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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連接IP變革者
來源 | 國家知識產權局 發(fā)布 | 行業(yè)知識產權戰(zhàn)略微信平臺 整理 | 智南針 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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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要點:
外國語書面制度
向JPO遞交專利申請時,原則上應該提交日文文本。但是,為了方便非日語申請的申請人有充分的翻譯時間,日本專利法中設有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外國語指“英文”)。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或直接向日本JPO遞交專利申請時,若想利用外國語書面申請制度,該專利申請的請求書還是需要用日文填寫,而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可以提交英文文本(僅可以提交英文文本),此類申請稱為外國語書面申請。 (詳見指引4、13頁)
專利申請類型轉換
日本專利制度允許申請人在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這三種專利申請之間轉換專利申請的類型,且保留原申請日。只要保持申請內容的同一性即可進行申請類型的轉換,在申請類型轉換之后,原申請將被視為撤回。進行申請類型轉換時,請求轉換的主體必須是原申請人或原申請人的合法繼承人,在原申請是共同申請的情況下,請求轉換的必須是所有申請人。請求轉換時,需要填寫申請類型轉換的請求書,并且重新提交新的申請文件。 (指引38-39頁)
訂正審判制度
在日本,專利權授權登記注冊之后,專利權人可以申請訂正審判。但是,當專利權人收到無效審判請求書副本之日起到無效審判宣告確定日之間,專利權人不能單獨申請訂正審判而需通過訂正請求來進行訂正。訂正審判在專利權消滅后也可以請求,但經過無效審判所有的權利要求都被無效后則不可以申請訂正審判。 (詳見指引39-40頁)
審查意見通知書
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若發(fā)現申請文件中存在駁回理由,則會向申請人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在日本,審查意見通知書(無論是第幾次發(fā)出的通知書)均稱為“駁回理由通知書”,根據通知書內容分為“最初駁回理由通知書”和“最終駁回理由通知書”,這樣區(qū)分的原因是答復兩種通知書的規(guī)定是有所不同的。 (詳見指引17-18頁)
外觀設計制度
日本的外觀設計制度和中國的外觀設計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日本,外觀設計申請需要經過實質審查。此外,日本還有關聯外觀設計、部分外觀設計、秘密外觀設計、動態(tài)外觀設計等不同于中國的規(guī)定。 (詳見指引32-37頁)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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