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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滴滴”和“滴滴搬場”是一家嗎?
現在人們利用網約車出行,很容易就會想到“滴滴”,那如果在尋找搬場公司的時候發(fā)現“滴滴搬場”,普通消費者是否會對兩者的關系產生混淆呢?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審結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桔公司)、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嘀嘀公司)訴被告滴滴搬場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滴滴搬場公司)、上海久業(yè)搬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業(yè)搬場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久業(yè)搬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滴滴”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指定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滴滴搬場公司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滴滴”文字;停止使用“didibc.com”域名,并將該域名轉由原告嘀嘀公司注冊使用;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久業(yè)搬場公司共同賠償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經濟損失52.9萬余元和合理開支7萬余元。
“滴滴”打假:“滴滴搬場”擅用“滴滴”作字號并注冊域名
原告嘀嘀公司、小桔公司分別為注冊商標“滴滴”的前后商標專用權人。兩原告發(fā)現被告滴滴搬場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在企業(yè)網站、企業(yè)車輛等處使用“滴滴”“滴滴搬場”等標識,注冊、使用包含“滴滴”字樣的企業(yè)名稱并將“滴滴”“滴滴搬場”作為企業(yè)字號在企業(yè)網站中突出使用。同時,滴滴搬場公司注冊了didibc.com域名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服務。
兩原告認為,“滴滴”商標經過其廣泛使用與持續(xù)大力宣傳,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請求法院認定“滴滴”商標在獲準注冊前已構成運輸出行服務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兩被告在原告“滴滴”商標獲準注冊前,在與原告未注冊馳名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相同或相類似的服務上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與摹仿,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的被控侵權標識、登記并突出使用含有“滴滴”字樣的企業(yè)字號、注冊使用包含“DIDI”字樣的域名等行為構成對兩原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及馳名商標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滴滴搬場公司立即停止運營didibc.com域名,且將該域名轉移給兩原告中的任何一位,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兩被告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60萬元。
“滴滴搬場”申辯:不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被告滴滴搬場公司辯稱,原、被告經營業(yè)務不同、廣告標識不同、文字組合不同,并且在百度網站上輸入didi并不會出現滴滴搬場公司的網站。滴滴搬場公司企業(yè)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且滴滴搬場公司也未突出使用企業(yè)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涉案域名與其企業(yè)名稱中“滴滴搬場”的拼音具有對應性,其使用該域名具有正當性。
被告久業(yè)搬場公司則辯稱,兩被告為獨立經營,兩被告的賬冊和利潤分配也是獨立的,其不構成共同侵權。
法院:“滴滴搬場”構成對“滴滴”未注冊馳名商標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
首先,根據本案相關證據情況,截至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企業(yè)名稱核準登記時,“滴滴”商標盡管未獲注冊,但已經在全國范圍的運輸出行服務行業(yè)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應認定為未注冊馳名商標。
其次,被告滴滴搬場公司將未注冊馳名商標“滴滴”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使用,并在其網站上使用該企業(yè)名稱的行為,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故意,會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原告存在關聯(lián)關系或者兩者為關聯(lián)企業(yè),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對兩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再次,被控侵權域名為“didibc.com”,其主要部分didi系未注冊馳名商標“滴滴”的音譯。盡管被告滴滴搬場公司的企業(yè)字號為“滴滴”,但其對該字號的登記使用并不具有正當性,故其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沒有民事權益的基礎,本案中,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使用該域名的目的是宣傳推廣其搬場服務,具有商業(yè)目的,因此,被告滴滴搬場公司注冊該域名并利用該網站進行電子商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其注冊使用該域名具有攀附“滴滴”商譽的主觀惡意,以獲取不當競爭利益,故其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后,被告滴滴搬場公司在其主辦的網站、搬場車輛上使用的“滴滴”“滴滴搬場”等文字,前者與涉案“滴滴”商標構成相同,后者與之構成近似,會引起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對涉案“滴滴”商標權的侵害。
被告滴滴搬場公司和久業(yè)搬場公司均為一人公司,兩公司法定代表人互為對方公司的監(jiān)事,且在被告滴滴搬場公司成立前,其法定代表人長期為被告久業(yè)搬場公司的監(jiān)事;涉案網站的主辦方雖為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但網站負責人為被告久業(yè)搬場公司法定代表人,久業(yè)搬場公司自身并無網站;涉案網站上公示的聯(lián)系電話、辦公地址均與被告久業(yè)搬場公司的相關信息一致;被告久業(yè)搬場公司經理承攬業(yè)務時亦宣稱其與被告滴滴搬場公司系共同經營,故上海知產法院對兩原告主張被告久業(yè)搬場公司對涉案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予以支持。
由于涉案證據不能證明兩原告實際損失或兩被告的侵權獲益,也沒有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作為參照,上海知產法院綜合考慮兩被告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范圍、后果,兩被告的主觀故意、涉案“滴滴”商標注冊前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情況以及核準注冊后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對兩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予以全額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陳穎穎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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