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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
其言朗朗5年前
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4月23日,四川高院、重慶高院通過視頻連線召開的“四川高院 重慶高院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聯(lián)合新聞發(fā)布會”上,四川高院民三庭庭長楊麗發(fā)布了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與吳梅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二、黃峙瑋與利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發(fā)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三、成都千佳世紀家具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德陽恒大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四、福建福特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五、四川好醫(yī)生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平安健康互聯(lián)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科恩有限公司、通力電梯有限公司與四川綿州通力電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七、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與雙流區(qū)西航港藍光桶裝水經營部、峨眉山峨眉雪礦泉飲料有限公司、峨眉山雪谷農夫水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四川省紅糧液酒業(yè)有限公司、胡顯仁司法罰款案

九、邱本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十、吳凱梟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一、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與吳梅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發(fā)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1053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終182號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被告):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能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吳梅。


2011年9月7日,四川瑞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獲得涉案多晶硅還原爐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李仙壽、吳梅為職務發(fā)明人。2011年10月8日,專利權人變更為瑞能公司。2016年1月8日,專利復審委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4、5、7,權利要求9、10引用權利要求1-5、7的技術方案無效,在權利要求6、8,權利要求9、10引用權利要求6、8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2017年,專利復審委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權利要求8的技術方案I,及引用權利要求6和權利要求8技術方案I的權利要求9-10無效,在權利要求8的技術方案II、及引用該技術方案的權利要求9-10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在涉案專利相關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前,瑞能公司曾實施了該部分權利要求。吳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瑞能公司自2013年5月對多晶硅還原爐項目投產后,以每年取得的經濟效益的5%向其支付報酬50萬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外,一切以專利權為基礎的權利請求都不應該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因此,基于專利權的存在而產生的職務發(fā)明設計人報酬請求權,也因專利權的無效宣告而不存在,且本案不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三種例外形態(tài),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吳梅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但是,當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因原專利權人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了該專利,職務發(fā)明人是否仍有權主張報酬,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即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外,一切以專利權為基礎的權利請求都不應該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一審判決未考慮涉案專利權已經被宣告無效的特殊情況,直接根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瑞能公司支付發(fā)明人一定數額的報酬有失妥當。為穩(wěn)定社會關系,保護信賴利益,專利法第四十七條同時對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不具有追溯力的三種例外情況進行了明確列舉,這種列舉是完全性的,排除了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基于專利權的其他權利主張。二審判決從立法目的、專利法體系、法條文理等方面,對專利法第十六條和四十七條予以解釋,最終判決駁回了職務發(fā)明人的請求。


二、黃峙瑋與利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職務發(fā)明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綿知民初字第9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川知民終字第89號

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再615號


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峙瑋;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利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爾公司)。


黃峙瑋原系利爾公司員工。1999年5月14日,利爾公司和黃峙瑋所在的利爾公司研發(fā)部簽訂《毒莠定中試合成技術開發(fā)項目合同書》,約定由研發(fā)部進行毒莠定中試合成技術開發(fā)。2000年12月,以黃峙瑋為代表的毒莠定課題組向利爾公司提交了《毒莠定合成工藝研究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提出的工藝技術與涉案專利具有高度一致性,涉案專利屬于該工藝技術的一部分。2004年2月4日,利爾公司因毒莠定技術實施效益向黃峙瑋支付績效報酬10萬元。2004年5月11日,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下發(fā)院資管〔2004〕78號《關于對四川綿陽利爾化工有限公司資產重組方案的批復》,同意對利爾公司的經營及技術團隊實施股份獎勵,獎勵股權合計8.631%。2004年至2006年,利爾公司根據上述批復對該公司經營和技術團隊實施股權激勵,獎勵和轉讓的主要對象為“對二氯吡啶酸及氨氯吡啶酸的工業(yè)化生產技術(即本案爭議專利技術)無形資產做出貢獻的經營及技術團隊”。在實施股權激勵后,黃峙瑋因為對技術研發(fā)的特殊貢獻獲得了利爾公司1%的股權,其中出售的股權為0.315%、免費贈送的股權為0.685%。2006年9月22日,利爾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種新型除草劑(4-氨基-3,5,6-三氯吡啶-2-甲酸)的合成方法”的發(fā)明專利,該合成方法于2008年12月17日通過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200610021917.5,發(fā)明人為黃峙瑋,專利權人為利爾公司。該專利為合成方法的發(fā)明專利,4-氨基-3,5,6-三氯吡啶-2-甲酸為氨氯吡啶酸的化學名,毒莠定為氨氯吡啶酸的通用名。黃峙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利爾公司支付其專利實施報酬1090.5萬元。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對于職務發(fā)明,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發(fā)明專利實施后應當對發(fā)明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如果單位和發(fā)明人對專利實施后的報酬無約定,即使單位在專利申請前,已向發(fā)明人發(fā)放過獎金、股權等獎勵,在專利實施后,單位仍然應向發(fā)明人支付專利實施報酬。無論是利爾公司于2004年2月4日因黃峙瑋在毒莠定項目開發(fā)中的突出貢獻給予其2003年度1-12月績效獎勵10萬元,還是利爾公司于2004年根據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的批復,對利爾公司經營及技術團隊實施股權獎勵,給予黃峙瑋1%的公司股權,均發(fā)生在涉案專利獲得授權之前,上述獎勵不屬于利爾公司基于專利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黃峙瑋主張的涉案專利的獎勵或者報酬。法院結合涉案專利技術系發(fā)明專利,具有較高的創(chuàng)造性價值;采用涉案專利技術所生產的毒莠定產品為利爾公司創(chuàng)造的營業(yè)利潤情況;黃峙瑋對涉案專利所做的貢獻;涉案專利是毒莠定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其中一項技術;涉案專利目前使用狀態(tài)以及專利有效期限等因素,酌情判決利爾公司向黃峙瑋一次性支付涉案專利實施報酬150萬元。


典型意義


根據法律規(guī)定,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發(fā)明人或者設計人依法享有專利獎勵請求權和專利實施報酬請求權。法律、法規(guī)允許當事人對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進行約定,其目的在于以更靈活的手段更充分地保障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激勵科技人員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因此,給予職務發(fā)明人以獎勵系發(fā)明人所在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具有強制性。雖然用人單位對于獎勵的方式和數額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但是專利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均不允許用人單位以任何理由免除履行或者變相免除履行該義務。雖然本案用人單位在涉案專利申請前曾與發(fā)明人簽訂過技術研發(fā)合同,用人單位內部也制定了相關技術管理辦法,但是無論是雙方簽訂的研發(fā)合同還是技術管理辦法,對涉案技術獲得專利授權后的實施報酬并沒有明確的約定或者規(guī)定,故用人單位認為在專利申請前,其已經就同一技術向發(fā)明人發(fā)放了獎金、股權等獎勵,無需再另行支付專利實施報酬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成都千佳世紀家具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德陽恒大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88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終176號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被告):成都千佳世紀家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千佳家具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堂家具公司)。


2014年1月21日,一堂家具公司委托案外人設計新中式風格產品,并約定由一堂家具公司享有產品設計完整的知識產權。2015年6月19日,一堂家具公司拍攝了涉案電視柜(TG6191)、廳柜(TG6182)、長幾(CJ6151)、大方幾(CJ6153)、沙發(fā)(SF6131)、床頭柜(CG6021)、床(A6012)、床(A6016)八件家具作品照片。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30日,一堂家具公司委托公證處取證了千佳家具公司在多處銷售涉案電視柜、廳柜等產品,并在其公司網站展示涉案產品圖片等事實。一堂家具公司認為千佳家具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電視柜、廳柜等八件家具作品的著作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千佳家具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家具而言,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家具的立體造型,而非家具產品本身。家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其不同于普通的美術作品之處是其立體造型還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因此,家具若要構成實用藝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還應當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否則將導致大量的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高水平保護,從而降低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本案中,就權利人主張的八件家具而言,涉案的廳柜(TG6182)、床(A6012)兩件家具造型較獨特,體現出設計師個性化的美學視角和設計感,相比同類家具,具有較高的藝術美感,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除此以外,其他六件家具,一堂家具公司并未具體指出每件家具具有藝術性的獨特設計點,而是概括地將每件家具中所采用的中式元素及其布局作為設計要點。從整體上看,雖然經過局部造型的家具相比未做造型的同類家具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上述局部造型仍屬于中式家具的慣常設計且并未改變家具的整體造型,難以認定構成美術作品。法院判決千佳家具公司停止侵犯一堂家具公司廳柜(TG6182)、床(A6012)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并賠償一堂家具公司15萬元。


典型意義


家具作為一種具有儲物、擺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有實用性,同時,其作為一種由線條、平面、顏色及組合構成的立體造型,當其造型具備一定的藝術美感時,則具備藝術性。對于同時具有實用性和一定藝術性的家具,屬于通常所稱的實用藝術作品。對于家具而言,能夠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家具的立體造型,而非家具產品本身。家具作為實用藝術作品,不同于普通的美術作品之處是其立體造型還可以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因此,家具若要構成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還應當達到較高水準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否則將導致大量的實用藝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高水平保護,從而降低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本案的處理對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具有一定指導意義。


四、福建福特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236號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福特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特科公司);

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瞳公司)。


福特科公司訴稱,2015年8月,易瞳公司委托其開發(fā)定制化360°全景鏡頭模組,雙方簽訂了《360°全景鏡頭模組委托開發(fā)協(xié)議》(以下簡稱涉案協(xié)議)。協(xié)議簽訂后,福特科公司全面履行了協(xié)議并交付了全景鏡頭模組產品及相關技術資料。2015年9月18日,易瞳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包含專利號為ZL201510600697.0,專利名稱為“全景圖像采集裝置”的發(fā)明專利在內的四項專利申請。專利獲得授權后,福特科公司認為易瞳公司的前述專利是涉案協(xié)議開發(fā)的技術成果,應歸福特科公司所有,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歸福特科公司所有,并對該專利的發(fā)明人予以變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據專利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委托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歸屬,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約定不明或者專利授權技術方案與合同技術成果有區(qū)別時,按照“首先確認合同技術成果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的異同以及專利的實質性特點;再審查前述兩個技術方案的區(qū)別更接近專利的實質性特點還是公知技術”的方法,查明專利技術的完成人。原則上,應按照專利實質性特點的完成人認定專利技術的完成人,并據此確認專利權的歸屬。此外,即使合同相對人參與了專利技術的開發(fā),但其能夠預期并接受專利申請人利用合同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不應當分享專利權。經審查,本案訴爭專利的實質性技術特征是由易瞳公司提出,且福特科公司在締約之時就已明確知曉并接受易瞳公司有利用合同技術成果并添附技術特征申請專利的可能,故易瞳公司申請訴爭專利沒有惡意。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福特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利用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技術成果申請的專利歸屬如何認定的問題。依據專利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合作完成或者委托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歸屬,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約定不明的,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按照“誰創(chuàng)造誰保護”的原則確認專利權歸屬更符合專利制度鼓勵創(chuàng)新的基本原則,故除另有約定外,對專利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chuàng)造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認定為專利權利人。此外,即使合同相對人參與了專利技術的開發(fā),但其能夠預期并接受專利申請人利用合同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不應當分享專利權。本案對于全省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五、四川好醫(yī)生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平安健康互聯(lián)網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608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終字154號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四川好醫(yī)生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醫(yī)生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平安健康互聯(lián)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


好醫(yī)生公司是涉案商標“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的權利人,自2002年始,好醫(yī)生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即通過電視廣告、公交車車身投放、報紙刊登等方式推廣好醫(yī)生商標及品牌,好醫(yī)生品牌多次獲得 “中國著名品牌”“中國驕傲·第10屆中國時代十大品牌企業(yè)”“中國制藥行業(yè) 百強影響力品牌企業(yè)”等榮譽。經審計,好醫(yī)生公司及關聯(lián)企業(yè)2014-2016年收入情況總計14834298574.89元,2017-2018年6月收入情況合計3296371879.73元。平安公司是“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在其官網、手機APP啟動及登錄界面等位置使用“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標識,在其官網的顯著位置標注“平安好醫(yī)生”字樣,在其手機APP“自營藥房”欄目的顯著位置、“健康商城”板塊中部分待售藥品下方標注“好醫(yī)生自營藥房”及“平安好醫(yī)生自營藥房”字樣,并在手機APP、健康手環(huán)、問診卡的商品名稱中冠以“好醫(yī)生”或“平安好醫(yī)生”字樣。好醫(yī)生公司認為平安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故訴至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平安公司使用“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標識,源于“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的使用許可,不構成侵權。但是,平安公司在其手機APP的藥品銷售板塊、官網上標注“好醫(yī)生”“平安好醫(yī)生”字樣,并在該手機APP、健康手環(huán)、問診卡的商品名稱中冠以“好醫(yī)生”“平安好醫(yī)生”字樣,屬于在近似領域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法院判決平安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好醫(yī)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典型意義


好醫(yī)生公司是我省民營名優(yōu)醫(yī)藥企業(yè),該公司對其“好醫(yī)生”品牌進行了廣泛宣傳,該品牌藥品在醫(yī)藥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平安公司是中國平安集團旗下分公司,主要從事健康管理、健康管理咨詢等業(yè)務,平安公司為發(fā)展其互聯(lián)網醫(yī)療咨詢、醫(yī)藥銷售等業(yè)務也積極的進行了相關商標的注冊許可,但平安公司在使用其商標過程中,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侵犯了好醫(yī)生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商標侵權。本案判決給各市場競爭主體敲響了警鐘,各企業(yè)在市場經營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規(guī)范、合理行使自己的知識產權,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權利,否則有可能會構成侵權,受到法律制裁。


六、科恩有限公司、通力電梯有限公司與四川綿州通力電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7民初13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民終1126號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科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恩公司);

上訴人(一審原告):通力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力電梯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四川綿州通力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綿州通力公司)。


科恩公司是一家芬蘭籍公司,于1984年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KONE”商標。通力電梯公司是科恩公司在我國的全資子公司,受科恩公司授權生產“KONE”電梯和自動扶梯。2011年,通力電梯公司注冊了“通力”文字商標。2017年7月27日,該注冊商標轉讓給了科恩公司。2007年到2016年期間,“KONE”商標多次獲得“江蘇省著名商標”“江蘇省知名商標”“江蘇名牌產品稱號”等榮譽。綿州通力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成立,于2016年注冊了“MZKOME”商標,在其制造、銷售的電梯上有“綿州通力電梯有限公司”字樣,在其廠址、工廠外墻有“MZKOME”“綿州通力電梯”等字樣,在其網站
www.mzkome.com上使用了“公司傳承芬蘭電梯百余年制造技藝”字樣的報道,公司宣傳主頁左上角書寫為“綿州通力電梯”,在網頁宣傳內容上,偶有使用“綿州通力”簡稱字樣。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過科恩公司、通力電梯公司對涉案商標多年的使用、廣告宣傳以及擁有的良好產品質量和商業(yè)信譽,科恩公司、通力電梯公司及科恩公司享有的“KONE及圖”“通力”商標在相關公眾中享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綿州通力公司成立在后,且與科恩公司同屬電梯制造行業(yè),應當對“通力”商標有所認知;綿州通力公司將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文字注冊為企業(yè)字號,有著明顯的利用上述商標聲譽開展經營活動的主觀意圖,在未能對其注冊字號行為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綿州通力公司的上述行為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綿州通力公司在其網站、產品以及廠址外墻等使用“綿州通力電梯”“綿州通力”“綿州通力電梯有限公司”“MZKOME”等標識,侵害了科恩公司的商標權。法院判決綿州通力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科恩公司、通力電梯公司1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護外國企業(yè)科恩公司的商標權,判令侵權人停止侵權并賠償商標權利人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彰顯了四川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決心。隨著四川省“一帶一路”建設和自貿區(qū)建設深入推進,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需求更加迫切。全省法院堅持“一視同仁、同等保護”這一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理涉外案件,加強對中外企業(yè)等各類市場主體知識產權的依法平等保護,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七、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與雙流區(qū)西航港藍光桶裝水經營部、峨眉山峨眉雪礦泉飲料有限公司、峨眉山雪谷農夫水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川01民初5030號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終319號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一審原告):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夫山泉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雙流區(qū)西航港藍光桶裝水經營部(以下簡稱藍光桶裝水經營部);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峨眉山峨眉雪礦泉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峨眉雪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峨眉山雪谷農夫水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雪谷農夫公司)。


農夫山泉公司是涉案“農夫”“農夫山泉”“NONG FU SHAN QUAN”商標權利人。自2008年以來,農夫山泉公司以“我們不生產水,我們只是大自然的搬運工”為廣告語,在中央電視臺及各電視媒體等對其農夫山泉飲用水進行了持續(xù)、廣泛地宣傳。峨眉雪公司在其經營的官方網站使用“我們只是大自然的搬運工”廣告語,峨眉雪公司、雪谷農夫公司、藍光桶裝水經營部在其生產銷售的11.0L、18.6L桶裝水上使用了“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峨眉山農夫礦泉”字樣。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與被控侵權商品均屬于同一類別,其功能和用途相同,相關公眾和銷售渠道有重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屬于農夫山泉公司的系列商標,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峨眉雪公司、雪谷農夫公司、藍光桶裝水經營部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我們只是大自然的搬運工”的廣告語經過農夫山泉公司多年經營和大量廣告宣傳,該廣告用語與農夫山泉公司生產的礦泉水已建立起穩(wěn)定的聯(lián)系,體現農夫山泉公司的商譽和品牌文化,構成其經營性資產,應依法受到保護。峨眉雪公司在其經營的官方網站使用該廣告語容易導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峨眉雪公司、雪谷農夫公司、藍光桶裝水經營部停止侵權,賠償農夫山泉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


典型意義


農夫山泉公司是全國知名飲用水企業(yè),在產品開發(fā)推廣、商標注冊保護、包裝裝潢設計等方面都付出了大量時間和精力,并取得了可喜成果。農夫山泉公司注冊的“農夫”“農夫山泉”等商標通過長期使用獲得了較高知名度。峨眉雪公司、雪谷農夫公司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開拓自有市場,或者通過許可等方式合法、正當的使用他人商標、包裝、裝潢等,不應抱有僥幸心理,通過山寨、模仿、搭便車來獲取一時的利潤,否則不僅會因侵權背負較重的民事責任,更失去了企業(yè)信譽。積極創(chuàng)新、誠信經營才是企業(yè)生存之本。


八、四川省紅糧液酒業(yè)有限公司、胡顯仁司法罰款案


案例索引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司懲3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川司懲復2號


基本案情


被罰款人:四川省紅糧液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糧液公司);

被罰款人:胡顯仁。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2014)成知民初字第74號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與紅糧液公司、楊鳳英、李建芳、胡顯仁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紅糧液公司、胡顯仁舉示蓋有“綿陽市三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管理專用章”的三工商(1998)戶外廣登字第26號樣稿(落款時間1998年5月24日)、三工商(2004)戶外廣登字第029號樣稿(落款時間2004年5月26日),以及蓋有“貴州省仁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印章的貼牌加工協(xié)議(落款時間1998年7月16日)及備案通知(落款時間1998年8月29日)證據,證明其于1998年、2004年在四川省綿陽市三臺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貴州省仁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貴州省仁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以下簡稱仁懷市市場管理局)對上述證據進行了備案。經法院向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四川有限公司核實,上述兩份樣稿及貼牌加工協(xié)議上印制的“138××××××××”號碼開通時間為2004年9月20日,晚于上述證據的落款時間。經法院向仁懷市市場管理局核實,貼牌加工協(xié)議未在該局備案,該協(xié)議上的簽署意見、食品委托加工備案專用章、單位印章,以及通知均不是該局出具。據此,紅糧液公司、胡顯仁舉示的上述證據系偽造證據。紅糧液公司、胡顯仁偽造案件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符合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紅糧液公司、胡顯仁分別罰款50萬元、10萬元。紅糧液公司、胡顯仁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復議,法院決定駁回胡顯仁、紅糧液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紅糧液公司、胡顯仁提交多份關鍵虛假證據,上述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裁判結果,紅糧液公司、胡顯仁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誠信訴訟的基本原則,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權益,而且嚴重的干擾了法院的正常訴訟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行為性質惡劣,故法院對其處以較高額的罰款。本案系成都知識產權庭成立運行以來采取的第一起民事強制措施。該司法罰款決定是對當事人失信訴訟、無視法院司法權威行為的有力懲處,也彰顯出四川法院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與決心,為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訴訟誠信體系建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九、邱本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案例索引


一審: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0191刑初529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本。


深圳市盛大美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大美游公司)系“人人”棋牌游戲軟件權利人。2017年2月,邱本任職盛大美游公司總經理,其通過職務便利獲知盛大美游公司SVN服務器賬號、密碼,并私自取得“人人”棋牌游戲源代碼。2017年5月,邱本通過他人分別設立成都九顆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顆星科技公司)、成都天天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天樂科技公司)并成為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邱本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對“人人”棋牌游戲進行換皮、加工等形式修改后,更名為“大贏家”棋牌游戲并上線運營。2017年8月,邱本從盛大美游公司正式離職后,利用九顆星科技公司負責“大贏家”棋牌游戲的技術支持,利用天天樂科技公司上線運營“大贏家”棋牌游戲營利。從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1月底案發(fā)期間,“大贏家”棋牌游戲共有玩家141721人,游戲玩家充值金額共計8224余萬元,邱本供述其個人獲利200余萬元。經鑒定,“大贏家”棋牌游戲源代碼與“人人”棋牌游戲源代碼相似度達99%,構成實質性相似。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8月3日以邱本犯侵犯著作權罪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決邱本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典型意義


當前中國網絡游戲產業(yè)正處于高速增長階段,催生了一批經濟效益高、社會影響大的游戲產品。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以各類手段侵犯游戲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屢有發(fā)生。本案即為一起以復制游戲源代碼制作同類游戲并運營的侵犯著作權罪刑事案件,涉案金額在全國同類案件中罕見,影響較大。法院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tài)度、非法經營數額等因素,對被告人判處法定量刑幅度內較重處罰,彰顯了重拳打擊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司法態(tài)度。


十、吳凱梟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案例索引


一審: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2019)川0502知刑初15號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凱梟。


2018年3月份以來,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被告人吳凱梟購買制假材料和工具,在其父親吳大清位于山西省文水縣南安鎮(zhèn)高車村4組45號的住宅房內生產大量假冒白酒,并通過閑魚APP、轉轉APP、微信等進行銷售,非法經營數額達34307元。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吳凱梟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吳凱梟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決吳凱梟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lián)網的普及,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交易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愈發(fā)受到人們的重視,利用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隨之增加。此類案件中,犯罪金額如何認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本案中,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對利用網絡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金額如何認定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案的審理既打擊震懾了犯罪,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經濟秩序,又防止了權力的濫用,體現了司法的公正,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來源:四川高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四川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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