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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書推薦是由廣東捷高律師事務所編著的《百姓身邊的法律小故事》?!?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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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眾號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形式嗎?
唐僧注冊的“一周一佛經”微信公眾號因發(fā)布的佛經和佛經解讀內容質量非常高,受到廣大信眾的交口稱贊,漲粉50多萬。因此,微信公眾號“一周一佛經”的價值十分可觀。
唐僧為了友好解決與豬八戒的金錢糾紛,建議在2021年年底以“一周一佛經”微信公眾號入股豬八戒的掌上明豬公司,并占股25%。豬八戒認為此方案可使雙方共贏,同意了唐僧的上述建議。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后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
可直到2022年2月,唐僧仍然沒有將該微信公眾號交付掌上明豬公司使用。為此,豬八戒一紙訴至天庭,要求唐僧繼續(xù)履行約定。經玉帝查明,掌上明豬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等信息均未顯示唐僧系股東,公司亦未向唐僧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等表明其為股東的書面材料,從外觀上并未顯示唐僧的出資額及占股比例。另,唐僧只擁有微信公眾號“一周一佛經”的使用權,并無所有權,故唐僧不能以該微信公眾號對公司進行出資。因此,玉帝駁回了豬八戒的訴訟請求。
一、為什么微信公眾號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形式?
1. 微信公眾號不具有可估價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 48 條規(guī)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評估作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惫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雖然微信公眾號屬于非貨幣財產,可以為使用者帶來經濟收益,但該經濟收益受粉絲關注度、廣告收入等影響,具有不穩(wěn)定性,相關鑒定機構很難對微信公眾號的價值作出評估。因此,微信公眾號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可估價性。
2. 微信公眾號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xù)
《公司法》第 49 條規(guī)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騰訊公司在微信公眾平臺發(fā)布的《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xié)議》第 7 條第 1 款規(guī)定:“微信公眾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注冊手續(xù)后,獲得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主體。若進行微信公眾平臺認證時,該公眾賬號在賬號資質審核階段提交的用戶信息與初始申請注冊主體不一致的,賬號資質審核成功之后使用權屬于通過資質審核的用戶。賬號使用權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和售賣?!庇纱丝芍?,用戶在微信公眾平臺上注冊公眾號后,只能獲得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所有權仍歸騰訊公司所有,且該使用權是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和售賣的。
3. 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無法完全轉移
雖然微信公眾號可以進行遷移,如將原微信公眾號的粉絲、違規(guī)記錄、文章素材(可選)、微信號遷移到新微信公眾號中,但并不能變更初始注冊主體。如果初始注冊主體與入股公司發(fā)生糾紛,初始注冊主體可以通過向騰訊公司申訴等方式將賬號取回,故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無法完全轉移給公司,入股公司也無法真正取得對公眾號的獨占使用和排他性權利。
綜上所述,由于無法對微信公眾號作出準確的價值評估,且微信公眾號的使用權也無法完全轉移給入股公司,故微信公眾號不能作為股東的出資形式。
二、怎么利用微信公眾號進行投資?
微信公眾號的運營模式是通過發(fā)表文章、帶貨及發(fā)布廣告等方式獲得財產性收益,因此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與收益來源方、騰訊公司之間便形成了合同之債,即微信公眾號的運營者擁有微信公眾號的債權收益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 545 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蔽⑿殴娞栕灾黧w所擁有的債權收益權屬于債權范疇,且該債權根據(jù)性質和法律規(guī)定并不屬于不得轉讓范疇,只要該債權當事人并未約定不得轉讓即可進行轉讓。因此,入股公司在與微信公眾號注冊主體合作時可引入“對賭條款”,即當微信公眾號的年度盈利低于或高于某一雙方約定的金額時,入股公司可對運營者的持股比例進行相應調整。
近年來,隨著移動互聯(lián)網的應用與普及,許多創(chuàng)業(yè)者將運營微信公眾號作為獲取經濟收益的首選。那些粉絲數(shù)和閱讀量排名靠前的微信公眾號亦獲得了投資人的青睞,投資人紛紛向這些運營者拋出橄欖枝,希望可以實現(xiàn)合作共贏。但由于該合作模式尚無詳細的法律法規(guī)予以規(guī)范,因此,雙方在協(xié)商合作時應當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并訂立條款詳盡的合同以降低風險。
(2018)豫 0782 民初 5450 號
(2019)豫 07 民終 3460 號
(撰稿:胡婷婷)
《百姓身邊的法律小故事》
編著:廣東捷高律師事務所
出版:知識產權出版社“來出書”平臺
ISBN:978-7-5130-9302-6
定價:68.00元
圖書簡介
本書以百姓熟知的西游記人物為主角,以百姓身邊真實發(fā)生的案件為題材加以改編,緊抓爭議焦點,闡釋法律問題,剖析法律觀點。生動幽默的文字,可愛有料的漫畫,輕松有趣的小故事,只為帶領讀者走進法律的世界,輕松掌握法律小知識。
目錄:
目錄
01. 微信公眾號可以作為股東的出資形式嗎?
02. 代持股權的風險
03. 公司要求員工入股,是投資還是借款?
04. 如何認定股東存在“怠于履行公司清算”的行為?
05. 公司陷入僵局,股東怎么辦?
06. 股東退股后,還可以對公司行使知情權嗎?
07.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租戶的裝修裝飾物應如何處理?
08. 房價上漲那么多,我不賣了,解除買賣合同吧!
09. 公章隨意用,后果很嚴重
10. 定金和訂金傻傻分不清
11. 離婚協(xié)議約定的違約金有效嗎?
12. 借款遇到“砍頭息”,利息很高怎么辦?
13. 合同條款有爭議時該怎么辦?
14. 戀愛期間的轉賬往來,可以要回來嗎?
15.“借名買房”要謹慎
16.“借名買房”要謹慎(續(xù)篇)
17. 游戲陪練當然是要付費的
18.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太高了,可以調低嗎?
19. 官司輸了,可以反告律師要求退還律師費嗎?
20. 就算相撞的兩輛車都是我的,保險公司也不能拒絕理賠!
21. 破壞軍人婚姻可是要被判刑的!
22. 居然把我的車給騙走,你這是在犯罪?。?br/>
23. 反擊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wèi)?
24. 一不小心就會觸犯刑事詐騙的“一房二賣”
25.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要承擔刑事責任
26. 非法入侵他人住宅還要安裝攝像頭?你這是想被判刑吧!
27. 組建微信群搶紅包竟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28. 強買強賣居然要坐牢!
29. 出借“微信收款碼”,怎就成了“幫兇”?
30. 在網絡上造謠傳謠有可能構成“網絡型”尋釁滋事罪
31. 調包網購貨物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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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書推薦 |《百姓身邊的法律小故事》)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新書推薦 |《百姓身邊的法律小故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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