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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集佳律師事務所授權(quán)發(fā)布
導言:近日,IPRdaily收到一起由集佳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最高檢察院抗訴專利侵權(quán),卻遭最高法院駁回的專利侵權(quán)訴訟首案”的判決書和案件其他資料,細了解下發(fā)現(xiàn)這起案件重磅的爆點相當多。
筆者在此只做拋磚引玉,提幾點案件的重磅爆點看法。
第一點是最高檢察院的抗訴專利侵權(quán)被最高法院駁回,這也是屬于前所未有的典型案例;
第二點是案子的審理周期長,長達15年;
第三點,此案經(jīng)歷了一件專利訴訟案件最全的生命周期,這點也是值得學習和研究。
一、最高檢察院的抗訴專利侵權(quán)被最高法院駁回
據(jù)資料顯示,最高檢很少對專利類案件提起抗訴。目前從公開的信息獲悉,最高檢曾于2007年針對一份專利確權(quán)案件的行政判決書向北京高院提起過抗訴,但尚未有針對專利侵權(quán)民事案件向最高法院抗訴的前例。
因此,最高法院對本案的審理非常審慎,從2013年提審本案起,經(jīng)過長達3年的審理方經(jīng)審委會討論,對本案做出了最終判決。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法院判決維持湖北高院民事判決書,駁回最高檢察院的抗訴專利侵權(quán)。
二、案件自首次起訴至最高院判決長達15年
2016年6月22日,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本案件自首次起訴之日起,到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判決,審理周期經(jīng)過了15年左右。幾乎經(jīng)歷了知識產(chǎn)權(quán)案件訴訟的所有程序,具有典型意義。
這么長的專利訴訟周期在中國專利訴訟史上也是很少見。它的案件爭議點也是值得關(guān)注的。
最高法院基于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以及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歸納本案各方爭議的焦點為:
1、本案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侵犯專利權(quán)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專利侵權(quán)司法解釋) 。
2、如何理解涉案專利權(quán)利要求1“在磨盤上方通過支架活動裝有磨輥”這一技術(shù)特征限定的“上方”,湖北高院再審判決對此的認定是否違反了“禁止反悔”原則。
3、如何理解涉案專利權(quán)利要求1“磨盤的磨面與磨親之間形成可調(diào)節(jié)的間隙而構(gòu)成間隙式磨合面”這一技術(shù)特征 。
4、廣義公司其他申訴理由是否成立。
三、此案經(jīng)歷了一件專利訴訟案件最全面的生命周期
案件產(chǎn)生階段(一審):原告深湘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以廣義公司侵害其專利權(quán)為由,訴至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長沙中院于2004年12月15日作出(2001)長中經(jīng)二初字第14o號民事判決。
案件發(fā)展階段(二審):宣判后,廣義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于2007年1 月22日作出(2005)湘高法民三終字第8號民事判決。
案件逆轉(zhuǎn)階段(再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廣義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湖南高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7)湘高法民再一字第30號民事判決。
案件反擊階段(再審):深湘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243號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北高院)再審。
案件高潮階段(提審):湖北高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等l3民三再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廣義公司不服,向檢察機關(guān)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以高檢民抗字(2o12)66號民事抗訴書向最高法院院提出抗訴。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為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孔繁文律師和田達良律師。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最終,一起自首次起訴之日起,到最高法院做出最終判決,審理周期長達15年的最高檢察院抗訴專利侵權(quán),卻被最高法院駁回的專利侵權(quán)訴訟第一案塵埃落定。
更多重磅的案件爆點,詳見原文判決書。
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縱橫君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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