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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核子華曦商標的代理合同糾紛,法院經審理判決:核子基因公司賠償代理機構8000元?!?/strong>
今年以來,核酸檢測的亂象頻頻發(fā)生。上門做核酸的大白是陽性、確認陽性的群眾要求復查結果是陰性、外來陽性人員混入小區(qū)做核酸......其中,關聯了35家核酸公司的張姍姍更是成為了輿論焦點。
“張姍姍”是誰?事情還要從蘭州市衛(wèi)健委2022年11月25日發(fā)布的的一則情況通報說起。
情況通報
2022年11月24日上午,蘭州市七里河區(qū)依據核酸檢測結果組織轉運陽性感染者時,發(fā)現個別待轉運群眾健康碼顯示核酸檢測陰性。針對此情況七里河區(qū)聯防辦立即向市聯防辦報告,市聯防聯控領導小組高度重視,邀請省臨床檢驗中心質控專家參加,組織市區(qū)兩級衛(wèi)健、公安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核查有關情況。
經實地核查,此次事件的基本情況是:蘭州核子華曦實驗室收到核酸檢測樣本,按照實驗室檢測流程,于11月23日18時許將檢測結果異常人員信息推送至七里河區(qū)聯防辦,區(qū)聯防辦第一時間通知社區(qū)告知相關人員原地等待轉運。11月24日1時許,蘭州核子華陵實驗室工作人員誤將個別核酸檢測異常人員名單信息錄入陰性人員信息包中上傳至工作系統(tǒng),使個別待轉運人員健康碼顯示核酸檢測陰性。
此次事件的發(fā)生,干擾了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和疫情防控工作,暴露出蘭州核子華實驗室對工作人員管理不嚴格,審核把關不到位。我們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蘭州核子華曦實驗室予以嚴肅處理。
蘭州市衛(wèi)健委
2022年11月25日
由此,蘭州核子華曦實驗室的核酸檢測異常開啟了一場對核子華曦的輿論審判。
企查查顯示,蘭州核子華曦實驗室全稱為蘭州核子華曦醫(y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有網友發(fā)現,該公司的監(jiān)事張姍姍關聯了38家公司,基本都與核酸檢測業(yè)務相關,而這些公司背后的唯一大股東都是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張核子,張珊珊是其女兒。
圖源企查查
核子華曦背后到底有著怎樣的內幕我們尚不得而知,不過,筆者從裁判文書網中卻發(fā)現了一份與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有關的商標代理合同糾紛判決書。
據判決書顯示,2018年12月,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核子基因”或“被告”)委托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東方天健”或“原告”)開展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事項。東方天健向核子基因提供了包括商標注冊宏觀分析、同業(yè)經營者的商標布局情況分析、被告商標注冊保護情況梳理及分析等內容的PPT報告。隨后,核子基因指定東方天健為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全部45各類別上申請注冊“核子基因”“核子華曦”商標進行規(guī)劃。
2019年1月4日,東方天健完成了上述二件商標在1-45類商品、服務上的查詢和分析,向核子基因提交了委托成果《“核子基因”“核子華曦”商標注冊建議函》及商標代理委托手續(xù)。雙方最終于2019年1月17日簽訂了《商標委托代理協(xié)議》(下稱“涉案合同”),此后核子基因向東方天健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續(xù),東方天健準備了需要遞交的文件待被告付款后向商標局提交。
按照涉案合同約定,核子基因應在合同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即2019年1月24日前支付費用,但核子基因未支付任何費用。期間,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通過微信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
核子基因認為:1、被告一直表示暫緩履行而非終止履行或解除合同,自被告通知原告后出現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2、原告基于涉案合同的義務就是向商標局提交申請并根據申請注冊的情況向被告提供相應的專業(yè)咨詢意見,現原告未向商標局提交“核子基因”“核子華曦”商標注冊申請,也未根據注冊的實際情況提供后續(xù)的專業(yè)咨詢意見;原告在簽訂合同前進行的檢索和調查系其營銷行為,不是涉案合同的合同義務,原告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簽訂并生效,按照涉案合同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被告應當于此后五個工作日全額支付合同費用共計110000元,但被告逾期并未支付,已構成違約;后又于2019年3月21日在線告知原告暫緩履行涉案合同,于2019年4月2日通過微信向原告發(fā)送中止履行涉案合同的通知函,且截至本案訴訟亦未支付代理費、履行涉案合同,已經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權利。
判決如下:一、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簽訂的《商標委托代理協(xié)議》于2020年2月27日解除;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8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附:
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101民初1795號
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東四十條甲22號1號樓3層06。
法定代表人:蒙媛,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九龍,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qū)桃源街道南山智園A7棟12樓。
法定代表人:張核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路發(f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天健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核子基因公司)商標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蒙媛、委托訴訟代理人秦九龍、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莊莉、吳路發(f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東方天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商標委托代理協(xié)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標代理費60200元及利息損失(以602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2019年1月25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訴訟支出的律師服務費30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原、被告雙方就合作進行溝通,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包括商標注冊宏觀分析、同業(yè)經營者的商標布局情況分析、被告商標注冊保護情況梳理及分析等內容的PPT報告,被告肯定了原告的專業(yè)化工作,指定原告為其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全部45各類別上申請注冊“核子基因”“核子華曦”商標進行規(guī)劃,委托原告開展商標注冊申請的代理事項。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發(fā)送了《知識產權保護建議函》。2019年1月4日,原告完成了上述二件商標在1-45類商品、服務上的查詢和分析,向被告提交了委托成果《“核子基因”“核子華曦”商標注冊建議函》及商標代理委托手續(xù)。雙方最終于2019年1月17日簽訂了《商標委托代理協(xié)議》(以下簡稱涉案合同),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委托代理手續(xù),原告準備了需要遞交的文件待被告付款后向商標局提交。按照涉案合同約定,被告應在合同生效后五個工作日內即2019年1月24日前支付費用,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費用。期間,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通過微信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后原告發(fā)送律師函催告被告履行涉案合同,被告仍不履行,被告行為已經嚴重違背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目前,上述二商標的分析、檢索已過去數月,注冊環(huán)境已發(fā)生極大變化,涉案合同喪失履行條件,故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合同于本案訴狀送達被告之日即2020年2月27日解除。原告提供的核心服務內容是對客戶商標體系的分析、針對發(fā)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法并予以實施。基于申報前確定方案并簽合同的行業(yè)慣例,原告在與被告簽署正式合同之前,已經完成了全部的調研、檢索、設計、篩選、定稿工作,并與被告以《商標注冊確認函》的形式將工作成果進行了確認。即原告已實質上全面履行了提供專業(yè)法律意見的服務。剩余商標申報提交僅為程序上的工作,其工作量和含金量在涉案合同中所占比重輕至可忽略不計。因此,原告已經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合同約定的商標代理費用60200元,涉案合同解除,作為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仍應向原告賠付,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原告聘請律師進行了維權訴訟,提起了(2019)京0101民初15196號案件的民事訴訟,支出了律師服務費30000元,雖然該律師費系前案中支出,但仍屬于被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被告違反合同約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失,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核子基因辯稱:同意涉案合同于2020年2月27日解除,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理由,也不同意原告其他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被告一直表示暫緩履行而非終止履行或解除合同,自被告通知原告后出現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2、原告基于涉案合同的義務就是向商標局提交申請并根據申請注冊的情況向被告提供相應的專業(yè)咨詢意見,現原告未向商標局提交“核子基因”“核子華曦”商標注冊申請,也未根據注冊的實際情況提供后續(xù)的專業(yè)咨詢意見;原告在簽訂合同前進行的檢索和調查系其營銷行為,不是涉案合同的合同義務,原告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第1條說明中第2款載明原告收到被告費用后正式啟動代理事項,而原告沒有收到被告的代理費用,不可能開展代理事項,故原告未履行合同義務,代理費不是其經濟損失,被告不同意賠償。3、原告主張律師費沒有合同和事實依據,該筆律師費是其他案件的律師費,與本案無關;且不屬于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損失,原告請求于法無據;同時,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過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并發(fā)表了意見,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
2017年10月7日至2018年8月21日,被告經核準在第35類、第41類、第42類、第44類的部分服務上,注冊了“核子基因”商標;在第5類、第35類、第41類、第42類、第44類的部分商品、服務上,注冊了“核子華曦”商標。其中,“核子基因”核準使用的服務包括第41類中的“學校(教育)、教育、培訓”。
2018年12月24日,原告工作人員通過電子郵件向被告工作人員發(fā)送了《核子基因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建議函》,建議函內容分為商標注冊保護建議、美術作品版權保護兩部分,其中商標注冊保護建議又分為中國大陸注冊保護及海外注冊保護兩部分,商標注冊保護建議部分開始按照核心類別、重點類別及關聯類別的分類,羅列了與被告業(yè)務相關的18個商品、服務類別;中國大陸注冊保護部分,羅列了“核子基因”“核子華曦”“華曦”三個文字商標及“genehouse”英文商標以及一個圖形商標,并提出部分注冊的建議及預算,在海外注冊保護部分針對上述商標提出部分注冊建議,并說明了注冊費用;美術作品版權保護部分,羅列了說明了保護費用及保護范圍;附件為馬德里成員國名單,供被告勾選國際注冊的國家和地區(qū)。
2019年1月4日,原告工作人員通過電子郵件向被告工作人員發(fā)送了《“核子基因”“核子華曦”(1-45類)商標注冊確認函》及商標代理委托書,確認函中為一個表格,自上而下按照商品、服務國際分類自第1類至第45類排列,每一類中羅列了準備注冊的具體核準使用商品和服務,其中第5類備注有“貴司曾在第5類上申請注冊‘核子基因’‘核子基因小屋’等商標,均已被商標局以容易產生誤認的絕對條款駁回,請貴司考慮是否在5類上提交新申請”。其中,第41類中包含“教育(4104)、培訓(4101)”。此后,2019年1月7日在線溝通中,被告員工說:“這個表格上已經刪減我們已經注冊過的商標了嗎?”原告員工說:“之前注冊的商標,沒有涵蓋全,咱們這次選的,是涵蓋全部類似群,包含一部分之前的小類似群?!痹娣ǘù砣苏f“是包含關系。不能刪除,否則你們手上就沒有一張證有齊全的商品了”。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核子基因”及“核子華曦”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庭審中,被告認為涉案合同簽訂前原告進行的調查分析均是其營銷行為,并非履約行為;原告在全類別中選定注冊商品是一項機械性的工作,而且原告還沒有充分的避開被告在先已經注冊的商標,不具有專業(yè)性。
2019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一張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項目為商標代理費,金額為60200元;開具了一張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項目為代收商標局規(guī)費,金額為49800元。后原告將兩張發(fā)票交給了被告。
2019年1月1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涉案《商標委托代理協(xié)議》,合同包含以下內容: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商標事項及費用表格載明的商標名稱為“核子基因”“核子華曦”,類別均為1-45,件數均為45,項目均為注冊申請,官費均為24990元,代理費均為40500元,官費合計為49800元,代理費合計為81000元,優(yōu)惠后為60200元。說明:1、商標注冊申請官費為300元/件,官費共計49800元,代理費為900元/件,代理費用共計81000元,此次申請為批量申請,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代理費用優(yōu)惠為60200元。2、乙方向甲方開具發(fā)票,代收官費部分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代理費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乙方收到甲方費用后正式啟動商標代理事項。二、甲方權利義務甲方權利:1、要求乙方按時報告案件進程;2、要求乙方及時有效處理委托事務。甲方義務:1、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案件所需的材料并簽署相關文件;2、按乙方要求及時確認相關案件信息;3按本協(xié)議的約定,按時全額支付辦理委托事務的費用。三、乙方權利義務:乙方權利:1、獨立處理委托事務;2、要求甲方提供相應文件及其他案件所需的配合;3、要求甲方按時支付相關費用。乙方義務:1、及時、有效處理委托事務;2、對甲方提供的資料及信息負保密義務。四、費用及支付方式(一)費用:本本同費用為110000元。(二)支付方式:甲方須在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全額支付上述費用,乙方賬戶(略)。五、本協(xié)議自雙方請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xié)商確定。庭審中,原告認為涉案合同約定其義務為在商標注冊前的咨詢、商標注冊方案確認、商標查詢、查詢后的商品確認、向商標局提交兩商標注冊申請,并將注冊結果轉達給被告。被告認為涉案合同中原告的義務為向商標局提交申請并根據申請注冊的情況向被告提供相應的專業(yè)咨詢意見,原告在合同簽訂前進行的調查、分析系其為了獲取簽約機會的商業(yè)推廣行為,并非涉案合同義務。經法庭詢問,原告稱根據行業(yè)慣例,需要先做商標檢索給委托方,然后再簽訂合同,如果提交了前期的檢索結果,委托方雖未簽訂合同,也會把檢索結果告知對方,但不會再進行后期工作,但本案中合同確實已經簽訂,被告也明確要履行;另,原告稱商標申請時需要的申報材料主要就是一張電子版的申請表及被告給原告的授權委托手續(xù),申請表的內容即需要申報的商標的圖樣和商品服務類別,在申報時將內容一一填入商標局的系統(tǒng)中,該內容已經體現在原告向被告發(fā)送的《“核子基因”“核子華曦”(1-45類)商標注冊確認函》中。
2019年3月21日,在線溝通過程中,被告員工說:“嗯,是的。張董指示先不做。我把發(fā)票寄給你吧?時間上我不確定?!逼浜螅?019年3月26日的在線溝通中,被告員工說:“親愛的,昨天回來就跟張董說了商標的事,他還是堅持暫緩全類商標計劃。這個計劃是遲早的事情,也一定會找你們做,只是目前公司暫緩而已?!痹?019年4月2日的在線交流中,被告員工現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發(fā)送了《關于中止履行<商標委托代理協(xié)議>的通知函》,載明:基于代理協(xié)議委托的內容,目前無需進行履行準備及實施履行行為,請貴方中止代理協(xié)議的履行,繼續(xù)履行時間由我司另行通知。庭審中,經法庭詢問,被告認可其不支付代理費用的原因系被告公司的經營決策有改變,在后續(xù)庭審中又稱原告前期工作無法體現專業(yè)價值。
2019年4月1日,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代表原告向被告發(fā)送《律師函》,認為經原告一再提示后,被告仍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并要求被告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履行合同義務,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1萬元。
2020年2月27日,本院向被告送達了本案起訴狀副本。
原告為了證明其在涉案合同簽訂前向被告提交了PPT報告,提交了PPT打印件,其中包含《同行業(yè)商標布局分析及借鑒》《商標布局情況總結及分析》等部分內容,載有包含被告在內的多家基因技術企業(yè)的商標申請量統(tǒng)計及在各類別的分布、被告現有商標的分類及注冊情況等部分內容。被告不認可真實性,認為沒有收到。
原告為了證明其在(2019)京0101民初15196號案件支出了律師服務費,提交了《訴訟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稅發(fā)票,合同簽訂于2019年3月29日,載明原告因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訴訟;訴訟程序為一審訴訟,代理費為30000元。增值稅發(fā)票為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開具,項目為律師費,金額為30000元。被告不認可上述證據關聯性,認為與本案無關。本案中,原告方無律師出庭應訴。
上述事實,有《商標代理委托協(xié)議》、PPT打印件、網頁打印件、《核子基因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建議函》《“核子基因”“核子華曦”(1-45類)商標注冊確認函》《商標代理委托書》、發(fā)票、律師函、快遞單、《訴訟委托代理合同》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涉案《商標代理委托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守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亦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合同于2019年1月17日簽訂并生效,按照涉案合同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被告應當于此后五個工作日全額支付合同費用共計110000元,但被告逾期并未支付,已構成違約;后又于2019年3月21日在線告知原告暫緩履行涉案合同,于2019年4月2日通過微信向原告發(fā)送中止履行涉案合同的通知函,且截至本案訴訟亦未支付代理費、履行涉案合同,已經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涉案合同的權利。同時,訴訟中,被告亦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涉案合同于本案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之日即2020年2月27日解除。
在涉案合同合法生效的情況下,被告僅因自身經營決策改變,在未與原告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擅自要求停止履行涉案合同且不支付合同價款,已經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現涉案合同雖已解除,但原告可主張合同履行期間被告的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告認為其在涉案合同簽訂前通過向被告發(fā)送《核子基因公司知識產權保護建議函》《“核子基因”“核子華曦”(1-45類)商標注冊確認函》等文件,提出了知識產權保護及商標注冊的建議,并進行了商標檢索和商品類別確定,已經實質上完成了全部涉案合同義務,現涉案合同雖解除,被告仍應將全部商標代理費60200元作為經濟損失賠償給原告,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涉案合同第一條載明的項目為注冊申請,而未將前期的檢索分析等工作單獨列出,其字面意思應為向主管機構提出商標注冊的申請,且第一條說明中載明“乙方收到甲方費用后正式啟動商標代理事項”,按照一般語義理解,此處所謂商標代理事項是指合同簽訂且付費后才開展的工作,而非指合同簽訂前的工作。其次,庭審中原告亦認可按照行業(yè)慣例,商標代理人需要先給委托方做商標檢索,然后再簽訂合同,即使委托方未簽訂合同,商標代理人也會把檢索結果告知對方,只不過不會再進行后期工作,由此可見前期的商標檢索分析等事項具有爭取簽約機會及為履行合同進行準備的意義。再次,原告主張按照行業(yè)慣例,簽訂商標代理合同前的商標檢索等工作亦系合同主要義務,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這一普遍約束商標代理行業(yè)的慣例;按照常理,前期的商標檢索分析與后期的提交申請確實緊密相關,但由于每個商標的申請過程千差萬別,在不同的商標代理合同關系中,各部分工作的具體難度和所占比重勢必存在差異,并非整齊劃一,而本案中涉案合同未對前期檢索分析等工作及其對應價款進行專門約定,可見原、被告簽約時至少未將前期檢索分析工作視為涉案合同主要合同義務。因此,原告主張其實質上已經全面履行了涉案合同義務,并據此要求被告全額賠付商標代理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然而,在原告已經積極進行履行合同準備工作的情況下,被告單方面停止履行涉案合同,必然導致原告前期投入無法回收,且喪失了通過合同獲得收益的可能,對此被告應予賠償。雖然被告辯稱原告前期的檢索等工作存在缺陷,缺乏專業(yè)性,沒有價值,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工作存在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明顯瑕疵,且根據現有證據,被告在向原告提出停止履行通知時也并未明確指出相關問題并積極提出解決的要求或意見,故被告在庭審中才以此理由為其擅自停止履約的行為進行辯解,缺乏合理性亦有違誠信,本院對被告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因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60200元,故原告要求以該筆代理費為基數賠償資金占用利息損失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將結合涉案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價款、雙方履行情況、被告違約過錯程度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酌情確定賠償金額。關于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因本案中原告方并無律師出庭應訴,原告亦自認該筆律師費系在之前案件中支出,故該筆律師費并非在本案中直接產生,并且涉案合同并未對此約定,而律師費亦并非被告違約所必然導致的經濟損失,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簽訂的《商標委托代理協(xié)議》于2020年2月27日解除;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8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5元,由原告北京東方天健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負擔1500元,由被告深圳市核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長 閆永廉
審 判 員 劉世紅
審 判 員 劉虹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向陽
書 記 員 潘 黛
(原標題:提供商標檢索服務不給錢,核子基因被代理機構告上法庭?。?/span>
來源:IPRdaily綜合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提供商標檢索服務不給錢,核子基因被代理機構告上法庭!(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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