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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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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聯(lián)社3年前
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良性的競爭生態(tài)是經(jīng)濟健康發(fā)展的重要基礎。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體現(xiàn)了法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裁判理念。


本案中,二審法院探討了被訴侵權產品生產商和銷售商作為共同被告是否構成必要共同訴訟的裁判標準問題,認為雖然生產商單獨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型號種類和銷售范圍大于生產商和銷售商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型號種類和銷售范圍,但兩者之間具有密切關聯(lián),應認定屬于同一訴訟標的,故以該生產商和銷售商為共同被告的訴訟構成必要共同訴訟。


同時,二審法院還在本案中對銷售商銷售侵權產品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深入探討。



案情簡介


2000年1月,德國威樂公司設立威樂(中國)水泵系統(tǒng)有限公司(簡稱威樂中國公司,即本案原告),經(jīng)營范圍包括生產、設計、安裝和維修水泵、水泵部件和水泵系統(tǒng)零部件等。威樂中國公司在中國擁有14個分支機構,2016年營業(yè)收入即達到10億元。德國威樂公司自1994年以來便在泵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多枚“WILO”商標,并于2005年申請注冊“威樂”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類的污水處理用攪拌機、污水處理用混合機、機器外殼(機器部件)商品上。


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第5086348號“WILO”商標


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第G1175110號“WILO”商標


德國威樂公司許可授權威樂中國公司排他性使用上述全部“威樂”“Wilo”商標并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在案證據(jù)顯示,德國威樂公司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長期、大量、廣泛銷售帶有“威樂”“Wilo”商標標識的水泵、攪拌器等相關產品,威樂中國公司成立后持續(xù)進行相關產品的宣傳和銷售,其銷售的產品類型豐富,覆蓋民用和工業(yè)用領域,銷售數(shù)量和金額較大,地域范圍較廣,經(jīng)銷商遍布全國,“威樂”“WILO”商標、字號在經(jīng)銷商的各種活動中進行了顯著的標示和大量宣傳。


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第5086349號“WILO”商標


500萬元全額支持!北京知產法院改判涉“威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第5086414號“威樂”商標


被告威樂泵業(yè)(江蘇)有限公司(簡稱江蘇威樂公司)成立于2014年,經(jīng)營范圍包括水泵等研發(fā)生產、安裝、銷售。被告北京陽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陽光科宇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經(jīng)營范圍包括銷售太陽能熱水器、空氣能熱泵等。


2017年4月24日,威樂中國公司從陽光科宇公司處公證購買了三款被訴侵權泵產品(簡稱涉案產品),其產品外包裝、機器外殼、宣傳冊、合格證等顯著位置均標有“威樂泵業(yè)”“網(wǎng)址://www.wilopump.cn”,現(xiàn)場貨架上還擺放有威樂中國公司生產的泵產品,陽光科宇公司認可其同時銷售江蘇威樂公司和威樂中國公司的產品,江蘇威樂公司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由其制造、銷售。


此外,江蘇威樂公司還通過官網(wǎng)及其在京東、淘寶、1688等電商平臺上開設的店鋪持續(xù)宣傳、銷售各種型號的泵類產品。公證書顯示相關網(wǎng)店顯著位置標有“威樂泵業(yè)”字樣,不少泵類產品圖片上產品外殼顯著位置標有“威樂泵業(yè)”字樣。江蘇威樂公司抗辯稱標注“威樂泵業(yè)”是對其字號的合法使用。江蘇威樂公司在1688平臺主頁的誠信檔案宣稱,其月產量“50000臺”,年營業(yè)額“人民幣1億元/年以上”,年出口額“人民幣1億元以上”,威樂中國公司提交審計報告顯示其五年平均利潤率為10.65%,并據(jù)此主張泵產品的行業(yè)平均利潤率為10%。


威樂中國公司起訴主張,江蘇威樂公司制造并銷售、陽光科宇公司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侵害其對“威樂”“Wilo”商標享有的許可使用權;主張江蘇威樂公司通過其官網(wǎng)及京東、淘寶、1688等電商平臺持續(xù)宣傳、銷售被訴侵權泵類產品的行為,侵害其對“威樂”“Wilo”商標享有的許可使用權;主張江蘇威樂公司以“威樂”為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等。故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開支520萬元。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一、江蘇威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生產和銷售含有“威樂”或“威樂泵業(yè)”字樣的涉案產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產品包裝、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交易文書、網(wǎng)頁、產品宣傳冊上和展會活動中使用“威樂泵業(yè)”“江蘇威樂泵業(yè)”等字樣,銷毀侵權產品及相應包裝物、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產品宣傳冊等;二、陽光科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含有“威樂”或“威樂泵業(yè)”字樣的涉案產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產品包裝、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交易文書、網(wǎng)頁、產品宣傳冊上和展會活動中使用“威樂泵業(yè)”“江蘇威樂泵業(yè)”等字樣,銷毀侵權產品及相應包裝物、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產品宣傳冊等;三、江蘇威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停止使用現(xiàn)企業(yè)名稱,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申請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包含“威樂”字樣;四、江蘇威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內容須經(jīng)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江蘇威樂公司負擔;五、江蘇威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威樂中國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六、江蘇威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威樂中國公司合理費用支出人民幣10萬元;七、駁回威樂中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威樂中國公司和江蘇威樂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審理本案,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1)京73民終1191號終審判決: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五、六、七項;二、維持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224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三、威樂泵業(yè)(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樂(中國)水泵系統(tǒng)有限公司涉案商標許可使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含有“威樂”或“威樂泵業(yè)”字樣的泵類產品,并立即停止在涉案產品包裝、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交易文書、網(wǎng)頁、產品宣傳冊等材料上使用“威樂泵業(yè)”“江蘇威樂泵業(yè)”等字樣;四、北京陽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威樂(中國)水泵系統(tǒng)有限公司涉案商標許可使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威樂泵業(yè)(江蘇)有限公司生產的含有“威樂”或“威樂泵業(yè)”字樣的泵類產品,并立即停止在貨品展示架及涉案產品包裝物、產品合格證、保修卡和宣傳品等材料上使用“威樂泵業(yè)”“江蘇威樂泵業(yè)”等字樣;五、威樂泵業(yè)(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立即停止使用“威樂泵業(yè)(江蘇)有限公司”企業(yè)名稱、“威樂”字號;六、威樂泵業(yè)(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威樂(中國)水泵系統(tǒng)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北京陽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1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七、威樂泵業(yè)(江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威樂(中國)水泵系統(tǒng)有限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0萬元,北京陽光科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3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八、駁回威樂(中國)水泵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本案為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二審法院在全面查明本案事實基礎上,依法糾正了一審法院錯誤界定的本案審理范圍,認定江蘇威樂公司通過京東等電商平臺銷售泵類產品的被訴侵權行為與陽光科宇公司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并在此基礎上認定江蘇威樂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陽光科宇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二審法院在該案中還對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的構成要件進行深入探討,認為陽光科宇公司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不符合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免除賠償責任的條件,依法應當承擔適當?shù)馁r償責任。在作出前述侵權認定的基礎上,二審法院結合本案侵權損害賠償相關事實,酌定了江蘇威樂公司和陽光科宇公司分別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


一審判決界定的本案審理范圍是否正確有度


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威樂中國公司關于江蘇威樂公司在京東等電商平臺上的宣傳、銷售行為,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對此,二審法院認為,在侵權糾紛中,多個被訴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時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構成必要共同訴訟,但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范圍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權形成的共同訴訟。在多個被訴行為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時,仍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決沖突、保護當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構成必要共同訴訟。


江蘇威樂公司系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商和銷售商,陽光科宇公司系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商,威樂中國公司系將江蘇威樂公司和陽光科宇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訴訟,其主張江蘇威樂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通過陽光科宇公司等經(jīng)銷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還包括通過其官方網(wǎng)站和電商平臺宣傳、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該被訴侵權行為所涉被訴侵權產品的型號種類和銷售范圍雖然大于江蘇威樂公司和陽光科宇公司共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型號種類和銷售范圍,但兩者之間具有密切關聯(lián),應認定屬于同一訴訟標的;且從有利于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及維權成本、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等角度考慮,威樂中國公司將江蘇威樂公司和陽光科宇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其相關訴訟請求應當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審查。


一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對江蘇威樂公司通過其官方網(wǎng)站和京東商城、淘寶網(wǎng)、1688網(wǎng)站等電商平臺宣傳、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事實已基本查明,其在“本院認為”部分經(jīng)過論述分析后,將江蘇威樂公司在京東商城、淘寶網(wǎng)、1688網(wǎng)站等電商平臺宣傳、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不納入本案審理范圍,該審理范圍界定有誤,應屬于法律適用錯誤,不屬于漏審的情形。二審法院有權在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對威樂中國公司一審訴訟中主張的涉案被訴侵權行為一并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江蘇威樂公司和陽光科宇公司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中,德國威樂公司對“wilo”等涉案商標在第7類的泵(機器)等商品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威樂”商標在第7類的污水處理用攪拌機等商品上亦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威樂中國公司經(jīng)授權對上述涉案商標享有合法權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就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江蘇威樂公司在涉案產品的外包裝、產品外殼、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等產品及其配件上標注“江蘇威樂泵業(yè)”“威樂泵業(yè)”“威樂”字樣的行為,構成對“威樂”商標的使用行為。江蘇威樂公司在官網(wǎng)、相關網(wǎng)店中銷售的泵類產品名稱、店鋪裝潢、公司介紹、宣傳冊、產品詳情、產品圖片等處標注“江蘇威樂泵業(yè)”“威樂泵業(yè)”“威樂”字樣的行為,構成對“威樂”商標的使用行為。江蘇威樂公司在涉案產品外包裝、宣傳冊、使用說明書、保修卡、產品檢驗合格證等相關材料中標注了域名www.wilopump.cn,其中“wilo”構成“ wilopump”標識的主要呼叫和識別部分,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也構成對“wilo”商標的使用行為。


雖然威樂中國公司的“威樂”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污水處理用攪拌機、污水處理用混合機、機器外殼(機器部件),在商品分類表中與泵(機器)等商品分屬不同的類似群組,但兩者均屬于第7類,且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廠商、消費對象、消費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較大重疊性,故應認定屬于類似或具有密切關聯(lián)性的商品。江蘇威樂公司所使用的“江蘇威樂泵業(yè)”“威樂泵業(yè)”標識中的主要識別部分“威樂”與威樂中國公司的涉案商標“威樂”相同,江蘇威樂公司所使用的www.wilopump.cn域名中的主要識別部分“wilo”與威樂中國公司的涉案商標“wilo”相同,故應認定前述標識構成近似商標


因此,江蘇威樂公司在泵類產品的產品外殼、外包裝、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相關網(wǎng)站介紹、網(wǎng)站裝潢及產品名稱等處突出大量使用“威樂”“威樂泵業(yè)”“江蘇威樂泵業(yè)”“wilopump”標識的行為,以及陽光科宇公司銷售江蘇威樂公司生產的涉案產品的行為,構成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威樂中國公司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對威樂中國公司就涉案商標享有的許可使用權的侵害,二者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江蘇威樂公司的涉案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威樂中國公司及其母公司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長期、持續(xù)銷售帶有“威樂”“Wilo”標識的水泵等產品,在2014年1月江蘇威樂公司成立前,“wilo”“威樂”字號已經(jīng)在泵類產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能夠與威樂中國公司的泵類產品形成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成為區(qū)別威樂中國公司與其他同行業(yè)市場主體的主要商業(yè)標識。江蘇威樂公司作為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理應知曉威樂中國公司的“wilo”“威樂”字號,其不僅未對此予以避讓,反而將威樂中國公司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威樂”字號注冊為自己的企業(yè)名稱,并在與威樂中國公司經(jīng)營的泵類商品相同或類似的泵類商品外包裝、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保修卡、公司官網(wǎng)網(wǎng)頁、京東商城等電商平臺網(wǎng)站中進行商業(yè)性使用,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的故意,客觀上足以導致相關公眾對兩公司的關系及其生產、銷售的泵類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江蘇威樂公司將威樂中國公司在先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威樂”字號注冊為自己的企業(yè)名稱并積極使用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江蘇威樂公司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鑒于江蘇威樂公司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責任、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其中,關于賠償責任,因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威樂中國公司因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數(shù)額,也不足以證明江蘇威樂公司因實施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所獲利益數(shù)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量如下因素,認定江蘇威樂公司應全額承擔500萬元的賠償責任:


(1)“wilo”“威樂”品牌的知名度。威樂中國公司及其母公司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長期、持續(xù)銷售帶有“威樂”“Wilo”標識的水泵等產品,通過長期經(jīng)營和廣泛宣傳,“威樂”“Wilo”商標和字號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定業(yè)已認定威樂中國公司于2006年前在水泵等相關產品上使用“威樂”“Wilo”字號進行了大量的經(jīng)營活動,覆蓋地域范圍極廣,營業(yè)額較大,威樂中國公司的“威樂”“WILO"字號在前述日期前在水泵等相關產品上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等。


(2)江蘇威樂公司實施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惡意。江蘇威樂公司作為泵類產品的生產商,在成立之前理應知曉威樂中國公司及其相關泵類產品在泵類產品領域的較高知名度,其不僅沒有在使用標識時予以適當避讓,反而在生產、銷售的泵類產品、官方網(wǎng)站、京東等電商平臺上擅自使用與“wilo”“威樂”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明顯具有攀附威樂中國公司的“wilo”“威樂”品牌的主觀故意。同時,江蘇威樂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還在第7類商品上大量申請注冊與涉案商標近似的“德國威樂水泵”“威樂”“德威樂”“威樂泵業(yè)”“SDWILO”,主觀惡意明顯。


(3)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時間和銷售范圍。江蘇威樂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威樂中國公司對被訴侵權行為進行證據(jù)保全的時間為2017年4月,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江蘇威樂公司在本案二審訴訟中已經(jīng)停止前述侵權行為,該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即使從2017年4月起算至今已達五年。從銷售范圍看,根據(jù)江蘇威樂公司官網(wǎng)描述,其營銷網(wǎng)絡遍及全國三十多個省市,還通過淘寶、京東、阿里巴巴1688網(wǎng)絡銷售平臺銷售其侵權產品,故銷售范圍實際輻射到全國范圍。江蘇威樂公司的被訴侵權泵類產品的持續(xù)銷售必然會擠占威樂中國公司泵類產品的市場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威樂中國公司產品市場銷量的減少。


(4)被訴侵權泵類產品的產量、銷量及利潤情況。參考江蘇威樂公司在其官網(wǎng)和1688網(wǎng)站上宣稱的其主營業(yè)務為各類泵產品及泵產品月產量5萬臺、年營業(yè)額1億元、年出口額1億元等數(shù)據(jù),結合威樂中國公司審計報告顯示的其作為泵類生產企業(yè)的凈利潤率約為10%等數(shù)據(jù),可以初步估算出江蘇威樂公司的年利潤為1億元X10%=1000萬元;以該年利潤數(shù)據(jù)作為計算參考,即使假定威樂中國公司的“wilo”“威樂”品牌貢獻僅占江蘇威樂公司年利潤的20%,則從2017年至今,江蘇威樂公司因實施涉案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所獲利潤也已超過威樂中國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賠償數(shù)額500萬元。


陽光科宇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陽光科宇公司實施了銷售侵害涉案商標權的涉案產品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關于陽光科宇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法來源免責條款的適用有兩個前提,一是銷售者具有主觀善意,即不知道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系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二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在銷售者已舉證證明其合法取得被訴侵權產品的事實時,法院還應審查其是否具有主觀善意,判斷其是否存在疏于審查的情形,即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銷售商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可以從其經(jīng)營規(guī)模、專業(yè)程度、市場交易習慣等進行判定。


本案中,陽光科宇公司自認其自2008年以來便開始銷售威樂中國公司的泵類產品,其對威樂中國公司的泵類產品的品牌及知名度情況理應知曉;江蘇威樂公司成立時間遠晚于2008年,其生產的泵類產品上市后,陽光科宇公司存在同時銷售江蘇威樂公司涉案產品以及威樂中國公司泵類產品的行為,并自認在公司辦公室同時擺放兩公司的泵類產品供消費者對比購買。由此可知,陽光科宇公司對江蘇威樂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泵類產品上使用與威樂中國公司“wilo”“威樂”標識相同或近似的“威樂泵業(yè)”“威樂”等標識是明知的,其不屬于具有主觀善意的銷售者,其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不符合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免除賠償責任的條件。陽光科宇公司應當在停止涉案侵權行為的同時,向威樂中國公司承擔適當?shù)馁r償損失責任。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劉義軍 麥芽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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