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林宏津
原標題:淺議圖形用戶界面的專利保護
由于UI與GUI界限的模糊,公知GUI設計不是單純的美術繪畫,也不是簡單的功能羅列,它需要結合用戶研究以及人機交互方面的易用易學等需求,以提高用戶體驗為目標而設計。隨著用戶體驗逐漸成為決定產品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出色的用戶界面設計能夠帶來卓越的商業(yè)價值,因此GUI的創(chuàng)新和保護在企業(yè)競爭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用戶界面(User Interface,簡稱UI)在wiki中的解釋[1]是:在人機交互工業(yè)設計領域中,UI是人與機器之間發(fā)生交互的空間;這種交互的目的是能夠從人的角度對機器進行有效的操作和控制,同時機器能夠及時反饋有助于操作者作出決策的信息。對起重機的操作面板、汽車儀表盤、電腦遙控器等的設計,都可以認為是UI設計。
在個人電腦、智能移動終端等領域,UI通常被認為是圖形用戶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簡稱GUI)。GUI“是一種用戶界面,允許用戶通過圖形圖表和可視指示器(如輔助符號),而不是基于文本的用戶界面、鍵入的命令標簽或文本導航,來與電子設備進行交互”[2]。由于UI與GUI界限的模糊,公知GUI設計不是單純的美術繪畫,也不是簡單的功能羅列,它需要結合用戶研究以及人機交互方面的易用易學等需求,以提高用戶體驗為目標而設計。隨著用戶體驗逐漸成為決定產品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出色的用戶界面設計能夠帶來卓越的商業(yè)價值,因此GUI的創(chuàng)新和保護在企業(yè)競爭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GUI承襲UI的特點,是軟件產品與用戶交互的接口,是軟件產品中用戶可以看到并直接操作的部分;需要從用戶研究、交互設計和界面設計等方面進行探討。GUI可以分為兩個相對較獨立的模塊,即界面模塊和工作模塊。界面模塊接受用戶的輸入,并將輸入數據和操作請求提交給工作模塊;而工作模塊通常在后臺完成數據處理任務,并將結果提交到界面。筆者認為,GUI包括:①界面呈現的靜態(tài)外觀,②界面呈現的動態(tài)外觀,③后臺數據處理。其中,靜態(tài)外觀為例如電子產品的桌面以及桌面上放置的各種圖標、視窗、菜單、按鈕等;動態(tài)外觀為使用者能夠直觀看到的例如電子產品的桌面上呈現的視窗、菜單、按鈕、圖標等的變化。顯然,GUI兼具技術屬性與外觀屬性。對于后臺數據處理,實際屬于計算機程序部分,可以通過發(fā)明專利申請保護,不在本文討論范圍。
1、界面呈現的靜態(tài)外觀的專利保護
對于界面呈現的視覺外觀,理論上可以通過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商標等獲得保護。后兩者不是本文要討論的內容,姑且不表。我國從2014年5月1日起開始對包含GUI產品的外觀設計給予專利保護。筆者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與蘋果公司之間就通電圖形界面能否獲得外觀專利權一案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通過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導火索之一。在該案中,法院明確了:第一,確定GUI外觀設計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依據是《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即滿足以下四個法律要件的外觀設計,可以成為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一)以工業(yè)產品為載體;(二)是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結合所作出的新的設計;(三)適于批量化生產的工業(yè)應用;(四)富有美感[3];第二,在我國現有專利制度之下,產品通電后顯示的圖案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前提,確實應當是以特定工業(yè)產品為載體,相關申請文件亦應完整揭露且充分顯示該工業(yè)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脫離了特定工業(yè)產品的通電后顯示的圖案并不屬于我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范圍[4]。同時,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文[5]的規(guī)定,可知,目前我國涉及GUI外觀設計的授權專利一定是GUI與硬件設備的組合。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因此,對于創(chuàng)新主體而言,即使手上有一份授權的包含GUI的外觀設計專利,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也不一定能夠主張該權利;例如,無法對軟件開發(fā)企業(yè)或者互聯網企業(yè)行使其包含GUI的外觀設計專利,因為軟件開發(fā)商或者互聯網企業(yè)并不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包含GUI的硬件設備。2017年底法院做出的奇虎公司VS江民公司案的判決[6]中也支持了這一點。
不過,在全球范圍內,特別是電子產業(yè)發(fā)達的國家或地區(qū),例如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已認可通過外觀設計來保護GUI。以美國為例,2012年蘋果公司與三星公司在加州的專利大戰(zhàn)中,就涉及了蘋果公司的多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專利,而蘋果公司借此獲得逾十億美金判賠的有利裁決。各國關于GUI保護的制度與我國不同,因此,如果是涉及國際市場的產品,需要適應不同國家的要求。在美國,授權的外觀設計必須和其適應的工業(yè)產品不可分離,而且不能作為一個平面裝飾的設計而單獨存在,因此計算機生成圖標(icon)必須體現在計算機屏幕、顯示器、其他顯示設備中或者這些設備的一部分中,此外,美國并不排除其可能的受到著作權、商標權、商業(yè)外觀等知識產權重疊保護的可能。歐盟的外觀設計強調保護的是“設計”,而不是產品本身。日本要求GUI必須預先儲存在產品之中,且必須與產品共同使用。韓國認同對GUI和圖標的保護。當然,在向外國申請之前,可以先了解該國關于涉及GUI外觀設計侵權的判斷標準,以避免獲得的GUI外觀設計專利權只是紙上的權利。
作為創(chuàng)新主體,雖然基于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似乎是帶著鐐銬,專利權人無法向軟件開發(fā)企業(yè)或互聯網企業(yè)行使其權利;然而,從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似乎可以預見到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前景光亮。
2、界面呈現的動態(tài)外觀的專利保護
對于界面呈現的動態(tài)外觀,理論上既發(fā)明專利獲得保護,也可通過外觀設計專利獲得保護。后者在前文中已經提及,此處不再贅述。
以華為公司在福建泉州訴三星公司專利侵權一案中的涉案專利CN101763270B為例,該專利實際屬于有關界面呈現的動態(tài)外觀的發(fā)明專利。涉案專利是有關移動終端及其用戶界面中組件顯示的處理方法。該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
1. 一種組件顯示處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移動終端獲取組件處于待處理狀態(tài)的指示信息;
所述移動終端根據所述指示信息對容器中顯示在屏幕上的顯示區(qū)域進行縮小處理,以使所述屏幕在所述顯示區(qū)域縮小后空余出的區(qū)域顯示所述容器的隱藏區(qū)域,所述容器包括容納組件的顯示區(qū)域和隱藏區(qū)域。”
且不論該涉案專利的新創(chuàng)性問題,單是從權利要求1可以看出,該專利是涉及在界面提供GUI元素,其提供GUI元素的方法是通過縮小顯示區(qū)域而達成。那么,對于奇虎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CN303069460S,其創(chuàng)新點涉及到狀態(tài)的變化,例如“在當前行的各個檢測項檢測結束后,當前行下移,當前行的上方逐個顯示另一種類型的各個檢測項”。筆者認為,除了如奇虎公司那般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外,也可以考慮申請發(fā)明專利。例如,可以寫成的權利要求1為:
1. 一種安全檢測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提供一圖形用戶界面以顯示電腦安全檢測的過程;
響應用戶的安全檢測請求,對每一種類型的檢測項進行檢測,其中,在所述圖形用戶界面中以多行文字表征所述檢測項,每一行文字表征每一種類型的檢測項;
當在所述圖形用戶界面中的當前行的各個檢測項檢測結束后,當前行下移,當前行的上方逐個顯示另一種類型的檢測項。
以上僅是舉例說明這類界面呈現的動態(tài)外觀是可以撰寫成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不涉及專利新創(chuàng)性問題討論。當然,對于此類涉及界面的生成或提供的GUI元素的發(fā)明專利申請[7],雖然具有技術特征,可以被認為屬于技術方案,但如果生成或提供的過程或方法是已知的,相對于現有技術的區(qū)別僅在于界面布局,往往會被審查員認為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從而不予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筆者估計專利權人奇虎公司是考慮到了這點,所以才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
對于涉及動態(tài)外觀的GUI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筆者認為,由于比較難確定生成或提供GUI元素的方法或過程是否是現有技術或者是已知的,因此,申請前應在通過檢索了解相關領域的背景及發(fā)展現狀,盡可能多地與研發(fā)人員溝通,盡量突出改進點。此外,還可以考慮在申請裝置類或方法類發(fā)明專利申請時,在從屬權利要求中增加有關GUI的內容。
以上就是筆者對GUI的專利保護的一些看法。我國的專利法在不斷發(fā)展,未來可能加入局部設計等制度,屆時面對新的專利規(guī)則,又將是另一種情況。
參考文獻: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User_interface
[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raphical_user_interface
[3](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60號的行政判決書
[4](2014)高行(知)終字第2815號的行政判決書
[5] 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bmgz/201501/t20150109_1057996.html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文)
[6](2016)京73民初276號的民事判決書
[7] 崔麗艷,甘文珍. 如何撰寫涉及GUI的發(fā)明專利申請[J]. 中國發(fā)明與專利. 2016年第8期:104-107.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林宏津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cn 中文網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jupyterflow.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