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版權法分類產(chǎn)業(yè)格局的法律版權所有
關注嘻哈音樂市場的朋友們對于海外嘻哈流媒體平臺Spinrilla應該不會陌生。這個在線Mixtape(混音專輯)營銷平臺允許嘻哈音樂人上傳混音專輯,讓自己的作品能夠在其網(wǎng)站與應用程序中被下載或流媒體傳輸,從而達到分享與推廣到精準樂迷市場的目的。
從流媒體市場方面看,盡管Spinrilla僅僅算是一個初來乍到的新玩家,不過部分主流唱片公司已經(jīng)把它視為了眼中釘。
當?shù)貢r間2月3日周五,美國唱片業(yè)協(xié)會(RIAA)于格魯吉亞聯(lián)邦法院代表主流唱片公司UMG、索尼音樂娛樂、華納兄弟唱片、大西洋唱片和LaFace唱片向Spinrilla以及其創(chuàng)始人Jeffery Dylan Copeland提起訴訟。
律師James Lamberth在此次控訴中表示:“在Spinrilla網(wǎng)站和應用程序中,擁有'藝術家賬戶'的用戶上傳的內容能夠被其他用戶無限制地免費下載,或者根據(jù)需求進行流媒體傳輸。描述中涉及到的被上傳到Spinrilla各方平臺的內容中,包括了大量涉及到原告方版權的熱門音樂錄音?!?/p>
RIAA稱,他們已經(jīng)確定,通過Spinrilla的各項服務可以無條件獲得原告方擁有版權的超過21000首音樂錄音。這些主流唱片公司正在起訴該平臺直接和二次侵犯版權,并且正積極向其追究法定損害賠償和申請禁令。
“Spinrilla免費提供的數(shù)以千計的免費嘻哈音樂錄音是在剝奪音樂創(chuàng)作者的利益,”RIAA在聲明中說,“樂迷們在創(chuàng)新平臺和服務中獲得的數(shù)百萬首歌曲都是應該為創(chuàng)作者付費的,這種非法活動不應該出現(xiàn)在當下的音樂市場。”
主流唱片公司之對于嘻哈音樂版權如此緊張,與近些年嘻哈音樂的吸金能力不無關系,目前嘻哈音樂在全球已經(jīng)成為一門年營收超過50億美元的生意,是主流音樂的支柱產(chǎn)業(yè)之一。2015年,嘻哈音樂在全球流媒體平臺的銷量就已經(jīng)位居第三,僅次于拉丁音樂和電音。
去年2月,以11項提名領跑的嘻哈歌手Kendrick Lamar最終拿下了第58屆格萊美說唱類全部的4個獎項,成為了上屆格萊美的最大贏家。而以Diddy、Jay-Z、Drake和Eminem為首的嘻哈藝人更是在全球賺的盆滿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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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Spinrilla這樣的平臺被唱片公司盯上,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根據(jù)此次Spinrilla訴訟事件已知情況,包括Kendrick Lamar、Kanye West和Beyonce在內的許多音樂人的作品都在該流媒體網(wǎng)站平臺和應用中被免費使用。這些內容很容易讓人聯(lián)想到十幾年前被稱作“第一次網(wǎng)絡版權大戰(zhàn)”的Napster案。
Napster成立于1999年,是一個將CD轉化成MP3格式的平臺,用戶只要獲得Napster的交換軟件就可以查詢到擁有自己所喜歡的樂曲的人,并從那免費獲得該樂曲。當然用戶也可以將自己擁有的樂曲提供給他人,從而實現(xiàn)了用戶音樂的共享與互換。Napster服務器只提供Mp3文件名和網(wǎng)絡連接,其本身并不復制Mp3文件的內容,用戶直接從其他用戶的計算機上下載Mp3文件。
這種行為引起了音樂版權所有者的極大不滿,Napster也因此在1999年被五大唱片公司起訴侵權。2000年7月,舊金山地區(qū)法院裁定,Napster對唱片業(yè)版權構成了侵權,并下達了關閉Napster公司的預禁令。2001年2月,美國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要求停止把Napster軟件透過互聯(lián)網(wǎng)供人免費下載,理由是該軟件讓網(wǎng)友透過互聯(lián)網(wǎng)交換Mp3音樂檔,涉及侵犯著作權。Napster提出上訴,二審依然判其敗訴,并最終以破產(chǎn)被Rhapsody收購為結局,前兩年又以純音樂流媒體平臺重回市場。
Napster案中被當作核心的問題主要是其行為是否構成輔助性侵權,與是否符合代理侵權責任和協(xié)助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Spinrilla則因為嘻哈音樂原本自由的特性,更多地引發(fā)了音樂本源與版權保護的針鋒相對。
一直以來,嘻哈音樂的誕生故事都被認為是因為窮困的街頭音樂人們買不起伴奏樂器,所以只能采樣其他歌手的音樂將其混音后進行再創(chuàng)作。由于一開始作為小眾音樂類型無法盈利,許多嘻哈音樂人都已經(jīng)習慣免費將自己喜歡的歌曲伴奏混音和改編,制作成Mixtape,作為自己推廣與練習的手段。
然而,隨著嘻哈音樂的逐漸流行,從80年代末期開始,嘻哈藝人與版權之間的摩擦越來越多。其中說唱歌手Biz Markie的采樣侵權案是最為重要的事件之一。
1991年7月,Markie專輯《I Need a Haircut》中的歌曲《Alone Again》采樣了Gilbert O’Sullivan 1972年同名熱單中的20秒左右的鋼琴和弦,為此,O’Sullivan起訴Markie侵犯了自己的版權。Markie的律師認為歌曲與原曲并無太大相似之處而且沒有市場競爭,而且嘻哈音樂界幾乎所有人都在用采樣的手法制作歌曲,單獨針對Markie太過無理。
然而當時的法院長判Markie敗訴并且認為非法采樣就等于偷竊——這次判決讓嘻哈音樂的發(fā)展受到了很大影響,自此以后采用采樣技術的嘻哈音樂明顯少了很多,許多作品因為涉及到采樣也只能推翻重做或者為此付錢。Markie更是發(fā)表了著名的言論:“It stole the soul from rap music。(它偷走了嘻哈音樂的靈魂。)”
雖然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案件明確了微量使用規(guī)則(deminimis copying),即當普通觀眾不能感知被告對原告作品的使用,那么該使用是微量的,并不侵犯版權,但是地下藝人因為缺乏相關意識,采樣與混音作品依舊大量使用原曲,侵權涉及到的利益讓地下音樂商業(yè)化過程更加艱辛。
例如此次Spinrilla事件中,作為嘻哈音樂的新陣地,Spinrilla將自由的嘻哈靈魂搬到了流媒體平臺,許多缺乏細分類型樂迷關注的嘻哈音樂人們認為這營造了一種雙贏的關系,紛紛將自己的Mixtape上傳。這要是單純作為推廣倒也不會引起如此大的爭議,不可否認的是許多音樂人在Twitter上表示自己通過Spinrilla賺到了錢,主流唱片公司豈能置之不理?
對于主流唱片公司的訴訟請求,目前Spinrilla并沒有立即作出回應。值得一提的是,該網(wǎng)站有一個專門介紹“數(shù)字千年版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的板塊,并且還提供了一個請求網(wǎng)站方刪除內容的投訴模板。網(wǎng)站上的聲明是這樣的:“Spinrilla十分重視版權侵權,為了提供最好的混音作品并且確保質量,我們不允許侵權作品在本網(wǎng)站上發(fā)布?!?/p>
這和當年Napster面臨起訴時一直保持的自信態(tài)度如出一轍。Napster認為自己的服務會經(jīng)得起法律的考驗,他們的網(wǎng)站人員在網(wǎng)頁上寫道:“我們對我們網(wǎng)站的法律地位充滿自信?!辈⑶衣暦Q他們提供的服務就像是一臺錄像機,允許人們錄制自己喜歡的電影節(jié)目或電視節(jié)目,只不過利用他們的軟件獲得是音樂而已。
因為版權公示板塊的存在,Spinrilla或許將不會像Napster一樣在輔助性侵權方面那么被動,然而幫助用戶盈利這一點卻無法辯駁。而一旦敗訴下架,嘻哈音樂在該流媒體上的生存空間勢必遭受擁有版權的主流唱片公司擠壓,最后到底是導致嘻哈、電子等長期依賴于采樣的音樂種類從采樣文化的本源上進行改變,還是版權法案為其開設“特別通道”,此類事件的發(fā)展與積累都影響著細分音樂市場今后的格局。
做音樂流媒體難,做垂直領域的音樂流媒體平臺更是難上加難,這家公司要想走得更長久,前方還有更坎坷的路在等著它,如何妥善處理來自唱片公司和版權方的壓力,將是這家公司未來幾年在發(fā)展路上要博弈的“主戰(zhàn)場”之一。
目前,嘻哈音樂在國內正在蓄勢待發(fā),不少從業(yè)者已經(jīng)紛紛入局。不過華語嘻哈音樂的市場還存在許多弊端,市場集中度較低,產(chǎn)業(yè)格局也并未形成。本土的嘻哈內容如何在版權逐步走向正規(guī)后實現(xiàn)突圍,值得我們繼續(xù)觀察和思考。
來源:界面
作者:趙星雨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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