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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

產(chǎn)業(yè)
IPRdaily10年前
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
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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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丙林 ?超凡知識產(chǎn)權(quán) ?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經(jīng)IPRdaily編輯,轉(zhuǎn)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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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注:6月5號,IPRdaily發(fā)表了李丙林 何永春的文章“蘋果無效案高院判決的事實認定經(jīng)不起推敲”。緊接著,作者“任冷風吹”針對這篇文章的獨到見解。在“任冷風吹”文章發(fā)表之后,李丙林老師對其中的部分觀點又作出了如下回應。如您有想法,愿意跟作者交流、探討,可以給我們發(fā)郵件iprdaily@163.com。

 

【小D導讀】
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本文是作者針對任冷風吹的觀點提出的一些問題,并進行了說明。

 

先說兩句題外話。作為一個專利訴訟代理人,一個老百姓,我們對法官都是非常敬畏的,無意得罪法官,能忍則忍。這次是看到這個蘋果公司的判決是以違反26條3款為由撤銷原有效判決,就想起曾經(jīng)轟動一時的美國輝瑞公司的偉哥行政訴訟案,那個案子的終審是以符合26條3款維持了專利權(quán)有效(http://bjgy.chinacourt.org/paper/detail/2007/10/id/7186.shtml),兩個都是涉外案件,都是用的26條3款,尺子好像不一樣,一時不忿,在有些沖動的情況下寫了前一篇文章。雖然當時有點沖動,但理智還在,我還是堅持原來的觀點。

 

在進入正題之前,我認為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一下:第一,任何說明書的撰寫都不一定是非常完美的,但是說明書的撰寫存在缺陷與是否一定導致公開不充分、權(quán)利要求是否一定不清楚?我的觀點是不一定,第二,說個大點的問題,中國目前有效的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中,說明書處于這種水平的專利數(shù)量不少,這些專利要不要都無效掉?還是說如果對方是外國公司的時候就無效?第三,此案之前是經(jīng)過復審委和一審法院的,個人揣測似乎復審委一般認為不要動不動就以公開不充分或者不清楚就把經(jīng)過實審的發(fā)明專利無效掉,一審法院似乎也認可這個路子,那么這里是不是就存在一個對法條的理解不一致的問題或者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本人沒有挑撥離間復審委、一審法院和北京高院的意思,問題是上面標準不統(tǒng)一作為老百姓就不知道怎么辦了(代理人該把案子寫的更扎實些是沒有疑義的)。

 

上述幾個問題不是專門針對任冷風吹先生提出的,想到而已。下面言歸正傳,還是說明書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的問題。

 

第一處,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即判決書中“本院認為第一點“如何實現(xiàn)游戲功能是否公開充分”。

 

北京高院認為“說明書僅僅記載了具有一個游戲服務器以及提到實現(xiàn)互動游戲的設想,而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接,例如,對什么樣的用戶輸入的什么內(nèi)容傳送到游戲服務器以及如何將用戶的指令傳送到游戲服務器中,完全沒有記載?!?

 

咱們先看看語法,這個句子的主要意思應該是“說明書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接完全沒有記載?!边@里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是不是只有文字記載才算記載?第二,附圖的記載算不算記載?第三,“記載的不太詳細或者不太清楚”與“完全沒有記載”是一個概念嗎?第四,如果附圖的記載也算記載的話,而且附圖中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接”有記載的話,那么“說明書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接完全沒有記載”的這個觀點是不是與事實不符?我原來的觀點是“筆者認為,在附圖明確顯示機器人服務器與游戲服務器的連接關系的情況下,斷言:“完全沒有記載”是與說明書所記載的實事不相符,至于附圖的記載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不是非常詳細這是另外一個問題?!爆F(xiàn)在我還是堅持這個觀點。

 

下面的圖是涉案專利的圖1。 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

 

任先生在文中說“本專利在說明書的文字記載中并未描述游戲服務器如何與機器人服務器如何連接,我想李文的作者也是如此認為,否則不會去附圖1中尋找證據(jù)?!蔽疫€真不是“如此認為”的,我認為該案的說明書“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連接”有文字記載。因為文字記載就在原來的說明書里面,雖然說明書的句法不是以游戲服務器做的主語,是做的賓語,但其含義也是清清楚楚的,所以上篇文章就沒有強調(diào)文字記載的問題。

 

請參見原200410053749.9的授權(quán)文本說明書第三頁的“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有記載(參見下面的截圖)。

 

蘋果無效案的判決事實認定方面是否經(jīng)得起推敲? 該段的文字如下:“其技術架構(gòu)圖如圖1所示。聊天機器人9本質(zhì)上是一個或若干個服務器2,其中設置有通訊模塊21、過濾模塊22、對話模塊23、查詢模塊24,其一端連接用戶1,另一端連接人工智能服務器3和/或查詢服務器4和/或游戲服務器5。”

 

再來一遍語法分析。該段的大致有以下幾層意思,第一,“聊天機器人9的服務器中設置有通訊模塊21、過濾模塊22、對話模塊23、查詢模塊24”;第二,“其(指的是聊天機器人9,當然具體地是一個服務器進一步至少一個模塊)一端連接用戶1,另一端(指的是聊天機器人9,當然具體地是一個服務器進一步至少一個模塊的另一端)連接了游戲服務器5(當然還可能連接人工智能服務器3和/或查詢服務器4)”。也就是說,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中的一個或若干個服務器2,具體地“通訊模塊21、過濾模塊22、對話模塊23、查詢模塊24”中的至少一個模塊(這是個整體和部分的問題)連接。如果將文字與附圖再結(jié)合起來,其含義就更清楚了。

 

說明書第三頁的“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的這個記載顯然是文字記載,附圖1的記載顯然也是記載,而且這兩個記載都記載的就是“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服務器或者更具體的模塊)如何連接”,文字部分就是“一端連接-----,另一端連接---”。在文字和附圖都有記載的情況下還斷言“完全沒有記載”,這能經(jīng)得起推敲嗎?其實根本就不用推敲。

 

咱別斗氣,都平心而論且客觀公正地想想,判決書的這一事實認定還合理嗎?還經(jīng)得起推敲嗎?

 

另外,我們想再次吐槽一次,在這么關鍵的判決段落中,居然沒有一處對事實的引用,例如:說明書的具體頁、段、行等,這種方式工作恐怕會悖離“以事實為依據(jù)”的原則。

 

第二處,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即判決書中“本院認為第二點“關于權(quán)利要求1中的“根據(jù)區(qū)分結(jié)果將該用戶語句轉(zhuǎn)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是否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楚”。

 

進一步討論之前先要弄清楚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舊法)是什么規(guī)定,咱們不掉書包,個人理解這個條款是說“權(quán)利要求”得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判決沒說完整的事,不討論了),是說權(quán)利要求要清楚,不是說“說明書清楚不清楚”也不是說“權(quán)利要求沒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下面咱們就看看權(quán)利要求到底清楚不清楚。

 

權(quán)利要求1中記載“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以用來區(qū)分所述通訊模塊接收到的用戶語句是否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言,并根據(jù)區(qū)分結(jié)果將該用戶語句轉(zhuǎn)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

 

我們的觀點是:過濾器和三個服務器之間的連接關系很清楚,從權(quán)利要求1的文字本身就能看出來,根本不用費事去看說明書(討論支持時再去看說明書吧)。如果把權(quán)利要求1的上述記載大致簡化一下就是“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過濾器經(jīng)過區(qū)分,將用戶語句轉(zhuǎn)發(fā)至“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也即是說,過濾器要把用戶語句發(fā)到三個服務器,顯然僅從權(quán)利要求1的文字上看,“過濾器和三個服務器之間的連接關系”已經(jīng)很清楚了,憑什么說權(quán)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細則20條1款呢?

 

在細則二十條一款的規(guī)定之下(審查員、代理人和部分法官肯定懂此時是要看權(quán)利要求還是要看說明書),北京高院的判決認為“過濾器和三個服務器之間的連接關系”“不清楚”,這與權(quán)利要求1記載的事實“該聊天機器人設置有一個過濾器,-----并根據(jù)區(qū)分結(jié)果將該用戶語句轉(zhuǎn)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相符嗎?

 

我不相信高院的法官們不懂細則二十條一款這個法條是干什么的,也不相信高院的法官們會把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與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混淆。但是依筆者有限的專利法知識,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舊法)是說“權(quán)利要求”得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在這個條款下,高院的判決不先仔細討論權(quán)利要求的內(nèi)容,而是花很大的精力去結(jié)合說明書的內(nèi)容,然后得出一個權(quán)利要求不清楚的結(jié)論,不知是什么情況。難道真的是把不清楚的法條和不支持的法條概念弄混了?

 

至于任先生的對我們上篇文章中有關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內(nèi)容的觀點“判決書里對權(quán)利要求1所指出的問題和上文所分析的說明書的問題是一脈相承的”,這不會也是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與細則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混淆了吧?

 

第三處,關于權(quán)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即判決書中本院認為的“第四點“游戲服務器”的有關特征是否導致權(quán)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判決書中認為“本專利權(quán)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為:一個過濾器,以用來區(qū)別接收到的用戶語句是否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句,并根據(jù)區(qū)分結(jié)果將該用戶語句轉(zhuǎn)發(fā)至相應的服務器,該相應的服務器包括人工智能服務器、查詢服務器或游戲服務器。然而,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技術方案中僅有一個過濾器,并且該過濾器僅判斷輸入語句為格式化語句或自然語句,并根據(jù)區(qū)分結(jié)果將輸入語句轉(zhuǎn)發(fā)至人工智能服務器或查詢服務器。一方面,根據(jù)前述分析,本專利說明書關于如何實現(xiàn)游戲功能未充分公開,另一方面,說明書中僅僅是在形式上記載了游戲服務器,并未進一步說明游戲服務器的組成部分和工作機理,即用戶語句經(jīng)哪個模塊判斷后送到游戲服務器以及服務器如何做出合適的響應。因此,“游戲服務器”的有關特征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有關說明書中對于游戲服務器與聊天機器人的其他部件的連接關系的記載,前面已經(jīng)說了很多,具體參見附圖1和說明書第三頁的“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有記載,不再贅述。所以,權(quán)利要求1不僅僅從形式上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實質(zhì)上也得到支持。

 

另外,高院判決中提出“游戲服務器的組成部分和工作原理”之類的問題,這不能說沒有道理,但是,是否說明書就造成不能支持權(quán)利要求則是另外一回事了。涉案專利的發(fā)明點是提供了一種新型的游戲服務器嗎?顯然不是,該專利利用的應該是現(xiàn)有技術中的游戲服務器,時間有限我們就不去檢索現(xiàn)有技術中游戲服務器的資料了,如果現(xiàn)有技術中存在游戲服務器,實現(xiàn)游戲功能不應該再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

 

對于附圖3,請注意附圖說明說的清楚“圖3為本發(fā)明的對話流程示意圖”,所以附圖3沒有排除游戲服務器和機器人服務器的連接關系,游戲服務器的連接得去看附圖1。說明書第三頁的“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第4段的記載與附圖1是對應的,這不是我們推測出來的,是文字記載。相反,用附圖3的對話流程示意圖與游戲服務器去對比顯然有點張冠李戴。這一點,筆者也非常愿意以文會友,共同探討。

 

綜上所述,我們還是堅持之前的觀點。

 

 

 

來源:IPRdaily 作者:李丙林 ?超凡知識產(chǎn)權(quán)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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