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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fā)布科技創(chuàng)新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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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言朗朗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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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fā)布科技創(chuàng)新十大案例


皇家KPN訴小米侵害標準必要專利權糾紛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2號

當事人:皇家KPN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案由: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要點:權利要求的解釋


【裁判要旨】


在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即便權利要求中無明確文字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后認為隱含限定的特征同樣屬于權利要求的范圍。當在權利要求中既無明確記載,亦無法看出存在隱含限定情形時,需進一步考慮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該權利要求的整體理解。此外,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需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專利權人的表述對于已生效案件結果的影響。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侵權判定問題,其確立的權利要求解釋規(guī)則給予通訊領域企業(yè)一定啟發(fā),讓其知曉在參與標準制定過程中如何更好地與專利申請相配合,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其自身利益,也為相關企業(yè)在維護其權利時提供了可探索的訴訟思路,以及選擇更為恰當的訴訟策略。


【案件索引】


一審:(2015)京知民初字第1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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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2018)京民終5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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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攜式頻譜儀專利權無效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7)京73行初9117號

當事人:廣東駿豐頻譜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周林頻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

要點:技術領域對創(chuàng)造性判斷的影響


【裁判要旨】


1.認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著眼于區(qū)別技術特征在整體技術方案中所直接起到的技術效果,而非根據專利文件中記載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2.因實用新型專利與發(fā)明專利在創(chuàng)造性上的區(qū)別體現為創(chuàng)造性程度的高低,而創(chuàng)造性程度與技術領域并無必然聯系,故即便被結合的現有技術與實用新型專利并非相同、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亦不意味著該實用新型專利必然具有創(chuàng)造性,仍需考慮該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否容易想到。3.在判斷結合啟示時僅需考慮區(qū)別技術特征所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若某一技術效果客觀上并非單獨由區(qū)別技術特征所直接導致,則對于該技術問題在判斷結合啟示時無需考慮。


【典型意義】


涉案專利“便攜式頻譜儀”涉及頻譜保健領域,該領域與民眾生活關系密切,影響較大。由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在行政機關的授權過程中不經實質審查,其中不乏專利權穩(wěn)定性有待考量的情況。本案通過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有無創(chuàng)造性的判定,引導業(yè)界和公眾準確理解保健領域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標準,做到了專利權人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具有較好的示范效應。


【案件索引】


一審:(2017)京73行初9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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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2020)最高法知行終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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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9)京73民終1270號

當事人:北京四維圖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得空間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要點:導航電子地圖及其數據的保護途徑


【裁判要旨】


涉案導航電子地圖的獨創(chuàng)性體現在對于地物、地貌、信息點的選擇取舍,對于地圖中地物、地貌繪圖顏色的選擇取舍,對于地圖中地物、地貌的標注和繪制方式的選擇取舍。因此,涉案導航電子地圖構成地圖作品,受著作權保護。涉案導航電子地圖數據,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通過該數據獲取的利益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典型意義】


隨著信息網絡的發(fā)展及手機等移動終端的普及,導航電子地圖已經成為多數人的出行必備。導航電子地圖是否構成地圖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也成為司法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問題。本案通過明確導航電子地圖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地圖作品,通過導航電子地圖數據獲取的利益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進而規(guī)范了導航電子地圖這一新業(yè)態(tài)領域的行業(yè)秩序。


【案件索引】


一審:(2016)京0108民初27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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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2019)京73民終12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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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拉科斯薩伯”補充實驗數據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8)京73行初2626號

當事人:泰拉科斯薩伯有限責任公司、國家知識產權

案由: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要點:藥品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接受補充實驗數據的條件


【裁判要旨】


對于雖記載在說明書中但并非聲稱的技術貢獻的技術效果,如果補充提交的實驗數據可以證明該技術效果在申請日前已通過實驗驗證,且公眾在本申請公開時亦能確認該技術效果,則該技術效果在創(chuàng)造性評價中應予考慮。


【典型意義】


醫(yī)藥領域技術方案的技術效果往往無法直觀確認,需要依賴實驗數據進行驗證,故補交實驗數據一直是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同時也是第一階段中美經貿協議的焦點之一。然而,準確確定需要提交的實驗數據范圍并非易事。本案判決接受了專利權人補充提交的實驗數據,體現了中美貿易協定的協議精神。判決作出后,國家知識產權局也發(fā)布了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第391號令,與本案判決思路基本一致。本案對保護醫(yī)藥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示范作用,能夠充分激發(fā)醫(yī)藥行業(yè)的創(chuàng)新熱情。


【案件索引】


(2018)京73行初2626號(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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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馬訴奇虎GUI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7)京73行初9397號

當事人:廣州神馬移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

要點:圖形用戶界面(GUI)外觀設計的授權確權規(guī)則


【裁判要旨】


1.為了減少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不確定性,外觀設計在請求保護色彩時應盡可能對相關設計特征進行清楚、明確的表述。權利人所要求保護的色彩必須在其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有所體現,即要求保護的色彩應當是確定的,應當能夠給一般消費者帶來直觀的視覺感受,從而使一般消費者對專利產品的色彩產生視覺印象。2.將相同種類產品上不同部分的設計特征進行拼合或者替換的情形的,可以認定存在設計啟示。3.“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中的“整體”,是指整個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所涵蓋的完整設計,對于動態(tài)GUI來說就是各具體界面及界面之間的切換操作,而非相關區(qū)別點所在的具體界面。


【典型意義】


圖形用戶界面是指采用圖形方式顯示的計算機操作環(huán)境的用戶接口,用戶可以借助GUI實現與計算機軟件的信息交互和操作控制。在底層技術已較為成熟的情況下,如何改進用戶交互方式,提升用戶操作體驗,已然成為新的創(chuàng)新增長點。本案為全國首例在 GUI外觀設計中適用專利法二十三條二款這一實體條款進行判決的案件,具有開創(chuàng)性。判決對現有外觀設計確權規(guī)則在GUI這一新型外觀設計保護對象上的具體適用進行了有益嘗試。值得關注的是,2020年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加入了“局部外觀設計”這一概念,正是在現行外觀設計專利體系難以有效保護GUI的情況下,專利法做出的改變??梢灶A見,隨著虛擬技術的深度發(fā)展,以及2021年6月1日新修專利法的正式施行,相關問題的判定規(guī)則又會產生新的變化。


【案件索引】


(2017)京73行初9397號(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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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利通訴小魚易連侵害視頻會議軟件著作權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7)京73民初1249號

當事人:寶利通公司、北京小魚在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魚易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澹泊兄弟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

要點:視頻會議領域計算機軟件侵權判定規(guī)則


【裁判要旨】


1.在原告提交的源代碼與目標代碼所反映的作品范圍不一致,且源代碼的完成時間無法確認時,應以能夠確定完成時間的目標代碼或與上述目標代碼具有同一性且編譯后實際進入該目標代碼的源代碼作為實質性相似判斷中的原告作品基礎。2.在被告拒不提交或未準確提交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時,推定原、被告的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通常應滿足一定前提條件,即原告能夠舉證證明二者目標代碼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存在原告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特有內容,或者在軟件結果等方面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3.實質性相似部分所占比例的大小并不影響行為定性,僅僅是后續(xù)認定侵權情節(jié)的考量因素。


【典型意義】


近年來,互聯網應用迅速發(fā)展,社會公眾居家學習辦公需求大幅增加,視頻會議領域展現出巨大的發(fā)展?jié)摿?。計算機軟件作為該領域的核心知識產權組成,對于行業(yè)進步、企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主要當事人均為視頻會議領域的知名企業(yè),涉及權利人的多個軟件作品和被告的多款被訴侵權軟件。盡管雙方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比例較低,但不會影響侵權成立的定性。法院在綜合考慮在案證據的基礎上,依照法定賠償上限確定了賠償金額。本案判決對相關問題的分析為此類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積累了經驗,彰顯了依法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政策,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驅動企業(yè)技術改造升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件索引】


(2017)京73民初1249號(二審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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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大372”玉米新品種申請權權屬糾紛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7)京73民初118號

當事人:北京華奧農科玉育種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九鼎九盛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宋同明

案由: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糾紛

要點:育種人與科研經費提供者之間權屬的確定


【裁判要旨】


由于涉案植物新品種的育種人與提供科研經費的相關合作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明,導致履行過程中出現權屬不清的問題。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宋同明作為育種人與原告華奧農科玉育種公司先后簽訂的戰(zhàn)略合作協議等三份協議的連續(xù)性,以及涉及品種選育、區(qū)域試驗、品種審定等過程的實際履行情況,認定涉案玉米品種包括在涉案三份協議中。原告享有以其名義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的名義申請玉米新品種“農大372”父母本自交系“X24621”及“BA702”植物新品種的合同權利,涉案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應歸原告所有。


【典型意義】


本案反映出在植物新品種漫長的育成、試驗和審定等過程中,由于植物新品種育種人與提供科研經費的相關合作主體之間合同約定內容不夠明確規(guī)范,在履行過程中容易出現品種界定不明、權屬約定不清的問題。本案厘清了涉案植物新品種的歸屬,推進了農業(yè)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對涉案品種權的審查程序,有利于涉案植物新品種的后續(xù)規(guī)模化生產。本案充分考慮到產學研合作過程中各方權益的平等保護,通過厘清權屬有效保護了植物新品種投資主體的權益,促進我國育種行業(yè)建立公正、公平的競爭秩序。


【案件索引】


一審:(2017)京73民初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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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2020)最高法知民終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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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票據防偽專利駁回復審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7)京73行初1688號

當事人: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案由:發(fā)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要點:非相關技術領域公知常識的判斷


【裁判要旨】


在結合公知常識評判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時,應當首先評價所引用的公知常識是否屬于本申請所在的技術領域,即“本領域”。與本申請分屬不同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即使該公知常識所指向的技術與本申請使用的技術具有相似性,也不應因此而認定該公知常識就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并借此認為本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典型意義】


在結合公知常識評判權利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時,對于公知常識的引用是否恰當,一直是專利授權類案件中的審理難點。本案明確在對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做創(chuàng)造性評價時,必須將“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認知作為評判發(fā)明與現有技術的基礎,避免錯估發(fā)明的技術貢獻。本案中,刑事偵查領域與商業(yè)防偽鑒別領域顯然屬于相隔較遠的技術領域,將刑事偵查領域的技術人員的認知作為評判本發(fā)明與現有技術的基礎,顯然會低估發(fā)明的創(chuàng)造高度,容易犯事后諸葛亮的錯誤。本案就“非相關技術領域公知常識”確立的判斷規(guī)則,對公知常識的引用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規(guī)范,獲評2019年中國法院技術類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2017)京73行初1688號(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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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秦科技軟件開發(fā)合同解除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8)京73民初38號

當事人: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康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關鍵點:簽訂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的注意事項


【裁判要旨】


1.軟件開發(fā)合同案件中,應由開發(fā)方舉證證明其已經按照合同要求完成軟件開發(fā)工作。2.《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合意解除,是以新的合同解除現有的合同,不僅要求原合同當事人就解除原合同這一主張達成一致,還應當對如何解除、解除后果等問題均達成一致意見。3.關于《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的解除后果,在委托方拒絕支付合同款導致合同因違約而解除的情況下,應按照開發(fā)方實際工作內容計算損失。


【典型意義】


作品既需要著作權保護,也需要實現交易價值。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就是軟件實現交易價值的重要形式。在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中,焦點問題在于:開發(fā)方是否完成了開發(fā)成果;解除合同的條件是否成就;解除合同的后果如何確定。本案對于軟件開發(fā)企業(yè)做出了重要提示:一是履行合同的各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特別是開發(fā)成果的交付都應有委托方的確認;二是開發(fā)成果的驗收過程、驗收結論、整改措施等,都應當有委托方簽收的文件;三是應當正確區(qū)分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不同條件;四是應當依據合同性質、履行情況、違約責任等準確確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案件索引】


(2018)京73民初38號(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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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特?”藥訴前行為保全案


【案件信息】


案號:(2019)京73行保1號

當事人:安斯泰來公司、安斯泰來(中國)公司、海正藥業(yè)公司、仁和藥網公司

案由: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要點:藥品行業(yè)訴前行為保全的考慮因素


【裁判要旨】


涉及專利侵權糾紛的訴前行為保全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1.行為保全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2.申請是否具有緊迫性;3.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大于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4.責令被申請人停止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申請人是否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藥品侵權訴前行為保全的典型案件,明確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信號,裁判作出后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本案中,在涉案專利保護末期,相關企業(yè)即已開始相關市場的爭奪??紤]到專利藥品的市場培育和相關消費者對某種藥品的接受度是一個漸進過程,藥品專利權保護的尾期,往往是一種專利藥品在各方面最成熟的階段。在此期間,對被申請人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也是必要且正當的,能夠很好地解決傳統司法救濟的滯后性問題,避免專利權人陷入“贏得官司,輸了市場”的困境,對促進新藥的培育具有積極意義。另外,在本案裁定作出后,當事人迅速達成和解,申請解除保全。對于高效解決制藥行業(yè)專利糾紛,保障醫(yī)藥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具有促進作用。


【案件索引】


(2019)京73行保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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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知識產權界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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