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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劫持”幽靈的回歸:針對自愿受 F/RAND 承諾約束的SEP的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的分析(第三部分)
“在涉及受許可承諾約束的專利的問題上,DOJ、USPTO和 NIST應避免依賴“劫持”這樣模糊不清定義錯誤的概念,而應明確闡釋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本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中,我們討論了向歐洲電信標準協(xié)會(ETSI)作出的具體許可承諾的具體內(nèi)容以及與此相關的現(xiàn)行法律。在此第三部分中,我們將討論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具體觀點特別強調(diào)草案與ETSI框架的不一致之處,以及劫持說法對涉及個別美國專利的情況并不適用的情形。
2021年12月6日政策聲明草案
盡管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聲稱的目的是為各機構(gòu)提供關于“對受RAND和/或F/RAND許可承諾約束的標準必要專利(或SEP)的侵權(quán)的救濟措施”的意見,但是其并未在這個問題上采取明確的立場,而只是對以下幾點(有些可以說是“眾所周知的”)進行了說明:
機構(gòu)認為,法院和其他中立的裁決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quán)作出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救濟裁定時,應繼續(xù)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包括F/RAND承諾和雙邊許可談判期間各方的行為。平衡的、基于事實的分析將促進并有助于維護競爭和激勵創(chuàng)新,以及持續(xù)參與自愿的、基于共識的標準制定活動。
然而,在得出這一結(jié)論的過程中,這些機構(gòu)做出了一些無益的聲明,這些聲明沒有得到ETSI許可承諾的具體內(nèi)容、專利政策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法律聲明的支持,這樣做是在鼓勵反向劫持(hold-out),并給專利持有人帶來不應有的負擔。
未得到支持的聲明
作為第一個例子,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對許可承諾做了如下聲明:
“通過促成……并根據(jù)SDO的政策自愿做出F/RAND許可承諾,專利持有人表示愿意為實施該標準的用途許可該技術(shù),并表示不會行使通過標準化獲得的任何市場力量。”
然而,ETSI許可承諾、知識產(chǎn)權(quán)(IPR)政策或知識產(chǎn)權(quán)指南均未提及“不會行使通過標準化獲得的任何市場力量”的問題。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進一步將尋求獲得“比他們在標準化之前能夠協(xié)商的更高的對應用SEP技術(shù)的補償”的專利所有人描述為從事“機會主義行為”,盡管有下列協(xié)議或條件,即,與標準相關的專利應在事前定價,或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對侵權(quán)的救濟有某種限制(除非,如本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所解釋的,你是摩托羅拉或谷歌公司)。
最令人不安的是,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在沒有任何支持的情況下指出,“潛在被許可人不應被視為不愿意接受F/RAND許可……如果其保留在仲裁或F/RAND裁定中質(zhì)疑標準必要專利的有效性、可實施性或標準必要性的權(quán)利;或者如果其保留在同意許可后質(zhì)疑專利的有效性或標準必要性的權(quán)利”(做了重點強調(diào))。正如本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所解釋的,說潛在被許可人在質(zhì)疑標準必要性或保留質(zhì)疑標準必要性的權(quán)利的情形下不應該被視為非善意被許可人,這與對ETSI的許可承諾的具體內(nèi)容是明顯不一致的,而且這實際上要求專利持有人承擔證明必要性的責任,盡管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和ITC已對此做出相反的裁決。甚至這些機構(gòu)本身使用的措辭也是自相矛盾并且毫無依據(jù)(“保留質(zhì)疑……標準必要專利的標準必要性的權(quán)利”)。正如我們在這里所論述的,這種措辭錯誤地假定,所有已經(jīng)提交許可承諾的專利都應被視為是標準必要的,其目的是使專利持有人承擔義務以FRAND方式進行許可,而并非出于實施者是否需要許可的目的。正如第二部分所指出的,ETSI許可承諾、知識產(chǎn)權(quán)政策和知識產(chǎn)權(quán)指南均未提及實施者在同意許可之前或之后有權(quán)質(zhì)疑專利的有效性。
由于對F/RAND許可和司法程序存在嚴重的誤解,這些機構(gòu)進一步“鼓勵各方通過同意在雙方認可的司法管轄區(qū)尋求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或?qū)/RAND相關的爭議進行司法解決來解決有爭議的問題”。首先,這一聲明忽略了實施者通過反向劫持獲得的明顯利益,這樣他們就有動力拒絕尋求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ADR)。其次,該聲明忽略了專利所有人除了通過逐個提起專利侵權(quán)訴訟外,沒有其他可以訴諸行動的法院以對其技術(shù)的未經(jīng)許可使用尋求救濟。如果起訴侵權(quán)是這些機構(gòu)在提到尋求司法解決時所指代的內(nèi)容的話(這一點并不明確),這就進一步造成了一種沒有依據(jù)的情形,即實施者即使否認標準必要性并要求專利所有人證明其需要許可,其也依然保有按FRAND條款和條件獲得許可的權(quán)利。更令人困惑的是,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在一個腳注中增加了以下內(nèi)容(做了重點強調(diào)):
希望尋求司法裁決而不是通過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并不意味著惡意。各方可能出于各種合理的原因,希望由法院來解決例如有效性和標準必要性等具體問題。而且他們也許無法就仲裁條件達成共識。
正如本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所解釋的,質(zhì)疑標準必要性不是一種惡意的行為(這樣做不會失去獲得FRAND許可的權(quán)利,即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也無法就侵權(quán)行為獲得禁令或超F(xiàn)RAND的賠償?shù)木葷?,這一論斷無法得到向ETSI作出的許可承諾、知識產(chǎn)權(quán)政策或知識產(chǎn)權(quán)指南以及與此相關的任何法律聲明的支持。
不合理的聲明
如上所述,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提到了專利持有人的“機會主義行為”。聲明全文如下:
SEP持有人通過禁令威脅,利用SEP獲得比他們在標準化之前通過談判能夠獲得的更高的補償?shù)臋C會主義行為,會損害對標準化產(chǎn)品的投資,延遲標準化產(chǎn)品的上市,抬升價格,并最終損害消費者和小企業(yè)。
此聲明除了缺乏支持外,這種專利劫持說法最令人不安的是,其完全沒有提供存在專利劫持的證據(jù),而且完全不適用于涉及個別美國專利的情況。這是因為,正如本系列文章的第二部分所解釋的,如果專利所有人通過對侵權(quán)尋求救濟而以某種方式違反了與FRAND相關的義務,一旦該違反行為被認定成立,則法院大概率就不會頒發(fā)禁令,也不會判給超F(xiàn)RAND的賠償。此外,該政策聲明草案通過將受許可承諾約束的專利持有人稱為“SEP持有人”,再次錯誤地預設了標準必要性,而并未考慮實施者是否準備接受這種論斷。最后,其并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表明存在專利劫持行為,也無證據(jù)證明其會產(chǎn)生任何負面影響。
促進反向劫持的聲明
除了重復2013年關于機構(gòu)認為禁令可能合理的非常有限的示例外,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還進一步陳述了“……潛在被許可人可以通過……作出善意的回應”,其中包括“對要約條款提出具體關切,包括專利的有效性和侵權(quán)可能性”或“要求SEP持有人提供評估要約合理所需的更具體的信息”。如同那些禁令可能合理的示例一樣,這些聲明也推出了一種未得到支持的說法,即實施者即使質(zhì)疑必要性也有權(quán)獲得FRAND許可(需注意侵權(quán)可能性與標準必要性之間的重疊),并且專利所有人還需要證明許可的必要性。
盡管如此,我們同意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中的如下說法:“愿意接受F/RAND許可并進行善意談判的潛在被許可人應評估所提供的信息,并在商業(yè)上合理的時間內(nèi)以推進談判或達成許可的方式做出回應”,此外我們還同意,通過“接受要約”、“提出善意的F/RAND反要約”和“提議由中立方解決有爭議的問題”(至少在“有爭議的問題”是指FRAND許可條款的情況下),可能會起到作用。但是,要求專利持有人證明許可是必要的(但是這在實施者堅持反向劫持的情況下是不可能完成的),或者要求專利持有人提供更多信息但實施者卻無需對獲得FRAND許可做出任何承諾(比如同意進行有約束力的仲裁),都不會促進商談,而只會為反向劫持提供便利。作為替代方案,我們建議增加以下內(nèi)容作為善意談判的進一步示例:(1)清楚地說明如果確信專利不具備標準必要性、不構(gòu)成侵權(quán)、專利無效……,則不希望獲得FRAND 許可;以及(2)為專利技術(shù)的繼續(xù)使用提供擔保。
片面性
最后,關于增加“透明度”(這個詞不存在公認的法律含義或行業(yè)內(nèi)通常的理解,我們在這里和這里已有論述)的問題,2021 年政策聲明草案指出,潛在被許可人可以通過要求提供更多信息來善意回應,而“SEP持有人”(姑且不談)也可以通過提供更多信息來善意回應。我們的主要疑問是為什么不鼓勵實施者也披露相關信息?例如,這可以包括實施者為他人的標準相關專利支付的費率、他們基于自己的標準相關專利獲得的費率、銷售量、利潤率、賠償金等等。正如我們在此之前提出的:
最后,可以考慮將證據(jù)開示法域的民事訴訟規(guī)則作為同樣尋求增加透明度的類比。與歐洲“專家組”針對FRAND許可的提議有兩個明顯的區(qū)別:(1)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是對等的;(2)結(jié)果是有保證的。就采取任何措施來提高透明度而言,公平原則要求這些義務應該是對等的,并且這些措施的目的應旨在促進達成FRAND許可。
在實施者對獲得FRAND許可做出任何嚴肅的承諾之前(例如同意仲裁),要求專利持有人在庭外談判中交出他們的底牌,這不公平也不合理地使權(quán)力的天平向?qū)嵤┱邇A斜,而且這種論斷也沒有任何許可承諾、專利政策或任何相關法律等可以支持。
一攬子聲明導致了不平衡
在涉及受許可承諾約束的專利的問題上,美國司法部(DOJ)、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shù)研究院(NIST)應避免依賴“劫持”這樣模糊不清定義錯誤的概念,而應明確說明需要解決的問題(最好指出一些相應的證據(jù)),并確保與此相關的任何聲明至少與解決該具體問題有合理的關聯(lián),而不是與實際許可承諾、專利政策和現(xiàn)行法律相沖突。由于2021年政策聲明針對所有受許可承諾約束的專利,但并未考慮其論斷的背景,故該聲明假專利劫持之名不適當?shù)靥嶙h加重行使個別美國專利的負擔,盡管根本就不存在發(fā)生專利劫持的可能。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很少正確,并且極具威脅,會打破微妙的FRAND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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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是最孤獨的數(shù)字:關于標準必要專利自愿受 F/RAND 承諾約束的2021政策聲明草案的分析(第二部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劫持”幽靈的回歸:針對自愿受 F/RAND 承諾約束的SEP的2021年政策聲明草案的分析(第三部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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