、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新品種培育需要經過多年耐心、細致、漫長的培育過程,培育人付出了艱辛勞動。小麥新品種的研發(fā)、育種、銷售關系到國家糧食安全。審理好涉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對于規(guī)范種子行業(yè)經營秩序,推進育種產業(yè)持續(xù)發(fā)展,營造良好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氛圍,推動農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和助力農業(yè)強省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

河南小李補胎服務有限公司與譚雙有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民初2號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42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河南小李補胎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李補胎公司)系一家從事汽車維修服務的公司;譚雙有系河南譚雙有汽車維修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從事汽車維修行業(yè)。譚雙有從2018年9月持續(xù)通過新浪微博、博客、百度、美團平臺發(fā)布了大量有關小李補胎的言論,其中充斥著大量侮辱、甚至辱罵的言論。小李補胎公司以譚雙有在微博、抖音等平臺上故意捏造并散布虛假消息,嚴重損害了小李補胎的商業(yè)信譽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譚雙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并賠禮道歉等。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譚雙有的行為構成商業(yè)詆毀,系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譚雙有停止傳播并刪除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賠償小李補胎公司16萬元。譚雙有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商譽是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對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推廣、技術研發(fā)以及廣告宣傳等領域經過長期努力建立起來的企業(yè)形象和市場評價,是企業(yè)賴以生存的無形資產。隨著網絡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微博、博客等逐漸改變了熟人社會的交際平臺和交易方式,但其并非法外之地。在微博、博客等網絡中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導性的惡劣影響,構成詆毀商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的審理對于依法打擊和懲治利用微博、博客等現代網絡平臺詆毀他人商譽,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具有良好的震懾作用和引導意義。


案例五

巴布豆(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與泉州市巴布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晉江萬泰盛鞋服有限公司、鄭州市二七區(qū)布尼迪鞋行、臺州美得寶鞋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230號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69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巴布豆(中國)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布豆中國公司)成立于1995年,在第 25類鞋類商品上享有第1210799號商標“”、第4604867號商標“”、第6169457號商標“”等七項注冊商標專用權,均在有效保護期內。巴布豆中國公司對“巴布豆”相關系列商標進行了長期的使用和宣傳,使得該品牌在相關消費群體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泉州市巴布豆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巴布豆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27日,經營范圍為兒童服裝、鞋、玩具的批發(fā)、零售。泉州巴布豆公司的關聯公司曾為1210799號“”注冊商標的被授權使用人,其在明知巴布豆中國公司及“”系列商標的情況下,仍將“巴布豆”作為企業(yè)字號在同一行業(yè)使用,并注冊、使用www.巴布豆.cc及www.babudog.cc域名,申請注冊與巴布豆中國公司系列商標近似的第3191146號商標“”、第1561503號商標“”、第3688561號商標“”等14枚被控侵權商標,與福建晉江萬泰盛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泰盛公司)共同生產經營童鞋商品。巴布豆中國公司先后在北京、重慶、鄭州、武漢、西安、濟南等十余個城市公證取得被控侵權商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9年作出并生效的行政判決中認定泉州巴布豆公司的該14枚被控侵權商標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應予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0年裁定對該14枚被控侵權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泉州巴布豆公司與萬泰盛公司未經巴布豆中國公司許可,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巴布豆中國公司的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商標侵權;泉州巴布豆公司將“巴布豆”文字登記為企業(yè)字號和公司域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雙方提供的服務造成混淆,或者誤以為兩者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令泉州巴布豆公司、萬泰盛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巴布豆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500萬元;泉州巴布豆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巴布豆”字樣,停止使用www.巴布豆.cc及www.babudog.cc域名。二審法院經審理,在查明涉案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基礎上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判決有力制止和懲治了違反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的經營原則、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惡意注冊和使用與知名企業(yè)近似的企業(yè)名稱謀取非法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惡劣、侵權后果嚴重的侵權行為,在查清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基礎上,根據侵權主觀惡意、侵權持續(xù)時間確定了與之相適應的懲罰幅度,體現了嚴厲懲治惡意侵權行為,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彰顯了對民營企業(yè)知名品牌充分有效保護的鮮明態(tài)度,對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具有積極的效果。


案例六

李紅政、李輝等28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窩藏罪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刑初60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刑終100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8年6月以來,李紅政等18人以家族成員為紐帶,利用李紅政以其親友身份分別注冊成立并控制的億德宏公司、河南沃之盛貿易有限公司和鄭州愛可富貿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銷售醫(yī)療器械的掩蓋下,低價購得來路不明的醫(yī)用膠片,偽造銳珂(CARESTREAM)、愛克發(fā)(AGFA)、富士(FUJIFILM)等注冊商標的標識標簽、包裝和芯片等,通過更換標識標簽、芯片、分裝等行為進行加工,通過物流公司向各地發(fā)貨,從中賺取高額利潤。201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現場查扣假冒銳珂醫(yī)用膠片101箱,假冒愛克發(fā)醫(yī)用膠片390箱,假冒富士醫(yī)用膠片291箱,共計人民幣7804864元。經鑒定,自2019年1月至案發(fā),李紅政等人銷售假冒銳珂、愛克發(fā)、富士膠片1338.41箱,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072563元,合計涉案金額13877427元。


2017年年底以來,李輝等10人利用李輝以其親友身份分別注冊成立并控制的北京藍科宏宇商貿有限公司、河南巨影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河南巨康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和河南一鼎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在銷售醫(yī)療器械的掩蓋下,低價購得來路不明的醫(yī)用膠片,偽造銳珂(CARESTREAM)、愛克發(fā)(AGFA)、富士(FUJIFILM)等注冊商標的標識標簽、包裝和芯片等,通過更換標識標簽、更換芯片、分裝等行為進行加工,通過物流公司向各地發(fā)貨,從中賺取高額利潤。2019年8月7日至15日,公安機關先后查扣假冒膠片價值共計人民幣862472元,經鑒定,李輝等人銷售假冒膠片共計1490525張,銷售金額人民幣11927032.25元,合計涉案金額12789504.25元。


一審法院以李紅政、李輝等28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幫助毀滅證據罪,窩藏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期及拘役,并處罰金合計1524萬元。李紅政、肖永真、李輝、李亞平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依法嚴厲懲處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案件特點:一是假冒醫(yī)用膠片危害性大,涉案的假冒銳珂、愛克發(fā)、富士等全球知名醫(yī)用膠片系特殊的醫(yī)療用品,是醫(yī)院對人體進行CT等病灶檢查結果的重要載體,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二是涉案人員多,涉案的李紅政、李輝等28人利用注冊成立的公司進行犯罪活動,犯罪活動分工明確、組織嚴密,影響面廣。三是涉案金額大,公安機關認定李紅政等人生產、銷售涉案假冒醫(yī)用膠片共計人民幣13877427元,認定李輝等人生產、銷售涉案假冒醫(yī)用膠片共計人民幣12789504.25元,總計涉案金額高達26666931.25元。四是處罰力度大,該案分別依法判處2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刑期及拘役,并處罰金合計1524萬元。該案的處理既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定決心,從經濟上剝奪了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又體現了人民法院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鮮明態(tài)度,也充分體現了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


案例七

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與河南省礦山起重機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糾紛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終55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河南省礦山起重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礦山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30日,經營范圍包括單、雙梁、橋式、門式起重機等,住所地位于河南新鄉(xiāng)長垣市。該公司于2004年7月7日取得了注冊號為第3421755號 “礦源KUANGYUAN 及圖”商標。其生產的起重機的銷量和市場占有率連續(xù)多年占據國內同行業(yè)領先地位,持有的“”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已經在特定地域內為相關公眾所認可。河南省礦山起重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礦山制造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8日,經營范圍包括起重機械及配件制造、銷售等,規(guī)模較小,住所地位于河南新鄉(xiāng)封丘縣。河南礦山公司以河南礦山制造公司在明知河南礦山公司已取得“礦山”字號的情況下仍然登記與權利人名稱極其近似的企業(yè)名稱,具有侵害名稱權、攀附商譽的主觀惡意為由,將河南礦山制造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河南礦山制造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辦理企業(yè)名稱變更手續(xù),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礦山”字樣并賠償損失2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定河南礦山制造公司注冊使用僅有“制造”二字之差的企業(yè)名稱,且其故意利用兩者距離較近的便利,在企業(yè)宣傳中引用河南礦山公司的商標、榮譽,并把自己產品的生產地址寫為河南礦山公司的地址,造成混淆,侵害了在先企業(yè)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處:河南礦山制造公司賠償河南礦山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立即停止在網絡宣傳中使用河南礦山公司商標、榮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應與河南礦山公司明顯區(qū)別。


典型意義:知名企業(yè)在遇到“搭便車”和“傍名牌”行為時,可以通過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訴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新設企業(yè)在選擇字號時應該謹慎,應在本地域、本行業(yè)內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對知名企業(yè)名稱、字號進行合理避讓。本案作為認定惡意注冊和使用與知名企業(yè)近似的企業(yè)名稱構成侵權的典型案例,依法懲治了使用與知名企業(yè)近似的企業(yè)名稱、住所地址以及企業(yè)榮譽,以制造市場主體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對類似搭便車現象起到了示范引導作用。


案例八

于錦濤、于永潮等7人侵犯著作權罪案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3刑初18號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豫刑終266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8年3月起,被告人于永潮伙同被告人于錦濤先后租賃洛陽市伊濱區(qū)佃莊鎮(zhèn)西大郊村某倉庫、洛陽市洛龍區(qū)安樂鎮(zhèn)獅子橋村某倉庫等場所,購進全自動薄膜封切機、捆扎機等生產設備,雇傭多名女工,未辦理任何經營許可證照,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授權,在上述地點大量生產、儲存、銷售各種盜版圖書出版物獲利。2019年3月6日,洛陽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將被告人于永潮、于錦濤等人制售盜版圖書出版物的上述倉庫查封,現場查扣已生產未銷售的圖書《英語試題解析》《考研英語閱讀的邏輯》等44種共計116142冊。2019年3月28日洛陽市洛龍區(qū)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從洛陽市洛龍區(qū)龍祥街智博書店查獲被告人于永潮等人銷售至此的圖書2種共計172冊。2019年4月8日公安機關從滎陽黑豹物流處查扣被告人于錦濤等人發(fā)貨被退回的圖書1種1059冊。經河南省新聞出版局鑒定,上述圖書屬盜印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合法出版物的出版物,或盜用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的名義擅自印刷的出版物,均系圖書類非法出版物。案發(fā)前,于永潮、于錦濤等人已通過物流運輸代收貨款方式銷售盜版書籍銷售金額共計1930695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各被告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判處于永潮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于錦濤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王志海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于宗鑫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王燕舞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黃亞麗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張曉冰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于錦濤等人上訴后,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全國掃黃打非督辦案件。教輔圖書市場是著作權侵權的高發(fā)區(qū),教輔圖書盜版侵權行為阻礙了原創(chuàng)作品的出版發(fā)行,侵害了著作權人和出版人的利益,極大影響了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擾亂了圖書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影響文化產業(yè)發(fā)展。本案被告印制侵權出版物數量多,犯罪數額大,影響十分惡劣。人民法院通過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加大對被告人罰金刑方面的懲處力度,增強了法律威懾力,彰顯了法院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案例九

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與石樂義、李愛玲、河南維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鄭州維亞德建材有限公司、杭建林、河北奧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094號民事判決書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豫知民終18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上海多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茂公司)獲準注冊第28039673號“多茂建筑科技”、第28034266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9類。2019年5月至10月期間,石樂義、李愛玲、河南維亞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維亞德公司)、鄭州維亞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鄭州維亞德公司)、杭建林、河北奧泰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泰利公司)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仿冒涉案商標、生產并銷售印有涉案商標的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經多茂公司舉報,浙江省岱山縣公安局以河南維亞德公司、奧泰利公司、石樂義、杭建林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立案偵查。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同一種商品為由,認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決定不起訴。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復查決定維持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多茂公司遂以構成商標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石樂義、李愛玲、河南維亞德公司、鄭州維亞德公司、杭建林、奧泰利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石樂義等人共同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石樂義、李愛玲、河南維亞德公司、鄭州維亞德公司、杭建林、奧泰利公司立即停止侵權,石樂義、李愛玲、河南維亞德公司、鄭州維亞德公司賠償多茂公司經濟損失70萬元,杭建林、奧泰利公司賠償多茂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石樂義、李愛玲、河南維亞德公司、鄭州維亞德公司、杭建林、奧泰利公司賠償多茂公司維權合理支出5萬元。石樂義等人不服,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民刑交叉的典型案例。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明確了商標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共存,即權利人采取刑事追責方式維權,不影響其繼續(xù)主張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本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舉報,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民事案件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收集、固定的證據質證后依法予以采信,依法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實現了刑事司法與民事訴訟的良好銜接,對于民刑交叉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十

李海兵、李亮霞、李亞蝶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1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第3159141號“貴州茅臺”注冊商標所有人,且該商標在有效期內。被告人李海兵伙同李亮霞、李亞蝶等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通過購買茅臺酒的包裝材料和收購茅臺酒瓶,在鄭州市金水區(qū)畜牧路河南牧業(yè)經濟學院第一家屬院租賃房屋制造假茅臺酒對外銷售。2019年5月17日,公安機關在該租賃房處將李海兵、李亞蝶當場抓獲,并查扣11種偽造的成品茅臺系列酒137瓶,扣押制酒的剪切、打包、封瓶、稱量、灌裝的假酒制作工具和茅臺白酒瓶蓋、標識、防偽、封瓶材料等制酒配件等。經鑒定,上述137瓶標注有“貴州茅臺”文字標識的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未銷售和已銷售假茅臺酒價值為2991425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海兵、李亮霞、李亞蝶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李海兵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150萬元;李亮霞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罰金75萬元;李亞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2萬元,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白酒的生產、銷售活動;扣押在案的汽車、現金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涉案物品沒收后銷毀;違法所得60.795萬元予以追繳。宣判后,公訴機關未抗訴,各被告人均未上訴。本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處罰力度,有力遏制知識產權刑事犯罪行為,是全省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舉措。酒類產品是商標侵權案件的高發(fā)區(qū),制售“假酒”的行為既破壞了酒類產品市場經營秩序,也嚴重威脅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全國享有盛名的白酒生產商,其相關品牌市場知名度較大。本案對犯罪故意明顯的李海兵等人在判處實體刑的同時處以高額罰金,依法加大懲處力度,體現了對國內知名品牌加大保護力度的司法決心。有效發(fā)揮了刑罰懲治和震懾知識產權犯罪的功能。



來源:豫法陽光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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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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