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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根據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及申請人遵守誠信原則的情況,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商標的本質在于使用,在認定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時不僅應當參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確定,還應考慮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予以確定。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根據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及申請人遵守誠信原則的情況,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系第58506547號“Zhongya Silicon及圖”商標,申請人為梁河縣中亞硅業(yè)有限公司(簡稱中亞硅業(yè)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與第53236183號“ZHUOYANG·G·M”及圖商標構成商標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情形,故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58506547號訴爭商標
第53236183號引證商標
中亞硅業(yè)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組成、呼叫、圖形部分、整體外觀、含義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不構成近似;雖然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工業(yè)用產品,所屬行業(yè)不同,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均存在差異,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且原告為國內知名企業(yè),其名下僅申請注冊了訴爭商標這一枚標識,且指定使用商品與原告主營業(yè)務一致,故原告申請訴爭商標系出于真實使用目的,結合原告相關產品的知名度可以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可以區(qū)分,不會造成混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第一,關于商品是否類似的判斷。雖然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半導體用硅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yè)用石墨商品均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類表》中第1類第0101類似群組第二部分,但是,本案中,中亞硅業(yè)公司提交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半導體用硅等商品面對的購買者系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的工業(yè)生產廠家,而且是大宗量購買,對于產品標識的通常具有較高注意力,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yè)用石墨商品屬于不同的購買群體。雖然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半導體用硅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工業(yè)用石墨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類表》中屬于同一類似群組,但是仍不能因此認為必然具有混淆可能性。
第二,關于標識近似性的判斷。訴爭商標由字母“Zhongya Silicon”及圖組成,圖形部分呈“L”和“7”的組合,背景顏色為白色,圖形部分為灰色;引證商標由字母“ZHUOYANG·G·M”及圖組成,背景顏色為黑色,圖形部分為白底黑色圖形,呈“L”和“7”的組合,其余部分為黑色背景,整體構成相近,但仍有一定區(qū)別。中亞硅業(yè)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可以證明其在引證商標申請日之前已經對訴爭商標標識進行了持續(xù)的宣傳使用,訴爭商標經其使用已與其建立一定聯系。此外,中亞硅業(yè)公司提出訴爭商標的設計理念系源自于其公司名稱,字母部分“Zhongya”亦與公司名稱“中亞”具有一定對應關系,有其合理的來源,并非有攀附意圖。加之,中亞硅業(yè)公司名下僅有一枚申請商標,即本案訴爭商標,結合使用證據足以證明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系出于真實使用目的,亦符合誠信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鼓勵其繼續(xù)誠信經營,訴爭商標亦應予核準注冊。因此,可以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做出決定。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律鏈接
本案雖然是行政案件,但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主要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下列規(guī)定:
第十一條第一款:“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br/>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認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br/>
(原標題: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應用與判斷也要注意這一點 | 以案釋法)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萬超
供稿:審判第二庭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法第三十條的應用與判斷也要注意這一點!(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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