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保護代理注冊的商標注冊的商標維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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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靜安 超凡知識產(chǎn)權
來源:IPRdaily
現(xiàn)行《商標法》針對已注冊馳名商標保護問題規(guī)定在第十三條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那么,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請求對已注冊馳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保護到底是否有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余地呢?如果有,又應當滿足什么樣的前提條件或者說受到什么樣的限制呢?
現(xiàn)行《商標法》針對已注冊馳名商標保護問題規(guī)定在第十三條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已注冊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受保護的問題,但沒有就能否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受保護做出規(guī)定。并且,除此之外,《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司法解釋等也沒有其他任何關于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對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予以保護的規(guī)定。
但是,從邏輯上講,既然已注冊馳名商標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上都可以受到保護,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就更應該受到保護。那么,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請求對已注冊馳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進行保護到底是否有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余地呢?如果有,又應當滿足什么樣的前提條件或者說受到什么樣的限制呢?
在筆者代理的“錦竹JINZHU及圖形”商標無效宣告及行政訴訟案中,系爭商標于1984年9月15日注冊,指定商品為第33類“酒”等,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綿竹及圖”同樣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商品上,引證商標權利人劍南春公司于2010年6月依據(jù)當時《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應現(xiàn)《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下同)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對引證商標“綿竹及圖”給予馳名商標保護。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相同商品上,該情形與《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具體表述并不完全對應,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旨在給予馳名商標較之于一般注冊商標更強的保護。因此,雖然該款未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情形予以明確規(guī)定,但探究該條款的立法原意并考慮法律的當然解釋方法,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情形,相對于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商品上更有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理由。”(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59號行政判決書
上述判決說理很好地解答了筆者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即,已注冊馳名商標可以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予以保護。理由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探究《商標法》第十三條該款規(guī)定旨在給予馳名商標較之于一般注冊商標更強保護的立法原意,二是運用法律的當然解釋方法。
與上述“錦竹JINZHU及圖形”案審理思路相同,人民法院在“蘋果男人APPLES MAN”案和“安箕富強及圖”案中均持同樣的觀點:
“蘋果男人APPLES MAN”案中,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對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注冊馳名商標而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予以禁止,因此對本案在相同及類似商品上翻譯馳名的兩引證商標的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更應屬于該條款所禁止的內容。”。(2008)高行終字第274號行政判決書
“安箕富強及圖”案中,人民法院指出:“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旨在給予馳名商標強于未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雖然該款未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情形予以明確規(guī)定,但探究該條款的立法原意并考慮法律的當然解釋方法,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注冊的馳名商標的情形,有比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更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理由?!保?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002號行政判決書
綜上,從可行性的角度來看,已注冊馳名商標有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予以保護的余地。但是,在《商標法》無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同時基于維護法律規(guī)定體系性的考慮,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保護,還應當考慮必要性問題。若非必要,不應適用。
按照《商標法》,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涉及“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權沖突問題,主要由第三十條來調整:“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在適用該規(guī)定時,請求保護的商標的知名度,可以作為“近似”判斷的考量因素,知名度越高越利于保護,而如果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達到“馳名商標”的知名程度,則有機會受到更大力度的保護。
但結合《商標法》對商標授權確權案件的程序性規(guī)定來看,并非針對所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權沖突情形,上述第三十條規(guī)定都有適用的空間。一般來講,若一枚商標注冊時間較長,其投入使用后形成特定市場秩序的可能性會比較大,因此,基于維護市場秩序穩(wěn)定性的考慮,《商標法》針對已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規(guī)定了五年追溯期限。具體體現(xiàn)在《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憋@然,按照該規(guī)定,如果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標已經(jīng)注冊滿五年,提起無效宣告時再無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空間,此時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給予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保護,在程序上無法實現(xiàn)。
但是,上述條款中的但書規(guī)定:“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因此,針對已經(jīng)注冊滿五年的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給予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保護,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無法適用的情況下,就只能尋求《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適用空間,以真正實現(xiàn)《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給予特殊保護的立法本意。
上述“錦竹JINZHU及圖形”案和“安箕富強及圖”均屬于這一情形。人民法院在“錦竹JINZHU及圖形”案中指出:“在涉及馳名商標的評審申請期限與涉及一般注冊商標的評審期限并不相同的情況下,對涉及馳名商標的評審申請,應當適用較長的評審期限,從而真正體現(xiàn)《商標法》對馳名商標加以特殊保護的立法本意?!?/p>
綜上,盡管《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未明確規(guī)定給予已注冊馳名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保護,但并非沒有適用的余地。只不過,本文認為,一般情況下應當尋求更為合適的其他依據(jù),只有在受限于《商標法》五年無效宣告期限,其他依據(jù)無法適用的情況下,為了實現(xiàn)對已注冊馳名商標更長的保護期限,才有必要考慮適用第十三條規(guī)定。
來源:IPRdaily
作者:楊靜安 超凡知識產(chǎn)權
整理: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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