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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列舉幾則案例,簡要分析實踐中商標因與國旗相近似而被駁回的各類情形?!?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商晨
我國《商標法》對與國旗相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制?!渡虡朔ā返谑畻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钡谑畻l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北疚膶⒘信e幾則案例,簡要分析實踐中商標因與國旗相近似而被駁回的各類情形。
01 商標與國旗的形狀相同或近似
案例一:關于第69754134號“THOM BROWNE”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其包含的圖形與法國國旗近似,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所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的標識。
案例二:關于第70512267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與越南國家國旗近似,其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案例三:關于第68511743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五角星的排列方式與中國國旗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案例四:關于第64225666號“IGG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包含與“意大利”國旗近似的部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之情形。
案例五:關于第66205380號“Shipco Transport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申請人復審理由:申請商標中使用的元素為四個堆疊的集裝箱而非芬蘭國旗,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使用在“技術研究;數(shù)據加密服務”等指定服務上,不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
案例分析:從外形來看,國旗普遍以長方形為主,并在內部設計圖案。在商標中,若圖形部分外框為方形、內部圖案位置能夠與國旗的設計形式基本對應,則極易被認定為與國旗近似,除非該圖案能夠合理解釋為表達了其他物品的外觀形狀。
02 商標與國旗的顏色組合相同或近似
案例六:關于第70650177號“ITAZER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中所含圖形部分與意大利國家國旗近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案例七:關于第61044832號“USFL UNITED STATES FOOTBALL LEAGUE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圖形部分易與美國國旗產生聯(lián)想,作為商標使用在復審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故申請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案例八:關于第71395299號“E·TA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該標志所包含的圖形部分與意大利國旗近似,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
案例九:關于第65449314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與烏克蘭國旗近似,同時申請商標來自愛爾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至本案審理時,申請人并未提交申請商標獲得烏克蘭政府的同意的相關證據資料。
案例十:關于第65215847號“得生葡耐因”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圖形部分與拉托維亞國旗近似,其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
案例分析:從商標的顏色來看,無論在商標文字的顏色設計、圖形內部填色組合或者商標背景的色彩排列上,若發(fā)生與國旗的顏色組合形式基本一致的情況,則該商標有極大的可能性會被認定為與國旗構成近似。除此之外,若商標的所表達的國家旗幟與該申請人實際的所屬國家信息不一致,還存在因誤認而被駁回的風險。
03 商標中包含國旗的圖案元素
案例十一:關于第65920133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爭議商標圖形由居中的十字圖案和邊框圖形構成,與瑞士國旗、國徽在構圖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爭議商標圖形部分中含有十字標志,與“紅十字”標識相近,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爭議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案例十二:關于第62827928號“唯美度AESTHETIC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加拿大的國旗近似,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案例十三:關于第62734694號“肇戎燃氣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由文字“肇戎燃氣”及“六芒星”圖形構成,其中“六芒星”又稱“所羅門封印”、“大衛(wèi)星”、“猶太星”等,或直接稱之為“六角星”,是猶太教和猶太文化的標志,且以色列建國后將“大衛(wèi)星”放在以色列國旗上,“大衛(wèi)星”亦成為以色列的象征,以此圖形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包裝、能源分配等復審服務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
案例十四:關于第56214653號“WACOAL ME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其中圖形與日本國旗圖案較為相近,使用在所報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案例分析:從圖案元素上來看,條紋、楓葉、星星、圓形等都是日常生活用的常見圖案,但由于其已作為不同國家國旗或者宗教信仰標志的構成要素,在商標注冊時,則應盡量規(guī)避使用類似的圖形元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瑞士國旗與紅十字會會旗中均使用了十字圖案,因此包含十字圖案的商標很可能同時違反了《商標法》中關于國旗與紅十字標志的相關規(guī)定,注冊風險極大。
04 商標中包含國旗的名稱
案例十五:關于第54048271號“日匠記 NISSHOKI”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外文“NISSHOKI”為日本國旗“日章旗”所對應的羅馬音,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
05 與國旗近似的商標能夠獲準注冊的條件
案例十六:關于第66122957號“ST HUBERT FONDEE EN 1904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申請人復審理由:申請人已于2020年8月3日在第5、29、30、32類商品上取得注冊與本案完全相同的商標,并在法國《工業(yè)產權官方公報》的2021年1月1日第20/53卷第二卷上公告了注冊商標,據此,申請商標的注冊已經過法國政府同意。
商標局認定:本案申請商標中的圖形部分與法國國旗相近,但申請人提交證據可以證明申請商標在法國已獲得注冊的證明文件,可視為法國政府同意,申請商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情形。故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
案例十七:關于國際注冊第G1691029號“VISIT BRITAIN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標樣:
商標局認定: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BRITAIN”與英國國名近似,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圖形與英國國旗近似,未經英國政府同意,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因此,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
另,申請人雖提交了經公證的英國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第UK00003799472號商標注冊證明材料,但申請人未向我局提交上述材料的認證文件,故不足以認定視為英國政府已經同意。
案例十八:關于第62491812號“MORIMOTO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2207號行政判決書
標樣:
法院認定:雖然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日本國軍旗近似,但是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原告在第11類相關商品上申請注冊的第6563409號商標含有與本案訴爭商標高度一致的圖形,且已經在日本國獲準注冊。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本案訴爭商標屬于經日本國政府同意注冊的情形。因此,訴爭商標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
商標局重審認定:該標志圖形部分與日本軍旗圖形近似,作為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案例分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經該國政府同意”包含兩種具體情形,其一為商標申請人提交了該國政府機構出具的授權書、同意書等證明文件;其二為申請人就該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已在該國獲準注冊。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申請人應當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文件,以保障證書的真實性。其次,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證書的翻譯件,以保障審查機關能夠確認證書記載的具體內容。此外,申請人還應當確認在該國獲準注冊的商標標樣與本國申請注冊的標樣一致;且在該國獲準注冊的商標指定的商品應當與本國申請注冊的商品相同或類似。否則,將會被審查機關認定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
另外,即使申請人已提供該國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但若商標本身存在違反《商標法》中其他不予注冊或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則仍然無法獲準注冊。
結語
企業(yè)在進行商標設計時,應當對商標中的元素抱有更高的敏感性,留意商標的圖案、紋路或顏色設計是否與各國國旗構成近似,盡量避免與國旗“撞款”,從而引發(fā)駁回的風險。同時,應確保商標標樣本身不會致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或具有其他不良社會影響。
商晨作者專欄
1、規(guī)制商標代理機構惡意注冊!淺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
2、企業(yè)如何正當使用注冊商標中的通用名稱、商品特點或地名
3、“福如東?!钡茸8UZ商標注冊申請的常見駁回理由及申請“攻略
(原標題:與國旗相近似的商標注冊駁回情形)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商晨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與國旗相近似的商標注冊駁回情形(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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