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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通過幾則相關案例,淺析祝福語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理由及獲準注冊的所需條件?!?/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商晨
“福如東海”、“萬事勝意”、“大吉大利”等詞匯凝聚了人們對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眾多企業(yè)紛紛將祝福語進行商標注冊申請,希冀能為企業(yè)和品牌的發(fā)展討個好彩頭。然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也規(guī)定,“常用祝頌語(如:新年快樂)”屬于“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這是因為消費者通常難以將祝福用語作為商標進行識別,祝福語商標不能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在實踐中往往因缺乏顯著性而難以獲準注冊。但并非所有祝福語商標均無法獲準注冊,本文將通過幾則相關案例,淺析祝福語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理由及獲準注冊的所需條件。
一、祝福語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理由
(一)商標標樣中的祝福語含義與指定商品特點具有緊密聯(lián)系
案例1:第7871186號“花好月圓”商標
(2021)京行終2884號 深圳市多多實業(yè)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無效宣告(商標)二審行政判決書
法院認定:“花好月圓”系中國傳統(tǒng)文化語境下的通用詞匯,具有“美好圓滿”的寓意,由于寄托了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常作為我國中秋節(jié)和婚慶的祝福語使用。將訴爭商標使用在“月餅;餅干;面包;糕點”商品上,無法發(fā)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固有顯著性。
案例2:第5836537號“福運高照”商標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799號 青島興隆源酒水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復審(商標)一審行政判決書
法院認定:盡管“福運高照”并非成語典故,但其為中國人常用傳統(tǒng)祝福之用語。酒類商品是中國人探親訪友、宴請賓朋常用之商品,蘊含祝福、喜慶、好運之意。申請商標使用在酒類商品上,難以起到標識產(chǎn)品的產(chǎn)源、并能夠與其他酒類產(chǎn)品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依法應不予核準注冊。
案例3:第14120743號“福如東?!鄙虡?/strong>
商評字[2018]第0000081763號 關于第14120743號“福如東?!鄙虡瞬挥枳詮蛯彌Q定書
原異議人在異議程序中提交了部分酒企使用“福如東海”的產(chǎn)品圖片。商標局認定:“福如東?!睘槿粘W8UZ,是社會共享資源,且由原異議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福如東?!背R娪诰祁惿唐返陌b上,在酒類行業(yè)中屬于常用詞匯,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黃酒;燒酒;白酒”等商品上,整體不具有顯著性,亦不具備表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二)通過替換祝福語商標中的個別字、取諧音字、顛倒文字順序提交注冊申請,仍會被相關公眾識別為祝福語
案例4:第59730046號“碎碎平安”商標
(2023)商標異字第0000035263號 第59730046號“碎碎平安”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文字“碎碎平安”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項目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的識別作用,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
案例5:第29465503號“鴻燈糕兆”商標
商評字[2019]第0000167451號 關于第29465503號“鴻燈糕兆”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的“鴻燈糕兆”與祝頌語“紅燈高照”同音,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0類糕點、粽子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宣傳用語,而不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案例6:第27458043號“碗事如意 筷樂一生Chopsticks happy life The bowls are all right”商標
商評字[2019]第0000056133號 關于第27458043號“碗事如意 筷樂一生Chopsticks happy life The bowls are all right”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的“碗事如意 筷樂一生”與日常祝福語“萬事如意、快樂一生”同音,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1類餐具(刀、叉、匙外)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宣傳用語,而不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案例7:第52522751號“吉大事萬”商標
商評字[2021]第0000345565號 關于第52522751號“吉大事萬”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標局認定:現(xiàn)代漢語在呼叫上有沿襲傳統(tǒng)從右到左的認讀習慣,因此申請商標也有被呼叫為“萬事大吉”商標的可能,其為常用祝頌語,作為商標使用,缺乏顯著特征,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
案例8:第14722532號“大桔大利”商標
商評字[2020]第0000100835號 關于第14722532號“大桔大利”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法院認定:本案中,訴爭商標由漢字“大桔大利”構成,與成語“大吉大利”在字形及發(fā)音上相近,訴爭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成語“大吉大利”產(chǎn)生聯(lián)想。故訴爭商標標志屬于未規(guī)范使用成語的情形,易誤導相關公眾,從而對我國的文化教育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訴爭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
爭議商標由漢字“大桔大利”構成,作為商標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并未僅僅直接表示核定商品的原料等特點或屬于缺乏其他顯著性特征的標志,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由以上案例可知,如果祝福用語商標為成語,若隨意修改該成語中的個別字后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則有可能會構成因未規(guī)范使用成語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情形,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禁用”規(guī)定。這一情況將比一般祝福語商標僅構成缺乏顯著性的“禁注”規(guī)定受到更嚴格的使用限制。
(三)若商標本身為公有領域的公共符號,即使提交使用證據(jù)也構成缺乏顯著性
案例9:第15241922號“納福迎祥”商標
(2016)京行終第4812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訴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駁回復審(商標)二審行政判決書
法院認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睂τ诒旧聿痪哂酗@著特征、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是否能夠通過長期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從而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應當根據(jù)該標志的構成要素具體分析。對某些標志而言,由于其所負載的眾所周知的固有含義,無論是否考慮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該類標志不適合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和使用。將一些用于日常交流的符號用于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商業(yè)用途,會逐漸淡化其固有的公共符號含義?;谝陨侠碛?,五糧液公司關于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申請商標的標志由中文“納福迎祥”構成,該詞匯在我國屬于常用祝頌用語,該標志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區(qū)分商標或服務來源的商標加以識別,因此,申請商標的標志本身缺乏商標所應具有的顯著特征。
案例10:第61756218號“大吉福臨門”商標
商評字[2022]第0000309109號 關于第61756218號“大吉福臨門”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產(chǎn)品照片、銷售發(fā)票、廣告投入發(fā)票證據(jù)。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大吉福臨門”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祝福語,申請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不易作為商標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案例11:第52192099號“都好運”商標
商評字[2021]第0000299115號 關于第52192099號“都好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平臺截圖、發(fā)票圖片、合同模板圖片等證據(jù)。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為純中文商標“都好運”,易被識別為祝福語,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
(四)在先祝福語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相同或近似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
案例12:第53472829號“萬事勝意”商標
商評字[2022]第0000021366號 關于第53472829號“萬事勝意”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在先申請注冊“萬事勝意”商標,申請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注冊商標修改字體進行的申請。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由漢字“萬事勝意”構成,該詞語為常用祝頌語,其用作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相關公眾不易將其識別為商標,其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申請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故申請人所列在先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案例13:第29174219號“人興財旺”商標
商評字[2019]第0000095838號 關于第29174219號“人興財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名下第21323352號“人興財旺”商標已成功注冊,與本案中申請商標設計理念一致。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的由文字“人興財旺”構成,“人興財旺”為常用祝頌語,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白酒等商品上,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宣傳用語,而不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顯著性,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另,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與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二、祝福語商標獲準注冊的所需條件
(一)通過對商標標樣進行藝術設計或增添顯著識別部分以獲得顯著性
1.通過添加顯著識別的文字使商標標樣具有顯著性
案例14:第55788073號“富貴吉祥牡丹”商標
商標標樣:
(2022)商標異字第0000127774號 第55788073號“富貴吉祥牡丹”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商標局認定:異議人稱“富貴吉祥牡丹”是常用的祝頌語,注冊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但被異議商標“富貴吉祥牡丹”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具有標識作用,可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案例15:第16999490號“桂格QUAKER祝你身體快樂”商標
商標標樣:
商評字[2017]第0000145863號 關于第16999490號“桂格QUAKER祝你身體快樂”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盡管申請商標包含“祝你身體快樂”這一頌語,但申請商標中的“桂格”文字與本案申請人建立起了唯一對應的聯(lián)系,其作為商標的顯著部分,使得申請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功能的顯著性得到進一步加強。
商標局認定:“祝你身體快樂”為祝頌語,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顯著性。
由以上案例可知,雖該標樣在祝福語的基礎上添加了其他文字,但該文字占比過小,不具有顯著識別的功能,一般消費者仍會將該標樣作為祝福語所識別、認讀。因此,應確保所添加的文字本身在商標整體中具有可識別的顯著性。
2.通過藝術設計使商標標樣具有顯著性
案例16:第27368953號“紅運當頭及圖”商標
商標標樣:
(2019)京73行初4247號 湖南中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復審(商標)一審行政判決書
法院認定:訴爭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由漢字“紅運當頭”和圖案背景組成,背景圖案外闊對稱,內有花紋線條的勾勒設計,左右各有一只站立姿態(tài)的仙鶴,具有商標通常的表現(xiàn)形式,而且“紅運當頭”使用在“香煙、電子香煙”等指定商品上并不屬于通常描述,訴爭商標具有商標應有的能夠對商品來源進行區(qū)分的顯著特征,因此,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二)通過對祝福語商標進行長期、大量的實際使用以獲得顯著性
案例17:第4817051號“福祿壽禧”商標
商評字[2018]第0000108181號 關于第4817051號“福祿壽禧”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申請人主要答辯理由:被申請人于1984年即在第33類“酒”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福祿壽禧”商標,爭議商標并非常用的祝頌語,具有顯著性。被申請人是國內白酒行業(yè)的知名企業(yè),“福祿壽禧”商標與被申請人已建立唯一對應關系,爭議商標應予維持。被申請人提交以下主要證據(jù):
1、被申請人知名度及關聯(lián)公司相關證據(jù);
2、被申請人“福祿壽禧”商標最早使用情況;
3、被申請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銷售使用“福祿壽禧”商標的情況;
4、被申請人對他人商標提出異議請求的相關證據(jù)及異議決定等。
商標局認定:爭議商標文字“福祿壽禧”雖有吉祥如意的寓意,但通常不會作為常見祝頌詞單獨使用,該文字指定使用在第33類燒酒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情形。
案例18:第25081346號“平安”商標
商評字[2022]第0000339280號 關于第25081346號“平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申請人提交了財務報告、資質及榮譽證書、廣告宣傳資料、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判決書、相關商標案件行政決定書及裁定書等證據(jù)材料。
商標局認定:爭議商標“平安”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步器、眼鏡等商品上,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并根據(jù)被申請人提交的榮譽證書、廣告宣傳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平安”商標通過大量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獲得了較強的顯著特征。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
案例19:第5649874號“五福吉祥”商標
(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970號 張永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復審(商標)一審行政判決書
本案中,申請商標標志為漢字“五福吉祥”,其文字所列內容系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為他人祝福時常用的語言或文字,且使用廣泛,因此應當認定為常用的祝頌語,其指定使用在墊褥(亞麻制品除外)、軟墊、草墊等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時,消費者一般不會將其作為商標標識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標識應具有的顯著性特征。且本院注意到申請商標并不存在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情形。因此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因此,即使在祝福語商標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情況下,標志本身仍舊可以通過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從而獲得可注冊性。由以上案例可知,祝福語商標是否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性是法院對該商標能否獲準注冊的重要考量因素。商標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商標的銷售合同及發(fā)票、所獲榮譽、廣告宣傳、媒體報道、市場調研報告、審計報告等各項材料以證明該祝福語商標經(jīng)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征。
結語
祝福語作為一種特定的文化符號,包含了民族文化和共有意識,因其經(jīng)久不衰、口口相傳的特性,成為眾多企業(yè)進行商標注冊申請的新方向。但正是由于祝福用語屬于公有領域的公共符號,大部分祝福語商標難以獲準注冊。典型案例為王老吉申請注冊了40余件“大吉”系列商標,包括“高考大吉”“新婚大吉”“生日大吉”“喬遷大吉”等,但最終全部因缺顯而被駁回。因此,企業(yè)對祝福語商標的注冊申請應當抱有審慎的態(tài)度,結合自身的實際使用需求和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提交注冊申請,以免浪費時間成本和經(jīng)濟成本。
(原標題:“福如東?!钡茸8UZ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理由及申請“攻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商晨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福如東?!钡茸8UZ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理由及申請“攻略”(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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