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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就《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IPRdaily消息: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關于就《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完善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等相關制度,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了《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現(xiàn)予以公開發(fā)布,征求各界意見。各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5月9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關于就《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等相關制度,我局起草了《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現(xiàn)予以公開發(fā)布,征求各界意見。
各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5月9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
1. 電子郵件:pgi@cnipa.gov.cn。(題目注明“通用名稱判定”)
2.傳真:010-62083171。(傳真首頁注明“通用名稱判定”)
3.信函: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地理標志和官方標志保護處 郵編100088。(請于信封上注明“通用名稱判定”)
特此通知。
附件:《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通用名稱判定指南(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依據(j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地理標志保護、行政裁決中通用名稱的判定。
第三條 【通用名稱的定義】涉及地理標志保護的通用名稱是指雖與某產品最初生產或銷售的地點、地區(qū)或國家相 關,但在我國已成為產品常用的名稱。該名稱在我國用以指代特定生產方法、特定規(guī)格、特定質量、特定類型或特定類別的產品。
第四條 【處理原則】擬申請保護的地理標志在我國不得屬于通用名稱。
第五條【組合名稱中的通用名稱不予保護】以組合名稱形式申請地理標志的,如果組合名稱中的單獨組成部分屬于或演變?yōu)橥ㄓ妹Q,則該部分不受地理標志保護。
第六條 【通用名稱的撤銷】在我國已獲保護的地理標志演變?yōu)橥ㄓ妹Q的,可依照有關程序撤銷。
第七條 【判定要素】判定與地理標志有關的通用名稱是否成立時,應綜合考慮以下要素:(一)名稱在我國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等規(guī)范中作為產品特定類型、類別使用的情況;(二)名稱在我國出版發(fā)行的字典、辭典、工具書、報刊使用情況以及在我國互聯(lián)網(wǎng)站的使用情況;(三)名稱所指產品在我國市場生產、銷售和流通時的使用情況;(四)名稱所指產品在原產地之外,以不誤導公眾貨物產地的方式進行生產的情況及其在我國開展貿易的情況;(五)其他可能造成該名稱成為通用名稱的因素。
第八條【信息公開】在作出地理標志保護公告或行政裁決結論時,應依照第五條的規(guī)定,對組合名稱中不予保護的部分予以公示。
第九條【后續(xù)程序】對地理標志通用名稱、組合名稱中不予保護部分有異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十條【實施與解釋】本指南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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