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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知識產權根據消費品行業(yè)特點,特別推出了《消費品行業(yè)商標品牌月刊》,月刊涵蓋了消費品行業(yè)國內商標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品牌維權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海外商標動態(tài)等內容,助力消費品企業(yè)決勝品牌競爭和市場競爭?!?/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消費是帶動經濟發(fā)展“三駕馬車”之一,推動消費品工業(yè)增品種、提品質、創(chuàng)品牌的“三品”戰(zhàn)略,是當前我國消費品發(fā)展的“重頭戲”。
疫情后消費品市場逐漸復蘇,消費品牌的增長模式和消費人群的需求也正在悄然變化。消費者消費意識更加謹慎,更加看重產品的質量和功能。流量紅利見頂的情況下,消費品企業(yè)逐漸以提升產品力、塑造品牌為核心。在極其強調知識產權重要性的當下,“商標”已經成為企業(yè)品牌策略中極為重要的內容。
基于此,超凡知識產權根據消費品行業(yè)特點,特別推出了《消費品行業(yè)商標品牌月刊》,月刊涵蓋了消費品行業(yè)國內商標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品牌維權動態(tài)、消費品行業(yè)海外商標動態(tài)等內容,展示消費品品牌發(fā)展動態(tài),洞察消費品行業(yè)發(fā)展趨勢,從而提升消費品行業(yè)經營者的品牌創(chuàng)造、運用、管理和保護能力,助力消費品企業(yè)決勝品牌競爭和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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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企業(yè)IPR/法務)
本期部分內容速覽
一、消費品行業(yè)國內商標動態(tài)
特斯拉針對多件不類似商品上的“YMODEL”商標成功宣告無效——無在先權利情況下品牌如何成功維權?
被無效商標基本情況:
1.第51516875號“”商標,核定使用在在第9類“計算機;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磁性身份識別卡;數據處理設備;無線電設備;全球定位系統(GPS)設備”等商品上;
2.第51501099號“”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運載工具用燈;汽車前燈;汽車燈;空氣冷卻裝置;氣體凈化裝置;干燥裝置和設備”等商品上;
3.第51511782號“”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為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選擇方面的商業(yè)信息和建議”等服務上。
引證商標情況:
第29118682號“”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電動運載工具;汽車;陸地車輛用傳動鏈;汽車車輪轂;備胎罩;汽車車輪;陸地車輛用連桿(非馬達和引擎部件)”等商品上。
裁定結果:
1.關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2.關于爭議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申請人已在汽車領域在先使用“MODEL Y”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所含文字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且根據查明事實可知,被申請人還先后申請注冊了多件在與申請人引證商標及其知名商標“TESLA”或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等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標,難謂巧合。加之,被申請人既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也未能提供其商標的合理出處,其行為難謂正當。據此,可以認定本案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以及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評析
面對難以主張馳名及搶注條款,且訴爭商標與品牌方在先商標核定商品并不相同也不類似的情況下,品牌方應當如何堅持維權?特斯拉的這一系列案件就可以作為重要參考。
判定商標近似的前提條件是兩商標指定/核定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但在啟動維權程序時,也無需將商品/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作為考量的唯一標準,判斷維權成功幾率還可以從以下幾個要點出發(fā),進行綜合考慮:
1.對方企業(yè)的惡意情況:商標注冊申請是否有惡意在當前的審查環(huán)境中是最為重要的考量因素:打擊惡意注冊是商標法近年來修法的方向,如果對方企業(yè)存在惡意,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我方企業(yè)可以顯著提高維權的成功幾率;
2.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及知名度情況: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上進行商標維權,且我方企業(yè)暫時無其他在先權利如著作權的情況下,企業(yè)商標的知名度情況就是重點考察對象,在僅主張第三十條相同或近似條款時,跨類別保護一般需要類同于馳名商標的商標知名度證據;
3.雙方商標的近似程度:若雙方商標的文字構成完全相同,僅僅顛倒了較為獨立的兩部分的先后排列次序,近似程度極高的情況下,企業(yè)也可以加以主張《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誤認條款,在先亦有通過該條款支持的類似案例。
綜合而言,面對核心品牌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被他人摹仿注冊時,應該采取積極措施去進行權利清掃,避免未來商標布局時存在過多障礙,拖長獲權時間。在考慮是否進行權利清掃時,可以從對方的惡意角度進行深度挖掘,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也已經將對方的惡意情況作為判斷商標是否近似的相關因素進行考察,可見惡意情形對審查結果有著重要影響。
……
二、消費品行業(yè)品牌維權動態(tài)
“喜茶”使用在甜點等商品上構成誤認,不予核準注冊——企業(yè)如何提升商標注冊成功率?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份駁回復審二審行政判決書,對“喜茶”商標可以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予以明確。
案件經過:2019年8月16日,美西西公司申請注冊“喜茶”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茶飲料;冰激凌;甜點慕斯(甜食);食品用糖蜜;谷類制品”等商品上。
2022年4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在除“茶;茶飲料”以外的商品上的申請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情形等。國家知識產權局據此決定:駁回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除“茶;茶飲料”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2022年8月3日,美西西公司不服該決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美西西公司的起訴。2023年,美西西公司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美西西公司上訴稱,根據相關公眾一般認知標準和生活常識,結合奶茶行業(yè)經營習慣,訴爭商標“喜茶”使用在“面包;蛋糕”等非茶商品上,不會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含有茶葉原料、成分等。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使用在除“茶;茶飲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公眾誤以為商品的原料中含有“茶”或其成分與“茶”有關,進而對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故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正確。
2023年4月,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消費者習慣于同時購買奶茶和甜品,因此茶飲經營者為吸引顧客,常會將二者搭配銷售,同時希望在茶點、甜品等產品上貼上自家品牌,但法院已經認定含有“茶”的標識不得注冊在除“茶;茶飲料”外的其他商品上。對此,企業(yè)在創(chuàng)設自主品牌過程中,應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品原料、來源等容易引人誤認的文字。此外,因誤認被駁回注冊的商標更不能繼續(xù)使用,否則依據《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企業(yè)申請注冊的商標在滿足如下條件時,更易提升注冊成功率。
1.品牌創(chuàng)設時:避免使用“單字+商品/服務特點直接描述詞”的結構;
2.商標申請時:不將品牌中包含商品/服務特點的直接描述性詞匯一并組合申請注冊,或者明確放棄該部分的商標專用權。
……
三、消費品行業(yè)海外商標動態(tài)
“青花汾酒”商標柬埔寨駁回復審案——海外商標申請反復遇駁回,繼續(xù)爭取還是放棄?
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汾酒股份”)于2021年4月向柬埔寨知識產權部遞交“青花汾酒”商標申請,指定保護第33類商品??紤]到商標中文字要素“青”為顏色詞匯,“酒”為行業(yè)詞匯,在提交申請階段,申請人為了降低因常用詞匯被駁回的風險,主動放棄了“青”和“酒”的專用權。
在2021年9月,柬埔寨知識產權部審查員根據商標法對“青花汾酒”注冊申請下發(fā)第一次駁回意見。柬埔寨知識產權部審查員認為“青花汾酒”與引證商標“”(以下稱“青花郎”)在文字組成上均包含相同文字“青花”,因此予以駁回。
針對柬埔寨知識產權部審查員的駁回理由,申請人積極提交了答辯申請,主要闡述了以下三個理由。一、引證商標在圖形設計上和文字要素構成上與“青花汾酒”區(qū)別顯著。二、申請人突出證明“青花”作為常用詞匯,顯著性較弱,不應被獨占使用,且引證商標的權利人在注冊商標時也主動放棄了文字要素“青”和“花”的專用權。三、由于“青花汾酒”與引證商標“青花郎”均已經在中國商標局核準注冊,證明在以中文為常用語的國家,中國商標局審查員亦不認為“青花汾酒”與“青花郎”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及誤認。柬埔寨知識產權部審查員最終接受了申請人的答復理由,撤回了第一次駁回理由中關于“青花郎”構成在先障礙的意見。
然而,在進一步審查過程中,柬埔寨審查員在2022年7月下發(fā)了第二次駁回。審查員認為商標“青花汾酒”中,文字“青”對應的英文翻譯為“Green”“花”對應的英文翻譯為“Flower”,以及“酒”對應的英文翻譯為“Liquor”,用在指定保護的第33類商品上具有一定描述性,要求申請人放棄前述中文要素及其英文翻譯的專用權。
申請人在收到第二次駁回通知后,積極答復同意審查員意見,主動放棄“青”“花”“酒”的文字專用權,同時放棄其對應的英文翻譯“Green” “Flower” “Liquor”的專用權,答復提交后,柬埔寨知識產權部接受了申請人的答復意見,并在2023年2月份下發(fā)商標核準通知,2023年3月份下發(fā)注冊證,“青花汾酒”在柬埔寨正式注冊。
評析
在海外申請中,企業(yè)通常會對“駁回”或“審查意見”談虎色變,認為難以克服。然而事實上,很多海外國家的駁回,是商標注冊過程中的小波折,只要通過申請人的積極答辯,就有機會最終獲得注冊。
本案中,第一次駁回理由為“在先障礙”,這種情況在商標注冊過程中較為常見。雖然海外國家對漢字的認知較少,但大部分國家的審查員,尤其是東南亞國家,仍然會對漢字的音譯和意譯分別進行審查,并判斷是否與已存在的在先權利構成沖突。如遇此類駁回,一方面需要申請人積極答復,爭辯商標權利,另一方面,提供類似案例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共存的證據,也可能對答復成功起到積極作用。
本案中較為特殊之處在于第二次的駁回理由,雖然汾酒股份的商標“青花汾酒”與引證商標的“青花郎”皆在申請階段主動放棄部分文字要素專用權,但是仍未能成功避免審查員因部分文字要素的專用權而下發(fā)駁回。本案中商標“青花汾酒”,含有四個中文要素,審查員最終對于文字要素“汾”及其英文翻譯則未提出單獨放棄專用權,可見在部分國家,尤其是柬埔寨,放棄專用權的要素由審查員決定,具有不確定性。
從本案的經驗中可得知,企業(yè)在海外申請商標保護時,無法提前規(guī)避所有駁回風險。若申請人在申請階段大量放棄文字要素專用權,則主動縮小了商標的整體保護范圍,對申請人不利,因此企業(yè)在申請階段,不必為了刻意規(guī)避風險而畏手畏腳,主動縮小范圍。相反地,建議申請人大膽嘗試遞交,如遇類似駁回,只要積極爭辯,仍有較高機會注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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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消費品行業(yè)商標品牌月刊》完整內容
(僅限企業(yè)IPR/法務)
(原標題:(原標題:新月刊 | 消費品行業(yè)商標品牌月刊2023年第1期))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新月刊 | 消費品行業(yè)商標品牌月刊(2023年第1期)(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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