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月27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月27日)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公眾注冊登錄后就可以查閱。
人民法院案例庫的網址是:http://rmfyalk.court.gov.cn,也可以從最高人民法院官網首頁的“人民法院案例庫”圖標直接點擊進入。
避免“同案不同判”
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是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建設人民法院案例庫,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審核把關,編發(fā)對類案辦理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逐步覆蓋各類案由和罪名、各種疑難復雜法律適用問題,能夠給法官辦案提供更加權威、更加規(guī)范、更加全面的指引。
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guī)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高度重視司法公開工作,切實加大裁判文書公開力度,持續(xù)優(yōu)化裁判文書公開機制,不斷提升裁判文書公開質效。
在繼續(xù)辦好、優(yōu)化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同時,建設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體例規(guī)范、要素齊全、便于檢索的參考案例,不僅為廣大司法法律界人士提供更加精準、權威的辦案參考和研究素材,也有效回應了人民群眾對更深層次司法公開的現實需求。
優(yōu)先選取新近案例
據統計,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達到3711件。其中,刑事案例共1453件,占比39.15%;民事案例共1643件,占比44.27%;行政案例共405件,占比10.91%;國家賠償案例共23件,占比0.62%;執(zhí)行案例共187件,占比5.04%。
首批入庫案例有如下特點:
(1)基本實現了對常見罪名、多發(fā)案由的“全覆蓋”。盜竊罪、幫信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毒品犯罪等常見罪名,民間借貸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案件體量較大的案由,均收錄了一批入庫案例。
(2)注重體現“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要求。
編發(fā)了一批有利于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案例,如民營企業(yè)產權和企業(yè)家權益保護案例、涉案企業(yè)合規(guī)案例、知識產權保護案例等。
針對社會關切,編發(fā)了一批事關民生的案例,如懲治網絡暴力和電信網絡詐騙案例、維護食品藥品安全案例、涉彩禮返還糾紛案例、各類勞動爭議案例等。
為彰顯對老幼等特殊群體的司法保護,案例庫還設有“涉老年人保護案例”“涉未成年人保護案例”等特色專欄。
(3)高度重視入庫案例的“新鮮度”和時效性。優(yōu)先選取新近案例。例如,去年12月,“兩高兩部”發(fā)布了《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對醉酒型危險駕駛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新的規(guī)定。為此,案例庫專門收錄了一批適用最新意見審理的醉駕案例,確保入庫案例不過時,能切實發(fā)揮指導審判、服務社會的功能。
“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目前的入庫案例雖然實現了常見罪名、多發(fā)案由的全覆蓋,但距離“覆蓋各類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適用問題也將有相應案例”的建設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
而且,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fā)展,新的法律、司法解釋不斷推出,必將有很多新的法律問題需要明確適用規(guī)則,需要及時補充新案例,清理、替換過時案例。
因此,案例庫的建設必將是一個長期的動態(tài)過程,可以說“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xù)做好這項具有基礎意義的重大工程。
附:10件參考案例
案例目錄
1.唐某華、楊某祥正當防衛(wèi)案
——正當防衛(wèi)時間條件、限度條件的把握
2.邢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二審程序中適用企業(yè)合規(guī)整改的考量
3.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介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的定性
4.李某強制猥褻案
——脅迫未成年人網絡裸聊構成強制猥褻罪
5.牟某某虐待案
——“虐待家庭成員”的具體認定
6.沙某訴袁某探望權糾紛案
——喪子老人可對孫子女“隔代探望”
7.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8.李某艷訴北京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者利用社交媒體“隱形加班”的認定
9.南京某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訴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合同糾紛案
——投資人和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簽訂的與股票市值掛鉤的回購條款應認定無效
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訴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技術秘密侵權案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案例一
唐某華、楊某祥正當防衛(wèi)案
——正當防衛(wèi)時間條件、限度條件的把握
關鍵詞 刑事 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wèi) 時間條件 限度條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3日0時許,被告人唐某華的妻妹周某會、姐姐劉某書,在貴州省貴陽市東客站附近,為唐某華經營的旅店招攬客人。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萬醉酒路經該地,調戲周某會遭到斥責,二人不顧劉某書的阻攔,連續(xù)毆打周某會。丁某平撿起木架猛擊周某會頭背部,又去毆打劉某書,周某會趁機跑開打電話報警。丁某平持木架、丁某萬持石塊追打劉某書,將劉某書踢打倒地。被告人楊某祥駕車路過,見狀上前勸阻,丁某萬撿起石塊砸向楊某祥,丁某平揮拳擊打楊某祥,劉某書、楊某祥先后跑開,丁某平、丁某萬持石塊追尋二人至附近小區(qū)內。唐某華接到周某會求助電話,下樓斥責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持石塊與唐某華對峙,楊某祥上前幫助唐某華,三人抓扯扭打進入電梯廳。丁某平倒地,唐某華、楊某祥對丁某平拳打腳踢約40秒后離開,隨后丁某平起身走出電梯廳,連同丁某萬被唐某華及群眾控制。
派出所民警將丁某平、丁某萬作為違法嫌疑人帶到派出所調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頭部撞擊墻壁(木質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將丁某平送到醫(yī)院,醫(yī)生認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檢查,民警將其帶回休息。當日9時許,民警發(fā)現丁某平未醒,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丁某平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周某會頭部損傷為輕微傷。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黔01刑初17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唐某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楊某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1)黔刑終3號刑事判決:撤銷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01刑初17號刑事判決;唐某華、楊某祥無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丁某平與其堂弟丁某萬醉酒后在公共場所調戲并持械隨意毆打女性,在被告人楊某祥(駕車路過群眾)上前阻止時對其拳打腳踢、持械追趕。丁某平被聞訊趕來的被告人唐某華斥責時仍持石塊與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為并未停止,一直持續(xù)。唐某華、楊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對施暴者予以回擊。丁某平倒地,唐某華、楊某祥對丁某平拳打腳踢約40秒后離開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電梯廳,隨后被眾人控制。唐某華、楊某祥雖然二對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塊,唐某華、楊某祥均赤手空拳,對丁某平踢打持續(xù)時間較短,行為已有節(jié)制。丁某平死亡的結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嚴重醉酒、自行頭部撞墻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結合現場情況和全案事實,唐某華、楊某祥的防衛(wèi)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正當防衛(wèi)。
關于檢察機關提出唐某華趕到現場時丁某平、丁某萬已停止對周某會、劉某書的傷害行為,被告人唐某華、楊某祥并未面臨人身危險的現實性和緊迫性,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的意見。經查,丁某平持石塊,與唐某華對峙,楊某祥上前幫助唐某華,三人扭打進入電梯廳,此時丁某平依然有繼續(xù)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依據一般人認知,應當認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唐某華、楊某祥在民警趕來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唐某華、楊某祥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防衛(wèi)人面臨不法侵害,時間緊迫、情勢緊張,不能苛求防衛(wèi)人進行精準防衛(wèi),對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是否繼續(xù),作出準確的、分毫不差的判斷,而應當立足防衛(wèi)人在防衛(wèi)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認為不法侵害有繼續(xù)實施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2.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防衛(wèi)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關于防衛(wèi)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站在防衛(wèi)人當時的情境,從社會公眾一般認知的角度,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wèi)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jié),考慮雙方力量對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要防止“唯結果論”,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就一律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一審: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黔01刑初17號刑事判決(2020年12月16日)
二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黔刑終3號刑事判決(2024年1月31日)
案例二
邢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二審程序中適用企業(yè)合規(guī)整改的考量
關鍵詞 刑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二審程序 企業(yè)合規(guī) 主導機關 刑罰裁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某為安徽省蕪湖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邢某某為獲得足夠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至稅務機關認證抵扣稅款,在與他人無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利用實際控制的蕪湖某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票面金額6%至7%開票費的方式,伙同他人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上述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3份,全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涉及金額123萬余元,稅額17萬余元,價稅合計140萬余元。被告人邢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補繳全部稅款。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皖0210刑初10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邢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提出上訴。
在二審程序中,被告人邢某某提出企業(yè)合規(guī)整改的申請。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認為邢某某作為涉案小型民營企業(yè)實際控制人,為解決企業(yè)進項票不足問題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發(fā)后已補繳全部稅款,涉案企業(yè)符合合規(guī)整改條件,同意對邢某某實際控制的蕪湖某工程有限公司開展企業(yè)刑事合規(guī)整改。在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導下,啟動對涉案企業(yè)合規(guī)監(jiān)管考察??疾炱趦龋姘钙髽I(yè)積極整改落實,明確合規(guī)職責,加強管理防范,經第三方監(jiān)管組織評估,認為已完成合規(guī)整改,驗收考察通過。
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2)皖02刑終18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邢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免予刑事處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邢某某伙同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一審宣判后,邢某某作為蕪湖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二審階段申請并完成企業(yè)合規(guī)整改工作。涉案企業(yè)完成合規(guī)整改,并通過第三方監(jiān)管組織評估和驗收。綜合考慮邢某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已補繳全部稅款等情節(jié),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故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1.對于公司、企業(yè)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員等實施的、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適用企業(yè)合規(guī)整改。對于完成有效合規(guī)整改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對于在審判階段申請開展合規(guī)整改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視情直接組織開展。對符合相關條件的涉案企業(yè),在第一審程序中未進行合規(guī)整改的,可以在第二審程序中開展。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
一審: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qū)人民法院(2022)皖0210刑初106 號刑事判決(2022年9月29日)
二審: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皖02刑終186號刑事判決(2023年4月27日)
案例三
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介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的定性
關鍵詞 刑事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環(huán)境監(jiān)測 中介機構 弄虛作假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廣東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檢測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開始面向社會受理各類環(huán)境檢測(監(jiān)測)業(yè)務并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被告人羅某甲系該公司總經理、實際經營者,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吳某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總,負責公司行政、財務以及市場部銷售業(yè)務;被告人羅某乙系該公司實驗室主管,負責實驗室原始數據檢測分析;被告人鄭某系該公司采樣部主管,負責現場采樣及數據提?。槐桓嫒司毮诚翟摴举|量部主管,負責編寫出具檢測報告。2020年至2021年8月,為獲取更多客戶和利潤,某檢測公司在開展環(huán)境檢測業(yè)務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jiān)測數據、不真實記錄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紙質原始記錄與電子儲存記錄不一致等多種偽造或篡改監(jiān)測數據的手段,為部分客戶出具虛假的環(huán)境檢測報告。其間,羅某甲、吳某默許、放任各業(yè)務部門弄虛作假,羅某乙、鄭某、練某互相配合共同為客戶出具虛假的環(huán)境檢測報告。經核驗,某檢測公司出具的80份環(huán)境檢測報告存在弄虛作假,涉及45家排污單位。羅某甲、吳某、鄭某、練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接受調查。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粵2071刑初79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某檢測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被告人羅某甲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三、被告人吳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四、被告人羅某乙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五、被告人鄭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六、被告人練某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某檢測公司作為承擔環(huán)境監(jiān)測職責的中介組織,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被告人羅某甲等二人作為某檢測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羅某乙等三人作為某檢測公司出具環(huán)境檢測報告的直接責任人員,亦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羅某甲等四人構成自首,羅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吳某等四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羅某乙、鄭某、練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可以宣告緩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對于出具內容嚴重失實的環(huán)境監(jiān)測報告的,應當綜合考慮違反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情況、證明文件的失實程度等,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準確認定主觀罪過形式。對于未開展采樣分析直接出具監(jiān)測數據、不真實記錄或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2.單位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范圍,應當根據所涉人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起作用、主觀惡性程度等,妥當加以把握。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9條、第231條
一審: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粵2071刑初796號刑事判決(2022年6月24日)
案例四
李某強制猥褻案
——脅迫未成年人網絡裸聊構成強制猥褻罪
關鍵詞 刑事 強制猥褻罪 未成年人 裸體聊天 網絡侵害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男,1998年出生)用其QQ 賬號添加同在QQ群的柳某某(系化名,女,2004年8月出生)的QQ號,后雙方互相添加微信。同年6月19日晚,柳某某在朋友聶某某(系化名)家中住宿,李某通過其手機登錄微信給柳某某發(fā)消息稱要視頻裸體聊天,柳某某未同意,后李某答應支付柳某某3000元費用,柳某某征求了聶某某意見后同意了李某裸體視頻聊天的要求。視頻過程中李某以黑屏的方式,用文字提示柳某某和聶某某用手揉胸并用嘴親對方的胸部,整個聊天過程持續(xù)了30多分鐘,視頻結束后,李某未支付3000元。
2020年7月6日,李某用手機QQ號聯系柳某某,以散布之前掌握的柳某某裸體照片威脅再次裸體視頻聊天,后柳某某于同月12日被迫與李某裸體視頻聊天,過程持續(xù)了10多分鐘。
2020年7月15日,李某用手機QQ號給柳某某發(fā)消息要求視頻裸體聊天,柳某某未同意,后李某告訴柳某某如果和他裸體視頻聊天三十次或者去上海跟他發(fā)生一次性關系,就將保存在手機內的裸體聊天視頻刪除,柳某某便同意了李某視頻聊天三十次的要求。當晚李某要求柳某某和他進行了視頻裸體聊天,整個過程持續(xù)10多分鐘。
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訴。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為滿足性刺激,通過網絡聊天方式獲取被害人裸體照片及視頻后,以此脅迫被害人在視頻聊天中實施淫穢行為供其觀看,構成強制猥褻罪。李某強制猥褻未成年人,依法從重處罰。綜合考量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1.在網絡視頻聊天中,行為人強制被害人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雖然未實際接觸被害人的身體隱私部位,與傳統猥褻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但行為實質及社會危害并無差異,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猥褻”。
2.行為人在網絡視頻聊天中拍攝裸體照片和視頻后,以公開相關照片、視頻相威脅,脅迫被害人視頻裸體聊天,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行為對象為未成年人的,依法從重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第1款
(因系涉未成人案件,略去一、二審文書信息)
案例五
牟某某虐待案
——“虐待家庭成員”的具體認定
關鍵詞 刑事 虐待罪 家庭成員 同居 因果關系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牟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系化名,女,歿年24歲)確立戀愛關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海淀區(qū)某大學的學生公寓以及牟某某位于北京的家中、劉某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某、劉某某先后到廣東省東莞市、山東省青島市與雙方家長見面。
2019年1月起,被告人牟某某因糾結劉某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劉某某性經歷細節(jié),與劉某某發(fā)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辱罵劉某某,并表達過讓劉某某通過“打胎”等方式以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同年6月13日,劉某某與牟某某爭吵后割腕自殘。8月30日,劉某某與牟某某爭吵后吞食藥物,經醫(yī)院采取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fā)了病危病重通知書。
2019年10月9日中午,劉某某與被告人牟某某在牟某某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的家中再次發(fā)生爭吵,并遭到牟某某的辱罵。當日15時17分許,劉某某獨自外出,后入住北京市海淀區(qū)某賓館,并于17時40分許網購鹽酸地芬尼多片2盒,服用該藥物自殺,被發(fā)現后,劉某某被送至醫(y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劉某某又口服大量鹽酸地芬尼多片,導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經救治無效死亡。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以(2021)京0108刑初38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牟某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牟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某某(系化名,被害人母親)經濟損失人民幣七十三萬二千六百九十九元五角二分。宣判后,被告人牟某某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以(2023)京01刑終27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虐待罪的規(guī)制范圍、因果關系認定等問題。
一、被告人牟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之間構成實質性家庭成員關系。刑法未對虐待罪“家庭成員”的范圍作出明確界定。為有效保障被害人人身權利,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快速發(fā)展與轉型的現實情況,及時準確界定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范圍。除了典型的家庭成員之外,具有共同生活事實,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同居關系的人,也應納入虐待罪的規(guī)制范圍。
本案中,被告人牟某某、被害人劉某某戀愛交往的目的在于共同組建家庭,主觀上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且從雙方在重要節(jié)假日見家長的時點、雙方家長對待二人的態(tài)度和言行、二人共同居住的地點、頻次、時長以及雙方經濟往來支出等情況,可以反映出客觀上二人已具備了較為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事實,且精神上相互依賴,經濟上相互幫助。因此,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觀念,應當認定牟某某與劉某某之間形成了事實上家庭成員關系,可以適用虐待罪的規(guī)定。
二、被告人牟某某持續(xù)辱罵等精神虐待行為與被害人劉某某自殺身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中,牟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在交往及共同生活過程中,劉某某對牟某某精神依賴程度不斷加深,但牟某某不能正確對待劉某某過往性經歷,長期對劉某某侮辱、謾罵,進行精神折磨與打壓,貶損其人格。特別是,牟某某在劉某某因不堪承受指責、謾罵、侮辱而出現過割腕自殘、吞服藥物等輕生極端行為的情況下,明知其已處于精神極度脆弱狀態(tài),遭遇不良刺激后隨時可能發(fā)生再度輕生的風險,仍然反復指責、辱罵,不斷加深其不良情緒,最終造成服藥自殺身亡。綜而觀之,牟某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xù)性辱罵等精神虐待行為系制造劉某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的決定性因素,最終導致劉某某自殺身亡的危害后果,應當認定二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綜上,被告人牟某某對被害人劉某某實施虐待,情節(jié)惡劣,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構成虐待罪。綜合考慮牟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等,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wěn)定的同居狀態(tài),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的“家庭成員”。
2.持續(xù)實施精神虐待行為,造成或者增加被害人自殘、自殺傾向的高風險狀態(tài),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可以綜合案件具體情況,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08刑初38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3年6月15日)
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1刑終274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2023年7月25日)
案例六
沙某訴袁某探望權糾紛案
——喪子老人可對孫子女“隔代探望”
關鍵詞 民事 探望權 喪子老人 隔代探望
基本案情
沙某出生于1963年11月24日,其獨子丁甲與袁某2016年3月28日結婚,丁甲與袁某于2018年1月3日生育雙胞胎男孩丁乙、丁丙。2018年7月28日丁甲因病去世。丁乙、丁丙一直與袁某共同生活。沙某多次聯系袁某想見孩子,袁某拒絕。沙某起訴要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2次、每次2小時。
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陜0102民初7831號民事判決:原告沙某每月第一個星期探望丁乙、丁丙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小時,袁某應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提出上訴。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陜01民終145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沙某系丁乙、丁丙祖母,對兩個孩子的探望屬于隔代探望。雖然我國法律并未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權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探望權系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權利,通?;谘夑P系產生。探望權的履行除滿足成年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使未成年人可以獲得更多來自成年親屬的關愛的一種途徑。特別是在本案沙某的獨生子丁甲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丁乙、丁丙作為丁甲的孩子,亦系沙某的孫子,不僅是丁甲和袁某的子女,亦系沙某老年喪子后的精神慰藉。二審中沙某還表態(tài)愿意對孩子的撫養(yǎng)盡力,用失獨家庭補貼補償孩子的撫養(yǎng)費,亦可以看作是代替丁甲履行撫養(yǎng)義務的延續(xù),有利于為孩子創(chuàng)造更好的生活條件。一審法院酌情確定沙某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符合本案實際情況,也符合中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應予維持。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請隔代探望(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可以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條、第1043條
一審:陜西省西安市新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陜0102民初7831號民事判決(2021年6月18日)
二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1民終14529號民事判決(2021年9月28日)
案例七
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懲罰性賠償請求
關鍵詞 民事 買賣合同 食品安全標準 追加購買 合理生活消費需要 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原告沙某于2020年12月15日在被告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開設的網店購買了30盒“黃芪薏米餅干”,付款516元。2020年12月18日簽收后,發(fā)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分別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2日、2021年3月3日,先后購買40盒、60盒、100盒“黃芪薏米餅干”,分別付款636元、1134元、1890元。四次總計付款4176元。沙某以產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guī)定為由起訴請求經營者退還價款4176元,支付相當于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1760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滬7101民初345號民事判決:一、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沙某貨款4176元。同時,沙某將所購餅干退還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屆時如無法退還,則以18.16元/盒的價格折抵應退貨款;二、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沙某賠償金5160元。宣判后,沙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滬03民終8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國家有關部門就在食品中添加黃芪等9種藥材開展試點工作,明確了試點審批要求。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國家規(guī)定取得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就私自在案涉餅干中添加黃芪并進行生產銷售,違反我國關于食品安全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沙某首單購買并收到30盒“黃芪薏米餅干”后又在兩個多月時間內多次向同一商家大量加購同款餅干,加購數量共計200盒,總重量高達18.4公斤。對于此種有違一般生活、消費所需大宗購買行為的合理性,沙某的解釋是“朋友聚餐”,此種理由顯然難以讓人信服且無證據證明。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有權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權人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故判決支持沙某就首單購買餅干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時,應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相結合,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購買者”關于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38條、第14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條
一審: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1)滬7101民初345號民事判決(2021年6月18日)
二審: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3民終86號民事判決(2021年8月18日)
案例八
李某艷訴北京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案
——勞動者利用社交媒體“隱形加班”的認定
關鍵詞 民事 勞動爭議 隱形加班 社交媒體 提供實質工作
基本案情
李某艷于2019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李某艷主張北京某科技公司應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費、2020年2月1日至12月11日工資差額、未休年休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關于加班情況,勞動合同中約定執(zhí)行不定時工作制,北京某科技公司認可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李某艷主張其下班后存在延時加班共計140.6小時,未調休的休息日加班397.9小時,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57.3小時,公司未向其支付加班費。李某艷就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等證據。
經查,李某艷主張的加班系在微信或者釘釘等軟件中與客戶或者同事的溝通交流,李某艷表示自己系運營崗位,崗位職責是搭建運營組織構架、程序整體運營、管理內容團隊、投放計劃制定和實施、研究產品優(yōu)劣并做跟蹤、商務拓展等。北京某科技公司則表示,李某艷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在下班之后,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員工給李某艷打電話咨詢不應屬于加班。對于李某艷主張的周末及法定節(jié)假日值班的情況,北京某科技公司表示,微信群里有客戶也有公司其他員工,客戶會在群里發(fā)問,只是需要員工回復客戶信息,北京某科技公司認為這不屬于加班的范疇。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1)京0105民初67920號民事判決:駁回李某艷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艷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京03民終9602號民事判決,改判: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920號民事判決;二、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艷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間加班費30 000元;三、駁回李某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北京某科技公司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李某艷的工作崗位為“產品運營”,李某艷主張的加班為利用微信、釘釘等社交媒體與客戶及員工的溝通,從在案證據來看,李某艷往往以微信等作為工作媒介進行溝通,從李某艷提供的微信記錄等證據特別是李某艷提交的《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分析,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安排李某艷工作。
隨著經濟發(fā)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勞動者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可以通過電腦、手機隨時隨地提供勞動,不再拘束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并不少見,對于此類勞動者“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本案中,雖然北京某科技公司稱值班內容就是負責休息日客戶群中客戶偶爾提出問題的回復,并非加班,但根據聊天記錄內容及李某艷的工作職責可知,李某艷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范疇,且《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能夠證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某艷利用社交媒體工作的事實。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于臨時性、偶發(fā)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為加班,北京某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
對于加班費數額,法院綜合考慮李某艷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酌定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李某艷加班費3萬元。
裁判要旨
1.關于“隱形加班”的認定標準。對于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勞動者能夠證明自己付出了實質性勞動且明顯占用休息時間,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2.關于加班費數額。利用社交媒體加班的工作時長、工作狀態(tài)等難以客觀量化,用人單位亦無法客觀掌握,若以全部時長作為加班時長,對用人單位而言有失公平。因此,在無法準確衡量勞動者“隱形加班”時長與集中度的情況下,對于加班費數額,應當根據證據體現的加班頻率、工作內容、在線工作時間等予以酌定,以平衡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9條、第44條
一審: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920號民事判決(2022年3月17日)
二審: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終9602號民事判決(2022年10月17日)
案例九
南京某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訴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合同糾紛案
——投資人和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簽訂的與股票市值掛鉤的回購條款應認定無效
關鍵詞 民事 股份回購合同 對賭協議效力 與市值掛鉤的回購 公序良俗 金融安全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房某某、梁某某與南京某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南京某合伙企業(yè))、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南京某合伙企業(yè)認購紹興某生物醫(yī)藥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紹興某合伙企業(yè))新增出資1億元,而紹興某合伙企業(yè)作為江蘇某公司的股東之一,對江蘇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此后,各方簽訂《修訂合伙人協議》,其中4.2條上市后回售權約定:在江蘇某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開發(fā)行之日起6個月屆滿之日,投資方有權要求任一回售義務人(房某某、梁某某或紹興某合伙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份額對應的收益權;上市后回售價款以按發(fā)出回售通知之日前30個交易日標的公司股份在二級市場收盤價算術平均值作為計算依據。
2019年12月,江蘇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chuàng)板上市。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chuàng)板股票發(fā)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上證發(fā)〔2019〕36號,以下簡稱《審核問答(二)》)第十條規(guī)定,前述4.2條約定屬于發(fā)行人在申報科創(chuàng)板股票發(fā)行上市前應予以清理的對賭協議。但江蘇某公司在申報發(fā)行過程中,未按監(jiān)管要求對回購條款予以披露和清理。2020年7月13日,南京某合伙企業(yè)、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向房某某、梁某某、紹興某合伙企業(yè)發(fā)出《回售通知書》,要求紹興某合伙企業(yè)履行上市后回購義務。當日,江蘇某公司盤中的股票交易價格達到歷史最高價476.76元。此前30個交易日,江蘇某公司的股票價格漲幅達155%。次日起江蘇某公司股價一直處于跌勢,直至2020年9月11日交易收盤價為183.80元。因房某某、梁某某、紹興某合伙企業(yè)未于南京某合伙企業(yè)發(fā)出回售通知后3個月內支付相應回購價款。南京某合伙企業(yè)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判令房某某、梁某某、紹興某合伙企業(yè)共同向南京某合伙企業(yè)支付合伙份額的回售價款499023228.60元;2.判令房某某、梁某某、紹興某合伙企業(yè)共同向南京某合伙企業(yè)賠償因逾期支付回售價款導致的利息損失;3.判令紹興某合伙企業(yè)協助南京某合伙企業(yè)辦理紹興某合伙企業(yè)所持江蘇某公司2040995股股份的質押登記手續(xù),在前述股份質押登記手續(xù)辦結后或逾期未在法院判決限定期限內辦理股份質押手續(xù)的,南京某合伙企業(yè)可以通過協議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在房某某、梁某某、紹興某合伙企業(yè)應向南京某合伙企業(yè)支付的回售價款及利息損失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0)滬02民初234號民事判決,駁回南京某合伙企業(yè)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南京某合伙企業(yè)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1)滬民終74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系爭回購條款所約定的、直接與二級市場短期內股票交易市值掛鉤的價格計算方式,涉及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應屬無效條款。
第一,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多見的估值調整協議,主要是針對目標企業(yè)未能上市或未能達到約定業(yè)績情形下,對融資方股東進行必要補償的約定。此類估值調整協議的效力及履行,對上市公司股權穩(wěn)定以及金融交易安全的影響較小。而本案系爭回購條款是針對目標公司上市后的回購約定,對該條款效力的認定,不僅涉及到公司內部關系的調整,還涉及到證券監(jiān)管要求以及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考量。
第二,證據交易所制定的證券市場主體準入規(guī)則,對參與證券發(fā)行上市的各方投資主體,均具有約束力。
根據證券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上市公司發(fā)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證券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系授權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發(fā)行新股制定具體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科創(chuàng)板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科創(chuàng)板首發(fā)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科創(chuàng)板上市應當符合發(fā)行條件、上市條件以及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發(fā)行上市審核并報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履行發(fā)行注冊程序。根據《科創(chuàng)板首發(fā)辦法》,目標公司在科創(chuàng)板上市必須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發(fā)行上市審核的具體要求。因此,《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chuàng)板股票發(fā)行上市審核規(guī)則》以及《審核問答(二)》均是針對目標公司在科創(chuàng)板首次發(fā)行審核的細化規(guī)則,是針對證券市場主體準入資格的要件規(guī)則,對參與證券發(fā)行上市的各方投資主體,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與股票市值掛鉤的對賭條款,嚴重影響股票市場交易秩序和金融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上海證券交易所作出的通報批評決定已明確,系爭回購條款屬于江蘇某公司股票發(fā)行上市前應當披露,且應在申報前予以清理的對賭協議。更為重要的是,本案系爭回購條款第4.2條(e)款所約定回售價格的計算方式,直接與江蘇某公司二級市場短期內的股票交易市值掛鉤,涉及金融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上海證券交易所將此類對賭條款納入上市前必須清理的規(guī)制范圍,旨在防止投資人為追求自身投資利益而故意在行權期內操縱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價格,致使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價格背離目標公司的正常市場交易估值,造成股票交易市場的其他公眾投資者因參與該股票的買賣交易而不當致損,進而對股票市場的交易秩序、公眾投資者的財產性權益等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系爭回購條款所約定的價格計算方式,破壞證券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屬于1999年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應屬無效條款。鑒于價格條款是系爭回購條款的核心要件,南京某合伙企業(yè)據此訴請房某某、梁某某承擔回購義務,不予支持。
第四,當事人依據應在上市前被清理的回購條款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南京某合伙企業(yè)作為一家專業(yè)投資機構,其增資投資目的在于間接持有江蘇某公司的股份權益,各方投資人對江蘇某公司未來上市的預期是合作投資的重要內容,故南京某合伙企業(yè)應當知道江蘇某公司上市的審核要求。結合各方在《修訂合伙人協議》《修訂認購協議》封面上所注“嚴格保密”、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保密條款、在用于登記和公開的其他協議中均未披露回購事項,以及南京某合伙企業(yè)在江蘇某公司招股說明期間明知系爭回購條款未予公示披露但未提出任何異議的行為,足以證明隱瞞系爭回購條款、獲取江蘇某公司上市發(fā)行資格,是各方投資人協商一致的共同安排。在系爭回購條款被隱瞞、未披露,江蘇某公司已獲取上市發(fā)行資格的情況下,南京某合伙企業(yè)依據應當被清理的系爭回購條款來主張權利,不予支持。雖然上海證券交易所《審核問答(二)》出臺在2019年,但其規(guī)制的應予清理的行為發(fā)生在江蘇某公司上市前,該規(guī)則所規(guī)制的并非是2016年的簽約行為,而是系爭回購條款應在2019年江蘇某公司上市前予以清理的行為,故南京某合伙企業(yè)關于《審核問答(二)》不應溯及2016年《修訂合伙人協議》效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1.回購條款違反“同股同權”原則,在公司股票發(fā)行上市前即應依法予以清理,且本案回購條款與二級市場股票市值直接掛鉤,擾亂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2.對故意規(guī)避監(jiān)管的資本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司法裁判應與金融監(jiān)管同頻共振,給予否定評價,避免違法者因違法而不當獲益,依法維護“三公兩同”的資本市場秩序,提升資本市場的治理實效。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條(本案適用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6條、第153條、第154條、第505條、第508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4、5項)
一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初234號民事判決(2021年8月27日)
二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滬民終745號民事判決(2022年9月30日)
案例十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訴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
關鍵詞 民事 侵害技術秘密 共同侵權 連帶責任 停止侵害 制造者停止銷售 銷毀技術秘密載體 司法鑒定
基本案情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化工公司)訴稱:其將加壓氣相淬冷法年產5萬噸三聚氰胺(以下稱為蜜胺)生產反應系統(以下簡稱涉案技術秘密)作為技術秘密保護,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構成共同侵權且侵權獲利巨大。故請求判令:上述四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包括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銷毀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銷毀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生產系統、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連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800萬元。
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均辯稱:不構成侵權,亦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四川某化工公司系涉案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尹某某為涉案技術秘密的研發(fā)人員之一且負有保密義務。2011年9月7日,山東某化工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其擬以尿素為原料,采用加壓法氣相淬冷工藝技術,分兩期建設10萬噸/年蜜胺裝置;同年10月16日,其與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簽訂《大型蜜胺項目技術轉讓、服務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委托方為山東某化工公司,承接方為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技術授權方為寧波某咨詢公司,合同約定設計費966萬元、專有技術費1600萬元。2012年2月至7月期間,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分別聯系尹某某,要求尹某某提供四川某化工公司的蜜胺生產技術用于給山東某化工公司設計年產5萬噸蜜胺制備裝置并許以相應高額報酬,并用U盤從尹某某的筆記本電腦上拷貝了四川某化工公司的相關技術資料;又于2013年將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設計完成的山東某化工公司蜜胺項目的設計圖紙拷貝給尹某某,讓尹某某幫助檢查,并在2013年、2014年安排尹某某多次前往山東某化工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操作培訓、故障排除等。尹某某因此獲利95萬元。2014年4月30日,山東某化工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其蜜胺一期項目試車成功且已打通全線流程,生產出合格產品,進入試生產階段。2017年3月28日,山東某化工公司公告中披露,近三年,其與上述工程設計合同有關的蜜胺產品年均營業(yè)收入占比2%左右?;谏綎|某化工公司在年報中披露的其有機胺毛利率,以及同規(guī)模企業(yè)的蜜胺毛利率,計算得出山東某化工公司在被訴侵權賠償期間即2014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銷售蜜胺的獲利分別約為2.8億元和3.03億元。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17)川 01民初2948號民事判決,判決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銷毀各自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賠償5000萬元,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對其中的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尹某某就其中的1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未支持四川某化工公司要求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得的蜜胺產品及銷毀侵權生產系統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四川某化工公司、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17)川 01民初2948號民事判決,改判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xù)至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之日止,其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生產的蜜胺產品;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銷毀各自所持有的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銷毀其10萬噸/年蜜胺項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銷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關設備中包含四川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部分)以及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800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包括:(1)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以及四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2)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3)銷毀涉案技術秘密載體以及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責任應如何承擔;(4)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鑒定申請是否應予準許。
(一)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否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及四者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guī)定,構成共同侵權需要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二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從主觀過錯角度看,這里的共同實施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這屬于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即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三是造成受害人損害,且損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四是各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均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1.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
尹某某系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要研發(fā)人員之一,能夠直接接觸到涉案技術秘密。尹某某在未辦理離職手續(xù),亦未告知其留存有蜜胺生產圖紙、資料的情況下,就停止在四川某化工公司工作,其在與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接觸時亦尚在約定的保密期內,亦明知該兩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合作情況,仍然將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使用,收取相應報酬,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后續(xù)技術指導。尹某某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提供者,亦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實際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過程中的技術指導者。以上事實足以證明尹某某實施了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涉案技術秘密給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并允許該三者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其還違反保密義務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提供技術指導,其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尹某某主觀上明知其披露、允許使用和自己使用的行為是在促成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后續(xù)實施相關侵權行為,系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
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簽訂工程設計合同后,在明知尹某某曾是涉案技術秘密主要研發(fā)人員之一的情況下,仍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從尹某某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然后由寧波某咨詢公司作為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向山東某化工公司轉讓涉案技術并由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進行所謂的工程化設計,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蜜胺一期項目并從中獲取經濟利益,該二者構成非法收買并轉賣涉案技術秘密,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屬于本案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
山東某化工公司系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最終使用者、最大獲益者,其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技術圖紙、資料來源于寧波某咨詢公司和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山東某化工公司獲取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在案證據亦足以證明山東某化工公司對其使用的技術實際來源于四川某化工公司是明知的。因此,山東某化工公司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其雖處于本案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末端環(huán)節(jié),但其也是涉案技術秘密的最終使用者和最大獲益者。
因此,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之間具有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共同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彼此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了完整的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已形成分工協作,屬于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需特別指出的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并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過程即屬于后者情形,其各自實施的行為均屬于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且為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2.關于損害后果
無損害,則無救濟。損害后果系判斷侵權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沒有共同的損害結果,則就缺少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基礎。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共同故意實施侵害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顯然已造成了損害后果,即四川某化工公司原本因涉案技術秘密而享有的競爭優(yōu)勢被削弱,其潛在或預期可得的市場份額喪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侵權獲利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因而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的侵權獲利本身即已構成侵權損害的后果,當然侵權損害后果并不僅限于侵權獲利。就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而言,該四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獲利主要體現為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在判斷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因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時,應當從該四者共同實施行為的整體出發(fā)予以考量,而不能孤立地從各被訴侵權人在各環(huán)節(jié)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單獨考量進而割裂地判斷獲利情況,其中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在各自實施涉案侵權行為中分別所獲得利益可以被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所獲得的利益所涵蓋。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蜜胺產品的獲利增長系該四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時所共同期望達到的結果且在實施之初就已完全預見得到。
具體而言,首先,該四者共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初衷及目的在于使山東某化工公司生產蜜胺的產量大幅增長進而使其銷售獲利也因此增長,該四者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后實際上也達到了上述目的。因此,雖然該四者在各自實施侵權行為的環(huán)節(jié)中有著不同的行為方式、不同的獲利形式及不同的實際獲利份額,但從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整體來看,該四者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獲利最終主要是體現在銷售蜜胺產品的獲利上,而且實現此獲利亦是該四者共同追求的結果。相應地,四川某化工公司潛在或預期可得的市場份額就會喪失,其相關獲利必然受到影響,故其經濟損失系因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生產系統、使用該生產系統及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工藝方法生產、銷售蜜胺產品而產生。其次,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實施共同侵權行為之初均已完全預見到因共同故意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以及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獲利大幅增長的結果。就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尹某某而言,該三者均明知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生產規(guī)模即單一生產線年產5萬噸蜜胺。尹某某在披露涉案技術秘密之初就明知將被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亦是為了建設該被訴侵權項目而從尹某某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該三者均明知該項目的建設目的是提高山東某化工公司的蜜胺年產量且該項目的建成勢必會有效提高蜜胺產品的年產量,該三者均明知山東某化工公司將通過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營利,更明知山東某化工公司與四川某化工公司具有競爭關系,涉案技術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必然會損害四川某化工公司原本在該行業(yè)內享有的競爭優(yōu)勢。尹某某作為涉案技術秘密的主要研發(fā)人員之一,明知涉案技術秘密系四川某化工公司的重要技術秘密,理應充分了解涉案技術秘密給四川某化工公司所帶來的競爭優(yōu)勢。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亦明確知曉涉案技術秘密在行業(yè)內的價值。因此,該三者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初已完全預見到侵權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以及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的獲利。就山東某化工公司而言,其為提升自身蜜胺的年產量,其在明知來源非法的情況下,仍然非法獲取、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用于其蜜胺一期項目,涉案技術秘密的使用所帶來的蜜胺產量的大幅提升、銷售蜜胺獲利的大幅增長不僅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已完全預見的結果,更是其積極追求的目標。
綜上可見,本案侵權損害后果主要體現在山東某化工公司銷售涉案蜜胺產品的獲利,且該損害后果具有不可分割性。
3.關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如前所論,本案中,尹某某違反保密約定,披露涉案技術秘密并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侵權行為得以實施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同時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其他被訴侵權人提供技術指導,亦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中的關鍵人物;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以高額利誘的非法手段獲取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系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始作俑者和中間渠道及名義上的技術提供者;山東某化工公司非法獲取、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通過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蜜胺產品后進行銷售,其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最終環(huán)節(jié)和最大獲益者。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環(huán)環(huán)相扣、缺一不可,與損害后果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綜上,尹某某違反與四川某化工公司有關保守涉案技術秘密的約定,在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的高額利誘下,將涉案技術秘密非法披露給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山東某化工公司并允許該三公司使用,并自己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為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建設、使用提供技術指導;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在明知相應的技術信息系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技術秘密且明知尹某某為四川某化工公司前員工的情況下以不正當手段從尹某某處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用于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設計、建造、使用,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明知技術來源非法的情況下獲取并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該四者主觀上存在意思聯絡,客觀形成分工協作,共同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損害后果,且損害后果與該四者實施的侵權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構成共同侵權。
(二)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guī)定,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各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均是共同侵權中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該四者的行為缺一不可且均造成了同一損害后果,該損害后果與該四者的行為之間均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各被訴侵權人理應就共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全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論是尹某某從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處實際已獲取的95萬元非法獲利,還是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化工設計公司因工程設計合同所獲價款均不足以反映該三者與山東某化工公司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最終損害后果,故該三者實際所得獲利或所獲合同對價并不能作為該三者應承擔的連帶賠償限額的依據。一審法院在考慮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各自的實際獲利及各自行為對損害后果影響的基礎上,進而確定連帶責任比例的認定有所不妥,應予以糾正。
(三)關于銷毀涉案技術秘密載體以及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責任應如何承擔的問題
1.關于銷毀涉案技術秘密載體的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8條規(guī)定:“權利人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商業(yè)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yè)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北景钢?,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即山東某化工公司涉案蜜胺一期項目的建成、實際使用均依賴于涉案技術秘密,特別是其中的設備選擇、設備尺寸、工藝參數等,故對山東某化工公司而言,其持有的記載或包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主要為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以及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圖紙或技術資料即本案中的設計專篇,同時,為確保生產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維修,此類大型生產設備的實際使用者理應持有相應技術資料,故可以推定山東某化工公司持有的記載或包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還包括被訴侵權生產系統的相應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實施的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主要體現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建設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并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建成后繼續(xù)使用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該侵權生產系統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生產蜜胺產品并進行銷售。可以說,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可能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重要工具。銷毀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亦可有效預防山東某化工公司繼續(xù)使用其上所承載的技術秘密以及在該生產系統上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因此,對四川某化工公司提出的要求山東某化工公司銷毀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相應設備及設備圖紙、技術資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應當注意到,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中還涉及其他未承載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涉及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合法財產權利,因此,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拆除的方式實現。此外,考慮到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涉及大型化工項目,山東某化工公司在履行上述銷毀該生產系統的責任時需一定的合理履行期間,且如前所述,該生產系統還涉及相關危險化學品處理,如其進行改建等仍需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同時結合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2020)最高法知民終1559號案件中自述花費一個月時間對其生產系統進行了改造可知,對于山東某化工公司而言在90天期間內對該生產系統進行拆除等并不存在履行障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給予山東某化工公司90天的履行寬限期以實現上述停止侵害的目標。山東某化工公司所持有的設計專篇等其他記載或包含有涉案技術秘密的相應技術資料也應與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同時銷毀。一審法院基于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以及生產安全的角度考量,希望通過判令停止使用但不銷毀生產設備的方式,鼓勵山東某化工公司與四川某化工公司達成技術許可。此種處理方式的出發(fā)點雖好,在于試圖促成技術許可和避免資源浪費,但結合本案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十分明顯的主觀過錯以及較為嚴重的侵權情節(jié),該處理方式一方面不當限制了權利人對其知識產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在雙方不能達成合意時將形成裁判執(zhí)行的僵局并可能引發(fā)新的爭議與訴訟,并不能有效保護四川某化工公司的知識產權,一定程度上也會增加四川某化工公司和山東某化工公司的糾紛解決成本。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全面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對本案中四川某化工公司的該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唯有如此,方可既有效制止侵權和保護知識產權,又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在明了彼此權利和行為邊界的基礎上開展誠信磋商,就未來有關事宜作出妥善處理。
2.關于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責任。作為制造者的侵權人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使用技術秘密制造產品,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明確禁止該種行為。當制造者使用的技術秘密為制造該產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且該產品為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時,因其銷售該產品的行為顯屬同一侵權主體實施制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結果,故此時該禁止使用的范圍應當包括禁止該制造者使用該技術秘密制造產品后進行銷售。在此情況下,如將不得使用技術秘密狹隘地理解為僅禁止制造者使用技術秘密的制造行為,而不包括禁止其在制造完成后進行銷售,不僅于理不通、自相矛盾,而且有銷售即有獲利,如不禁止制造者繼續(xù)銷售將必然造成侵權損害后果的繼續(xù)發(fā)生或擴大。當然,制造者使用技術秘密制造的產品被其售出后,使用技術秘密的侵權結果即同時發(fā)生,且非屬制造者的他人的獨立的銷售行為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明的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制造者之外的其他人后續(xù)銷售使用技術秘密制造的產品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是,如果該后續(xù)銷售者系因明顯過錯而依法與產品制造者構成共同侵權或幫助侵權的,則亦應為法律所不許。本案中,山東某化工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建設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并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建成后繼續(xù)使用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該侵權生產系統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制造蜜胺產品并進行銷售。從涉案技術秘密的內容來看,其所包含的設備選擇以及相關設備的結構、尺寸、形狀、生產工藝參數等技術信息均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建造和使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所必需的技術信息,涉案技術秘密中包含的相關技術參數對使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制造蜜胺產品亦不可或缺,而且蜜胺是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如不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則山東某化工公司無法建造完成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更無從使用被訴侵權生產系統得以每年生產5萬噸的蜜胺產品。因此,涉案技術秘密既是山東某化工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生產系統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也是其制造涉案蜜胺產品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而且其涉案蜜胺產品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四川某化工公司所提出的責令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蜜胺產品的請求實質上已被涵蓋在要求其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范疇內,亦是作為制造者的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應有之義,故在一審判決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山東某化工公司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出的蜜胺產品。
(四)關于山東某化工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鑒定申請是否應予準許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而鑒定意見屬于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需經各方當事人質證后,再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予以采納。當事人申請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人民法院仍需根據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需要作出是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決定。鑒定程序啟動與否的關鍵在于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缺乏判斷認定能力,而需要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來查明該專門性問題的相關事實。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既要避免當事人濫用申請鑒定的權利,也要避免不當剝奪其相關的訴訟權利,一般應著重從以下四方面予以審查:一是關聯性,申請鑒定的事項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是否具有關聯;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須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專門方法才能確定相應的專門性問題,是否已經通過其他的舉證、質證手段仍然對專門性問題無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對于待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四是正當性,鑒定申請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應的民事訴訟規(guī)則,在啟動鑒定之前是否已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以確保程序上的正當性。
本案于2017年8月28日由一審法院立案,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了其主張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證據,至一審判決作出時止,在四年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分別組織了七次庭前會議,組織各方當事人在簽署保密協議的前提下進行舉證、質證,并于2021年10月20日、21日開庭審理本案,在此期間一審法院亦多次詢問山東某化工公司是否查閱本案保密證據,但山東某化工公司均明確拒絕查閱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的保密證據并無故中途退出七次庭前會議及兩次庭審。直至2021年9月28日,山東某化工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書面《司法鑒定申請書》,載明:“鑒定事項:1.原告主張作為商業(yè)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2.原告主張作為商業(yè)秘密保護的技術信息是否具有經濟性、實用性”,其提出該鑒定申請已明顯超過舉證期限。二審期間,在一審法院已經對涉案技術信息的秘密性、價值性作出認定的情況下,山東某化工公司雖然堅持提出鑒定申請,但是仍拒絕查閱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的載有其技術信息的保密證據或發(fā)表質證意見,也未就一審判決的有關認定提出有針對性的反駁意見。換言之,山東某化工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實質上已放棄了對四川某化工公司提交的載有四川某化工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的保密證據進行質證的訴訟權利,其在一審所提鑒定申請既無準許之必要,也因過于遲延提出而缺少鑒定申請?zhí)岢龅某绦蛘斝?。同理,其在二審提出的鑒定申請亦不應予準許。
裁判要旨
1.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共同故意侵權的認定及責任承擔。構成共同故意侵權不以各參與者事前共謀、事后協同行動為限,各參與者彼此之間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參與、相互協作,亦可構成共同故意侵權。各侵權人具有侵害技術秘密的意思聯絡,主觀上彼此明知,各自先后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形成完整的技術秘密侵權行為鏈,客觀上分工協作的,屬于共同故意侵權,應當判令各侵權人對全部侵權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情形。從主觀過錯角度看,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合實施的行為,即數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均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3.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制造者的停止銷售責任。當制造者使用的技術秘密為制造特定產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且該產品為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時,因其銷售該產品的行為顯屬同一侵權主體實施制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結果,權利人主張該制造者停止銷售使用該技術秘密所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4.技術秘密侵權人銷毀技術秘密載體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在權利人證明相應技術秘密載體存在的情況下,對權利人提出的要求侵權人銷毀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載體的性質、技術秘密的內容等情況對侵權人銷毀其持有的技術秘密載體的具體方式以及履行期予以指明。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承載技術秘密的重要載體,也是侵權人可能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的重要工具,銷毀承載有該技術秘密的被訴侵權生產系統既是停止侵害的應有之義,亦可有效預防侵權人繼續(xù)使用其上所承載的技術秘密以及在該生產系統上使用該技術秘密中的生產工藝。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
5.訴訟過程中對專門性問題是否需要進行鑒定的標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并不必然啟動鑒定程序,人民法院仍應當根據對相關事實的認定需要作出是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決定。對此一般應當著重從以下四方面予以審查:一是關聯性,即申請鑒定的事項與案件有待查明的事實是否具有關聯;二是必要性,即是否必須通過特殊技術手段或者專門方法才能查明相應的專門性問題,是否已經通過其他的舉證、質證手段仍然對專門性問題無法查明;三是可行性,即對于待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是否有較為權威的鑒定方法和相應有資質的鑒定人,是否有明確充分的鑒定材料;四是正當性,即鑒定申請的提出是否遵循了相應的民事訴訟規(guī)則,在啟動鑒定之前是否已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以確保程序上的正當性。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第3款(本案適用的是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7條第3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本案適用的是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
一審: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2948號民事判決(2021年12月27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2022年12月26日)
(原標題:自2024.2.27日起!人民法院案例庫對社會開放|附10個參考案例)
來源:IPRdaily綜合央視網、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自2024.2.27日起!人民法院案例庫對社會開放|附10個參考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綜合央視網、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