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產權犯罪合伙人
IPR Daily,知識產權第一新銳媒體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音樂作品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法律規(guī)定非常清楚,但是音樂作品的保護之路卻非常艱難,尤其是在網絡環(huán)境下。
在過去的很長時間里,我國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一直伴隨著免費共享的文化。在互聯(lián)網上可以找到很多免費的東西,免費的電子書、免費的音樂、免費的電影等等。也許,免費分享文化的橫行也促進了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發(fā)展,互聯(lián)網越來越貼近我們的生活。我們會發(fā)現(xiàn),現(xiàn)在互聯(lián)網缺少的不是亮瞎眼的客戶體驗,而是有思想、有故事的內容。這些內容包括文字作品、影視作品也包括音樂作品。
也許是免費分享文化橫行時間太長,很多互聯(lián)網平臺和網民把免費當做了一種理所應當?shù)臓顟B(tài)。但是,音樂作品跟房子、車子一樣是有主人的。我們一般不會認為使用他人的房子、車子應該免費,但是我們可能已經習慣使用他人的音樂作品不花錢。如果這種觀念不糾正的話,音樂作品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會影響音樂作品權利人創(chuàng)作的熱情,也會影響音樂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最終影響網民聽到更好地音樂作品。
但是,免費分享文化過于根深蒂固,要想改變很難。我們不會去偷別人家的東西,甚至我們發(fā)現(xiàn)了有人偷別人家的東西我們還會上前制止或者報警。但是,我們有可能會偷別人的音樂作品,用別人的音樂作品為自己掙錢,而且不會臉紅心跳,甚至心里也會很坦然。
根據有關媒體消息:廣州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zhí)法總隊近日就網易公司旗下“網易云音樂”1542首歌侵權盜版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25萬元。單單就這個處罰而言,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網易云音樂拿不出經過他人授權的證據,把他人的歌曲放到自己的網絡云平臺上,則侵犯了音樂作品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州市做出的這個處罰決定應該是以該條法律規(guī)定為依據的,如果網易公司認為處罰不合理、不合法,可以提出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從媒體披露的信息來看,網易方面辯解的理由不是這批音樂作品得到了授權,也沒有主張網易云音樂不侵權,而是認為網易云音樂不是自己運營的(雖然這一說辭沒有被有關機關接受)?;蛟S,網易方面也清楚這種行為違法,只是為了快速發(fā)展的需要,承擔了法律上面的風險。為了防止法律風險的出現(xiàn),注冊了一個替罪羊公司,由該公司來承擔相應責任。不只網易,很多公司都是這么做的。不過,現(xiàn)在認定侵權和犯罪,已經不再單單根據域名登記確認侵權人,而是會通過各種證據找到真正的侵權人或者犯罪嫌疑犯(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注冊替罪羊公司這條道路越來越窄了。
而我國現(xiàn)階段正在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是網絡方面知識產權的保護。前面已經有了快播、人人影視這樣的案例,現(xiàn)在又有了網易云音樂的案子,說明國家對發(fā)生在網絡上面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正在加大打擊的力度。有關運行平臺應該以網易云音樂為戒,理清平臺上音樂作品權利的授權關系,防止把查處或者被權利人起訴。
作者:趙虎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編輯;IPR 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