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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院甲骨文訴谷歌案全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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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院甲骨文訴谷歌案全景解析

美最高院甲骨文訴谷歌案全景解析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鄧超律師 

原標題:美最高院甲骨文訴谷歌案全景解析


美國最高法院4月5日裁定,Alphabet旗下谷歌建構其Android智能手機操作系統(tǒng)的方式未侵犯甲骨文的版權,這消除了谷歌向甲骨文授予數十億美元賠償的前景。本文對甲骨文訴谷歌案進行全景解析。


安卓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起初的目標是為數碼相機開發(fā)操作系統(tǒng),但其創(chuàng)始人后來意識到該市場不夠大,于是致力于將安卓項目打造為與移動版Windows、塞班等并肩的移動設備操作系統(tǒng)。谷歌公司于2005年7月收購安卓公司時,該項目還鮮為人知。但目前安卓已經成為移動設備(智能手機、平板電腦)上最流行的操作系統(tǒng)。安卓其實是一個內核基于Linux的開源的操作系統(tǒng),但大部分(國外的)安卓設備都預裝有谷歌公司的專有軟件——包含Chrome瀏覽器、谷歌商店(Google Play)、谷歌地圖等的谷歌移動服務(Google Mobile Services)。而國內智能手機的操作系統(tǒng)則幾乎都是安卓的各種分叉(fork)。

 

Java語言是太陽公司(Sun Microsystems)于1995年5月開發(fā)的編程語言,名字取自印度尼西亞的爪哇(Java)咖啡。太陽公司宣傳Java可以“一次編寫,隨處運行”(write once, run anywhere,WORA),意味著Java代碼可以在所有支持的平臺上運行,而無需重新編譯。2010年1月,甲骨文公司完成了對太陽公司的收購,對價為74億美元。目前,Java仍然是最受歡迎的編程語言之一,被世界各地的程序員廣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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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va語言是安卓系統(tǒng)成功的關鍵因素,很多安卓app都是由Java語言編寫的。除了因為Java語言受眾廣、簡單易懂之外,Java的WORA特性也許是谷歌選擇Java的最主要考量。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為一個硬件架構編譯的程序無法直接在其他硬件架構下運行。例如,微軟的Surface Pro系列筆記本/平板電腦具有不止一種CPU,ARM架構的Surface Pro X無法運行為x86架構(絕大多數個人電腦的架構)編寫的可執(zhí)行文件(擴展名為exe)。而安卓生態(tài)系統(tǒng)的硬件一直是碎片化的,不同廠商采用的CPU各不相同。為照顧到這一現狀,安卓選擇了具有跨平臺特性的Java。

 

為了理解為何Java代碼可以不受限制地在任意系統(tǒng)上運行,以下對Java技術(或Java平臺)進行簡單說明。

 

Java主要包括3個部分:Java語言、Java虛擬機以及Java類庫。在我們談起Java的時候,有時僅僅是指Java語言本身,有時則是指包括這3個部分的Java平臺(Java平臺標準版即Java SE)。Java作為一種開源的編程語言并無太多特別之處,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該語言來編寫軟件代碼。如下的Hello World的例子就是用Java語言編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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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Java的特殊之處在于其除了一套編程語言之外,還包括Java虛擬機(Java Virtual Machine, JVM)和相應的庫。虛擬機,顧名思義是一個虛擬的機器,其介于實際的硬件與應用程序之間,應用程序并非直接在實際的硬件上運行,而是在虛擬機上運行的。這樣一來,Java程序就可以與實際的硬件架構無關地實現獨立的跨平臺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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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library)則可以簡單理解為能實現一些常用功能的代碼集合。通過將可重復利用功能的代碼作為庫,程序員不必重復編寫相同的代碼,在使用到相應的功能時調用相應的庫即可,從而可以節(jié)省資源并減少出錯。但由于Java程序是在虛擬機上運行的,并不直接調用特定操作系統(tǒng)中內置的庫,因此,Java平臺提供了大量的標準庫供開發(fā)者使用。

 

API則是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的縮寫,它是一種定義程序或庫如何進行交互的函數。例如,用戶可以通過API向程序發(fā)送請求,并接收程序返回的響應。如果認為純文字描述過于抽象,那么通過以下微信小程序的API列表可以對API有更加感性的認識(https://developers.weixin.qq.com/miniprogram/dev/a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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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獲取系統(tǒng)信息”的wx.getSystemInfo這一API為例,其他程序(或者用戶)可以通過這個API從微信小程序獲取運行微信的設備品牌、微信版本號等信息。由此可見,API不同于一般意義的軟件代碼,而只是一個接口(interface)。程序員可以通過API來訪問庫并實現某些功能,而無需知道庫的內容以及庫是如何運行的。(在一些解讀谷歌上訴甲骨文案件的文章中,將部分的interface翻譯為界面,進而分析起圖形用戶界面GUI的法律保護,似乎偏離了主題。不過提起GUI的法律保護,這篇由大牛撰寫的文章《圖形用戶界面(GUI)如何有效保護?》分析得倒是比較透徹,筆者時常找出來回味,讀者也可以參考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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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Java技術的簡介。雖然太陽公司無法獨占開源的Java語言,但Java平臺的相關技術(例如Java SE類庫)卻曾經是太陽公司專有的。這意味著他人在使用Java平臺時,需要從太陽公司獲得許可。彼時也有團體試圖編寫一套開源的Java平臺,比如阿帕奇基金會的Harmony項目(2005年5月-2010年9月),但由于Java的標準庫非常成熟且豐富,因此凈室(clean room)開發(fā)出的庫并不完整且兼容性不好,有的與標準庫相比性能欠佳。

 

谷歌公司曾就Java SE的許可問題與太陽公司進行過磋商,后者提出了約5,000萬美元的報價,但協(xié)議最終未能達成,雙方各執(zhí)一詞。谷歌公司擔心太陽公司會由于將Java技術引入到安卓系統(tǒng)中而染指這個開源的移動操作系統(tǒng);而太陽則聲稱谷歌的目的是從Java分叉出一個谷歌版本,并損害Java的跨平臺特性。在磋商失敗后,谷歌公司選擇從零開始開發(fā)Java SE類庫的凈室版本,但是在其中使用了37個來自JAVA的API,共涉及約11,500行代碼。谷歌公司還獨立開發(fā)了針對移動設備(內存小、帶GPS功能)優(yōu)化的Dalvik虛擬機,且Dalvik虛擬機與Java虛擬機并不兼容。

 

2013年,谷歌公司發(fā)布了安卓4.4版Kitkat,刪除了Dalvik虛擬機,并使用安卓Runtime作為替代,而后者不再包含任何Java源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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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安卓大獲成功并且使用了Java技術,在對太陽公司收購完成后半年的2010年8月,甲骨文公司在加州北區(qū)地方法院對谷歌公司提起了專利侵權和版權侵權的訴訟,并在之后向谷歌公司索賠90億美元(略高于收購價格)。折算下來,1行代碼的索賠額高達80萬美元,有人曾經質疑甲骨文公司起訴谷歌的目的就是為了覆蓋掉收購太陽公司的成本,遭到甲骨文公司的否認。

 

作為對比,蘋果公司從一開始就不需要Java,也不需要考慮跨平臺的兼容性問題,因為蘋果的移動端設備一直使用的是封閉、統(tǒng)一的硬件架構,app可以直接在操作系統(tǒng)上運行。而早期的Java虛擬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Java程序的運行效率。這就是為何在智能手機發(fā)展的初期,蘋果手機可以在硬件參數與安卓手機持平甚至更差的情況下,卻可以提供更流暢的操作體驗的原因。


在討論本案的法律問題之前,有必要再次簡要回顧本案的事實。如下圖所示,


美最高院甲骨文訴谷歌案全景解析



谷歌公司在安卓系統(tǒng)中使用Java技術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熟悉使用Java語言編程的開發(fā)者加入到安卓這個新興的生態(tài)中。因此,谷歌公司不需要改動Java語言本身(雖然自2019年起谷歌公司開始主推Kotlin語言作為開發(fā)安卓app的首選語言以代替Java)。同樣,由于Java程序是由眾多開發(fā)者開發(fā)以在安卓系統(tǒng)上運行的,因此Java程序也與本案無關。而且,安卓上的庫和虛擬機(從Dalvik到Android Runtime)是谷歌公司獨立開發(fā)的,谷歌公司主要的問題在于其復制了Java的37個API(源自阿帕奇的Harmony項目)。

 

甲骨文公司對谷歌公司發(fā)起的訴訟包括兩個案由:專利侵權和版權侵權。甲骨文公司方的故事是,谷歌公司明知道Java,但是卻沒有像其他公司那樣為Java付費。免費的安卓系統(tǒng)在移動端市場大獲成功之后,甲骨文公司在該市場的Java技術許可收益大受影響。而谷歌公司方的故事則是,重復利用應用程序的API在軟件行業(yè)已是多年的慣例。甲骨文公司沒能用Java統(tǒng)一手機市場而眼紅谷歌,因此發(fā)起了訴訟。

 

關于專利侵權,甲骨文公司認為谷歌公司侵犯了其6,061,520(用于進行靜態(tài)初始化的方法和系統(tǒng),中國同族:CN1119756C)和RE38104(用于解決生成代碼中數據引用的方法和設備,無中國同族)這兩項專利。谷歌則主張其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對于前一專利,谷歌辯稱其使用的是解析,而非權利要求所述的"模擬執(zhí)行"來對靜態(tài)初始化進行優(yōu)化。對于后一專利,谷歌辯稱其指令不包括符號引用。地區(qū)法院的陪審團裁定專利侵權不成立。甲骨文公司未提出上訴,因此,本次的專利糾紛暫且不表。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版權侵權,而軟件的版權保護與其他作品又有所不同。

 

版權是直接受工業(yè)革命的影響而誕生和發(fā)展的,其傳統(tǒng)的保護客體是文學藝術領域的作品。版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版權不保護抽象的思想(此處的思想也可以是功能、事實等)而只保護具體的表達,我國的著作權法雖然沒有關于思想表達二分法的明確條文(軟件保護條例中有對此的專門條文),但這一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是普遍得到法院認可的。

 

軟件的出現給傳統(tǒng)的版權體系帶來了挑戰(zhàn),軟件雖然是一種文本,但是幾乎沒有人會像閱讀小說那樣去閱讀軟件代碼;其主要作用在于被執(zhí)行時使得計算機完成一定的功能,而功能又是版權法所排斥的。對于軟件如何進行法律保護在歷史上曾經有過多年的激烈爭論,后來美國決定將軟件代碼視為文字作品納入現有的版權法體系,而非獨立針對軟件保護進行立法。這一立法體例也被包括我國在內的絕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但由于軟件的功能性文本的性質,決定了其版權保護也較為特殊。

 

本次糾紛的版權侵權部分的焦點問題之一在于:API是否具有可版權性。美國最高法院沒有正面回答該問題,最高院的多數意見認為谷歌借鑒Java API構成合理使用,因此,無論API是否具有可版權性,都不會影響案件結論。地區(qū)法院的結論是API沒有版權,法院認為因為API并非是實現功能的具體代碼,而只是對具體代碼進行調用的函數。因此,只要具體代碼不同就不構成版權侵權,API(調用函數)是否相同是無關緊要的。但上訴法院(由于本案涉及專利,因此上訴法院是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推翻了地區(qū)法院的結論。上訴法院認為,API的設計具有版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因此應該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由于API并非是具體的實現代碼(無論是人類可讀的源代碼還是機器可讀的2進制目標代碼都同樣受到版權法保護),因此在甲骨文用API起訴谷歌之前,業(yè)界普遍認為使用他人的API是沒問題的。包括微軟、IBM、計算機協(xié)會、互聯(lián)網協(xié)會等均普遍支持谷歌公司。例如,GNU/Linux就借用了一些Unix的API。一些開源軟件在與私有服務進行交互時,也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或復制該私有服務的API。如果甲骨文主張的侵權邏輯成立,那么這些開源代碼,從底層的操作系統(tǒng)到應用層面的程序都面臨未經許可使用或復制API的訴訟風險,并且很多小型開發(fā)商并沒有資源編寫獨立的API。因此,最高院應該是考慮到本案可能帶來的寒蟬效應,因而未對API是否可版權發(fā)表意見。


本次糾紛的版權侵權部分的另一個焦點問題在于:谷歌公司對Java API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地區(qū)法院的陪審團裁定,谷歌公司重新實現了37個Java API屬于合理使用。但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是一個法律問題,因此本文重點分析法院的觀點。美國版權法第107條列舉了合理使用的4個要素:1.是否具有轉換性;2.作品的性質;3.使用部分的量;4.對市場的影響。我國著作權法并沒有合理使用條款,一般認為著作權法第22條可以類比“合理使用”。但不同于英美法系的概括性規(guī)定,作為大陸法國家的我國對于合理使用是窮盡式例舉(2021年版的著作權法增加了兜底條款,但限于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如果嚴格地機械適用該條款,那么會極大限制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有時也參考美國版權法提到的上述4個因素,以靈活開放的標準對合理使用進行判斷。在軟件和網絡領域,我國法院曾經認定過提供網頁快照和縮略圖快照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版權侵權。

 

回到本案,關于合理使用,美國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多數意見給出了截然相反的觀點。上訴法院認為谷歌的行為不滿足4個要素的任何一個,因此不是合理使用;而最高院的多數意見則認為谷歌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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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級法院的結論可見,合理使用是一種極為個案化的分析方式,結果的可預測性較差。但無論各方對于此案還有何種爭論,也無論最高院的反對意見多么有道理,美國最高法院以6-2的多數意見已經對此事蓋棺定論了。美國最高院的判決并非像上訴法院那樣提出了顛覆性意見(復制API構成版權侵權),而是肯定了軟件行業(yè)一直以來使用他人API的慣例,維系了現有秩序。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鄧超律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美最高院甲骨文訴谷歌案全景解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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